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松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数字货币的出现是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数字货币经历了从民间萌兴到官方推进的过程,不但支解着各国金融法治结构,而且对国际经济秩序,特别是国际货币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数字货币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秩序重构和国家政治博弈的重要变量,对数字时代国际金融法律秩序的影响是全方位而深远的。如何观察这一重要变量的法律影响,需要我们做出精准化的探究,以服务于国家金融开放和金融稳定下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数字货币是伴随着美元在全球金融市场式微和数字技术的兴起而出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了以美元中心和固定汇率制为特征的国际货币体系,虽经历牙买加协定发展到浮动汇率制时代,但是美元在该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始终保持着。20世纪晚期至今,以美元为主导货币的国际货币体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欧元诞生和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等事件为其他货币国际化开了口子。2008年,由美国缘起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暴露出传统国际货币体系中心化模式的缺陷,即美元独有的国际货币信用机制,已经被美国经济风险和国家利益绑架,导致全球市场为美国危机的损失买单。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数字技术逐步运用于货币流通和支付结算领域,催生出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形态,引发了各国货币功能的竞争和国际货币制度的深刻变革。
数字货币兴起于民间,并以去中心化为本质属性。[1]P1062008年11月,日本中本聪发布白皮书《比特币:一种P2P的电子现金系统》,首次提出加密货币“比特币(Bitcoin)”,这是以点对点的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货币系统,[2]交易双方可以绕开央行等第三方机构,通过比特币直接完成转账交易。[3]P26按照设计,比特币无锚定货币,信息不可篡改,可以匿名性使用,这样的设计有效解决了交易双方信任问题,保证了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比特币的出现普遍被视为私人数字货币诞生的标志。此后,私人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种类持续增加。2010年比特币开始现实交易,价格不断攀升,“挖矿”成为一种新潮且收入颇丰的职业。[4]P81但是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开始时没有纳入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没有内在价值和锚定货币,普遍存在价格波动剧烈等缺陷,无法作为基本货币使用,所以各国均对私人数字货币持谨慎态度,大多将其视为“数字资产而非货币”[5]P46。
2015年美国Tether公司发行了可以1:1兑换美元的“泰达币”(USDT);2018年美国纽约金融服务局(NYDFS)批准了数字美元Gemini Dollar和Paxos Standard等,它们继承了私人数字货币交易数据可查询、可追踪、不可篡改、匿名等特点,同时发展了有效信用背书(比如政府信用、主权货币信用等作为发行担保)、不挑战现行的信用货币制度、监管部门实施批准和监管等诸多优势[6]P30,成为数字稳定币的代表。数字稳定币从一开始推出,就纳入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比如需要满足州反洗钱监管标准等),大大增强了市场对数字稳定币的信心。但是,数字稳定币并不是由第三方托管,由于受到非主权货币作为抵押物的价值波动影响,会存在流动性风险。
2019年6月Facebook公布了发行《Libra白皮书》(An Introduction to Libra)计划,引发全球高度关注。Libra实质是建立在安全、可扩展和可靠的区块链基础上以真实资产储备(称为“Libra 储备”)作为担保的以竞争交易平台网络提供支持的稳定数字加密货币。[7]就信用基础而言,Libra以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新加坡元等主权货币组成的一篮子货币作为计价基础和挂钩的储备资产,确保储备资产安全分散以及Libra价值稳定。就运行机制来看,Facebook成立了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Libra协会,负责Libra发行和区块链技术,待Libra发行后就由协会成员方共同管理Libra的运行。就其技术结构而言,Libra采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结算,确保结算透明度和不可更改性;以挂钩主权货币的底层中心化做法减少流动性风险。这种混合型架构,有学者归纳为“底层中心化架构+最终结算层区块链”架构[8]P68,这正是Libra的技术逻辑的优势。上述特征保障了Libra信用基础、价值尺度和储备资产的优势。
但在白皮书发布后不久,各国政府担忧本国法定货币会受到Libra冲击,多个国家央行都对Libra进行严格审查,甚至直接反对。2019年9月Libra接受了包括美联储在内的26家央行的联合质询[9]。2020年4月Facebook发布了新版白皮书。更新后的Libra项目引入大量合规设计,提供单一法定货币稳定币的选项,以促使libra系统与本地货币和宏观审慎政策的顺利整合,并通过启用新功能、大幅降低成本和促进金融包容等来补充现有货币。[10]2020年12月,Libra项目将其总部迁至美国本土,并正式更名为Diem,Libra钱包Calibra也更名为Novi,转为只锚定美元的合规稳定币项目。[11]P23
Libra发展成直接锚定美元的合规稳定币,直接挑战货币安全和全球货币稳定,甚至连美元全球货币霸主的地位也将会受到威胁,这样一来,自然会引起各国货币当局的警觉和问询。
基于货币主权利益和国家货币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多的国家近些年开始研发央行数字货币(CBDC)[12]①。现有研究大多按照国际清算银行(BIS)提出的“数字货币之花”标准,从货币发行主体(是否由中央银行进行信用背书)、货币形态(数字货币还是实物货币)、数字货币系统开放性(货币发行、流通系统开放程度)、货币发行技术(基于账户还是价值)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属性进行界定。[13]对CBDC的四个规范要件已有共识,即由本国中央银行发行;构成本国中央银行负债;使用与本国法定货币相同的记账单位;唯有本国中央银行可创立、收回及销毁之。[14]P69上述共识可以提示出,CBDC是由中央银行发行、与本国法定货币直接挂钩并以其为信用背书的“同源货币”;CBDC是由中央银行调控监管的中心化管理模式的“同构货币”;CBDC是拥有法定货币的计价、结算、支付、储备功能的“同权货币”。可见,CBDC就是一国法定货币的代币形式,是一种“数字化的法定货币”。实践中,有批发型和零售型之分,有一元投放模式和二元投放模式之分,不同于传统货币模式的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投放模式。中央银行接受商业银行缴纳100%准备金后,审批同意将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给商业银行,并同比扣减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然后商业银行将央行发行的CBDC提供给公众。这种由中央银行掌控发行决定权、商业银行维护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优势在于,既分散了中央银行风险与压力,又避免了对商业存款产生挤出效应的“金融脱媒”现象的出现,还可以对洗钱等违法行为进行合理监管与防范。[15]P69
上述三种主要数字货币形态代表了数字货币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并不是后者取代前者的关系,而是共存于不同的市场交易场景,这也映射了不同的国家对数字货币公私属性的不同规制政策。
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给各国货币制度和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机遇和冲击。英国率先对数字货币进行系统研究,政府从把握全球支付系统和主导金融体系变革的视野布局央行数字货币,充分发挥老牌金融强国的金融理论领先和技术创新优势,在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和技术论证等方面率先发力。2014年英格兰银行提出数字货币概念后,关注法定数字货币取代美元主导地位,推动批发型CBDC应用于跨境支付系统;公司也参与到数字稳定币的研发中。梳理英国央行在过去近5年实践看出,英国的战略是由独立发行数字英镑转向主导构建世界法定数字货币生态,试图控制跨境支付体系协议、规则、标准等制定权以主导国际金融体系及货币格局的变革。[16]P112
加拿大央行也是最早进行CBDC研发的国家之一。2016年加央行同样注重批发型CBDC研发,创立了Jasper项目[17]更新国内支付系统。该项目截至目前共进行了四个阶段的概念验证性质实验,在技术上实现了跨境、跨币种支付。这是全球首个由中央银行和私人部门合作并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18]来开展金融机构间结算支付的试验项目。[19]P74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与加拿大同步,于2016年11月联合众多机构展开数字货币Ubin项目[20],新加坡注重从业务分析和技术实践两方面为CBDC发行做准备,推出了基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SGD-on-Ledger(即SGD-L),用于银行间结算和跨境交易支付等方面。新加坡和加拿大两国最早进行跨国合作,2019年5月加拿大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宣布两国利用CBDC进行跨境及跨币种支付试验成功完成,两国央行成功地将各自的国内支付网络连接起来,[21]成效明显,成为其他国家合作样本。2020年7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淡马锡公司发布报告《Ubin项目第五阶段:实现广泛的生态系统机遇》,标志着Ubin项目已完成五个阶段的研究,展示了区块链技术在未来商业领域的可行性和优势,有利于提升支付效率,未来将进一步促进金融与非金融系统合作,投入至商业运营中。[22]
紧随加新之后的欧洲央行,自2017年9月启动与日本央行合作Stella项目,研究分布式账本技术在支付系统与证券结算系统等领域的适用性。2021年7月,欧洲央行正式启动数字欧元项目的研发工作,为期24个月。[23]2022年1月,欧洲议会发布了《数字欧元:政策启示及前景》的研究报告,深入探讨了数字欧元发行的基本原理及其潜在收益与风险。[24]
日本央行2020年10月发布《央行数字货币报告》,明确了数字日元的具体规划、设计和实施路线。数字日元将在第一阶段试验其基本功能。2022年4月,该试验进入第二阶段,以确定数字日元的一些关键设计,并积极与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意见交换。同时,日本银行积极与其他央行开展国际合作,数字日元设计原则、未来收益以及潜在风险评估等与数字美元基本趋同。[25]P138
美联储对CBDC研发独树一帜。私人数字货币率先在美国出现,Libra成为私人数字货币领域的全球引领,美国看到数字稳定币对美元地位的冲击和挑战,于是公共部门对央行数字货币从保守否定,转向审慎探步,进而加紧推进的颠覆性转变。自2020年由官商联合启动“汉密尔顿(Hamilton)”CBDC研发项目。波士顿联储于2022年2月发布了该项目第一阶段的白皮书,包括CBDC系统的设计架构及性能等内容。[26]P120而Libra也开始转向为央行数字货币提供服务的角色,与数字美元不再是互相排斥的竞争关系。美国开始以维护全球美元霸权的战略布局来推进CBDC,比如,以普惠金融旗号推行数字货币,借“去现金化”开拓市场;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以增强在全球数字货币竞争中的实力;以批发型、零售型兼顾的CBDC模式继续维护当下美元独大的国际货币体系,实现平台优势竞争[27]P87。
零售型CBDC的典型代表是瑞典和中国。瑞典央行于2017年3月启动“E-Krona(电子克朗)”项目,主要针对零售支付方面的需要,将电子克朗作为国内通用的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金的补充,用于小额支付,不附息且价值等同于瑞典克朗,能被公众用于实时支付。以此探索法定数字货币在零售支付方面的作用,以及瑞典央行在未来支付体系中的角色。[28]P73我国也是最早关注并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的国家之一,在零售型CBDC的探索和发展位于世界前列。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数字货币,2017年末就进入到实践研发数字人民币体系(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DCEP)阶段,2019年底开始多地启动DCEP试点测试,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央行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央行联合发起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研究项目(m-CBDC Bridge),旨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29]②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三批试点城市后,全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已达到23个。目前央行指定的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有9个,数字人民币应用程序(App)已发布,非运营机构商业银行及支付机构可以与指定运营机构共同提供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实现数字人民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30]P136
首先,各国开发CBDC的出发点、目的和动机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各国CBDC价值取向和功能差异。
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是批发型CBDC的代表,但是他们这些国家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不同。美国以维护美元的全球霸权地位为宗旨来布局CBDC的推进步骤。美国认识到CBDC是一把双刃剑,既要解决以Libra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对美元主权地位的冲击,又要防止其他国家CBDC的推广对现存美元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挑战。所以,美国就要考虑如何统筹批发型CBDC与零售型CBDC的功能要素,其核心要义在于巩固美元地位,提升美元抗衡他国货币的实力。“美国不希望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失去主动权,推进数字美元和数字资产发展是要通过政策导向维护和强化美元安全与超级霸权”[31]P84。关于这一点,从美联储对开发数字美元的态度骤然性转变中就可得以印证。
英国不愧是传统金融大国,对国际金融领域的任何制度转向和变革都能够保持足够的警醒并有所行动,率先投入研发CBDC。英国最早认识到数字货币将直接影响国际货币体系的底层逻辑和全球规则走向,于是从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同步抢滩把位,不但聚焦全球支付系统实践变革优于国内协调,而且寄希望从规则、标准等方面把控全球货币竞争新格局,所以从CBDC研发开始就持有开放包容的理念和全球观与未来观,将理论创新和建树作为英国再次引领全球金融规则的依托和抓手。这是很有战略意义的。
加拿大、新加坡两国注重务实理念,数字货币跨境推广的巨大风险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逆转性,甚至可以是引发国内金融安全和制度失效的灰犀牛。所以,两国率先进入实测,在推广批发型CBDC时,以核心技术系统的链接,检验了跨境、跨币种的CBDC交易链接的设施、技术、标准、替代、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和契合性。成为CBDC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有效合作的实践样本。特别是标准的链接,对CBDC跨境使用的制度性建构意义重大。
以瑞典和中国为代表的零售型CBDC国家在开发上有三个特点,一是偏于采用双层运营体系,即由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瑞典央行是发行电子克朗的唯一合法机构,最终用户通过在金融机构获取电子克朗进行支付。中国的双层运营体系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模式,在人民银行的额度管理下,国有商业银行负责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服务。二是注重CBDC的底层技术开发。瑞典电子克朗采用以区块链为主的底层技术,以分布式账本技术为技术支撑,瑞典央行作为公证节点,确保代币未被重复使用。中国数字人民币在设计时面额是可调整的,采用加密串形式实现价值转移。综合使用数字证书体系、数字签名、安全加密存储等技术,通过加载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实现可编程性。三是注重CBDC的服务功能,对应用场景的广度上有明显优势。
其次,将CBDC分成批发型与零售型,显示了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制度逻辑。
如前所述,根据CBDC可获得性及央行在货币体系中作用不同,将其分为批发型和零售型。零售型CBDC的本质是数字现金,是央行的直接负债,不会给一国支付体系参与者带来信用风险,不仅可增强国家零售支付系统弹性,还可利用数字记录进行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批发型CBDC的本质是创新型支付清算模式,是通过对银行账户的借记和贷记进行结算,主要用于银行间转账和大额交易结算。[32]P4可见,零售型CBDC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客户使用的便利性,将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与可编程技术等金融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批发型CBDC注重跨境支付和结算的顺利和便捷,提高效益是重要价值取向,所以,格外重视CBDC底层技术的先进性和超越性,通常会附加其他技术手段保障产品跨境使用的风险规避。所以批发型CBDC会从提升金融跨境基础设施入手,进行制度设计,而零售型CBDC则会从产品便利性出发,注重产品个体质量的制度优先考虑。而从机构黏性看,零售型CBDC的应用场景以国内为主,但私营企业优势发挥不足,与国际(区际)组织缺乏合作。批发型CBDC更注重平台生成的复杂生态,以公私结合抱团开发理念形成跨境交易平台的新竞争,推动国际跨境支付规则的升级和制度优势。
最后,数字货币演进到CBDC,体现了一个回归货币本源的逻辑脉络。从比特币的诞生,到数字稳定币的拓展,再到央行数字货币的主导,数字货币经历了从依托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建立私人加密数字货币信用,到以一揽子关键货币为信用依托的第三方管理私人数字货币,再到以国家法定货币为信用背书的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这是一个由底层货币使用者出发,通过行业组织和技术平台推动的,进而发展到由政府组织、联合私营机构,以国家信用背书推动的法定发行和官方流通的过程。数字货币发展到CBDC,改进和提升的是货币的安全性、便利性和低成本,是技术与商品的等价交换物结合的新形态,是技术加持信用的新形态。而数字货币仍然在遵循着信用支撑、物权属性、价值衡量的传统货币功能,可见,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正是一个回归货币本质的逻辑过程,而不是形成不同于传统货币的新的价值形态的过程。
零售型数字货币主要从国内金融市场的需要出发,将客户体验和交易的安全便利作为研发目标;而批发型数字货币更加关注银行之间的转账和大额交易,将国际金融市场和跨境交易点作为主要场景进行设计。所以,以批发型CBDC为主的国家,比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以及混合型的代表美国等,都更加注重在跨境交易结算中加强本国CBDC的作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暴露了以美元为主导的牙买加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着重大缺陷。美元作为一国法定货币,在美国国会主管下,由联邦储备银行发行管理,二战以来作为储备货币和支付货币在美国之外的国家广泛使用而成为国际货币。1960年,处于巅峰时期的美国GDP占全球GDP的39.27%,相当于其后面27个国家GDP的总和,是唯一一个GDP超过千亿美元的国家。[33]到2021年,这一比重已降至24%。[34]欧元兴起后,美元一股独大的状况已经有所改变。但是目前美元在全球外汇储备、支付货币所占比重仍居首位。这给多极化发展的世界经济带来货币风险,形成国际货币体系危机。这一危机在数字货币时代越发显现。各国研发的CBDC基于区块链和密码技术、央行发行的现钞替代等功能,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和安全性的目标,因而在跨境支付和国际货币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当下跨境清算高度依赖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以及CHIPS(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央行数字货币可以绕开现有支付体系和机制的控制,实现点对点支付。而且无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就可以使用数字货币结算,大大拓展了跨境经济往来渠道。这就为美元之外的各国货币进入国际支付体系提供了平台和契机,事实上,目前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瑞士等国家大力加强CBDC的研发和相关制度出台,央行数字货币都有机会进入国际结算和支付领域,抢占国际货币市场是很重要的战略出发点。至于有的国家承认数字稳定币,并在跨国交易中推广,势必与国家法定货币展开直接竞争,削弱主权货币的国内法地位和国际法地位。根据SWIFT公布的数据,2022年1月美元在基于金额统计的全球支付货币的份额从2020年1月的40.81%下降至39.92%;欧元和英镑份额则分别为36.56%和6.3%,人民币占比3.20%,排名第四,而日元为2.19%,掉到第五位。与去年同期1.65%的份额占比相比,人民币在全球支付货币中的份额在不断攀升。[35]随着欧元、人民币等在跨境交易结算中占有率的提升,国际货币多元化发展将成为无法逆转的趋势。
货币主权是一国经济主权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体现,国家对其货币拥有主权权力早已得到国际法的承认,此项权力由各主权国家行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36]P182当他国CBDC被应用到跨境支付和外汇交易中来时,本国公民和企业很容易通过分布式支付网络和数字钱包绕过本国货币支付系统和外汇管理制度,直接购买并储蓄他国CBDC,从而打破传统跨境交易和外汇交易不可分的格局,使该国货币被纳入竞争性外汇市场。这不仅会造成本国市场实际外币规模大于官方外币规模,影响本国的货币和外汇管理,造成国际收支失衡,还会减少本国货币使用量,甚至形成货币替代[37]P94。CBDC研发是金融科技的集中体现,其“颠覆性创新”的技术领先性和技术成本,直接拉开了不同技术能力国家之间的差距,造成强者逾强、弱者逾弱趋势。特别是算法和加密技术本身就具备人为设定和操纵色彩,CBDC的使用会导致货币弱国更加依附于货币强国的技术和市场,形成数字货币时代货币主权制度面临的新危机。
央行数字货币以数字技术保障安全,加之效率高、低成本、点对点交易等诸多特点,使其在未来跨境支付的货币竞争和博弈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传统的国际货币竞争关注汇率和利率,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汇率的急剧波动扰乱别国的金融秩序[38]P101,或者是通过竞争性贬值,刺激本国商品出口,获取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维持汇率稳定视为会员国的基本义务[39],WTO也以GATT第15条为依据承认IMF确定的成员方具有维护汇率稳定义务,与成员方的WTO义务相衔接和协同。[40]P187
CBDC仍然遵循货币在结算、计价、支付、储备等领域国际功能的基本逻辑,但是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依托其数字化平台、离线交易做法、算法和标准的共识、各种增值服务的创新,不断拓展着交易领域和金融市场,开辟了没有传统货币流转的新领域,形成了多个货币市场和平台同步竞争的新格局。既有不同CBDC之间的竞争、也有CBDC与传统货币交易手段的竞争、更有CBDC和传统货币联合应对他国货币的竞争。各个国家都希望尽早推出本国的CBDC,形成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先发优势。相比较于传统货币的汇率、利率、储备能力的竞争,CBDC注重在数字技术,比如算法和算力的建设、协议标准和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创新、新型信用工具的开发等方面抢抓市场、提升实力,形成了国际货币功能拓展的差异化发展路径,直接影响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形成的以IMF为纽带的国际货币制度体系,影响着货币共存的状态。有专家将这种新型的货币竞争视为“快速拓展本国数字货币的势力范围”。[41]P107
根据IMF年度报告中公布的官方外汇储备相关数据,1999年美元占全球官方外汇储备比约为70%,2022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末美元在全球外汇储备中占比为59.53%,[42]接近近年来最低水平。来自美国财政部的数据看,外国投资者持有美元资产增速略有放缓,截至2022年7月,外国投资者持有美国国债达7.50万亿美元,[43]增长速度逐渐放缓。国外央行持有美元资产的动机下降。
各主权国家从保护本国货币安全和金融安全出发,都在推动国际贸易投融资项目上进行本币结算,或者使用最可信任的他国货币。随着美元霸权的式微,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欧元、或者日元、人民币等进行国际结算,出现了主动减持美元的现象,这就削弱了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必须看到,国际货币兼具国际公共产品和国家金融安全的双重价值定位,这本身就具有一定冲突性,国际货币的过度垄断和过度竞争,都会消耗国际经济资源和潜力,进而影响到代表国家利益的经济增长。当前,美西方国家在应对俄乌冲突时限制俄罗斯以美元支付和结算,将部分俄罗斯银行和客户踢出SWIFT系统作为制裁措施,动摇了美元作为公共产品的公信力,未来的国际支付、结算甚至储备货币都会多元化。各国去美元化提速带来的美元主导地位削弱趋势已然形成。[44]P47蒙代尔提出了“金融稳定性三岛”,指由美元、欧元、日元组成“三岛”,人民币加入SDR后,其国际储备货币地位进一步强化,未来可能出现美元、欧元、人民币“三足鼎立”的局面[45]P14。
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交易支付和结算中拥有明显优势。一方面,其分布式以及可控匿名特性将降低跨境支付合规成本(KYC)。通过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等不同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点对点的及时支付,可以不用过于依赖SWIFT系统,规避了被货币主导国家绑架的风险。同时,采用数字货币进行远距离跨境结算中,能够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和消耗,低成本优势更为突出。[46]P94
另一方面,CBDC账户松耦合特点,无需持有者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还可以离线操作,具备实时结算优势,此外,CBDC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相结合,DLT可以让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管理各自的支付网络,同时允许与其他支付网络紧密结合。[47]P58加拿大和新加坡在CBDC支付链接上的跨国合作,就是利用了DLT的优势,有效扩大了数字货币使用场景,提高贸易支付和结算效率。2020年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年度经济报告指出,支付服务的可得性虽有所增加,但仍远未普及。由于缺乏交易账户,全球仍有17亿成年人和数亿家公司将现金作为唯一的支付手段。即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一些群体同样无法获得包括跨境支付业务的金融服务。[48]CBDC松耦合特点能够使更多的人享受金融服务,不依赖实体金融基础设施,人们就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支付。
再者,CBDC采用DLT技术,大大缩短了支付链条,不再需要冗长的转换机制和不同银行间合作,不再依赖主导跨国支付领域几十年的代理银行模式,这就打破了传统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垄断,有利于实现支付自由化。它使得双边兑换与多边兑换愈加便利,有助于区域的货币互换网络建立,中心货币功能必然减弱,推动了国际支付体系扁平化。虽然美元地位短期内难以动摇,但CBDC加速了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有学者认为,有利于各国建立独立于以美元为基础的货币体系,改变全球支付秩序和地缘政治[49]P7。
全球跨境支付的规范更多情况下是国际商法的惯例性规范,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自主约定选择和诚实信用一直是司法与执法机构予以尊重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50]③等国际金融标准的基本要求,与其他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规范一样,属于典型的国际金融软法规范,主要通过其成员方转化为国内法律的方式才能具有约束性。但是,CBDC在国际金融交易市场的适用,迄今尚无规范性标准,或者规则形成,目前主要是由各个国家中央银行,依据本国国内金融法和相关政策予以规制。在跨境市场交易中,法律上是空白。从合规性标准,到监管要求,都需要形成被各国认可的基本规范。所以,CBDC的监管立法是滞后的,监管职责分工不清,特别是尚无国际法层面的规范,在CBDC上的国家之间合作目前仅限于个别国家之间的初步尝试,区域性和多边化的国际合作机制与规则的建立还需假以时日。建议加强CBDC跨境应用的法律基础,尝试开展国际合作协议,建立数字人民币流通监管规则,目前已有很多学者做出了这方面的呼吁。[51]P33
1.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
CBDC是经过数字技术赋能后的新货币形态,无论是底层技术架构的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还是运行中的算法加密技术,都需要对货币使用场景进行技术规范,比如身份验证、密钥保管、共识机制、标准化链接、智能合约时间戳等,关系到数字货币的安全和运行,这些都得益于数字技术的加持。所以数字技术的成熟度、加密算法的安全性、供给算力的匹配能力,就成为CBDC有效运行的技术保障,甚至外部网络的稳定性、内部网络的匹配性,都是至关重要的。目前看分布式账本技术虽然理论研发非常成功,但是大规模并长期运用于巨大算力的金融交易场景,尚未得到规模化的有效样本的检验。有研究指出,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存在“不可能三角”悖论,即安全性、可扩展性和去中心化三者中只能选其二。[52]④央行数字货币是未来数字金融的重要基础设施,技术和系统层面的安全考量永远是第一位的。此外,我们还要看到人为的网络攻击手段越发高明,直接带来地址欺骗、路由欺骗等,导致后续的算法无法识别而出现全盘误读的失误,进而带来结构性风险,摧毁整个系统。可见,算法和技术就是双刃剑。CBDC在化解传统货币风险同时,必须要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新风险。跨境使用CBDC会放大上述风险,甚至成为数字时代金融危机形成的重要因素。
CBDC交易的底层商法规制面临着不同于传统合约的契约风险。CBDC是由一系列智能合约建立起来的法律网格,智能合约、数字钱包具备区块链技术特点,不当履行时会出现系统硬分叉风险。智能合约的自动化履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出现误操作或者安全漏洞时,合约的加密性、匿名性、去中心性等,直接带来交易各方的损失,反而增加了弥补漏洞的成本。这些特性既挑战合意双方约定效力认定,也对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产生影响。
2.国际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法协同问题
各国研发的CBDC在具体技术路线和合约规范上有明显不同,在跨境使用中会形成国际层面的治理冲突,这是CBDC跨境流通的交易成本,安全性、便捷性、高效率、低成本会成为国际金融市场选择CBDC时高度关注的要素,这里的核心问题是CBDC跨境使用的标准体系建设,要充分认识到CBDC发展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影响以及在地缘政治背景下发挥的重要作用[53]P663,676。拿出一个被各个国家基本公认的标准体系,这样的国家直接就掌握了数字货币国际化的话语权,决定了数字时代国际货币竞争中的主动性。批发型CBDC的国家非常重视在CBDC标准建设上的合作。美国注重利用美元尚存的全球优势、英国凭借成熟的全球金融市场优势,他们率先将国际化纳入本国CBDC规划出发点,但是目前看仍然还是停留在国内准备阶段。加拿大和新加坡则从双边合作入手,已经通过哈希锁定时间合约实现了核心技术系统的链接,在跨国合作中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各国对CBDC宽严不一的监管规则和参差不齐的监管能力对CBDC跨境监管造成困难。如果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势必带来跨国金融风险转移,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管套利现象,造成国际间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54]P41-42对此,RCEP和CPTPP将金融服务纳入规则,是目前国际条约层面可以视为规制CBDC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两个区域性协定是针对国际服务贸易中涉及的金融服务问题,在这样的框架下对CBDC的规制是有局限的。CBDC跨境使用的国际法协调需要提早谋划,可以考虑从双边协定入手,或者区域合作入手,逐步扩大将区域合作中的规则共识延展到更大范围的多边上,从标准共识,逐步走向规则共识、惯例共识,进而发展到协定层面,形成数字货币的国际条约。
3.CBDC跨境使用的数字风险法律防范问题
CBDC的跨境使用,直接作用于跨境支付和结算机制。对传统跨境支付和结算规则和体系形成直接冲击,连带会影响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对CBDC的兼容性和支撑性问题。这可以说是CBDC使用的第一道风险。此外,CBDC跨境使用,会带来CBDC进入他国金融市场,凭借技术优势和信用优势,会形成对他国货币在其本国的挤出效应,所以,对于金融欠发达、金融市场不够活跃的国家,就会面临“货币替代风险”[55]P84。再者,因为CBDC的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会促使客户将商业银行存款转为数字货币持有,与商业银行的存款形成竞争关系,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和利润获取。
CBDC跨境使用中的信用风险是最值得关注的。CBDC的分布式账本和加密算法的技术加持,形成的匿名性和身份验证技术,保证了系统安全和账户个人信息安全。但是,CBDC的可溯源性保留了所有数字交易的行为痕迹,无法修改和抹杀。数据技术对客户信息的全面掌握,可以为国家监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提供便利和精准服务,让“国家相关部门有了限制公民财产和控制公民数据的权力”[56]P47,甚至成为政府监管私人行为的重要渠道。可见,CBDC的信用风险,首先来自于公权力对数字技术的滥用。
数字货币,特别是CBDC的出现,成为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的重要标志。国际经济组织及多边机制对此高度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二十国集团(G20)纷纷出台各类报告和规范性意见,体现了国际法层面对国际数字货币制度关切和介入。
下表显示三个特点:一是体现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对数字货币的跨境规则持续发力;二是普遍关注央行在早期研发CBDC时就要进行国际合作与协调;三是数字稳定币与CBDC都可以进入国际货币规制中。
从2018年至今,国际金融相关的主要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对各国数字货币研发表现出极大关注。最早是2018年3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联合公报,紧接着BIS和FSB开始研究数字货币的潜在风险。FSB连续几年发布报告,关注数字稳定币对国际金融秩序的潜在风险及其未来监管机制的影响。限于篇幅,下表中仅展示了近三年的主要研究进展。仍然可以看出如下特点:一是体现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对数字货币的跨境规则的研究和推进持续发力;二是普遍关注央行在早期研发CBDC时就要进行国际合作与协调;三是数字稳定币与CBDC都可以进入国际货币规制中。
这几个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对CBDC关注的重点体现在如下这些方面,一是CBDC和数字货币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问题。IMF指出CBDC会引发行业垄断、威胁弱势货币、影响金融稳定性,带来逃税、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等各类风险;BIS认为CBDC跨境使用将加大宏观管理的难度;FSB提出加密货币形成的去中心化金融市场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的风险;G20峰会中谈到了数字货币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反洗钱等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二是这些组织和机制在分析CBDC的负面效应时,都看到了CBDC会导致银行去中介化;弱化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降低公众对央行的信任。三是它们关注到CBDC虽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货币政策和央行操作,但是正在拓展一国央行传统职能之外的功能,货币替代也会产生货币政策传导的风险。四是IMF和BIS都看到了CBDC的跨境交易会重塑国际货币体系,指出数字化会改变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数字货币的引入会导致新的国际货币的出现。五是FSB和IMF不约而同地将对跨境交易监管的重心放在了加密数字货币和稳定币上。它们认为加密资产会带来系统性金融稳定的风险,需要实施稳健而且全球一致的监管标准,要加强对加密数字货币和稳定币的监管。六是这些组织和机制认识到CBDC治理的关键在于制度和实施效果,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加强对平台的规制,特别指出各国在制度上的合作是关键所在。
表1 近三年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关于数字货币的主要报告
特别值得关注BIS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创新中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于2021年7月联合发布了《用于跨境支付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随即于2022年7月向G20提交了《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接入及互操作性选择》联合报告,代表了国际法层面在数字货币监管与规制上的最新进展。该联合报告强调各国央行在设计CBDC时,在确保与当前系统的共存和互操作性以及遵守现有法律和监管框架下,建立足够灵活的CBDC生态系统,以适应不同形式的互操作性、共存以及普惠和可接入性需求。各国央行的CBDC需要经历设计和开发阶段,要在设计的早期阶段进行更有组织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和协调,以避免以后跨境功能出现意外障碍,降低跨境兼容的可能风险,促进互操作性。也要确保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则,保护隐私和促进竞争[57]。
国际金融组织和机制的法律实践充分说明,各国CBDC的设计研发要从一开始就将国内要求与国际标准一并考虑,研究报告提出的理由是即使某个国家只想在国内市场上适用CBDC,但是,这仍然可以成为潜在国际货币制度体系和跨国支付格局的组成部分[58]。所以,呼吁各国要全面分析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的接入及互操作性实现的各种选择,包括方法及模式,主动评估它们相互之间的优势及不足。这是国际金融领域法律建设的新动向。
国际金融组织和机制对CBDC的关注,与对数字稳定币的关注是一致的。突出体现在G20的多次报告中。2021年10月13日,二十国集团(G20)召开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强调全球稳定币的运行需以遵守所有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为前提,鼓励相关国际机构继续研究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在完善跨境支付中的作用及其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影响。[59]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起点,我国人民币就开启了国际化艰难旅途。1996年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提前成为IMF第8条成员国。2008年以来,先后与日本、加拿大、俄罗斯、韩国、新加坡、泰国等39个国家的银行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目前总金额超过了3.8万亿元人民币。[60]P322009年国务院六部委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正式启动。2015年建立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截至目前已有1171家参与者,覆盖100个国家和地区,业务实际覆盖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3400多家银行法人机构,同年建立了中国主导的亚投行。2016人民币入围SDR篮子货币,比重为10.92%,2022年上调为12.28%,保持在篮子货币权重的第三位。2018年中国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实现了大宗商品人民币定价机制,同年,人民币首次作为支付货币直接采购伊朗原油,2021年用数字人民币支付购买澳洲铁矿石。2018年在上海举办的第一届中国进口博览会,以进口带动人民币对外支付,实现了我国国际支付的真正转型。2004年开始离岸人民币可以在香港直接兑换成美元,不受国内汇率管制的影响。中国联合全球一起推动巴黎气候协议,推进碳排放权的人民币定价机制。随着RCEP在我国的生效实施,金融服务市场规则更加开放,会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从今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中,我们惊喜看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提速,跨境收付金额创历史新高。从货币国际化的“结算-计价-投资-储备”四大功能看,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结算货币作用日益突出。截至2021年末,共有境内外1259家机构通过直接或回接方式接入CIPS,较2015年上线初期增加了近6倍。除了美元和欧元之外的其他货币计价比例不超过20%。二是计价货币表现尚有弱势。数据显示美元仍然是全球大宗商品最主要的计价货币,人民币的大宗商品计价能力相对较弱。大宗商品定价权直接反映货币的“国际话语权”。三是投资货币功能持续攀升。2021年,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为5.8万亿元,同比增长52.3%。2022 年上半年,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为3.01万亿元,同比增长18.2%。[61]P10-11四是储备货币始终稳固。俄罗斯的美元资产被冻结很多,所以美元储备很少,而人民币却大幅提升,超过了1000亿美元,成为俄罗斯外汇储备的第一大币种(17.1%)。伊朗也开始采用人民币结算。2022年4月,以色列央行也将人民币纳入外汇储备,而沙特阿拉伯也考虑用人民币结算石油买卖。人民币全球支付排名基本稳定在第五位(曾经在第四位)。
我国从2014年开始进行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即数字人民币(DCEP)。DCEP以人民币作为信用背书,是央行的直接负债,坚持零售型CBDC的定位,采用央行和商业银行双层结构。零售型CBDC主要是面向国内客户的中小型规模的金融交易,跨境支付的功能并不是我国研发DCEP的首要追求。这是符合货币制度规律的。判断一种货币是否国际化,从货币四大职能看,结算职能是基础,计价、投资职能是关键,储备职能是必要。而DCEP目前的基本职能主要体现在结算上,在计价、投资和储备功能上还没有发挥作用。可见国家对DCEP采取的是逐步赋能的方式,四项职能将会梯次赋予,这无疑带来DCEP国际化中的风险。货币四个职能不仅意味着货币的完全法律能力,而且,在全球经济结构调整趋势下,主权国家之间的货币竞争中的策略定位,呈现出货币实力范围划分的本质[62]P98,体现了货币对于国家金融利益和金融影响的政治功能。与传统货币形态相比较,DCEP代表了现代货币的发展趋势,但并不是对传统货币的取代和颠覆,而是传统货币的新形态,是对传统货币的赋能和提升。CBDC国际化过程中,曾经在国际货币领域处于主导到位的国际货币协调理论[63]P66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
因此,DCEP国际化就只能遵循货币国际化的逻辑,在经常项目放开之后,把握好资本项目开放的节奏,在安全与开放中统筹平衡。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必须是国内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结果,仅仅依靠技术进步如数字货币等跨越或绕开制度障碍,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是不可能成功的。所以从制度逻辑推演,数字人民币国际化就是应该循着“结算—计价—投资—储备”这样一个功能深化的思路去拓展,从间接金融市场开放,到资本市场开放,到货币国际化的推进。关键在于金融的制度性开放,即国内金融市场规则与发达金融市场规则的对标、同步,形成我国与DCEP国际化相匹配的金融制度优势,才是理性的选择。
数字人民币国际化法制推进的核心问题是信用,一国货币的国际化首先是通过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增强国际信用的过程。对此,无论技术层面获得怎样的进步、突破,都无法替代基于法治化和规范化带来的信用能力的深化。这正是货币国际化的法律基础。数字货币恰恰可以在国内金融市场法制化中更有效地降低成本、解构风险、预警危机,有助于实现一个高质量的健康的国际化,从而对数字时代的国际货币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2020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G20峰会上表示,要以开放包容方式探讨制定法定数字货币标准和原则。[64]
1.国内法方面
首先要推动法定数字货币区域基础设施与货币互换网络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方案设计、技术评估、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机构技术路线选择方面的领导作用,确保普适性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等基础设施高效运行,稳妥适应不断更新迭代的新兴技术,耦合不同的运营技术方案。[65]P68实现数字钱包、支付系统等不同系统的互联互通,保障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存储与应用安全。对央行、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实施差异化监管。[66]P165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作为推动货币互换机制合作区。
其次,DCEP立法将是金融法制从理念到制度的创新体现,是未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优先选项。一是推动制定CBDC单行法。将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使用与监管纳入国家法律层级,作为我国数字立法的核心法律。二是将DCEP引发的金融经济法律制度的创新做出统筹考虑。探索数字人民币沙盒监管制度、税收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反垄断)、司法救济制度的特殊路径,探索对个人隐私保护与反洗钱、跨国逃汇、买卖外汇等协同机制,为CBDC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的推进留下足够空间,助力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全球标准上形成优势。三是在完善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将数字人民币纳入未来金融法治体系规范。
再者,以技术与监管相结合,创新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监管科技(Regtech)是伴随着金融科技(Fintech)而出现的在监管领域的“颠覆性创新”,金融监管机构依托区块链、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对数字人民币从发行到退出的全链条职能纳入货币监管制度中,形成竞争充分、进退有序的数字人民币生态[67]P66。探索技术监管和法律监管、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有机结合的制度形态。有机构开始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推进包容审慎的“监管沙盒”试点落地,助力监管机构有效平衡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探索实践[68]P127。
2.国际法方面
首先,将数字人民币纳入跨境支付体系,提升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水平。加快推广数字人民币在自贸区(港)的跨境电商场景应用,探索离岸金融市场数字人民币试点,扩大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加强与境外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m-CBDC Bridge)落地实施。
其次,加强数字货币技术和规则构建的国际协同与合作,在全球数字货币制度中体现中国思路。充分利用国际对话平台资源,比如IMF、FATF、FSB、达沃斯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峰会、博鳌论坛、亚投行等既有平台,利用这些资源开展数字货币跨境监管秩序建设对话,推进数字货币国际法规范秩序的有效布局。[69]P160掌握数字技术关键领域知识产权,努力在数字经济的关键领域建立全球性竞争优势。[70]P67
第三,积极推动建立超主权全球数字货币篮,并纳入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多边机构的合作,探讨建立在SDR基础上的超主权数字货币合作,打造新技术支撑、更多方参与的D-SDR,进一步缓解货币互换、储备方面的压力,共同为全球提供优质的金融公共产品,以提升法定数字人民币的话语权。[71]P143由原来的“国家信用”支撑,发展为开放状态下以“共信力”支持的数字货币联盟结算体系。封闭状态下需要“公信力”支持的法定数字货币则转变为开放状态下以“共信力(共存、共识、共享)”支持的数字货币联盟结算体系。[72]P110-111也可以尝试构建“数字人民币区”,拓宽人民币国际化的渠道,覆盖跨境贸易结算、计价、储备多功能的实现。
央行数字货币一经研发,就进入各国货币制度创新和推进的快车道。在全球经济结构重大调整、单边保守主义冲击多边合作、国际经贸规则效力面临挑战之际,央行数字货币加速了国际货币秩序重整,成为各国抢滩国际货币势力范围、争夺国际货币规则话语权的重要砝码。央行数字货币同时面临着私人数字货币的挑战,各国基于本国利益考虑对待私人数字货币的态度不一致。在扩大和巩固本国金融资源的利益驱动下,有的国家甚至开始布局央行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耦合发展的制度安排,客观造成对他国货币权力的挤压和金融风险外溢。我国致力于央行数字货币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思考私人数字货币禁业的制度保障和规约问题,是接下来不能忽视的问题。
注释:
① 根据IMF统计,截至2022年7月,已有约97个国家的CBDC处于研究或开发阶段,其中有2个国家的CBDC已正式推出,分别是尼日利亚于2021年10月推出的「电子奈拉」(eNaira),以及巴哈马于2020年10月推出的「沙钱」(Sand Dollar)。此外,包括中国、俄罗斯、法国在内,有15个国家CBDC处于试验阶段,还有15个国家的CBDC处于概念性验证阶段,另有美国等65个国家的CBDC处于研发阶段。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https://www.imf.org/en/Publications/fandd/issues/2022/09/Picture-this-The-ascent-of-CBDCs,2022年10月6日访问。
② 国际清算银行(香港)创新中心、香港金融管理局、泰国中央银行、阿联酋中央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日前联合宣布,2022年8月15日至9月23日期间,在货币桥平台上首次成功完成了基于四地央行数字货币的真实交易试点测试,来自四地的20家商业银行基于货币桥平台为其客户完成以跨境贸易为主的多场景支付结算业务。见《应用再扩围,数字人民币试水跨境支付》,载亚洲数字银行网,https://asiadb.com/zh/digital-yuan-being-used-to-make-cross-border-payments/,2022年10月12日访问。
③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国际标准,由国际清算银行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是国际社会认为对加强和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的12个关键标准的一部分。这24项原则系根据其所处理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特点进行分组,以确保FMI的安全性和效率。参见国际清算银行网站,https://www.bis.org/cpmi/info_pfmi.htm,2022年10月8日访问。
④ 区块链技术的“不可能三角”悖论最早是由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创造的术语,Vitalik认为,在基本层面上,区块链一次只能实现安全性、可扩展性和去中心化三个属性中的两个,这三个属性无法同时实现。参见Toju Ometoruwa,Solving the Blockchain Trilemma: Decentralization, Security & Scalability,June 2018, https://www.coinbureau.com/analysis/solving-blockchain-trilemma/,2022年10月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