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华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全面依法治区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支持政法部门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法治化水平,为法治内蒙古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机构编制工作实际出发,从理顺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入手,为法治内蒙古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组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盟市和旗县(市、区)上下贯通设置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党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得到全面加强。完成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架构重建,在统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职能,工作力量得到加强,职责运行更加顺畅。多数党政部门内设了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法治建设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2019年,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自治区全面推开,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理顺执法职责。将相近或交叉的职责进行归并,多头执法的归口一个机构负责。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执法机构的职责,明晰上下级执法机构权限,避免执法交叉。二是精简执法队伍。自治区层面只保留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保护2支队伍,盟市层面推进一个部门只设一支执法队伍,旗县层面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明确除卫生监督、应急管理等特殊领域外,盟和盟所在地、市和市辖区只保留一个层级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后,自治区本级执法队伍由17支减至2支,盟市执法队伍由426支减至144支,旗县(市、区)执法队伍由2436支减至852支,分别精简88%、66%和65%,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效能大幅提升。三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在苏木乡镇综合设置执法机构,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有效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执法权力。坚持职能整合和权限下移、机构调整和编制划转、队伍建立与人员移交“三同步”原则,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80项执法权力下放到基层,强化基层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管理,盘活用好机构编制资源,为政法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调整优化自治区公安厅职能职责和机构编制,设立机动侦查机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网络安全监控力量,强化重特大案件侦办、生态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维护职能。积极支持“大部门、大警种”改革,优化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规范盟市、旗县公安机关领导职数。完成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三级森林公安机关划归同级公安部门管理。二是完成盟市、旗县(市、区)230多家法院和检察院、1.7万余名编制上划自治区管理,对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进行整合规范。配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优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督查机构设置,为自治区检察院设置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办机构,相关职能得到加强。根据编制规模,规范盟市、旗县法院、检察院领导职数,解决标准不统一、数量不均衡、职级断层等问题。三是与自治区司法厅密切配合,按期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区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力量配备均得到明显加强,有效保障了三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四是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进一步优化政法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结构布局,明晰职能职责,工作运行更加顺畅。自治区本级注入446名事业编制,用于置换事业单位人员占用的政法专项编制,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加强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落实。二是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机构编制事项动议与论证程序的意见》等配套法规制度,以及覆盖疾控、中小学、公立医院等重点公益服务领域的10余项机构编制标准,形成由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构成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三是加大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贯彻“编制就是法制”要求,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和“红线”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依法依规管好用活机构编制这一重要政治资源,服务保障好全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