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燕
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为广大中小企业做优做强以及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平台。为适应和引导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但是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这些税收政策法规不尽完善。基于此,文章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些基础理论,从分析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结合相关政策分析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发展的政策建议以及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以期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税收筹划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特点及主要运作模式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在整个存续期中,为标的企业提供相应管理或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蓬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展业环境不断优化,焕发生机,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快速增加、规模不断放大,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最新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已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股权基金)数量43957只,基金规模127404亿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具备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具有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即私募股权基金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不得向非特定的对象推介,与公募基金相比交易细节披露少、披露频率低,并且所受监管也相对较少;二是具有权益性,即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不进行债权性投资的,基本上都采用的权益性投资形式,投资工具以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债为主;三是主要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性未上市企业,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股权,即标的公司的产品或技术是否具有扩展市场机会或稳定的市场份额为关键指标; 四是一系列的财务运作或者资本运作来有效改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经营效率,以此来增加所持股份的增值,这一般会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实务中整个私募股权基金从募集到最后退出清算注销一般需要十年以上。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即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通过订立契约方式设立股权基金,本质是信托型基金,无实体形式。二是公司型基金,即投资人根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并自行或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权基金,具有独立公司法人实体。三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即投资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自并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为无限合伙人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目前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大多为有限合伙型。
二、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积极意义
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以中小非上市企业为主,因此从其发展角度来说,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有效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融资难且融资成本远高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债或IPO过程中所获资源远低于大企业,而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来说,不仅融资成本低,无定期还本付息压力,同时还能够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降低其杠杆率,降低财务风险,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拓宽了其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其融资难的问题。
二是能够助力企业的并购重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近年来随着我国步入经济增速放缓的新常态以及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并购重组是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增强行业集中度和综合竞争力的主要途径,是推动产业升级的快捷途径,而私募股权基金以市场化为原则,能够为企业提供大量的资金和专业的并购重组等金融咨询服务,成为了推动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推动力。
三是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创新企业一般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而且能够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流向,减少闲散资金对楼市、股市、大宗商品等衍生金融的投机行为,而这正是私募股权基金发挥作用的地方,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在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和服务于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方面具有有效的推动作用,培育经济新业态,优化资源配置。
三、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为积极引导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保障作用,我国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相关政策①,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相关财税政策的总结以及结合实务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这些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现行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在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强化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虽然目前国家以及各地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来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强化并规范管理,但是从实务看,税收优惠执行效果甚微,具体表现为,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截至2021年10月月末,注册在上海市、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总计占比达69.38%,上述地区管理私募基金规模总计占比达69.37%,区域发展极度不平衡,运营较好的基金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受阻,无法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而引起并加剧了税负的区域化差异。
在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并不能享受到现行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现行股权投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创业股权投资上,但对被投标的—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判有着严格要求,投资时从业人数、人员学历、资产总额、销售收入,被投标的存在年限,研发费用占比都有详细规定且需要同时满足以上要求方能享受优惠。
又如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若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率20%),其股权转让所得按同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可抵减后的余额确认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缴税,若整体余额小于零(即当年度依旧亏损)不能跨年度结转,该基金需要筹划得当才能在当期享受投资亏损抵扣的税收优惠。在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需根据相关税法条款规定②获取标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强有力证明文件,而当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IPO、并购、管理层回购、大股东回购等方式转让股权时,该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基本上不佳或恶劣,甚至控股股东通过一系列操作转移标的公司的资产,而标的公司成为“僵尸企业”,无日常经营,但是工商对外公示中又显示正常,私募股权基金既不能退出,又不能将损失确认了税法认可的股权投资损失进行抵税。那么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并不能很好的降低税负,操作不当反而加重税负,这更加不利于鼓励资金对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二是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税负不公和长期投资安排缺乏鼓励的问题。从实务来看,目前我国仍然没有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特性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税收政策,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分别按照一般公司和合伙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年度性纳税,这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道特性相悖,导致其不仅税负偏重,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市场主体选择最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形式。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负以公司型最高,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存在双重纳税,个人投资者所得综合税率高达40%;有限合伙型的股息红利,应由其合伙人分别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采用五级超额累进制,税率5%~35%,若符合创业投资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率20%)或者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年“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在实务中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尚未收回本金,却已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象;而且若自然人投资者持有2个以上私募股权基金,若当年均有收益则年度合并汇算清缴,如有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亏损,则该投资人按比例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亏损额并不能抵消其他股权基金按比例享有的收益;同一基金可弥补亏损时限为5年,时限过短,不符合私募股权投资长期运营特点,综上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规避了双重纳税,但自然人投资者从整体上看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负;契约型税率最低,最具有节税效果,由于各方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已较少采用契约式。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了与其他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的综合纳税,这就造成长期投资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没有差异化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也更倾向于投资短平快的项目,实质上是税收政策缺乏长期投资安排鼓励的具体体现。
三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补贴政策系统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待改善。当前各个地区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针对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出台了多种财政补贴政策,但是从实践来看,这些补贴政策因为缺乏较为科学合理的政策导向,实际所实行的财税优惠政策普遍存在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足的问题。而且各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园区颁布很多地方性政策受到国家政策或其他因素影响并不能一如既往执行下去,而私募股权基金自身特性当基金有收益时往往已经是5年以后,税收优惠政策不稳定往往使得在退出期时投资者承担税负远高于当初设想,尽管私募股权基金协议中通常会写明存在税收政策风险,但是依旧极大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声誉,从而进一步打击资金对股权投资积极性。
四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相对应银行等其他金融资金更加灵活,更具有创新性,现行税收政策无法完全覆盖这些工具,存在空白地带,而且一般涉及金额巨大导致各地税务局理解不一致,往往是从严征收。例如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这一投资工具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时经常使用,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股权交易的尽量公平合理,既保护投资人利益又激励标的公司的股东。
案例:A公司于2018年以3亿元收购张某持有B公司10%股权,双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B公司在2018~2020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若乙公司未完成业绩对赌,则A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按照股权转让款和未完成业绩的业绩比例向A公司支付补偿款,若乙公司超额完成业绩,则A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再支付一笔业绩奖励款。
当2018~2020年实现净利润为8000万元时,张某应向A公司支付6000万元[30000*(10000-8000)/10000]补偿款,至此张某最终获得股权转让款调整至2.4亿元。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依旧按照一般性税务规定处理对赌涉及的税务问题。2018年张某转让股权,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时,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18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计算个人所得后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三年后因对赌协议未完成,启动价值调整条款,支付6000万元是否能申请退还相应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并未有相应税收政策,据笔者了解,实务中基本没有成功退税的先例。
当2018~2020年超额完成业绩,A公司向张某支付1000万元业绩奖励,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款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由此可知,张某后续获得业绩奖励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并补交个人所得税。
从此例中看对赌协议涉税问题,对投资人缴税有失公允。
四、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发展的政策建议探讨
(一)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相关经验借鉴
一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经验的借鉴。美国最早开始私募股权投资,该行业发展已经很成熟,其税率相较我国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采用“资本利得”这一税种,“透明实体”(即层层穿透至自然人),避免双重征税,即自然人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间接投资标的公司所获得投资收益直接在自然人层面按照“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又分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短期资本利得(税率在10%~37%);一年以上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按照持有時间,不同年份不同税率0~20%)这一税制有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资金的长期投资。
二是加拿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经验的借鉴。加拿大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较多,相应的税收安排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其私募股权基金在税收政策方面基本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待遇,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一般视其为税收穿透实体,而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单位信托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资本利得实行先缴企业所得税,然后视利股利支付时间来确定是否可以抵减资本利得的所得税。
(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发展政策的建议
结合上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税收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参考和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发展政策的完善做如下探讨和建议。
明确两个基本原则。在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过程中,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财税政策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提高财税政策效率的原则,既要综合采用引导基金、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还要保持一定的度,防止财税政策补贴过多而使私募股权基金产生较强的政策依赖性;二是要注重政策的系统性,即在制定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财税政策时,需注重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确保政策的系统性,防止出现政策套利等问题。
采用具体财税政策探讨。在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过程中相关财税政策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角度优化财税政策。
一是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出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具体来说可采取的途径主要有三个: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税收穿透,突出其投资管道的本质属性;考虑对长期投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鼓励和引导积极参与长期投资;国家和地方要结合实际对私募股权基金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
二是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现有的补贴政策进行规范和整合,即收集不同层级政府部门推出的财政补贴政策,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类,剔除不符合政策以及效果不好的政策,然后制定详细的补贴政策清单。
(三)私募股权基金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案
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可采用的完善财税政策的相关内容探讨,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在募资、投资、投后管理等具体环节,提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是在募资环节的纳税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1月在纳税咨询答疑中已经明确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出资环节不征收资金账簿的印花税,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数量也不少,并且每支只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较大,若在实务中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及时与地方税务局进行积极有效沟通,可以节约印花税支出。
二是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环节纳税筹划。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点以及选择不同投资方式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实务中,私募股权基金可选择投资于销售软件产品的公司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投资于软件和IC设计企业以享受所得税减免等,也可以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以享受国家未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推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等。
三是在私募股权基金在投后环节的纳税筹划。在投后管理环节,其纳税筹划主要涉及管理费收入、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等相关内容,以管理费收入为例,无论基金管理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均需缴纳增值税,差异在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在实务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情况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当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时,有限合伙基金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结语
本文以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实务为基础,总结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国际上的一些实施成熟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发展政策的建议和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纳税筹划思路和方案,希望能够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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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浙江蓝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