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被骂“狂暴症精神病”?法院判了!

2024-01-10 02:50徐嵩杨政
人民之声 2023年12期
关键词:小区业主大堂名誉权

徐嵩 杨政

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人人都有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群主的“自留地”。若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情绪上头,在微信群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便可能侵犯他人名誉,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近期,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赵伯是一小区业主,自2019年起,他便因更换电梯、消防设施等问题与物业管理人员闹过矛盾,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多次向街道、消防等部门投诉、举报,二者之间相互不满。自2021年某物业公司接管赵伯住宅楼后,物业公司牵头对小区楼道及大堂进行升级改造。工程期间,赵伯以天花板材质不防火、天花板验收不合格等理由多次向住建、消防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到小区现场检验,而经检验该改造工程符合标准。但赵伯此举导致改造工期延误,工程费也因此增加了2万元。

陈姨作为该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跟赵伯多次沟通无果。某天,陈姨看见赵伯在大堂配合有关检查,想起以往的矛盾越想越气,一怒之下拍下现场照片,用红圈标记出赵伯,并发至业主微信群,公然以“捣乱装修”“害群之马”“狂暴症精神病”“像个疯狗一样”等言辞抨击赵伯,同时煽动多名业主在业主群内随意指责和批评赵伯。随后,陈姨又在该群内发布加盖有物业公司公章的文档内容,称赵伯为小区内的“苍蝇老鼠”,并将赵伯移出了业主微信群。赵伯认为,陈姨在业主群里言语辱骂、人身攻击、造谣诽谤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他正常的生活,将其移出微信群的行为也侵犯了其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陈姨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对赵伯的指责、辱骂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导致赵伯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已侵犯了赵伯的名誉权,依法判决陈姨在小区业主群内向赵伯道歉,并在楼栋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同时,依法驳回赵伯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涉及的微信群作为业主沟通的重要平台,成员数量多达300人,已然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传播便捷快速,消息一经发布便散播广泛。被告陈姨发表的侮辱言论在群里公开传播后,令公众对赵伯的名誉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赵伯通过合法途径投诉和举报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却成了其被辱骂的理由。被告陈姨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具有一定侮辱性的言论,构成对赵伯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业主群内,赵伯所受名誉不良影响的范围也主要限于小区成员内部,因赵伯已被移出原业主群,因此,赵伯要求陈姨在业主群内道歉,并在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的要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除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外,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大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切记要把握好尺度,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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