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堂,胡文萍
(1.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大理分院,云南 大理 671000;2.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云南 昆明 650051)
近年来云南省开展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林业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场、个人集体租赁转让的林地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在对各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中,按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对防护林中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亚林种进行区划时,出现了无法区划的尴尬问题。因而进一步探讨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划分标准实属必要。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1)流程≥500 km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干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2)流程<500 km的河流,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 000 m以内,小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 m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4)雪线以下500 m和冰川外围2 km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5)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1)坡度≥36°,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2)坡度虽<36°,但因土壤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难以恢复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土壤侵蚀严重的地区、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的地段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4)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 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5)常发生雪崩的高山林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水源涵养林的5条划分标准,目的在于把其所指的水源与一般工农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加以区分。尽管河流、湖泊、水库可以是工农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源,但与水源涵养林的水源是不同的,因此,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 m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是否划为水源涵养林,这些狭窄镶边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能否起到涵养水源的作用,均值得研究。本研究认为只有江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区才是水源涵养林的水源。而江河干、支流两岸山地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对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的作用极其有限。所以水源涵养林是江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区内以涵养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余江河中、下游,湖泊、水库以及饮用水源周围山岭、平地均与水源涵养林无关,不应纳入水源涵养林的经营范畴;而水土保持林是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持与恢复土壤肥力为主要目的,应纳入水土保持林的经营范畴。
涵养水源是水源涵养林的主要功能,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是水土保持林的主要功能。因为致使河流、湖泊、水库淤塞的泥沙是水土流失的后果,虽然水源涵养林也保持水土,但正如用材林具有防护和其他生态效应,防护林也可生产木材,只是各有主次,不应混同。
《细则》中对于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这两个相近亚林种的地域和主要功能等方面混淆不清,划分标准中有部分彼此交叉重叠的地方,致使在实际应用时难以掌握,造成混乱。《细则》中关于水土保持林划分标准规定“坡度≥36°,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划为水土保持林,并将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 m范围内、地质结构疏松、石质山区沟坡、岩石裸露、土壤瘠薄、土壤侵蚀严重、采伐后生态难以恢复或更新、常发生雪崩的高山林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作为划分水土保持林的标准,所有标准均无地域限制,可在全省范围内大面积的山地上出现,因而在地域上与水源涵养林重叠,造成两个亚林种划分上的混乱,给林业区划、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等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在实际工作中应划为水源涵养林的划成水土保持林,应划水土保持林的划成水源涵养林。比如,永平县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把澜沧江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所有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皆划为水源涵养林,不管“坡度≥36°”和“分水岭两侧各300 m范围”。皆因这两个亚林种划分标准不够严谨,执行过程中各执一端所致。由此探讨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划分标准就是要把两者区别开来。
水源涵养林应在江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发源地汇水区内,其土地利用特点是以林业用地为主的地区。水土保持林则是在上述水源区之外的地区,其土地利用特点是在农、牧、林业综合发展地区,林业用地比重一般小于水源涵养林区。不排除某些河流发源地汇水区虽然是水源涵养林区,但因人口密度较大,又是农、牧、林业综合发展地区及江河泥沙主要来源的水土流失区,经营水源涵养林不能维持当地群众的生活,就只能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和农田防护工程治理措施,因地制宜地经营水土保持林。同时也应尽量经营相当面积的水源涵养林,并与水土保持林相得益彰,方可获取较好的防护效益。
水源涵养林是江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游发源地汇水区内以涵养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而《细则》将江河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划分为水源涵养林,其中也包括江河下游与中游的山地,也就是说沿江河两岸从发源地到入海口的镶边地带划为水源涵养林,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一般除江河上游发源地汇水区外,江河两岸即便是丘陵山区常有狭窄的台地和河滩地,均为工农业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特别是江河下游与中游地区更是如此。这类地区林种繁多,如将其皆划为水源涵养林,显然是不现实的。
除位于江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发源地汇水区内的湖泊和水库周围外(不限于平地1 000 m与250 m以内或第一层山脊以内),其他下游和中游的湖泊与水库即便是工农业生产与居民供水水源,均与水源涵养林无关。在干流与主要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既不在水源地,也不具备形成水源涵养林的生境,因而涵养水源的功能有限。对于不依附于江河自成水系的湖泊与大、中型水库,其周围及汇水区内的主要河流、重要支流上游发源地均应划为水源涵养林。
《细则》中将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也纳入水源涵养林的经营范畴是不妥的。如井水与泉水来源于地下水且水源通常较远,在其周围划水源涵养林,并不能达到涵养水源的目的,只是减少井水与泉水的蒸发,若其周围树木太多,大量蒸腾水分,反而降低地下水水位,需慎重考虑。
《细则》中的水土保持林定义以及5条区划条件内容,必然与水源涵养林在地域上交错重叠。实际上;坡度<36°的区域正是坡耕地与牧地比较集中且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区域。再者水源涵养林中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有可能坡度≥36°,也可能存在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 m范围、地质结构疏松、石质山区沟坡、岩石裸露、土壤瘠薄、土壤侵蚀严重、采伐后生态难以恢复或更新、常发生雪崩的高山林区。
综上所述,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划分首先要将其区域范围加以明确界定,有利于今后实际工作的开展。
水源涵养林的主要功能是涵养水源、调节区域水分循环、截留降水、改善水文状况,阻滞并吸收地表径流,增加并调节江河水量。经营目的是涵养水源。水源涵养林主要有滞洪和蓄洪、枯水期水源调节、改善和净化水质等3大功能。
水土保持林的主要功能是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经营目的是防护作用,主要是控制水土流失,即水力土壤侵蚀,也包括重力侵蚀及所形成的泥石流。水土保持林的作用是使地表土壤免受水力与重力侵蚀之害,是随着水土保持科学与实践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自身特点,在涵养水源方面的作用远不能与水源涵养林相提并论。
水源涵养林的水源区域从古至今很少遭到人为破坏,从林分起源上看多为天然林,而水土保持林区域人为活动频繁,原生植被被破坏后,为防止水土流失多为人工营造的林分。所以水源涵养林的林分起源多为天然而水土保持林的林分起源多为人工。
水源涵养林的林分结构为大面积多树种、多层次的异龄复层林。水土保持林则多为带状、丛状或小块状的分散林片,林层为单层林。
Ⅰ级保护林地中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含流程1 000 km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林地中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亚林种就是水源涵养林。Ⅱ级保护林地中云南省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亚林种就是水土保持林。
1)关于水源涵养林划分标准的讨论实质在于如何将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划分标准妥善加以区分。
2)水源涵养林应是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水源汇水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而不应将江河两岸、湖泊和水库周围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 m以内狭窄范围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划入。
3)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划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主要目的”不应混为一谈。
4)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划分标准中应避免把地貌因素、土壤侵蚀等条件与地域分布条件交叉重合,造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模棱两可。
5)划分水源涵养林时应注意土地利用方面的特点。一般水源涵养林区应是林业用地为主的区域。
各种不同用途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均具有某些共同的功能和属性,因而在划分林种时也只能求异存同。在探讨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的划分标准时应偏重于实际应用方面,由于林种划分标准属于技术规程范畴,要求准确适用,有些观点在林学理论中难免会有机械割裂之嫌,但是为了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便于掌握,避免混淆不清之弊,要求划分标准尽量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