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雪琳 姜存喜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二届会议,在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后,吸收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并听取部分成员国的建议,最终表决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各成员国也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相关的文件。我国在参照《公约》的基础上,分别于2005年和201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且后者的颁布实施也从法律角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做了界定,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其中就包括传统体育和游艺,而我国的学术界常以“民间体育”“民俗体育”或“民族传统体育”来指代,民间体育主要是指存在于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没有高度组织化、制度化的体育活动;民俗体育是由一定民众所创造,为一定民众所传承和享用,并融入和依附于民众日常生活的风俗习惯;民族传统体育是反映并承载着一个民族共同的心理素质为该民族所传承和享用的一种特殊的传统体育文化;[3]体育学界常以民族传统体育来代称,围绕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话题,学界做出了深入的探索且取得了丰厚的成果,本文主要对2007至2021年间的学术成果进行梳理,旨在理清近年研究的重点及进展,为后续的发展建言献策。
为了解近年该议题的研究状况,通过知网平台以“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进行检索可知,文献总数为375篇,经人工筛选后,实际研究数量为215篇。 总体来看,科研论文刊发量呈上升趋势,并于2011年出现了刊发小高峰。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体现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化;且这一年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共31项,在国家政策及方向的引领下,该年的发文量最多,共27篇,约占总量的13%。通过对文献的主题进行统计与分析,发现我国学术界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护”“传承”与“发展”三大板块。
表1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论文刊发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者,它承载着我国几千年的中华文化,以其独特的方式传承下来。在这些项目中所蕴含的我国特有的风俗习惯与行为方式,无不处处体现着本民族的顽强生命力和强大的创造能力。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保护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文化工程,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能够丰富体育运动项目,而且还是传承民族文化、保护文化多元性和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当前对于该项的保护研究主要集中在内容、方式以及视角等方面。
1.1.1 从不同区域、民族、项目等内容进行保护研究
部分学者从整体上对非遗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的境遇、现状、保护与发展进行研究。孙昊亮、王静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为了过去,更重要的是为了将来;[4]陈辉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对保护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到位、缺乏专业的保护技术人员与队伍以及传承的困境等问题;[5]王卓指出近年来我国多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多名民间体育艺人入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不难看出国家加强了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保护的认识和力度;[6]刘戈指出随着人们对非遗认识的加深,从不同层面宣传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促进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大众化发展起到了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加强政府的主导,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理论研究,既要根植于传统,又要站在历史制高点。[7]部分研究从区域出发,针对贵州[8]、河南等地区的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分析;也有文章以哈尼族、羌族、白族[9]等民族为研究对象,或以太极拳[10]、蔡李佛拳、红拳、射箭等项目为例,研究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状及对策。
1.1.2 以立法、数字化建设、赛事分析等方式进行保护研究
王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应该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应兼顾整体的发展,不仅要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客体进行立法保护,更重要的是作为最终主体的人;应加强立法研究,建立一套以行政法律为主导,以民事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体系。张春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具有民族性、独特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保护方式也应符合主体特征。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且立法滞后;认定的角度也有很大的倾向性,主要局限于技术、技能层面,精神内涵与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意识较弱;要加强遗产保护的专项立法,鼓励地方立法并规范认定过程,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万会珍等人认为在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保护与传播方面,数字化技术的运用开辟了新途径,不仅节省了物理空间,在管理成本、传输、资源共享等方面也要比传统的保护方法更占优势;我们在数字化保护的过程中应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不仅要与现实保护相结合,更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数字化分类体系、建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库。解赵辉分析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并指出遗产档案数字化保护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应该建设数字化资源库、开发数字化产品,并给出了数字化技术开发的具体流程。以竞赛为契机是推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的重要举措,肖杰文等指出,通过赛事传承能够使民族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长效、稳定的发展模式,提高运动项目的关注度与影响力。部分学者以全国运动会为例进行分析,刘华认为民族民间体育赛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宣传、弘扬、传承以及振兴的功能,而运动会项目的选择也可根据非遗保护的要求进行增加、甄选、确定,为以前在运动会上看不到的项目提供展示机会。
1.1.3 从口述史、人类学、乡村振兴等视角进行保护研究
为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研究者能够在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视角与民族传统体育结合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口述史是一种搜集历史的途径,可以扩大提供历史信息的范围,能够更全面的补充历史,留下更真实、更具体、更鲜活的历史场景。平少康等人从口述史的视角出发,以武术这一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对象,对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访谈研究,指出史料挖掘的重要性,而行政干预能够对其保护起到关键作用,应该以改革创新和市场开发为方向进行推广普及和宣传教育。任何文化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与其生存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言语背景、法律宗教等紧密相连,一旦将文化现象从其生存的土壤中剥离开,终将失去生命活力,这便是人类学文化整体论的重要观点。秦立凯运用人类学文化功能论、文化变迁论和文化相对论等理论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研究,指出有必要对非遗进行人为的、动态的保护,从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民族传统体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间开放、共享的文化资源,乡村是民族传统体育能够良性发展的最优场域,不仅可以充实乡村文化建设的资源库,也可满足乡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王萍以乡村振兴战略为背景,对新疆的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研究,发现虽然该地区的非遗资源极其丰富,但存在保护意识淡薄、传承秩序不稳、与体育教育脱轨等一系列问题,应抓住乡村振兴的契机,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并加强科研,倡导理性回归。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代代人心血的凝聚,在各个枝节都彰显着我们的民族精神,中国上千年历史文化需要继承与创新,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保护与传承。学者们从项目主体的传承、客体的传承以及项目申报角度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传承进行研究。
1.2.1 项目主体的传承
传承是基础,传承的过程就是保护的过程,传承人既是中华文明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遗保护的重点,他们在传承的过程中起到了纽带的作用。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非遗是依靠特定的人群和环境存在的,因此,特殊环境是能够维持文化形态本真性的关键,而传承必须依靠人来进行。戴庆辉等人通过对公布的5批国家级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他们的年龄分布呈橄榄型,且年龄偏大、性别失衡,随着近些年保护工作的推进,传承人的地区覆盖面及项目分布越来越广,呈扩大趋势;非遗传承人应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艺,完善非遗项目的历史记载,展现中国传统体育的经济水平,发挥体育精神,在交流中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我们在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价值之余,也应合理的保护其权益,周丽华等人指出应构建多元的传承人保护培养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广泛开展普查工作;建立档案,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并加大投入来保障传承人的权力;同时也要重视培养“传习人”,鼓励传习人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代同频。
1.2.2 项目客体的传承
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年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太极拳、秋千、蹴鞠、龙舟、抢花炮等项目赫然在列,在非遗的视角下进行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工作如火如荼,但实际工作的推进中却是层层挑战。邱郁指出藏族赛马既是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是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双重身份;张培等人在分析了藏族赛马运动活态传承的有利因素的基础上,也指出了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与旅游开发的投入,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同时也应规范赛马的比赛体系,例如:场地、路径、种类等。抢花炮作为侗族、壮族的民族体育项目在历史长河中散发着自己独特的魅力,但由于受地域、人员等因素的影响,也面临着传承危机。陈彤等人认为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来提升群众对抢花炮的认知,培养相关人才,从文化层面传承与发展抢花炮同时设置相关赛事,对获胜队伍进行表扬与奖励。汪雄等则以“花腰彝女子舞龙”为例,指出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传承应不断扩大参与主体、建设文化品牌、构建合理的价值取向并树立科学的认知方式。而任何项目都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走符合民族特色的发展之路,选择科学、合理的开发、保护与传承路径。
1.2.3 项目申报
民族传统体育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改善项目的生存环境具有积极意义,非遗保护的工作应依靠官方与民间的密切配合,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从民间流传输送到官方推广的途径尤为重要,能够成功加入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就迈出了一大步。姚志辉认为应深入挖掘申报项目的文化内涵、丰富原生态技术体系并还原民族传统体育的本真性与完整性,这是成功申报的保障与必要条件。
1.3.1 与高校教育相结合
民族传统体育非遗与高校教育相结合是一个优质选择,也是一个双赢的决定。民族传统体育对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广我国体育文化具有重要作用,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曾在清华大学的百年校庆上指出,文化传承、创新与高校教育之间的密切关系,高校是人类优秀文化的传承地,是非遗传承中的一个重要载体,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也担任着研究与传播文化的角色。纵观当今高校的课程设置,无不体现着“实用主义”的特点,充分诠释了“教育预备生活”的目标,却从根本上忽略了对文化的传承,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应依托高校教育重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的开发与课程建设,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重视在青年中培养文化传承人。[11]正如欧枝华所述,高校应加大引进优秀民族传统体育教师的力度,同时,也可通过外聘的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软性引进普通高校,发挥传承人的价值;既要立足课内,也要面向课外,通过组建学生社团,拓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空间,扩大影响力。将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纳入高校课程不仅能够增加课程的多样性、符合文化多元性的需求,对大学生人格的塑造以及爱国主义情怀和民族认同感的培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高校这样的优质平台上进行传承与发展,能够与民间发展相辉映,从文化层面补充民间发展的不足。
1.3.2 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我国民众日常生活常态化的重要选择。去年发布的《中国体育旅游消费大数据报告(2021)》指出,体育旅游成为健康中国战略的示范产业,体育旅游大众化时代来临。目前,在政策激励和资本集聚加持下,我国体育旅游产业正以全球体育旅游产业年均增速的2至3倍持续快速增长,体育与旅游的优势叠加效应逐步放大,产业相互赋能作用日益突显。代刚以贵州这一区域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为研究对象,指出应突出民族特色,着力打造“核心文化品牌”,突出节庆特色,借助重点发展“体育文化盛会”来扩大体育消费市场;同时结合生态旅游,合理规划与集聚商业的环型空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黄文辉对湖南省民族传统体育非遗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进行研究,他认为挖掘非遗中民族传统体育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当地特色旅游的内涵并拓展其外延,还能拓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空间。旅者在游山玩水之余,还能深入了解当地民俗及文化,更好地达到保护与传承非遗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的双赢效果。
当前的学术成果主要是从口述史、人类学、乡村振兴战略以及知识产权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研究,涉及面较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每一次新发展,都推动着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前进的步伐。通过不同视角进行研究可以从多方面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保护,不仅可以借助其他领域成熟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来完善自身,与体育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融合可在更高的层面上推进民族传统体育学的跨学科发展,利用其他领域研究的开放性特点帮助民族传统体育研究者突破自身学科视野的局限性,而只有多视角的交叉印证才能够进一步说明事物的真实性及实际意义。
通过分析发现多数文章主要运用文献资料、访谈、数据分析等方法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研究,民族传统体育是植根于广阔民族热土发展起来的,对其保护、传承研究离不开独特的地域。随着研究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细致,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研究者缺乏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理论的研究,这也是跨学科研究难以回避的问题。体育非遗和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能够共用相同的理论系统,体育非遗的研究可以为后者提供研究方向、工具及方法论,反之亦然。体育非遗的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至今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反观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却较少运用这一研究方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使用田野调查法需要研究者扎根于某一特定区域,通过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体验风俗民情,从当地传统文化、日常生活等方面入手进行长时间的田野调查,另一方面是被调查者由于文化水平、生活背景等方面的限制,所得出的研究结果较难运用。“田野”是民族传统体育的沃土,是其活水源头,也是我们进行研究的试验田,在各民族地区开展田野调查不仅能够扩展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研究领域,也能够挖掘出更多具有民族特色的元素,为构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理论贡献资源。
民族传统体育与旅游业相结合具有天然的优势,也符合现代旅游的发展趋势,夏琼华指出人文活动是旅游的灵魂所在,只有真正地把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中来,旅游业的发展才能经久不衰。对于旅游产业来说,通过增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使旅游文化更富有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和精髓,旅游业的开发可以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传承、发展的机会。同时,也可组织民族传统体育赛事旅游,既可以挖掘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资源,又可以利用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体育产业与旅游产业的关联作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旅游相结合能够达到文化、旅游与体育的深入融合发展,通过传统体育及优秀文化将人流集聚起来,提高旅游的人文活动价值,通过旅游的业态将体育产业价值转化出来,实现“1+1>2”的产业基础,最终反哺旅游业的发展,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传承保护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间的流逝在被一点点的消磨,对其进行保护迫在眉睫。2021年年末,文旅部发布取消乔月亮等五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这也直接反映出当前非遗的保护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在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保持理智的头脑和慧眼。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和更新都需要不断输入新鲜血液,研究必须要先行,对民族传统体育非遗的研究应该要从多视角出发,与其他学科进行融合,在更高层面上推进民族传统体育学的跨学科发展,利用其他领域研究的开放性特点帮助民族传统体育研究者突破自身学科视野的局限性;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同时也应注重跨领域合作发展,发挥产业间的相互赋能作用,在保护与传承民族传统体育的同时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