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支持“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3-02-01 12:22郑芷妍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双碳

郑芷妍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金融学院,福州 350202)

一、引言

全球气候变化造成了海平面上升、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在这种背景下,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和《京都议定书》(1997年)引入了碳交易的概念,将其作为缓解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要推行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1]。利用碳交易市场机制以灵活、低成本的方式实现碳减排,是我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截至2022年底,我国碳排放量累计110亿吨,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28.87%。作为能源消费大国,当前我国面临着减碳的巨大压力的同时,也预示着我国蕴含着较大碳交易市场发展潜力[2]。碳交易市场通过价格信号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推动产业低碳转型,从而有效降低全球气候变化风险,为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当前,中国正不断探索建立和发展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碳交易体系,保证碳交易市场平稳运行,以推动实现2030年“碳峰值”和2060年“碳中和”的双重目标。

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地方试点碳市场发展现状

继2013年深圳成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七个试点相继建成。考虑到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产业结构不平衡,七个试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了中国经济发展和地理位置不同的东、中、西部地区。试点碳市场全部启动后,中国试点碳市场的发展日益深入,可以总结如下:

在覆盖范围上,地方试点碳市场不仅包括电力行业,还包括钢铁、水泥、建材、有色金属等高强度碳排放的行业。例如,水泥被纳入北京、上海和福建碳市场;航空业被纳入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碳市场试点;深圳、上海和天津碳市场试点将建筑业纳入覆盖范围。除了重庆试点市场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全部纳入控制范围之外,其他试点地区都只将二氧化碳作为单一的控制气体。各试点地区在行业覆盖、准入门槛等方面的差异,反映出各试点地区具有不同的针对性设计重点。

在碳配额分配上,从碳配额分配方式来看,试点市场主要采取配额免费分配的模式,加上少量的有偿拍卖份额。广东和湖北试点的拍卖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试点,从碳配额分配方法来看,各试点碳市场针对不同行业或生产过程实施不同的计算方法,多是采用“历史排放总量法”或“基准线法”。

从市场运行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试点碳市场累计碳配额交易量约为4.2亿吨。各地方试点碳市场各年碳成交量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其中,广东成交量最为活跃,其市场份额为47.7%;其次是湖北和深圳,交易量分别占试点市场交易总量的19.1%和12.4%;重庆碳市场的活跃度较低。因此,我国各碳交易试点市场的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呈现出显著的区域差异。在交易价格方面,试点碳市场自启动以来(2013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交易价格趋势变化较大。同时,试点市场的碳配额交易价格差异也较大,北京碳价处于全国最高位,其次为广东,福建和重庆碳价处于最低位,如图2所示。

图1 2013-2022年地方试点碳市场碳交易量

图2 2013-2023年8月地方试点碳市场碳成交均价

(二)全国碳市场建设和运行情况

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线上交易,实现了由地方试点向全国统一碳市场过渡。全国碳交易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规模约45亿吨,已经超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成为世界覆盖碳排放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3]。

在覆盖范围上,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仅为电力行业,参与主体单一,同质化程度高。从2023年6月开始,我国陆续开展了将石化、建材等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专项研究工作。目前,全球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为二氧化碳。在总量设定上,继续采用基于强度的总量设定方案。在配额分配上,仍采用无偿分配方式。在交易机制上,交易产品仍为碳配额。在抵消机制上,明确了主要碳排放企业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来抵消其年度碳排放配额,抵消比率不能高于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4]。

从运行情况来看,截至2023年8月底,全国碳市场交易量累计2.54亿吨,交易额119.03亿元。收盘价68.79元/吨,交易价格相较于首个交易日的开盘价48元/吨,涨幅约43.31%。自启动以来,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也主要集中在年初和年末,年中表现较为低迷,相对活跃的交易阶段主要在临近履约期的月份,碳交易量“潮汐现象”较为明显。与试点碳市场类似,全国碳市场总体交易量并不算活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换手率约为2%,远低于欧盟碳市场约500%的换手率;总体配额履约率(以履约量计)为99.5%,还需进一步提高碳交易市场的履约能力[1]。碳交易价格在开市初期呈小幅上涨后出现转跌,随后价格基本维持在一个横盘区间内,直到2023年6月以来,碳价快速上涨,如图3所示。总体来看,目前全国碳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碳配额交易价格在每吨40元至70元人民币范围内波动,未出现暴涨暴跌现象。

图3 2021.7-2023.8全国碳市场月成交量及成交均价

三、碳交易市场支持“双碳”目标存在的问题

(一)碳市场流动性不足

目前,不论是地方试点碳市场还是全国碳市场,其碳交易活跃程度均较低。绝大部分比例的碳配额交易量集中在履约截止前的两个月内,说明我国碳市场交易存在履约驱动现象,只有在将近履约期间才会出现市场流动性。与一般商品市场不同,碳市场流动性更受政策影响。目前我国碳排放配额大部分由政府无偿分配,多数控排企业对于碳减排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以及缺乏足够的碳交易经验等,导致企业主要为满足合规要求而进行交易,而非出于主动减排的动机。因此,企业自发交易意愿不强,履约是企业进行碳交易的主要推动力,导致碳配额交易换手率低,碳市场交易活跃度不高。此外,碳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重点排放企业,中小企业、个人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缺乏减排动力以及碳交易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较少参与碳交易市场,进一步降低了市场流动性。

(二)碳价格发现功能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暂未设定碳排放总量上限导致碳配额需求较弱。然而,由于控排企业获得的免费碳配额超过其实际碳排放需求,导致其无需在二级市场上通过“配额交易”来履约。同时,控排企业自主交易意愿较弱,碳交易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供需,导致配额价格相对较低,影响了碳价格信号作用的充分发挥,碳市场中的碳价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真正的减排成本和碳市场的长期供需关系。由于碳价偏低,无法全面反映出碳排放的外部成本,排碳企业和用户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将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减排的激励作用被大大削弱,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支持力度不足[5]。目前,全国碳市场与八大试点市场并行,各市场之间碳价差距较大。碳价格无法传递有效信息,也不能形成有效的传导机制,阻碍了市场流动性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碳交易市场的整体发展潜力。

(三)碳市场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我国碳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碳市场平稳运行。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碳排放权的性质及其交易制度没有明确界定。环境部于2020年12月底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最高级别制度规范,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和行政法规。其次,我国碳市场对违规者的处罚执法力度偏低,导致污染企业对碳排放不够重视,产生违规操作、过度排放等问题,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二是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MRV)机制亟待完善。碳市场有效规范运行依赖于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因此建立完善的MRV体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核算规则不统一以及监测技术尚未成熟导致核算差异。此外,当前对核查机构和人员的具体管理规定尚未明确,核查机构的独立性不够,对碳排放核查机构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

(四)碳市场金融化程度较弱

一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低。我国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均未对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资质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碳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风险大且专业性强、缺乏相关政策文件指引,导致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积极性不高。为企业低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以及协助企业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获得联合国认证等中介服务尚且处于起步阶段。

二是碳金融产品相对单一。我国碳市场仍然以碳配额现货交易为主,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不足。碳金融工具,如碳基金、碳资产质押、碳回购等仅涉及小规模交易,发行数量及涉及金额较少,尚未形成大规模的市场化交易。此外,对于开发或实施碳市场衍生品,包括标准化的碳期货和碳期权,以及非标准化的碳远期、碳信用违约掉期和碳掉期,尚未能建立规范的交易体系。此外,缺乏有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工具,控排企业和金融机构难以管理碳资产和碳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四、碳交易市场支持“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碳市场运行机制

一是逐步扩大交易产品、行业和交易主体。在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的基础上,尽快重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明确包括CCER在内的碳交易产品品种以及“碳普惠”体系下的核证减排产品,充分激发更多企业开展自主自愿减排项目的交易积极性。逐步将高排放行业纳入覆盖范围,以提升碳市场的碳排放覆盖量,同时吸引更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碳市场,根据国际上的碳市场发展状况,适时引入合格的国外投资者;鼓励银行及从事基金、期货、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从而向碳市场注入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的服务能力,这将有利于推动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活跃度的不断提高,提高碳排放价格,促进碳市场的发展和成熟。

二是完善碳配额分配机制,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建立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避免出现碳市场配额过剩,制定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完善考核制度,同时考虑各地区和行业的特色制定差异化的总量目标,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二)建立灵活的碳定价机制

我国碳配额仍以免费分配为主,需要加快引入碳排放配额有偿分配规则。在制定碳排放配额初始价格时考虑碳减排成本等因素,探索设立碳价格下限,稳定国内低碳投资预期。根据我国碳达峰目标,同时考虑市场接受度和执行有效性,逐年增加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比例,推动碳价稳定持续上涨,增加企业碳排放成本,并提高企业降碳积极性。此外,在碳交易中可引入拍卖机制、订单驱动机制、报价驱动机制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提高市场流动性,使碳价能够有效反映碳排放权的供需关系。

我国碳市场还可以借鉴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U-ETS)的经验,建立类似于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以解决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预期过剩的问题,达到传递长期稳定碳价信号的目的,维持碳市场平稳运行。此外,根据碳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引入碳税,建立碳市场和碳税相结合的碳定价体系,使碳税等价格激励机制与市场手段相结合,实现更加有效合理的碳定价,不断提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的议价能力及国际竞争力。

(三)健全碳市场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有序进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政府应根据国际市场的发展动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法,确保碳市场规则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相关部门应明确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参与主体资格、交易规则和程序,确保碳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优化碳资源配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标准规范与碳市场交易监管机制,从严制定碳排放交易法律责任,加强对超标排放法律责任的监管,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防止出现违反规定、低效率等问题影响碳交易市场有效平稳运行[6]。

二是完善碳排放的MRV体系。MRV制度是碳交易体系的实施基础,完善MRV机制需加强碳排放核查能力建设,明确MRV管理体系主管部门、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责任,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讨论,全面提升碳市场数据的质量管理,形成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严格控制碳排放核查质量,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加强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加大对违规核查机构的处罚力度。此外还要制定统一的监测标准和要求,基于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建立统一的在线申报核查平台,并与政府统计、能源主管部门的数据平台对接,提高数据采集效率和透明度,碳排放数据质量才能得到有效保证。

(四)推动碳金融建设发展

一是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开发碳资产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碳债券、碳基金等与我国碳现货市场相对应的基础碳金融工具,为碳市场的碳资产管理和融资提供载体。建立完善的碳金融衍生品体系,逐步推出碳期货、碳期权等标准化的碳金融衍生品,探索碳掉期、碳远期、碳信用违约互换等非标准化衍生品,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其精细化风险管理的需求。只有碳金融产品多样化,才能使有兴趣的金融机构、企业和投资者积极参与到碳金融的发展中来。

二是提高金融机构参与度。根据我国碳市场发展情况,适度鼓励并引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准入,提高其参与程度。除了CDM项目融资和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外,金融机构还可探索更多的商业模式,特别是在中介服务方面,如为控排企业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本账户管理、采购等多元化碳金融服务。此外,还要将碳信用评级、碳审计和碳交易等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至同一个体系之内,为碳金融提供融资担保、技术扶持等更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结语

碳交易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和市场激励机制,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我国碳市场起步较晚,但所蕴含的市场潜力巨大,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其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待解决,导致未能充分发挥节能减排作用。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碳市场运行机制,扩大市场覆盖范围和参与主体,加强政策监管,建立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推动中国碳市场的高效、平稳和持续发展,从而为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双碳”目标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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