李葆嘉 邱雪玫
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汉语语法学论著,绝大多数冠名“文法”,只有几部题名“语法”。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国语法学界对“文法”和“语法”这对术语进行过争论。主张使用文法者,理由是历史上一般以“文法”为正名,以“语法”等为别名。“文”是“语文组织”之义,“文法”就是“语文组织规律”,而“语法”只指“语文规律”,因此“文法”含义简明(如陈望道等 1960;傅东华 1960)。而主张使用语法者,理由是“文法”一词含糊不清,早期研究文言有颂古倾向,而白话文已成语法研究主要内容。语法研究不能脱离口语,只有采用“语法”才能准确说明研究对象(如冯志伟 196137-38;王福庭,饶长溶 196138-39)。 此后,“语法”成为通行术语,只有陈望道的《文法简论》(1978)等依然故我。此外,在美国任教的赵元任(1968)著有《中国话的文法》一书。
一个术语有一个术语的历史,尤其是借源性学科术语,其历史名称不一而足,经历了相当的曲折过程或“术语竞争”才尘埃落定。然而,尽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争论双方据理力争,但是仍然需要依据历史文献厘清“文法”“语法”(以及西方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r)的来龙去脉,以加深对这门学科的内涵及其演变的认识。
孙良明(2005)的《中国古代语法学探究》系统梳理了中国古代语法学史,提供了若干尘封的资料,包括“语法”这一术语在中古文献史上的蛛丝马迹。
据中国古代文献翻检,“语法”一词始见于汉译佛经。后秦弘始四年(402),汉传佛教佛经翻译家鸠摩罗什(344—413,龟兹人)于长安将梵文vyākarana(音译毗伽罗;本义是离析,转指语言分析)汉译为“语法”。
问曰:何等是“菩萨”句义?答曰:天竺语法,众字和合成语。如“菩”为一字,“提”为一字,是二不合则无语。若和合名为“菩提”,秦言无上智慧。萨埵,或名众生,或是大心。为无上智慧,故出大心名为菩萨埵;愿欲令众生行无上道,是名菩提萨埵。(《大智度论》卷四十四,转引自孙良明2005:151)
隋代高僧慧远(523—592)所撰《大乘义章》,亦有类似阐述:
《大智论·句义品》:天竺语法,众字成语,众语成句。字句语等,增减为异。(《大乘义章》卷一,转引自孙良明2005:152)
至唐代,僧人利用梵文知识分析佛经文句,“语法”一词更为常见。华严宗的实际创立者法藏大师(643—712,康居人)曰:
今寻此文及准《兜沙经》:“此乃是所化众生,非是能化之佛”,以此长句是西国语法,应云“教化一切种种身”等乃至“不同之众生”为一句,“所见亦异”别为一句,义即可解。
结文可知如来神力是集众所因。此文应在前,但为顺西方语法故,在此后辨。(《华严经探玄记》卷三,转引自孙良明2005:172-173)与“天竺语法”一样,“西国语法”“西方语法”皆指vyākarana。
唐代经学家孔颖达(574—648)注疏《春秋左传正义》(642),在中国本土典籍中首次使用“语法”一词:
《左传·昭公二十年》:“父不可弃,名不可废。尔其勉之,相从为愈。”正义:“勉”为努力。“尔其勉之”,今勉力报仇比于相从俱死为愈。病差谓之愈,言其胜共死也。服虔云“相从愈于共死”,则服意“相从”,使员从其言也。语法,两人交互乃得称“相”,独使员从己,语不得为“相从”也。
该“语法”不等同于“西国语法”。孔颖达将汉语的“字”分为“义类”(相当于实词)和“语助”(相当于虚词)两大类,“语法”之“语”即语助,“语法”之“法”指用法。[1]“语助(或虚词)之用法”正是中国古代传统语法的研究重点或特色。
“文法”(秦汉指法令条文)一词,宋人始用之指“文章作法”。南宋吴子良(号荆溪,1198—1257)有札记“韩柳文法祖《史记》”。
退之《获麟解》云:“角者,吾知其为牛;鬣者,吾知其为马;犬豕豺狼麋鹿,吾知其为犬豕豺狼麋鹿也,惟麟也,不可知”,句法盖祖《史记·老子传》云:“孔子谓弟子曰:鸟,吾知其能飞;兽,吾知其能走;鱼,吾知其能游。走者,可以为罔;游者,可以为纶;飞者,可以为罾。至于龙,吾不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子厚《游黄溪记》云:“北之晋,西适豳,东极吴,南至楚越之交,其间名山水而州者以百数,永最善。环永之治百里,北至于浯溪,西至于溪之源,南至于瀧泉,东至于黄溪东屯,其间名山水而村者以百数,黄溪最善。”句法亦祖《史记·西南夷传》“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自滇以北,君长以什数,邛都最大。”(《荆溪林下偶谈》)
吴子良的“文法”“句法”,即指“文章作法”“造句之法”,或行文之程式。
金人王若虚(1174—1243)在《滹南遗老集》中用“文法、句法、语法”等术语。如:“丹阳洪氏注韩文有云:‘字字有法,法左氏、司马迁也。’予谓左氏之文,固字字有法矣,司马迁何足以当之?文法之疏,莫迁若也。”(《文辨》二)“今此‘奴’字,以意则属乎我,以句法则属乎彼。”(《史记辨惑》十一)“以语法律之,旧说为长。”(《论语辨惑》一)“故凡解经,其论虽高,而于文势、语法不顺者,亦未可遽从,况未高乎!”(《论语辨惑》二)虽涉及语言结构分析,但总体仍属“文章作法”的文势之法、造句之法、语助之法,或兼“文章作法中的句子、语助结构分析”,并无系统性。至清人章学诚(1738—1801),其《文史通义》“论文辨伪”,提及“文法千变万化,惟其是尔”,所指仍是“文章作法”。
以上见诸中国古代佛经和本土文献中的“文法/语法”等皆为历史词语,与十九世纪出现的借源术语“语法/文法”(西方知识谱系中的语言学科)并无学科或学理上的传承关系。仅仅表明,近代传入的西方学科,其术语“语法、文法”转用或沿袭了中国历史文献中的词形(含义有所相通)。
十九世纪出现、二十世纪通行的“文法/语法”概念是西洋学科的舶来品,或“西学东渐”的成果,这一概念的东传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晚期的东西方语言接触。因此,通过历史上的西方学者所撰汉语知识的论著,可以了解西语grammatica(拉)/grammaire(法)……grammar(英)的传播及其汉译轨迹。
在东西方语言文化接触史上,最早研究汉语知识教学,为其国人提供汉语知识的是西班牙多明我会的会士(其基地在当时的菲律宾马尼拉,到中国福建一带传教),即西洋汉语文法学史上的“多明我文法学派”。为学习中国语言,最早的西洋汉语文法书是高母羡(音译柯伯,Juan Cobo,1546—1592)编撰的Arte de la Lengua China(《中国话技艺》,1592)。其后,有作者佚名的Arte de la Lengua Chio Chiu(《漳州话技艺》,成稿于1620年后)、黎玉范(音译莫拉雷斯,Juan Bautista de Morales,1597—1664)的Arte de la Lengua Mandarina(《官话技艺》,约1635)、徐方济(音译迪亚兹,Pater Francisco Diaz,1606—1646)的Arte de la Lengua Chiõ-chiu(《漳州话技艺》,1641,刊于1730),以及万济国(音译瓦罗,François Varo,1627—1687)的Arte de la Lengua Mandarina(《官话技艺》,1682,刊于1703)。多明我学派书名中的西班牙语arte(技艺),秉承拉丁文法的传统术语ars(技艺),意指语言知识研究是一项精湛的技艺,可意译为“文法”。(李葆嘉 2008)
意大利来华传教士卫匡国(音译马尔蒂尼,Martinus Martint,1614—1661)参考徐方济的语法书和词典编撰的Grammatica Sinica(《中国文法》,1645),在西洋汉语文法学书名中最早使用拉丁文grammatica。而万济国1684年完成的拉丁文书稿Grammatica Linguae Sinensis(《中国话文法》,刊于1835),也用了grammatica。十八世纪初,旅法华人黄嘉略(Arcade Hoang,1678—1716,福建莆田人,中文名黄日升,嘉略是其教名Arcade的音译)与法国学者合撰Grammaire Chinoise(《中语文法》,1716),书名用法文grammaire。在致法国皇室信函中,黄嘉略写道:“远臣日夜勤劳,以思报答。兹者修成通中语一书兼夫小录,以佐西方志士学习中土言语、风俗、礼统者也。”(许明龙 2004)据此,当时中国语称“中语”。
早期西洋汉语文法学家,虽偶有自定中文书名,但未出现与grammar等对译的中文词。直到十九世纪初,自定中文书名中始有对grammar(英)/grammática(葡)/Grammatik(德)的汉译。
1. 言之法/言法。1811年,英国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完成A Grammar of the Chinese Language(刊于1815),自定中文书名《通用汉言之法》,将grammar译为“言之法”。1814年,英国马士曼(Joshua Marshman,1768—1837)出版Elements of Chinese Grammar,自定《中国言法》。十九世纪初,英人称中国语为“汉言”(与清皇室的满语相区别)。
2. 文语凡例。1823年,马礼逊刊行A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自定中文书名Yingguo Wenyu Fanli Zhuan(《英国文语凡例传》)。作者将“文语凡例”定义为“字语正用之法”。
3. 文法。1829年,葡萄牙江沙维(Joaquim Afonso Gonçalves,1781—1841)出版Arte China,constante de alрhabeto e grammática,自定书名《汉字文法》。此为最早用“文法”题名的西洋汉语文法学著作。换而言之,江沙维最早用“文法”对译grammática。
4. 话法。1857年,英国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1815—1887)在其主编的《六合丛谈》上刊发“新出书籍”(第一卷第十号,第11页),介绍了英国艾约瑟的著作:
艾约瑟先生居中国九年,于音韵之学穷流溯源,辨之綦精。凡士自各省来者,无不延接讨论。以英文著一书,曰《官话活法》,俾英人效华言者知所入门。向时艾君曾撰《上海土白活法》,讲论赅备。(转引自日本《官版六合丛谈》卷十)
十九世纪中期,英人用“华言”指中国语(此后“华文、华语”盖来自此)。该文中“活法”,即今所谓“语法”。(石汝杰 1999)“活”应为“话”的形近致使误。据此“新出书籍”,艾约瑟的名著A Grammar of the Chinese Colloquial Language,Commonly Called Mandarin Dialect,其中文书名应为《官话话法》(但艾约瑟书封上无此题签)。马礼逊、马士曼的“言法”,基于文言之法,艾约瑟的“话法”则为官话之法。
5. 语法。1857年,艾约瑟(Joseph Edkins,1823—1905)发表《伯里尼传》(《六合丛谈》第一卷第十二号),介绍古罗马百科全书式作家老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23—79)及其《博物志》(或译《自然史》)。“伯里尼者,以大利(意大利——引注)北方人也。……又著书论文法,言语法。”[转引自《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1)327]此“文法”盖指作文之法,此“语法”盖指语言结构之法。该“语法”虽然并非书名,但见于西洋汉语文法学家行文,可供参考。
6. 文学/话字之用法。1869年,美国高第丕(Tarleton Perry Crawford,1821—1902)和清国张儒珍(1811—1888)合著《文学书官话》(Mandarin Grammar),与grammar 对译的是“文学”。《序》曰:
文学一书,原系讲明话字之用法。西方诸国,各有此书,是文学书之由来也久矣。盖天下之方言二千余类,字形二十余种,要之,莫不各赖其各处之文学,以推求乎话之定理,详察乎字之定用,使之不涉于骑墙两可也。
所谓“文学书”,即“文法书”;“文学书官话”,即“官话文法书”。至于grammar 因何译为“文学”(相当于语文学),详见后文第四部分。
7. 经纬。1881年,德国甲柏连孜(G. von der Gabelentz,1840—1893)的Chinesische Grammatik自定中文书名《汉文经纬》,以“经纬”意译Grammatik。“经纬”是编织时的纵横交错之缕,作者以之隐喻语言结构之法。汉语“结构”,也是隐喻:“结”为线之纽,“构”为木之架。而“文”之本义“交错画”,“语”之本义“相交谈”。“经纬”“结构”“文”“语”,皆有交错之义。
以上诸中文译语,流传迄今的有“文法、语法”,其余皆湮没于历史长河之中。也许,原因就在于“文法、语法”的词形见于中国古书,且含义有所相通。采用历史词形赋予新的概念,是词语变化的正常途径,不失为借源词实现汉语化的手段。
大清同治、光绪年间(1862—1908),即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人开始学习英语。1862—1864年相继设立京师同文馆、上海外国语言文字学馆、广东广方言馆。中国学者编译或撰写的语法书中也出现了英文grammar 的中文译名。
1. 学语之法。同治十三年(1874),曹骧(1844—1923)出版《英字入门》,此盖为中国学者编撰的第一本英语语法书。在“学语要诀”中说道:“英国学语之法,另有一书名Grammar,所以学文法(作文之法——引注)之巧妙,又语句之对合也。”曹骧是上海人,广方言馆肄业,曾任工部局任、上海道署译官、公共租界会审公堂谳员、上海洋务局官员等。
2. 文法。光绪四年(1878),广州人郭赞生出版《文法初阶》,此为中国人编译的第一本英语文法书,底本是《英语学校文法》(An English School Grammar),将grammar译为“文法”。据检索,英国艾伦(Alexander Allen)和康威尔(James Cornwell)合著的《英语学校文法:含有大量练习及词语形成和派生的系统图》(An English School Grammar:
With Very Coрious Exercises and A Systematic View of The Formation and Derivation of Words. London:Simpkin,Marshall,& Co.,1866),在当时富有影响。次年,光绪五年(1879),汪凤藻(1851—1918)据美国喀而氏(Simon Kerl,1829—1876)《普通学校英语文法》(A Common School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1866)编译《英文举隅》。《总论》曰:“人有意想,乃有语言,有语言,乃有文字,或以口宣,或以笔达,其用则明。文法一书,所以示语言文字之准,而此则为从事英文者示之准焉。”该书主体讲单词的词类和组合、短语和造句,以及改错和润饰等。汪凤藻是江苏元和县(今苏州)人,1868年被上海广方言馆英文馆选送京师同文馆深造。
3. 话规。光绪二十一年(1895),张德彝(1847—1918)编印《英文话规》。将grammar译为“话规”。张德彝是辽宁铁岭隶军镶黄旗人,是中国第一所外语学校京师同文馆的首批学生和晚清第一批留英学生,曾任光绪皇帝的英文教师。
4. 葛朗玛/字式。光绪二十四年(1898),马建忠(1845—1900)在《马氏文通》中将法语的grammaire音译为“葛朗玛”,《文通·例言》:“葛朗玛者,音原希腊,训曰字式,犹云学文之程式也”,此解释法语的grammaire来自希腊语,可意译为“字式”,即“学文之程式”。
5. 文范。光绪三十四年(1908),伍光建(1866—1943)出版《英文范纲要》(Outlines of English Grammar),此为当时学部所审定英文教科书。伍光建是广东新会人,英国格林尼威治皇家海军学院留学生。归国后曾任南洋公学教务首任教务长。
除了“葛朗玛”是音译词,“学语之法”用短语翻译,其余都是用词语翻译英文grammar。“话规、字式、文范”强调语言文字的规范性。而“文法”有郭赞生、汪凤藻两位如此翻译,预示中国学者最易接受的是袭用传统词语“文法”。
与中国学者同期,明治维新时期(1868—1912)的日本学者,多将英语grammar译为“文法”,极个别译为“语法”,而其书则称“文典”。这些词形皆出自中国古籍,即日本语向历史汉语的借词。所谓“文法”从原文章之法到语助用法,再转指广义的语言知识法则;所谓“语法”从原语助用法,转指狭义的语言结构法则;所谓“文典”从原文籍典册到作文典则,再转指以文法为主、涉及相关学科知识的典范著作。
江户时期(1603—1868)的汉文语助研究,是在元代卢以纬《语助》(初刻于1324年)的影响下开始的。大明万历壬辰年(1592),浙江藏书家胡文焕重刻《语助》,更名《新刻助语辞》。该书传入日本后,宽永十八年(1641)风月宗智翻刻。天和三年(1683)梅村弥右卫门又刻为《鳌头助语辞》。此后,松井可乐的《助语译辞》(1719)后附《文法要略尾语》。荻生徂徕(1666—1728)的《训译示蒙》(1766)提出,“文理”为字的先后放置之法;“句法”是在一句之上论巧拙。至鸿斋石川英(1833—1918)的《续文法详论》(1884)下卷钻研助字,遂为文法重点。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受西洋汉语文法学影响,“东洋汉语文法学”拉开帷幕,其起点即《文学书官话》(1869年刊于山东登州府)传入东瀛。1876年5月,日本在登州府烟台设立领事馆,盖有人见到《文学书官话》遂带往日本。次年,即1877年,金谷昭训点《大清文典》和大槻文彦(1847—1928)解释《支那文典》几乎同时出版。金谷昭《例言》(汉文)曰:
近日于坊间,得舶来本汉土文法书,其书曰《文学书官话》(Mandarin Grammar),音论、字论、句法、文法,以至话说用法、章解句析,逐一备论,无所遗。盖彼国文法之说,实以是书为嚆矢矣。(《大清文典》,第1页)
大槻文彦《例言》(日文)曰:
此書、原本アリ、支那ニ於イテ出板シタル者ニシテ、文學書官話ト題シ、……即支那官話ノ文法書ニシテ、高雅ノ正文ニアラズト雖、其文法ニ於イテハ、正文ト大異アルコト無ク。
原書、或洋人ノ漢文ヲ學ブ者ノ為ニ著シ、モノナラム、且、洋人ノ著述ナレバ、自,洋文ノ文法ヲ以テ分解シ、其間、牽強ニ出デタル者或アラム、然レドモ從來、漢文ノ法ヲイフ者ハ、唯其文體ヲ論ジ、或助辭虛辭ノ用法ヲ說ケルノミ。(《支那文典》)
(译为:此书原本于支那出版,题为《文学书官话》……即支那官话文法书,非高雅之文言,但其文法与文言无大异。[2]
原书或为洋人学汉文者而著,且若为洋人著述,往往用洋文文法分析,其间或有牵强之处。但以往讲汉文之法者,仅论其文体,或仅解助辞、虚辞之用法。)
二者均将grammar译为传统术语“文法”(字母+文字+词法+句法+修辞),而题名“文典”。此后,村上秀吉所刊《支那文典》(1893),即为改编《文学书官话》的通俗教材。
1887年,冈三庆(生卒未详)以英语语法为蓝本,写成《冈氏之支那文典》,将grammar译为“语法”(词法+句法)。冈三庆开篇即言:
此書ヲ作為スルノ粉本ハ、日根尾先生ノ英文典也、然レモ英ハ自ラ英語ノ語法有リ、支那ハ自ラ支那ノ語法有リ、二者大ニ同シカラズ、是故ニ其大體ノ如キハ、彼先生ノ式ニ從フモ、而モ其小體ニ至テハ、專ラ支那ノ語ニ由リ、以テ之ガ分晰闡發ヲ為シ、必モ粉本ニ拘々セザル者ハ、盖ッハ支那ノ文典ナレバ也。(《冈氏之支那文典·编次》)
(译为:此书之蓝本,日根尾先生《英文典》也。然英语有英语之语法,支那语有支那语之语法,二者大不相同。是故大体上从日根尾先生体式,而具体内容专讲支那语,分析阐发不必拘于蓝本,因此为《支那文典》也。)
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日本出版的现代汉语教材,如石附省吾编写的《支那语学文法》(1896)、张廷彦(北京人,时任东京高等商业学校教师)与田中庆太郎合编的《官话文法》(1905)、石山福治编写的《支那语文法》(1908)等,皆沿用传统的“文法”一词。
以文法为主、涉及更多相关学科知识的著作则称“文典”,如猪狩幸之助的《汉文典》(1898)、児岛献吉郎(1866—1931)的《汉文典》(1902),広池千九郎(1866—1938)的《支那文典》(1902)。広池千九郎《支那文典》增订本(1905)附录有“支那文法书披阅目录”(1906),其中用汉文写道:
抑闻,泰西之文法,起于希腊,而在于支那古代,则未曾闻有斯学。至于李唐南北宋之交,学者渐有说焉。……至德川时代,支那之文学大兴,文法之书,始出于世。(《支那文典》附录)[3]広池千九郎使用传统术语“文法”,并把“文法之书出于世”和“文学大兴”联系起来。
从明治时代起,日本指称“中国语”的传统用语“唐话”逐渐消逝,在与“和语”(大和语、日语)、“洋语/洋文”(西洋语文)相对时,始称汉语为“中国语/支那语/官话/清语”。一般而言,“汉文/正文”指古代汉语或文言,“中国语”等指现代汉语或官话。无论研究古今汉语,皆沿用“文法”这一术语。冈三庆参考英语语法时,将grammar译为“语法”。
《文学官话书》称“文法”为“文学”,広池千九郎亦有:“支那之文学大兴,文法之书始出于世”之论。此“文学”(与现通行“文学作品”含义不同),盖来自英语philology或德语Philologie(<法语/拉丁语philologie<古希腊语philologia)。公元前三世纪古希腊出现的“语文学”(或文献学),在古代欧洲素称“学科之王”。1777年,德国沃尔夫 (F. A. Wolf,1759—1824)到哥廷根大学申请攻读“古典学”,学校为此新设该专业并借用Philologie命名。古典学与传统语文学学科有别,但存在内在联系——必须首先掌握古希腊语文知识及校勘、考证等方法。
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的日本“文典学”,源于金谷昭训点的《大清文典》和大槻文彦解释的《支那文典》。此类著作大体可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西方晚近语法(字法+ 句法)模式,代表作是冈三庆的《冈氏之支那文典》(1887)。第二种是语法与小学结合(字法+句法+小学知识)模式,代表作是猪狩幸之助的《汉文典》(1898)。第三种是西方传统文法(语音+词法+句法+章法+修辞等)模式。代表作是児岛献吉郎的《汉文典》(1902)、《续汉文典》(1903)。这两部书包括:文字典(文字、音韵、训诂)、文辞典(词法)、文章典(文章作法、体裁、用字、造句)、修辞典(文品、文病、字句法、篇章法)。[4]
日本“文典学”,尤其是第三种模式对当时的中国学界产生了明显影响。一方面,猪狩幸之助的《汉文典》,王克昌译为《教科适用汉文典》(1902刊);児岛献吉郎的《汉文典》,丁永铸译为《国文典》(1905刊)。来裕恂的《汉文典》(1906),文字典包括字由、字统、字品三卷;文章典包括文法、文诀、文体、文论四卷。另一方面,出版了林传甲(1877—1922)《中国文学史》(1904,刊于1910)、刘师培(1884—1919)《中国文学教科书》(1906,包括小学、字类、句法、章法、篇法、古今文体、文选)这样的著作。林氏底稿是光绪三十年(1904)在京师大学堂所编讲义,刊本内容则包括文字、音韵、训诂、修辞、群经文体、诸史文体、诸子文体等。其间,林氏光绪三十一年(1905)曾赴日考察,书稿修改中参考了日本著作。所引児岛献吉郎《汉文典》的内容集中在文法、修辞、文章学等几篇。(李无未,张品格 2022)167-168此外,林氏表明,仿笹川种郎《支那历朝文学史》(1898)之意成书,并指出“其源亦出欧美”,盖即philology。此类“文学史/文学”,实为“中国古典学史/ 中国传统语文学”。
西方传统语文学、文法学本来就兼收并蓄。古希腊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Thrax,约前170—前90)将“文法”定义为“有关诗人和文学家使用语言的实际知识”,包括语音韵律、解释词语、讲解熟语、探讨词源、归纳类比规则和评价文学作品六大部分。由此可见,无论“汉文典”(第二、第三种模式)或此类“文学史”,皆传承西方语文学、文法学之精神。要之,当时日本,“文法”与“语法”不尽相同,而“文典”更近似于语文知识大全。
虽然编译英文语法书的郭赞生(1878)、汪凤藻(1879)曾用“文法”翻译grammar,然而二十世纪初中国学人在汉语著作中使用的术语“文法”却始于留学东洋的学人。
光绪二十八年(1902),来裕恂(1873—1962)入日本弘文书院,批日本文典“非徒浅近,抑多讹舛”,归国后撰《汉文典》(1906),文字典第三卷字品,讲解词类;文章典第一卷文法,讲解词法(语助法、形容法、分析法、增改法等)、句法(关系、格调、节次等)、章法和篇法。光绪三十一年(1905),章士钊(1881—1973)入东京正则学校进修英语。从“英文文法之精严”中受到启发,在实业女校用英文文法知识给12名湖南籍留日女生讲解《古文词类纂》,因病住院期间把讲稿整理为《初等国文典》(商务印书馆改名《中等国文典》,1907),书中称grammar为“文法”。光绪三十四年(1908),刘金第[5]撰《文法会通》,次年列入“中学师范国文参考书”印行,盖为中国学者出版的第一本题名“文法”的汉语著作。
1918年,曾多次寓居日本的孙中山(1866—1925),在《孙文学说——行易知难(心理建设)》第三章中亦寄厚望于“文法”。
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而改良之也。夫有文法以规正言语,使全国习为普通知识,则由言语以知文法,由文法而进窥古人之文章,则升堂入室,有如反掌,而言文一致亦可由此而恢复也。(孙中山1985)183
民国以来,以“文法”题名的教材和论著多达30余种:王梦曾《中华中学文法要略》(1913)、吴明浩《中学文法要略》(1917)、李直《语体文法》(1920)、陈浚介《白话文文法纲要》(1920)、王应伟《实用国语文法》(1920)、刘复《中国文法通论》(1920)、胡适《国语文法概论》(1921)、许地山《国语文法大纲》(1921)、陈承泽《国文法草创》(1922)、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1922)、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1924)、易作霖《国语文法四讲》(1924)、王力《中国古文法》(1927)、邹炽昌《国语文法概要》(1928)、黄洁如《文法与作文》(1930)、刘复《中国文法讲话》(1932)、黎锦熙《比较文法》(1933)、赵祖康《国语文法》(1933)、王力《中国文法学初探》(1936)、杨伯峻《中国文法语文通解》(1936)、王龙祖《中国文法研究》(1937)、谭正璧《国语文法与国文文法》(1938)、何容《中国文法论》(1942)、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2,1944)、陈望道编《中国文法革新论丛》(1943)、廖庶谦《口语文法》(1946)、赵景深《中国文法讲话》(1946)、曹伯韩《国语文法》(1947)、孙怒潮等《国文法表解》(1947)、黎明《国语文法》(1947)、曹朴《中国文法初阶》(1948)等。
另据所见,中国学者最早用“语法”指grammar,盖为1909—1912年在日本帝国大学专攻语学的胡以鲁(1888—1917),所撰《国语学草创》(1913)最早建构了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
吾国无语法书,有之,惟马建忠氏之《文通》,然说明古文,且一以拉丁文法为原则,非今语法,尤非纯粹吾国语法也。谨案:语法书宜分音声、词品、词句三篇,而各宜为固有之说明,不必悬印度日尔曼语法之一格而强我以从也。(胡以鲁1913/1923)102
次年,胡以鲁在《论译名》(1914)中主张,既不一概排斥日本新词,又不宜袭用那些“不合吾国语法者”。而最早以“语法”题名论著的是杨树达(1885—1956)的《中国语法纲要》(1920)、孙俍工(1894—1962)的《中国语法讲义》(1921)。杨树达在1905—1911年留学日本,就读于京都第三高等学校。在此期间,他参考日语和英语语法撰写中国语法书。同是湖南人的孙俍工,1916—1920年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学习,可能受到杨树达的影响。这两本书都是讲授白话文语法的,故不宜用“文法”[杨树达(1930)另有《高等国文法》,讲文言语法]。他们所用术语“语法”,既非来自鸠摩罗什的译介(402),亦非援引孔颖达的义疏(642),似乎与艾约瑟的简介(1857)也无缘,更有可能直接来自当时的日文术语。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以“语法”题名的论著仅数种:王力的《中国现代语法》(1943)、《中国语法理论》(1944)、《中国语法纲要》(1946)和高名凯的《汉语语法论》(1948)等。究其原因,盖来自教育部审定教材杨树达《中国语法纲要》的影响。 1920—1927年,杨树达曾任教育部国语统一筹备会辞典编辑、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文系教授、教育部主编审员,以及清华大学国文系和历史系教授,享有盛名。王力于1926年入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研究生论文是《中国古文法》(1927),自然了解杨树达的研究。可以看出,杨树达、王力研究文言用“文法”,研究白话文则用“语法”。
现代中国学科谱系中的“文法/语法”源自西方学术谱系,因此有必要追溯该术语及其概念在西方学术史上的变迁。作为语言研究的核心概念,该术语来源如下:英语grammar<中古英语gramere<古法语gramaire<拉丁语grammatica<希腊语grámmatikí。德语Grammatik、葡萄牙语grammática、西班牙语gramática。而希腊语的grámmatikí(γραμματική)“文法/读写知识”<grámmatikόs“精通读写知识的”<grámma“字母”<gram“绘画、书写”。由此可见,语言知识的研究基于文字运用,书面文献才是最初的研究对象。换言之,无文字语言不可能自发出现语言知识研究,除非掌握语言知识的学者去记录和分析这种语言现象。史实表明,对“文法”的理解要早于“语法”。正是为了文从字顺,才促使古人关注读写知识,文法才脱胎而出。
古希腊最早的文法学专著,是狄奥尼修斯的Téchnē Grámmatiké,如据grámmatikí的当时义,应译为《读写技艺》;如据grámmatikí的后起义,可译为《文法技艺》。狄奥尼修斯开篇(§1 Περί Γραμματική)写道:
Grammatik ist die auf Erfahrung beruhende Kenntnis des üblichen Sprachgebrauchs der Dichter und Prosaschriftsteller. Sie besteht aus sechs Teilen. Erstens:Geübtes Vorlesen unter Beachtung der Prosodie(Betonung,Behauchung,Silbenquantität);zweitens:Auslegung der vorkommenden dichterischen Wendungen;drittens:geläufige Erklärung der seltenen Wörter und der Geschichten;viertens:Auffinden der Grundbedeutungen(Etymologien) der Wörter;fünftens:Darlegung der Regelmäßigkeiten(Analogien);sechstens:Beurteilung der Dichtungen —dies ist von allem das Schönste in dieser Lehre.(Kürschner 1996)178-179
[译为:文法是诗人和散文家通常使用的经验性知识。它由六部分组成。第一,练习大声朗读,注意韵律(重读、送气、音节的数量);第二,诗意表达解读;第三,冷僻词和典故的一般解说;第四,探索词的本义(词源);第五,揭示规则(类比);第六,诗歌评议——这是教学中的精微之处。]
其中除了“类比规则”研究形态范畴,其余的都不在二十世纪的grammar范围之内。然而,这就是grammar的原型。据流传下来的文本,共有20节,可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概论”:1. 论读写(文法)。第二部分“阅读”:2. 朗读;3. 韵律;4. 要点(阅读中的结束点、中间点、分点)。第三部分“诗歌”:5. 狂诗。第四部分“字母和音节”:6. 元素(即字母表);7. 音节(辅音、元音组合);8. 长音节;9. 短音节;10. 中音节。第五部分“词句”:11. 单词(单词是构造句子的最小构件;句子是单词的组合,传达一个自足的思想;句子有八种构件或词类)。第六部分“八种词类及其形态变化”:12. 名词,五种变化:性、类(原初、派生)、形(单纯、复合、分解)、数、格;13. 动词,八种变化:语气、语态(主动、被动、中动)、类、形、数、人称、时态、变位;14. 变位;15. 分词;16. 冠词;17. 代词;18. 介词;19. 副词;20. 连词。
约350年,罗马帝国的多纳图斯(Aelius Donatus,320—380)完成拉丁语《读写技艺》(Ars Grammatica)三卷:第一卷讨论语音、字母、拼音;第二卷讨论词类;第三卷讨论语法正误、诗学及比喻。该书为拉丁文法研究提供了模块,直到中世纪后期才被正字法、韵律学、词源学、句法学四模块取代。约四世纪后期,东罗马帝国的狄俄墨德斯(Diomedes Grammaticus,生卒年不详)撰写拉丁语《文法技艺》(Ars Grammatica)三册:第一册讨论词类、格系统和动词系统;第二册讨论字母、音节、正误和文体;第三册讨论诗学、重音、作诗法及诗选。六世纪早期,东罗马帝国的普里西安(Priscian,512—560)完成皇皇巨著《文法原理》(Institutiones Grammaticae,525)。全书共十八卷。卷一讨论语音、字母;卷二讨论音节、词素;卷三讨论比较级、最高级、缩小级;卷四讨论分词;卷五讨论性、数、形(简单或复合)、格;卷六讨论主格与属格;卷七讨论主格、属格、与格、宾格、离格、呼格单复数的第一到第五格的变格法;卷八讨论动词的时态、语态、类、形、人称、数;卷九和卷十讨论过去完成时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变位法;卷十一讨论分词的性、时态、格、数、形;卷十二讨论代词、人称代词、一般代词;卷十三讨论代词的变格;卷十四讨论介词;卷十五讨论副词、感叹词;卷十六讨论连词;卷十七和卷十八讨论结构,包括名词和动词结构、特定词和代词结构、动词顺序、陈述、命令、祈愿、虚拟语气及被动语态等。《文法原理》可归纳为三大部分:卷一、卷二讨论语音和词素;卷三到卷十六讨论词类及其形态变化,最后两卷讨论句子结构。该书在西欧沿用数百年,迄今尚存一千多份抄本,最古老的可追溯到九世纪。1481年,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教授内布利哈(Antonio de Nebrija,1441—1522)出版《拉丁文入门》(Introductiones Latinae),包括韵律、正字、词源(词类)、句法、修辞和词表六部分。该书即为多明我汉语文法学的蓝本。
四世纪到十四世纪后期以前,grammatica主要指“拉丁文的语法或规则”,其含义限制为“对语言规则和用法的系统说明”出现于此后。文艺复兴后期,阿尔诺(Antoine Arnauld,1612—1694)和朗斯洛(Claude Lancelot,1615-1695)出版《普遍唯理语法》(Grammaire générale et raisonnée,1660)。第一部分讨论语音和文字。第二部分讨论词义的各种形式及其所据原理和法则,对词类及其形态范畴展开分析,以说明普遍唯理性。仅最后一节“论句法或词的组合”,讨论词法形态的一致关系和词语之间的支配关系,以及句法构造的兼用、省略、重复、倒置方法。此后,英国学者亨利(John Henley,1692—1756)编有《通晓多种语言的语言学家,或现存重要语言的普遍语法》(The Comрleat Linguist,or an Universal Grammar of the Considerable Tongues in Being,1719—1721),德国学者坎兹(Israel Gottlieb Canz,1690—1753)刊行《普遍语法教程》(Grammaticœ universalis tenuia rudimenta,1737),法国学者博泽(Nicolas Beauzée,1717—1789)刊行《普遍语法,即语言必要元素的合理阐述,以作为研究所有语言的基础》(Grammaire générale,ou Exрosition raisonnée des éléments nécessaires du langage,рour servir de fondement à l'étude de toutes les langues,1767),诸如此类。这些学者所用术语grammaire générale/universal grammar/grammaticæ universalis,已相当于“普通语言学”。
直到十九世纪,Grammatik/grammar仍保有“广义语法学”或“语言学”之义,所谓“比较语法”即“比较语言学”(也称“比较语文学”)。德国学者施莱歇尔(August Schleicher, 1821—1868)的《印度日耳曼语诸语比较语法纲要》(Comрendium der vergleichenden Grammatik der indogermanischen Sрrachen,1861—1862),英国学者本多尔(Herbert Bendall)将该书节译为《印欧语比较语法纲要,尤其是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A Comрendium of the Comрarative Grammar of the Indo-Euroрean,Sanskrit,Greek,and Latin Languages,1874)。德国学者布鲁格曼(Karl Brugmann,1849—1919)和德尔布吕克(Berthold Delbrück, 1842—1922)所著《印度日耳曼语言比较语法概要》(Grundriß der vergleichenden Grammatik der indogermanischen Sрrachen,1886,1889,1890,1893),赖特(J. Wright)等将该书译为《印欧语系比较语法原理》(Elements of the Comрarative Grammar of the Indo-Euroрean Languages,1888,1891,1892,1895)。
英国学者的文法研究起步较晚。大约790年,阿尔昆(Alcuin of York,735—804)撰写拉丁文的《文法技艺》(Ars Grammatica),第一卷讲解多纳图斯的《读写技艺》,其他三卷是正字、修辞和方言。1755年,著名学者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09—1784)在《英语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的“英语语法”(A Grammar of the English Tongue)一节开篇提出:
Grammar,which is the art of using words properly,comprises four parts;Orthography,Etymology,Syntax,and Prosody.(Johnson 1755)42
(译为:语法是正确运用词语的技艺,包括正字法、词源、句法和韵律四个部分。)
1891年,斯威特(Henry Sweet,1845—1912)的《新英语语法:逻辑和历史》(A New English Grammar:Logical and Historical)把正字、词源、韵律剥离出去,包括语音(Phonology)、词法(Accidence)和句法(Syntax)三部分,已接近后世的所谓“语法”,故题名“新语法”。十九世纪末,纳斯菲尔德(John Collinson Nesfield,1836—1919)的《英语文法:过去和现在》(English Grammar:Past and Present,1898)分为三卷:第一卷介绍现代英语语法,讨论现代英语的词法和句子分析;第二卷介绍惯用语和结构,讨论各种词类的习惯用法;第三卷介绍历史英语:构词和词源,讨论历史英语中的各种外源词、语音和象征、拼法和重音、构词法、复合词,以及来自条顿语、罗马语和希腊语的前缀和后缀、历史英语中的格里姆和维尔纳定律。纳斯菲尔德认为,韵律、修辞格、同义词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语法,应作为外围主题放在附录中。该《英语文法》内容庞杂,历史语法的篇幅相当于其他两部分的总和。
行文至此,不由得发问——何处方能觅得grammar从多模块“文法”[正字+正音+词源(形态)+句法+韵律+修辞等]转变为双模块“语法”(词法+句法)的肇始之作呢?我们将目光转向十九世纪美国的英语教学语法研究。
1795年,美国学者默里(Lindley Murray,1745—1826)刊行《英语文法:适用于不同等级的学习者》(The English Grammar,Adaрted to the Different Classes of Learners,引文引自1848年版本)。正文第一页定义为:
English Grammar is the art of speaking and writing the English language with propriety. I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viz.Orthograрhy,Etymology,Syntax,andProsody. This division may be rendered more intelligible to the student,by observing,in other words,that Grammar treats,first,of the form and sound of the letters,the combination of letters into syllables,and syllables into words;secondly,of the different sorts of words,their various modifications,and their derivation;
thirdly,of the union and right order of words in the formation of a sentence;andlastly,of the just pronunciation,and poetical construction of sentences.( Murray 1848)7
(译为:英语文法是使英语的说和写如何得体之技艺。它分为四部分,即正字、词源、句法和韵律。通过观察,该划分可使学生更易理解。换而言之,文法讨论这些内容:首先,字母的形体和发音,字母组成音节,音节组成词;其次,不同种类的词和各种变体,及其派生词;再次,词在句子构成中的结合与正确顺序;最后,关于恰当的发音和句子的诗意构造。)
该书分为四部分,仍然沿袭的是约翰逊四分模式。
1847年,美国语法学家克拉克(Stephen Watkins Clark,1810—1901)刊行《实用语法:词、短语、句按职分类》(A Practical Grammar:In which Words,Phrases,and Sentences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ir Offices),首创句子结构图解法,1847—1877 年间共出版 63 个英文版本,在十九世纪下半叶的英语教学界影响极大。该书分为四部分:语言(总论)、词源(词类)、句法、韵律(诗学),仍是简化了的多模块组合。
1850年,美国学者福勒(William Chauncey Fowler,1793—1881)刊行《英语文法:英语的成分和形式》(English Grammar,the English Language in Its Elements and Forms)。福勒认为:
§236. Grammar...as ascience,is a system of principles common to all languages. These principles relate to Articulate Sounds;to Letters;to Syllables;to Words;to Sentences. Grammar,as anart,is a system of roles for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se principles to language. These principles are deduced from the analysis of language,and are applied in its synthesis.
§237. ...In the study of English Grammar,the end aimed at is,I. An acquaintance with those facts and principles which pertain to the science;II. A familiarity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ose principles to practice.( Fowler 1850)231-232
(译为:§236. 文法……作为一门科学,为所有语言共有的原则体系。这些原则与清晰表达的语音有关,涉及字母、音节、词语、句子。作为一门技艺,文法是将这些原则实际运用于语言的角色系统。这些原则是从语言分析中推导出来的,并应用于其整体。
§237. ……学习英语文法的目的在于:1. 掌握这些属于科学的事实和原则;2. 熟悉这些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以上论述,福勒对“文法”的主要内容(语音、词语、句子)已有明确认识(与1891年斯威特主张的语音、词法和句法三部分相似)。但实际上,该书包括八个部分:英语的历史要素、语音要素、正字法、词源形式、逻辑形式、句法形式、修辞形式、诗歌形式,体例上更像传统拉丁文法模式(语音+正字+词源+句法+修辞+诗歌)。
而在此前,即1848年,美国波斯顿菲利普文法学院院长格林尼(Samuel S. Greene,1810—1883)刊行的《英语结构论集,或句子及其组成部分的分析和分类》(A Treatise onthe Structure of the English Language;Or the Analysis and Classification of Sentences and Their Comрonent Parts)已面貌一新。格林尼在该书中两次提到English grammar的教学内容。
English Grammar teach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These principles refer to the formation of words or the formation of sentence. The first department embraces orthography and etymology,— the second,syntax and prosody. Note. Prosody relates to the formation of sentences into verse. Orthography treats of letters and their various combinations. Etymology treats of the different classes of words and their various modifications. Syntax trea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entences. Prosody treats of the laws of versification.(Greene 1848)203
(译为:英语语法讲授的是英语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指词的构成或句子的构成。第一个部门包括正字法和词源,第二个部门是句法和韵律。说明:韵律涉及使一般句子形成诗句。正字法讨论字母的各种组合。词源学讨论不同类别的词及其形态变化。句法讨论句子的结构。韵律还讨论作诗的法则。)
根据以上论述,格林尼提出了两个部门(正字法和词源、句法和韵律),但实际上,该书包括五章:第一类成分(主、谓等句子基本成分及词类);第二类成分(短语);第三类成分(从属子句);并列分句;句子的各种性能。正如书名“句子及其组成部分的分析和分类”所示,格林尼的研究内容已相当于二十世纪通行的“语法”,而把传统文法内容,正字、词源、诗学等列入附录简介。因此,可以断言——在十九世纪中期,狭义的grammar或双模块语法已经形成,尽管还残留文法的胎记。
综上,从古希腊(Dionysius Thrax 约公元前90)到十九世纪末(Greene 1848),在两千年的漫长时期中,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ire/Grammatik/grammar的通行含义是:
文法(语言构造和使用之法)=语音文字(字母、正字法、词素、构词)+词源(本义、词类、形态变化)+句法(短语、句子、结构类型、语气种类、语态)+用法(措辞、修辞、诗学、作品评论)。
尽管西方历史上的不同学者,对其实际研究的内容有所侧重或取舍,但多模块(6—4模块)的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r 无疑囊括了近世“语言学”的大体内容。
千里来龙,结穴于此。通过翻阅一系列古书,爬罗剔抉于漫漶的字里行间,可以归纳几点,以供学界参考。
(一) 中国古代文献显示,有译经翻译梵语之“语法”(鸠摩罗什402),有义疏说解语助之“语法”(孔颖达 642),有文章作法之“文法”(吴子良1257),或兼“文章作法中的句子、语助结构分析”之“句法、语法”(王若虚1243),皆非学科术语“文法/语法”的直接来源。
(二) 在西洋汉语知识研究中,西方学者十九世纪用“言法、文法、话法、语法”等术语对译grammar等。十九世纪晚期,中国学者用“文法、话规、字式、文范”等术语对译grammar。
(三) 在东洋汉语知识研究中,日本学者十九世纪晚期用“文法、语法”对译grammar。一般而言,“文法”用于多模块研究;“语法”同于双模块研究。所谓“文典”,典型著作则指以文法为主、涉及更多相关学科知识的著作。这些词形皆见于中国古书,但已赋予新学科的价值。
(四) 二十世纪初,中国留日学者把“文法、语法”引进汉语知识研究,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汉语语法书绝大多数冠名“文法”(尽管已经并非多模块),极少数题名“语法”。有学者已注意,研究文言可用“文法”,研究白话文宜用“语法”。
(五) 追根溯源,尽管历史上的西方学者,各自实际研究内容有所侧重,但从前二世纪到十九世纪,多模块的grámmatikí/grammatica……grammar几乎囊括了近世语言学各部门。十九世纪中期,在美国学者的英语教学语法中出现了双模块的grammar,此后逐步通行开来。
(六) 多模块“文法”比双模块“语法”丰富得多。反之,双模块“语法”比多模块“文法”专门化。历史如斯说,随着其分支逐一离去,概念母体内仅存“词法+句法”。
综上,每个核心术语都是一部学术史,研究者要有世界眼光、历史意识,重建历史语境,基于原著解读,才能厘清来龙去脉。“文法”和“语法”之争,表面上是“文”和“语”之辨,实质上涉及研究模块的多少。指称多模块(正字/语音+词源/词类+句法+韵律等)研究,宜用“文法”;指称双模块(词法+句法)研究,宜用“语法”。
注 释
[1] 孙良明(2005)183提出,似可肯定是孔氏引自佛典指称梵语vyākarana之语法,义同grammar,指语言的结构方式。不赞成郑奠(1956)《汉语词汇史笔记》的观点,孔氏所用“语法”是指“文理、语脉”等。细思之,孔疏中“语法”仅此一例,故不可能有意识引自佛典,更可能是临时用词。又,此例主要解说:两人交互乃得称“相”,故也并非指一般的“文理、语脉”。
[2] 此句话以往所见汉译:“虽然是支那官话语法书,非高雅之文言,但其语法与文言无大区别。”(牛岛德次1989/1993)38此处引用,据大槻文彦原文重译,以免误认为大槻文彦所用术语是“语法”。各节日文及其中文翻译,请王彤博士审校。
[3] 冈三庆《冈氏之支那文典·编次》(用日文书写)、広池千九郎《支那文典·附录》(用汉文书写),皆李无未教授惠赐,专致谢忱。没有原著,也就无法判断这些著作中的术语究竟是“语法”还是“文法”。
[4] 这方面的最新成果,详见李无未、张品格(2022)《日本“汉文典”与早期“中国文学史”编撰模式》。拙文引述时,措辞有所变化。
[5] 刘金第(1878—1952)字东侯,山东潍县人。光绪二十九年中举人第七名,候选直隶州州同加二级。光绪三十一年(1905)参加同盟会,与山东籍留日学生交往。创办“智群学社”“智群小学”传播新文化、普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