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伍志坚 钟银杜 徐 嵩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二孩政策的放开,国内家政服务需求日益扩大,越来越多人因忙于工作而无暇照顾家中老人和小孩,纷纷选择了住家保姆服务。那么住家保姆在工作期间受伤,有权向谁主张赔偿?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接下来,我们将以案释法,为大家逐一分析。
2020年12月,华某通过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应聘了一份住家保姆工作,主要负责照顾黎某年迈独居的母亲。2021年7月的某天上午,华某工作期间突发高烧,自行服药后未见好转,遂告知黎某,希望黎某换人顶替工作。黎某知悉后,立即将华某的情况告知互联网护工平台,请求平台换人。同时黎某的母亲多次提醒华某尽快就医,但华某未听劝告坚称自行休息即可,遂在工人房卧床休息。直至当天下午,黎某和互联网护工平台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华某已昏迷不醒,立即将华某紧急送医,但华某最终因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抢救无效身亡。之后,华某家属将黎某和互联网护工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黎某和互联网护工平台分别赔偿58万元和100万元的损失。
(漫画/赵晓苏)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互联网护工平台无须担责。因为互联网护工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无须承担雇主责任,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黎某无须担责,因为华某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华某的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其死因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黎某及其母亲已尽到提醒注意与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劳务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黎某及互联网护工平台应否对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根据互联网护工平台与华某的中介合同,互联网护工平台作为中介方,已向华某提供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双方构成中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无须对华某的死亡承担雇主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华某虽受雇于黎某,并由黎某发放报酬,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但华某的死亡系因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所造成,与提供劳务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黎某及其母亲已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与及时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故无须对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相反,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判断自身身体不适状况,并采取及时就医措施,却不听劝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责任。
因此,黎某及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均无须对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