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分配应以“户”为单位

2023-01-09 16:50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22年11期
关键词:朱某宅基地资格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卢某在A村B组出生,朱某因婚姻而将户口迁入该组,并与卢某育有子女朱某甲、朱某乙。卢某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寄住在卢某的父亲家中至今,并无自建房屋。某年,A村村委会与C县工业园区(城东新区)管委会在C县人民政府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征收合同。土地征收合同签订后,A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土地征收并由各组发放土地补偿费。其后,卢某等4人要求A村村委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给其发放土地一次性补偿费及宅基地未果,提起上诉。卢某4人举证证明卢某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未举证证实卢某及家庭存在宅基地或自建的房屋,也未举证证实其4人符合A村B组取得宅基地的分配条件、资格。在本案中,卢某等4人能否获得征地补偿和宅基地?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卢某出生即取得A村B组成员资格,朱某因婚姻而将户口迁入该组,也取得了该组成员资格,两人的子女朱某甲、朱某乙作为家庭成员因出生取得成员资格,4人长期在A村B组生活,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不具备其他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4人为A村B组成员,应当享有与该组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利。同时,4人举证证明卢某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A村B组出具的证明亦证实该组所有土地均已征收完毕,其中包括卢某取得经营的土地。因此,卢某等4人可获得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的取得应以“户”为单位,并应当依据原有的宅基地或所有的房屋进行参照和对比,而不是以村民个人或家庭为必然对象。现卢某4人既未举证证实卢某及家庭存在宅基地或自建的房屋,亦未举证符合A村B组取得宅基地的分配条件、资格的情形,故人民法院无法认定宅基地分配的事实和基础,4人依法不符合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和条件,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宅基地的分配申请。

【拓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要建立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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