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01-09 19:50周定勇
农技服务 2022年12期
关键词:定损政策性保险公司

周定勇,左 丽

(1.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贵州 贵阳 550001;2.六盘水市畜牧水产业发展中心,贵州 六盘水 553001)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是典型的高风险产业。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转移和分散农业风险以及降低农业生产不确定性的重要保障措施[1]。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农户服务满意度,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贵州先后出台《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贵州省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为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随着贵州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不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也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完善。为完善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提供参考,通过对近年来贵州省农业产业受灾后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情况的调研,分析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

1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基本情况

1.1 理赔金额逐年增加

根据《贵州省统计年签》,“十三五”期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由2016年的6.6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6.6亿元,规模排名由全国第29位提升至第17位,保费规模年均增速20.37%,其中理赔支出由2016年的2.6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9.5亿元,年均增速47.03%。2021年保费规模18.1亿,赔款支出10.8亿。赔款增速均高于同期保费增长水平。

1.2 理赔品种不断丰富

截至目前,全省有理赔农业保险品种95个,其中,中央政策性险种11个,地方特色险种84个,贵州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均已覆盖。理赔范围涵盖粮食作物、水果、蔬菜、中药材等种植业保险,公益林、商品林等森林保险,生猪、肉牛、家禽、桑蚕、养蜂等养殖业保险以及茶叶气象指数、蔬菜目标价格、生猪目标价格、食用菌收入、鸡蛋“保险+期货”、生猪“保险+期货”等指数、收入、期货类保险。

1.3 理赔功能较好发挥

2021年,农业保险为753.63万户次农户及各类农业生产组织提供风险保障1 962.24亿元,累计向41.10万户次投保农户支付赔款10.8亿元,同比增长22.68%,较好发挥了风险补偿功能。如某县部分地区发生冰雹灾害,保险机构承保的李子种植保险向1 135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 773万元,赔款金额为保费收入的2倍,为防止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发挥了重要作用。又如肉鸡价格遭遇历年罕见低迷行情时,保险机构就承保的肉鸡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向农业经营组织和农户赔付238万元,有效降低了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2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定损取证方法有待优化

2.1.1 人工抽样估损不精准保险公司因受资金、技术、人员制约,多采用人工抽样估测的方式查勘定损,加之受农作物鲜活性、生产周期长影响,一次报险定损难以准确反映受损情况,极易造成定损面积与受灾面积不相符,致部分生产经营者不认同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影响理赔进度。有的保险公司按照受灾乡镇受灾面积的平均数进行赔款计算,未按照单户农户的实际受灾面积进行计算,导致部分农户受灾损失程度与获得赔付额度不成正比。如某乡部分村的种植户每667 m2损失比例远低于全乡平均值,但赔付时却按照全乡平均标准1 500元/667m2进行赔付,理赔金额差值为150~255元/667m2不等,导致部分群众有不满情绪。又如某县2021年因集中降雨导致该县辣椒大面积受灾,辣椒腐烂、裂果、掉果情况持续存在,但一次性保险定损不能客观准确反映实际损失情况。

2.1.2 现场核实定损缺时效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受灾理赔要按照抽样的方式确定损失率。但在具体实践中,当灾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受灾群众为减少灾害损失,往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抢收,但部分定损理赔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业务技能不精,定损不准、核赔不准,导致农户因抢收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险定损,最终影响赔偿界定,或无法及时摘除受损作物,错过最佳补种时间。如某镇6月遭受暴雨袭击,0.86万hm2辣椒遭受雨水浸泡,虽及时统计受灾信息上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要求通过2~3个月连续观察,确定农作物受灾死亡或减产程度后才能定损,最终在9月15日才完成,错过了辣椒补种时间。

2.1.3 专业勘查队伍难保障农业受灾成因多、发生频率高,具有受灾范围广、受灾时间相对集中的特点,而现有保险公司网点一般只设置至县级,每个网点的勘查队伍一般只有1~2人,一旦发生灾害,勘查队伍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所有受灾点的勘查,导致勘查时间跨度过长。以贵州规模最大、分支机构最全、人员配置最多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为例,其四级分支机构理赔岗人员仅有1~2人,专业性较强的查勘定损岗部分分支机构仅有1人。又如受强降雨影响,某县水稻受损面积0.09万hm2,涉及农户8 525户次,总赔付金额46.49万元,因受灾作物点多面广,相关勘查人员不足,导致勘查赔付工作进度缓慢,年底才完成赔付工作。

2.2 保险赔付效率有待提升

2.2.1 理赔程序繁杂耗时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恶意骗保案件缺乏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措施,为规避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普遍设置严格的内控制度,导致赔付条件苛刻、可保范围狭窄、赔付程序较繁琐,且灵活性不足,农户报险办理理赔时,从投保农户报案、勘灾定损、张榜公示,到最后完成赔付的过程,有时需要近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都得不到赔付。如某村民反映,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保险赔付,需收集3张生猪死亡图片、2张无害化处理图片,经过村级现场认证签字、上报乡级备案、乡级现场确认、填写报告单上交等程序,收集材料至少需要3~5 d;保险公司收到资料后,需根据报账程序进行报账,赔款发放时间不定,一般按批次赔付,最少也要2个月以上。

2.2.2 信息采集问题突出农业种植保险特别是水稻类保险,涉及农户数量多、范围广,保险公司难以对投保户进行全覆盖走访核实,常出现录入系统中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与实际信息不相符的情况,导致结案后大量理赔退票产生,影响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效果。如某保险公司清理后仍有退票1 229笔,涉及金额171.82万元,由于时间跨度长,将错误信息返回相关基层单位后仍不能及时得到核实反馈,造成农户未能及时领取赔款。

2.2.3 赔付周期尚不均衡种植类险种受农作物生长周期的影响,目前需要分批次逐一核算,赔付进度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年度保险已到期仍未能完成理赔工作。如部分种植业受灾需在收获时节才能完成定损,因此水稻、玉米、高粱、辣椒险种的保险期为每年10月31日到期,保险公司需在保险到期后才能启动理赔工作。

2.3 农业保险有待扩面提额

2.3.1 险种产品不全随着乡村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新增农产品品种增多,但部分地方的特色产业、支柱产业未完全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受灾后尚无法享受国家政策的保障。如某镇发展稻田鱼、梅花鹿等特色养殖,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比较常见的畜禽品种,部分特优种养业未纳入保障范围。又如某合作社养殖兔和鸭,但因在相关保险政策文件上没有兔、鸭这类险种,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承接其投保业务。

2.3.2 服务对象覆盖面窄以家庭为单位的散户仍是贵州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盈利的保险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农业保险费率和免赔率一般较高,多数农业保险只面向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且对种植规模有一定要求,难以覆盖众多农业散户。

2.3.3 理赔额度标准偏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农资价格逐年攀升,农民种养殖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大,特别是规模化的种养殖户,遭受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损失大,但按照保险公司的受灾统计口径和理赔核算方式,核算出的受灾理赔额度与投资成本和产出差距较大,理赔效果达不到农户心理预期。

2.4 应收保费较高影响理赔积极性

2.4.1 基层政策性农险保费财政补贴配套不及时部分县区财政紧张,保费配套较难,对中央、省、市级配套保费拨付不及时,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额度常处于高位运行,现金流紧张,影响保险机构资金良性流动,导致各承保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压力较大,工作开展积极性不高。

2.4.2 政策性农险农户自缴部分收回困难

大部分农户仍未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项固定成本,不愿缴纳保费中自身应承担的部分,或存在投机心理,投保时为节约成本,隐瞒投保数量,不足额承保情况时有发生。另外,按照贵州省之前在脱贫攻坚期间的实施方案要求,要在农户自缴保费困难的情况下先行出单,足额保障承保,造成部分保险机构应收保费余额持续高企,农业保险风险从承保端向理赔端传导,很大程度影响了保险机构开展理赔的积极性。

3 完善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理赔工作的对策

3.1 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

改变“宽进严出”经营思路,规范前端销售行为,承保端收集更加详尽完备的资料,简化赔案处理内部流转环节,减少理赔所需手续资料。增加现场理赔查勘人员配置、优化理赔队伍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理赔人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水平。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引入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强化服务供给。推进前沿信息技术在理赔服务中的运用,推广无人机勘查、自动核赔等,推动理赔更简单、更便捷、更智能化。

3.2 加强理赔服务质量监督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出台和完善《贵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施意见》《贵州省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科学、透明地释义农业保险条款,通过出台规章制度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认定、涉及投诉未尽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等监管要求。加强保险公司理赔管控监管;审核理赔管控流程的合理性;加大对协议赔付、赔款未发放到户等侵害农户合法利益的理赔行为查处力度。

3.3 强化扶持政策配套

探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免除经营种植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所得税,对其他涉农保险的营业税等采取征缴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返还。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给予减免,降低经营主体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费支付能力[2]。同时,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补贴范围和力度,政府应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补贴[3],探索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建立保费补贴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保险机构运营压力。

3.4 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

根据各地实际,针对重点发展的农业项目和特色农产品开发新险种。在原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种类和产品的基础上实现提档升级[4],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不同农户需求的“基本险+附加险”产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农户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银保产品。加快推进农产品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创新型产品,积极开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建立覆盖大宗农作物生产成本的“基本险+大灾险(补充险)+商业险”三级保障体系和特色农产品保险“基本险+商业险”保障模式,扩宽涉农保险覆盖面。

3.5 加强保险知识普及宣传

引导农户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认识农业保险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引导农户重视投保环节,在订立合同时遵循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注意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内容,避免发生纠纷。引导农户了解保险理赔流程以及理赔环节注意事项,正确对待必要索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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