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伟
2022年5月16日,某市民政局收到曾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6年9月13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某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和“2017年1月5日,某市民政局针对某基金会作出《基金会年检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该基金会向某局上报的《整改报告》”。
6月6日,某市民政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某市民政局于2022年6月6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同日,某市民政局向某基金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
6月24日,某基金会向某市民政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我会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称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理由为: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必须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且《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应予以公开。此外,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中所涉及的年检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已向社会公开,不公开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并不会影响公众知情权及公共利益。
6月30日,某市民政局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一、您申请公开的“2016年9月13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某基金会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二、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针对某基金会作出《基金会年检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查找,我局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的“该基金会向某局上报的《整改报告》”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箱发送《答复书》。
曾某不服某市民政局作出的上述《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决定撤销《答复书》,并责令某市民政局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该领域的信息公开案件也逐年增加。公众对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民政部门需要审慎处理此类信息公开案件。对于一个社会组织来说,从成立到发展壮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政府信息,因此,民政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就需要准确区分各类信息的性质,从基本的备案登记信息,到执法过程中的审计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等,信息种类的不同,答复的依据和内容也不同。上述这些信息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都需要按照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准确判断。此外,社会组织领域的信息公开案件,基本都涉及具体的社会组织,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因此,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第三方社会组织或有关个人征求意见,否则,很容易因程序错误而被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
第一,关于信息公开中区分处理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审计报告》,即使行政机关判断上述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但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非是一律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甄别。能够对政府信息进行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本案中,《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部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某市民政局作出答复时,未对该政府信息是否能够进行区分处理进行甄别,即认定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进而决定不予公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答复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首先对于信息内容有一个基本判断,哪些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然后再向第三人征求意见。
第二,关于《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信息公开类型认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 号)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本案中,对于《责令整改通知书》,某市民政局以该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但《责令整改通知书》系某市民政局向行政相对人作出且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文书,某市民政局将其作为内部事务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关于向第三方征求意见需注意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某市民政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但某市民政局仅就是否公开该信息向某基金会书面征求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亦向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书面征求意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