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情的道德价值

2023-01-21 06:43王正平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同情心同情人性

王正平

同情是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伦理学研究缺乏对同情问题的足够重视。实际上,同情既是整个伦理学理论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又是现实道德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同情是一个基于普遍人性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其产生、发展和变化有着特定的道德心理机制,具有重要道德价值。当前,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同情:一个基于人性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

同情,即“同情心”。在汉语中,同情通常是指对他人的痛苦或不幸遭遇在情感上产生共鸣,并给予精神道义上的支持或物质上帮助的态度和行为。在英语中,“同情”(sympathy),它由sym(together)和pathy(feeling)两部分组成,意为“与……有同感”。sympathy 一词源自希腊文,意为同情或相互同情,在权威的《韦伯英语百科整全词典》中的主要释义是:(1)情感上的和谐或一致,如人与人之间或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和谐或一致;(2)爱好或意见相近或性格相投的人之间自然存在的感情和谐;(3)分享他人感情的事实或力量,尤其是在悲伤或烦恼中;同理心、同情心或同情怜悯;(4)怜悯、感情或同情的冲动;(5)思想情感上的赞同和支持;(6)认同、一致或符合;(7)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人的状况会在另一个人身上引起平行对等或交互的状况[1]。这些对同情概念的丰富阐释,可以为我们全面而深刻地理解伦理学意义上的同情范畴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

同情是基于普遍人性的重要伦理道德范畴。什么是人性?一般地说,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人区别于“兽性”(其他自然界的动物)或“神性”(超自然的精神偶像)的各种特性或属性的总和与概括。人性既具有饮食男女和自利的自然属性,又具有会对他人和群体产生同情心理的社会属性。人性区别于兽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的社会性,具有倾向于同情他人的原初道德理性。人为了自己生活得好,必须要让和自己生存发展有关的人生活得好,帮助作为生命共同体一员的其他人也能得到幸福[2](45-60)。

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有许多思想家从人性的视角阐述了同情对好生活的重要意义。在我国伦理思想史上,孔子从“人”的一般特性出发,以“仁者爱人”(《论语·颜渊》)的价值理念,来倡导人超越自我,顾及他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通过“忠恕”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同情、尊重、宽容和友爱。墨子从“人性如素丝”的人性理论出发,以“兼爱”思想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同情与友爱。他要求人们“视人之家,如视其家;视人之身,如视其身”(《墨子·兼爱中》)。孟子以“性善论”和“恻隐之心”来倡导人的同情心。他说:“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孟子·告子上》)人性即人心,“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孟子明确指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他把“恻隐之心”又称作“不忍人之心”,是人人皆有的。他说:“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上》)孟子把人的“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即真诚的同情心理,看作人人天生皆有的,如看到别人的小孩面临落井的危险时,会不顾个人得失自然而然地想去救助。“恻隐之心”或同情心根植于人性,是仁义道德的开端。这一深刻的洞见具有重要伦理理论意义。当代著名哲学家李泽厚先生认为,人性能力与正面的人性情感(爱、同情、恻隐之心)结合在一起,使作为理论律令、意志力量的人性能力有现实可行的道路。他指出:“情感如‘同情心’‘恻隐之心’‘爱心’‘共感’(设身处地)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伦常次序的道德行为的重要动力。”[3](167)从人性中的“恻隐之心”出发,推己及人,以人度人,同情他人,才能培养人的道德感和爱人之心。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同情一直是个重要的伦理道德概念。许多伦理学家把同情以及怜悯心、共同感看作是人性的重要特征,并把它们看作是人类原初的核心道德能力。

卢梭明确提出,人性及其固有的同情(怜悯心)是道德上强有力的主要概念。同情(怜悯心)是人心的真正欲求和需要之一,为伦理学提供了基础。他认为,人性中有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人的自爱心,“人类天生的独一无二的欲念是自爱,也就是从广义上说的自私”[4](95)。二是人的怜悯心,这是人的第二天性。他指出:“怜悯心实际上也不过是使我们设身处地与受苦者共鸣的一种情感。”[5](101)正是人的本性中的自爱心和同情心构成了人的良心。

休谟认为,人类的道德是建筑在人性中的同情基础上的。他在《人性论》中指出:“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们经过传达而接受他们的心理倾向和情绪,不论这些心理倾向和情绪同我们的是怎样不同,或者甚至相反。”[6](352)休谟认为,同情是我们的本性与他人的本性的一种共鸣。同情是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一种道德现象或激情,它是所有的人共有的一种情感。他特别指出,同情是“人性中最强有力的原则”[7](15)。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同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原始的道德感情,是与利己心相对立的利他心。这种同情观念是对他人的灾难或不幸予以道德情感上的关切,是人人所具有的一种道德本能。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8](5)。

密尔(又译穆勒)同样认为,同情是人的本性所具有的共同情感。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首先在于他能同情,对所有人类甚至所有具有感知的生物的同情,而不仅是对其子女的同情……人还能够理解在他和他作为其中一分子的人类社会之间结成的利益服务共同体”[9](845)。由边沁和密尔共同创造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正是建立在人的快乐和痛苦的直接感受性上的。

叔本华认为,同情在连接人们之间共同意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等道德行为的非理性的情感基础[10](272-273)。叔本华从他重视意志作用的理论视角提出,人的同情心是人“天然的”“天生就有的”,是人类的利他行为的“唯一源泉”。他指出,“我们现在的问题必须论述那天然的同情心,它是每个人天生即有的,不可摧毁的,并且已证明是非利己行为的唯一泉源,只有这种行为才有真正道德价值”[11](284)。

罗素认为,在人性走向道德的过程中,人性中的同情因素对人道德的发展至关重要。他说:“同情毫无疑问是一种真诚的动机,某些人在某些情况下,多少会因为其他人的苦难而感到不安。正是这种同情,造成了过去一个世纪的很多人道主义的进步。”[12](549)罗素在总结自己近百年的人生体会时说道:“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止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却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13](1)正是纯粹的同情心,塑造了无数像罗素这样无比高尚的道德人格。

纵览中西伦理文化,我们可以看到,同情是一个基于普遍人性的伦理道德范畴。同情是以超越自我利益考量的情感或激情,与关心对象保持道德情感上的和谐一致,为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利益而有所作为。

二、同情的道德心理机制

同情是根源于人性的一种重要道德情感和心理现象。研究同情的道德心理机制,即探讨同情以及相关的心理要素之间的结构、联系及其活动规律,有益于我们深入认识同情的本质和道德价值,科学培育人的同情心。

1.同情产生的心理机制

同情作为一种道德心理现象,它的形成与发展有自己经由直感、想象、移情的特定心理过程和互相关联的心理活动机制。

直感是同情现象产生的最初和直接的心理路径。人是直接目睹或间接了解他人真实的痛苦或危险的境遇,受到情景的刺激或情绪的感染,从而产生对对象的某种情感认同的。亚当·斯密认为,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8](5)。叔本华指出:“只有另一个人的痛苦、匮乏、危险、无助才唤起我们的同情,并且确实唤起我们的同情。”[11](236)当我们“看到”和了解他人的真实不幸和巨大痛苦,并确信这种情况是不该发生的,就会直接唤起我们的同情心理。了解他人的痛苦与不幸,是同情心得以产生的起点。

想象是同情产生的一个自然心理机制。由于人的自然本性,当人们在看到或了解他人的痛苦或不幸状况时,会自然地通过想象在自我情感上去体验或感受他人的痛苦或不幸。人们会自然地去想象如果对象目前的境况不加以改善,会对当事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正是通过想象,主体与客体之间会产生一种进一步的情感连接和亲近。亚当·斯密指出,只有借助想象,个人的情感体验才能超越我们自身所能感受的范围[8](6)。想象使我们有身临其境的感觉。想象力是和人的同情能力密切相关的。

移情是同情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心理因素。心理科学认为,移情是人的情感本能,是经由主体自我对对象投射获得的“异己之我”。移情的结果就是作为主体旁观者和作为当事人在情感上趋向同一化,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主体与客体情感上的区别。移情是同情产生的先导。当人们把他人的痛苦和不幸看作和自己的事情一样,移情这一道德情感机制就为人的同情心的产生奠定了心理基础。

2.同情是对他者的“同类感”

“同类感”是指主体认为自己和对象属于“同一类的人”,情况相近,他今天的痛苦和不幸遭遇,我以后可能也会碰到。为什么会有“同类感”?因为我们都是人,人与人之间自然应当惺惺相惜,相互同情。同情的产生既是自然人性的集中反映,又是人的类的统一性的表征。世界本体总是同一的,差异和对抗属于“我执”的虚幻影像。这种由同类感引起的同情心理极其奥妙,却又客观存在。唯有“那就是你”这种同一性的智慧,才能解释“同情”这一神秘的道德心理现象。叔本华指出:“我们的同情建立在我们自己和他们融为一体上。”[11](237)“同类感”的心理机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自我已经和他人变为同一的了,因而自我与非自我之间的障碍被消解和打破。自我和他我在心理上达到同一,融为一体,产生同情心”[11](257)。

3.同情的现代神经科学诠释

现代神经心理科学的研究表明,同情和移情是人类所固有的基本生理和心理倾向[14]。杰迪斯对20 世纪90 年代末以来尤其是进入21 世纪以来神经科学在移情作用上的研究进行了总结。他指出:“当我们看到他人的行为,我们的身体会自然而然地、无意识地作出反应,就好像我们是‘行为者’,而不仅仅是一个观察者。这一现象被称为镜像,负责此反应的大脑回路被称为镜像神经元系统。”[15]从神经科学的角度来看,“当我们听到人们说话或看到他们的姿势、手势以及面部表情的时候,我们脑中的神经网络就被一种‘共享表征’所刺激。其结果就是一种对我们所观察的对象的体验产生内在的反映或模拟”[14](51)。人类同情、移情、恻隐之心等道德心理活动的产生,与现代神经心理科学中的镜像神经元系统直接有关。奥尔森(Gary Olson)在一项研究报告中指出:“镜像神经元在相同的情感性大脑回路中被自动激发去感受他人的痛苦,此种神经回路几乎是瞬间激发的,它是对他人的不幸产生反应的移情式行为的基础。我们总是比喻说‘我能体会到别人的痛苦’,但是现在我们知道真正能体会到你的痛苦的是我的镜像神经元。”[16]镜像神经元系统的自然运作机制,为同情的道德心理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生理科学基础。

三、同情的道德价值

同情具有普遍的伦理道德价值,但是如果只把同情仅仅当作西方道德情感主义的一个概念来分析,就严重低估了同情的道德价值和作用。唯有放弃道德理论研究中的理性至上主义和独断论,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认识同情的道德本质。

1.同情是道德建构的主体条件

道德的本质是要求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考虑和照顾到他人与社会利益。然而,人受到自我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的影响,首先会考虑自我的利益与需要。人们如果只顾自我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是无法形成道德关系和社会共同体的。人性中天然具有的同情心,对他人的苦难与不幸会产生恻隐之心,使个体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以自我为中心,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的需要和福祉着想。人类正是借助同情的道德心理,引起相互间的情感共鸣和互助善意,形成了一定的道德感。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人是经过同情而进入对他人利益的考量。同情是相互的,这是人类产生道德的源头。休谟认为,同情能使人设身处地地分享他人快乐和痛苦的情感。“没有人是与他人的幸福和苦难绝对地漠不相关的。他人的幸福有一种产生快乐的自然趋向;他人的苦难有一种产生痛苦的自然趋向。”[6](70)人性中的趋乐避苦和同情他人的本质特性,为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性源泉和动力。同情作为道德基础,是可以用人类道德生活的经验来加以证明的。只有同情,才构成原初的、真正的道德刺激。叔本华指出:“对一切有生命物的同情,乃是纯粹道德行为最确实、最可靠的保证,这不需要任何诡辩。”[11](264)人的同情,是道德形成、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主体精神条件。没有同情,就没有道德。没有同情心,就不会有道德的进步。

2.同情是道德判断的情感基础

同情对人们道德判断的形成起重要作用。功利主义理论极其重视人们快乐和痛苦的直接感受性,认为同情是人们道德判断形成的情感基础。凡能引起我们快乐情感的,都是好的、善的;引起我们痛苦情感的,都是坏的、恶的。休谟指出:“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苦和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心灵的倾向活动和厌恶活动。”[6](616)同情在人们作出道德判断和达成道德共识、形成道德规范的过程中起基础作用。休谟指出,人们只有通过同情和共情形成的好恶、赞美或责难,才能形成可以共同认可的道德判断标准和道德行为规范。按照休谟的观点,“我们就只有借着同情与那些与我们所考虑的人交往的人们,来确定自己的判断,而且其他方法都不及借用同情来确定判断更为方便”[6](626),人们由于各自的同情心理之间存在着个性差异,因而在作出道德判断和评价时要做一个“明智的观察者”或“明智的旁观者”[6](619)。“明智”是一种道德理性的介入。

3.同情是正义的道德情感来源

人的同情心、恻隐之心引起对他人的苦乐和利益关怀,是正义感直接产生和发展的心理基础和精神动力。正如休谟所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6](540),正义是人们为了过一种良善生活的自主选择。同情会让人们自觉趋利避害,通过建立适宜的道德规则和秩序,公正合理地分配生活中的善、权利和义务。只有借助于人性中固有的同情,才能引导人们去关心生活中与自己利益相关之人的苦乐,善待和关怀社会的弱势群体和最少受惠者。具有正义感的人,首先是具有同情心的人。叔本华深刻地指出:“不以一切隐秘不明的考虑为转移,直接分担另一个人的患难痛苦,遂为努力阻止或排除这些痛苦而给予同情支持;这是一切满足和一切幸福与快乐所依赖的最后手段。只有这种同情才是一切自发的公正和一切真诚的仁爱之真正基础。”[11](234)同情可以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善意扩展到陌生人,唤起主体依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正义感。自我一想到他人受到伤害时的痛苦感觉,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想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防止伤害他人,或者制止对其他人的伤害行为。离开了同情,人们难以形成一种普遍的正义感。

同情是一种向他性的情感,使人不局限于关注自我利益。在实践中,主体有时还会由于同情和关怀他人的不幸和痛苦,产生正义激情,促使其自觉放弃一定的自我利益,甚至作出宝贵而高尚的自我牺牲。“这一牺牲可能包括我体力或精力的消耗,我财产、自由或甚至生命的损失。”[11](255)就是说,对他人痛苦的同情,会激发人去遵守“尽你力之所能去帮助一切人”的高尚行为准则。在道德生活中,常常会有因同情而激发的道德正义壮举。

4.同情是仁爱以及一切美德的驱动力

同情的另一个道德价值,就是直接促进仁爱及其他人类重要美德的形成。所谓仁爱,是“对于所爱的人的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他的苦难的一种厌恶”[6](419-420)。仁爱是由人的“完全的同情”即顾及他人情感和遭遇的同情心引起的[6](426)。这种广泛的同情虽然以自我的感受为出发点,但并不局限于自我利益的狭隘眼光,而是通过同情激起对他人的仁爱心,产生对他人和社会的“广泛的关切”[6](621)。休谟指出:“没有什么品质比慈善和人道,友谊和感激,自然感情和公共精神,或凡发端于对他人的温柔同情和对我们人类种族的慷慨关怀的东西,更有资格获得人类的一般的善意和赞许。”[17](30)基于人性中固有的同情“总是通过影响我们本性结构中的仁爱原则而使我们站在社会性的德性一边”[17](82)。叔本华也指出,“只有这种同情,才是一切自发的公正和一切真诚的仁爱之真正基础”[11](234)。同情与仁爱具有天然的亲缘性,这一亲缘性使得同情易于与人性中固有的仁爱之情相结合而形成一种广泛的仁爱或人道情感[18](125-133,161)。

同情是“道德黄金律”的情感基础。“道德黄金律”有两种不同的表述:在中国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样一种根本道德原则的确立,直接源自人的恻隐之心和共同感受性,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在西方,是《新约》提出的“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圣经·马太福音》)。它同样是以人的同情或共情为基础的。正是人性中这一共同而普遍的同情心和同情品质,推动了人类全部道德尤其是美德的形成与发展。

5.同情在道德上具有心灵抚慰价值

同情在道德上具有重要的人心沟通与抚慰价值。一个在生活中陷于痛苦与不幸境遇的人,一旦得到了他人的同情、关心与理解,就会在内心精神上获得很大的慰藉和支持。人类美好的同情,是给受难者带来脱离苦难、走向快乐幸福的希望的道德女神。如果同情者能对被同情者施以实际的关怀行为和一定的物质援助,更是会给苦难中的人们带来实际的恩惠与福祉。同情是生活困境的救星和对道德文明的礼赞。同时,同情他人的痛苦与不幸,对同情的主体来说也是一种道德上的激励与升华。由同情而产生和形成的公正、仁爱等道德价值理念,使人打破了个人情感和利益的狭小的天地,不仅会使人自觉去关心自己的亲人、同事与同胞,而且会令人感到“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鲁迅,《且介亭杂文末编·这也是生活》)。正是同情,使个人的道德情感与一切美好的德性结缘,使个体的生命融汇在社会、全球和无限的宇宙里,与人类的道德文明一起成长和永生。

四、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之意义

进入新时代,我们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高度重视并深入探讨同情的道德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有益于克服道德独断论,拓展我国伦理学理论研究的视域。与人性中的利己心比较,人性中的同情心更具有超越自我的向他性和趋善性。同情是人性中道德产生和发展最强有力的初始的主体性动因。它驱使人们在追求满足自我利益的同时,考虑和关照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基于人性的同情和恻隐之心,激励人们从自爱走向爱人,超越“自我善”,走向“公共善”[2](45-60)。

关于包括同情在内的人性是不是道德形成与发展的来源问题,在我国伦理学界有过长期的争论。但由于种种原因,人性与道德或人性中的同情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声音,被扣上了“道德情感主义”“历史唯心主义”的帽子并被简单否定。其实,这恰恰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道德的目的是人类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以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方式调节和指导人们行为的实践精神。道德的来源在哪里?它是如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在我国伦理学界,通常都认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种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现象……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归根到底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19](118)。一般来说,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马克思曾经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0](2)恩格斯也说过,“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1](99)。但是,中外都有人因此把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学说简单称为“经济决定论”,这是十足的理论误导。历史唯物论的道德观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是说,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但是,他们从来没有仅仅把经济关系或者物质生活条件作为道德“唯一”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前提条件或物质基础,是立足于“现实的人”。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22](409)从人的现实感受性出发,是历史唯物主义建构合乎人性的道德理论的一个根本出发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地指出:“既然人是从感性世界和感性世界中的经验中获得一切知识、感觉等等的,那就必须这样安排经验的世界,使人在其中能体验到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他常常体验到自己是人。”[23](334-335)显然,全面而完整的历史唯物论肯定人皆有利己心和同情心的自然本性,从“感性世界”和“感性世界中的经验”中,才能获得包括道德在内的一切知识,才能建构“合乎人性”的道德。只有重视人的同情,讲“合乎人性”的道德,才能使人“常常体会到自己是人”。

伦理学理论应当重视研究同情的道德价值,重视人性与道德的关系探讨。休谟指出:“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6](620)叔本华甚至强调:“同情是‘伦理学’的真正神秘性所在,是‘道德的终极基础’。”[11](235)寻求道德真理,需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百家争鸣。道德独断论,在道德根源和道德真理问题上粗暴地禁止人们从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主体因素来探索道德产生、发展的根源和动力,遮蔽了人们科学认识同情的重要道德价值的视域,阻断了一条通向道德真理的路径。同情是人性中趋向关注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原初道德动力,是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属性连接的一个关键点。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把同情纳入伦理学和道德教育研究的重要对象,有利于积极拓展和丰富我国的伦理学研究领域,使道德哲学研究始终扎根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使道德始终是人的道德,基于人性,完善人心,防止道德的僵化、神化和非人化,生气勃勃地引导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有益于克服“道德冷漠”,构建全社会和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道德。对他人不幸遭遇的苦难产生“同情”或怜悯,具有道德上的基础性意义。讲同情,是克服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道德冷漠”现象的一个关键和根本途径[24](100-107)。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道德挑战。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存在城乡贫富差距明显、收入分配不均、对社会弱势群体关怀不足等问题,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自然灾害的原因,人们的生活压力增大,利益冲突显现,道德冷漠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人由于缺少起码的同情心和恻隐之心,无谓地造成他人的痛苦、不幸甚至死亡。应该看到,人的同情心是建构良好的个人品德和社会道德及一切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不论是我国现阶段倡导的公民道德,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的同情心都起着不可或缺的道德心理基础作用。没有一种超越自我利益的、对他人的关心与同情,没有一种对他人痛苦和不幸的悲悯和移情,所有的道德规范和价值理念,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首先要使自己“变成一个有感情和有恻隐之心的人”[5](316-317)。重视同情的重要道德价值,努力培养人的同情心,有益于克服社会生活中可怕的道德冷漠,构建相互同情、相互理解、相互援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从全球范围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利己主义和霸权主义,在全球各地挑起利益纷争,发动战争,加上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造成许多国家大量民众贫穷、痛苦和死亡。人类的道德文明进步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应当大力倡导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同情、理解和帮助。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交往,应当共同遵守和信奉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仁爱、人道等全人类的共同道德价值理念。只有激起各国人民的道德同情心和共通感,共同遵守这些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或理念才成为可能。在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利益争斗加剧的境况下,基于普遍人性的同情,是全人类共同的道德底线。唯有同情、人性和人道这些最原始、最纯正的道德情感,才能成为连接人们心灵的精神桥梁,才能使人们背弃道德冷漠和无情无义,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友好交流的道德基石。

第三,重视同情的道德价值,有益于培养青少年的同情心和美德,使立德树人入细入微。同情心既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情感,又是一种美好的道德品质。没有人的同情心,就不可能有对美德、正义和真理的追求,学校教育要立德树人,就要从重视和培养基于善良人性的人的同情心开始。今天,我国的大中小学教育都重视立德树人,但有一部分也常常陷于“假、大、空”的大概念,沉迷于搞教条主义、形式主义的一套。青少年美德的培育,应当落实、落小、落细,顺应人的天性。从培养人的同情心开始来培养人的德性,才能找到培根筑基的现实起点。

青少年学生的同情心需要精心启发、呵护和培养。同情心是培养青少年关怀他人、具有仁爱精神的道德沃土。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没有细腻情感的、缺乏同情心的人,不可能有崇高的理想。缺乏同情心会导致对他人漠不关心,而漠不关心会发展成为自私自利,自私自利会发展成冷酷无情”[25](498)。冷酷无情的人根本不会成为社会的良善公民。小心翼翼又因势利导地培养青少年学生的同情心,就是在为培养道德完善和人格高尚的公民奠基。一切脱离基于同情和恻隐之心的道德口号和教条,并不能使美德在青少年的心灵中生根发芽,却可能使学生从小学会说假话,口是心非,缺乏同情心,丧失善良人性,成为内心自私冷漠、言行不一、人格分裂、冷酷无情,对他人、集体和社会有害的人。从重视对青少年学生同情心的培养入手,遵循“同情心—恻隐之心—道德情感—道德行为—道德习惯—道德品质”的现实路径,呵护青少年学生道德成长,是立德树人的必由之路。离开了对青少年同情情感的培育,任何道德中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东西,都不可能培养出具有爱心和仁爱精神的人。苏霍姆林斯基告诫我们说:“为了不使我们的学生成为缺乏同情心的、对他人漠不关心的人,我们努力使儿童少年在心灵中产生对生命和美好的东西的真诚的关心、担忧和激动。”[25](498-499)立德树人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立德树人和学校的全部道德教育只有从培养同情心开始,才是真正抓到了最原初的、有效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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