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江西南昌一位彩民花费10万元购买5万注相同号码的“快乐8”彩票,精确押中2.2亿元巨奖,其一系列看似有违常识的巧合,激起了舆论场上的质疑声浪。究竟是暗箱操作,还是猜疑有误?相信有关部门的调查终将提供有说服力的结论。但这一事件的真正价值,并非仅仅探求个案的真相,而是将彩票业的公信、监管等深层问题再次推入公共讨论的视野,引发了全社会的深入思考。
自1987年试点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启动体育彩票以来,我国彩票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市场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二。多年来不断筹集、增长的彩票公益金,为公益事业提供了巨大能量,见证了彩票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品质。然而,彩票业30多年的演进过程也历经风雨的困扰,从西安宝马彩票案、广西福彩乌龙事件等争议风波时有发生,到“审计风暴”揭开的彩票违规违法乱象,直至多名官员因彩票贪腐而落马,都不同程度地冲击着彩票业的公信力,暴露了监管不足的现实困境。
彩票业所面临的公信、监管等挑战只是表征,其根源是法制供应的欠缺。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彩票业是顺应改革开放、冲破观念牢笼的产物,先天刻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烙印,无论是福彩还是体彩,都是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下先行探索。直到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以及2012年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才填补了彩票立法的空白。不过,层次较低的立法位级、过于简约的制度设计,并不足以改变彩票业“边发行边立规则”的格局。在实际运行中,依然依赖层次更低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不断填充“制度补丁”,这就进一步放大了效力不足、规则不全、衔接不畅等制度缺陷。可以说,彩票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已严重滞后于彩票业的快速变迁,亟需出台更高层级的彩票专门法律,以应对不断加大的监管难度和市场风险。
事实上,近年来从全国两会到社会各界,要求制订彩票法的呼声可谓经年不息。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已分别起草了彩票法草案立法建议稿。此后,彩票法还两次列入了人大年度立法计划。然而,基于一些立法难题尚未达成共识,彩票法虽有积极进展,其立法速度却未达到社会预期。
其中的一大焦点,乃是如何理顺彩票业的管理体制。依据目前的制度架构,由财政部门主导彩票业的监管,民政、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彩、体彩的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难免埋下权责不清、监管缺位等隐患。同时,民政、体育部门下设的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其市场化经营与事业单位属性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亦难免滋生销量为王、恶性竞争等弊端。对此,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应当设立专门的彩票监管机构,对彩票业实行垂直化管理,并将彩票管理与发行、销售全面分离,进而彻底褪去“部门彩票”的色彩,回归“国家彩票”的本位。可以说,这些改革动议不仅事关彩票业的发展方向,也是拆除彩票法立法障碍的关键所在,因而有必要在认真评估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改革方案、迈出改革步伐,并最终开辟“改革推动立法、立法确认改革”的通途。
除了与体制改革的联动互促,彩票立法的又一个重心是如何坚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彩票业的公信力。从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看,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比如,彩票开奖不妨由彩票发行、销售机构改为第三方机构进行,彩票领奖有必要引入与开奖时相似的公证机制,从而强化彩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消除公众可能的疑虑。再比如,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公示,不仅需要细化资金的流向,还应当公开使用的实效,如此才能全面树立阳光彩票的形象,促进彩票公益价值的社会认同和支持。还有,面对“江西2.2亿巨奖”之类的彩票争议事件,亟需构建客观公正的调查制度,明确调查机构、程序、方式等要素,并合理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总之,如何塑造覆盖彩票业各环节的有效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彩票法作出精细的制度安排,也是其应尽的立法使命。
“江西2.2亿巨奖”的最终结局,不应止于争议的平息,而是应当成为推动立法进步的契机。归根结底,健全的法律制度、优良的法治环境,才是彩票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一个依法监管、良性运行、公信至上的彩票市场,不仅能充分焕发彩票的生机和活力,也将最大程度地激活民众参与公益的热情,挣脱“一夜暴富”的诱惑,奔赴大爱无疆的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