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媛,王静,耿露,杨晓群,刘甜甜
(1.陕西省技术转移中心,西安710077;2.陕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西安710054)
据统计,我国科研经费投入(R&D)总量高居世界第二位,专利申报量列世界第一位,但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率偏低,成果产业化更低,远低于发达国家普遍水平,成果沉寂于实验室,不能与市场对接,无法转化为生产力,科研投入和科技资源存在巨大浪费。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通过专利、成果进行交易、推介、入股、质押等领域,造成创业者忙于奔波市场和融资,无暇科研和管理;规上企业欲引入创新成果,却碍于风险,瞻前顾后。众所周知,科技成果产出是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的核心组成部分,可以激励和保护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是有效实施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的关键环节。
2016年6月,科学技术部令第17 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为第三方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提供了机遇和挑战。然而,初期以市场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评价快速铺开,获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第一,评价相关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评价机构资质标准不明。
①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提及科技成果评价,但未对此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例如,虽然《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等规章较为系统地规定了评价相关问题,但内容粗糙,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所以,目前科技成果评价开展的基础和保障是缺失的,体现为一方面没有赋予科技成果评价法律地位并提供相关规则的细化指引。另一方面没有规定科技成果评价的强制实施。这都导致评价是临时性的工作或者活动,不是科技活动的法定程序,评价机构应有的地位没有得到正视。
②评价机构资质标准不明。科技成果鉴定的28年使得成果完成方已经形成了对官方评价机构信任的惯性,故而使得变更后的科技成果评价实施主体在短时间内难以拥有更高的公信力。《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于评价机构的资格作出了解释,但各方社会主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承担和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当前并不明晰。而资质不明,也往往影响评价中责任的承担。因为评价结论有时关乎成果的转移转化,很可能直接与相关主体的利益挂钩,因此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
第二,评价方式陈旧,评价范围具有局限性。
目前采用的评价方式依然是与传统鉴定基本相同的以专家为最重要砝码开展的评价方式,可实操的评价理论和相关评价标准并没有较大发展。截至目前,已评价的项目大都是奔着“报奖”,其“受众”为科技管理部门,同样的评价方式,不同的评价实施主体,“第三方”是否被认可是个门槛问题。另外,我国评价范围具有局限性。从科技成果类别的角度来讲,目前的评价在原来鉴定的基础上,拓宽了被评价应用技术成果的覆盖面,不再囿于科技计划内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且增加了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类别。但仍不全面,对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及科技发明类成果的评价仍处于空白(现在已经对基础理论类研究成果的评价进行了相应补充,处于试行阶段)。再者,从评价时段来讲,无论是鉴定还是评价,都属于事后评价,考虑到技术风险以及成果应用现状等因素,对成熟度、创新程度不高的应用技术成果等不组织评价,导致这方面有评价要求的成果投之无门。另外,科技成果评价程序缺乏监督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科技成果评价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外部监督则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监督。现行的内外部监督规定上比较粗糙,几乎没有可操作性,这会让评价过程缺乏一定保障,从而降低公信力,使得评价结果真实有效性和可信度降低。
第三,评价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性,评价专家领域涵盖范围有限。
科技成果评价不单单是针对科技成果的综合评审活动,其本身也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评价相关理论研究、评价设计、评价实操等方面讲,现在缺乏专业的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往往都是靠经验试水,尤其是评价专家领域涵盖范围有限,法律责任不明确,评价目的多样化的背景要求下,仅仅是技术专家和经济审计专家已显局限,投资、融资和市场发展等方面专家亟待补给。再者,成果专业领域庞杂,没有形成稳定的专家资源,仅就自身了解或在申请评价单位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遴选专家,形成的评价专家组只是临时性组织,所以存在评价违规风险。
第四,评价目的不明晰,对成果转移转化引导作用弱。
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和主体已悄然变化。目前,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科技成果的来源不再只是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企业自选课题、项目的数量正逐步增多,在竞争性领域的科技开发、科研投入日趋增大,故而其评价目的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不限于对成果价值、技术水平的判别,也增加了宣传推广、转让转化、贷款融资等目的。单一的评价目的,过分简单、抽象的评价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科技成果评价目的的多样化要求。目的导向结果,目前单一的评价结论在科技奖励或项目管理当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成果转移转化关联很小,无法给报告“受众”提供更多参考价值。另外,成果评价与成果定价是区别还是联合也值得思索,因为科技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其技术价值与经济价值具有相互关系,在技术交易这个评价目的的要求下,就显现出价格评估的缺位,导致交易价格难确定,后期合作方成功转化存在交易隐患,这是此类评价的缺失。
第五,评价定量指标不全面、不具体,且无等级对应。
现行的评价指标主要有80%就技术而谈,20%言及效益,并未涉及风险层面,且技术稳定性、生态效益等方面都未涉及。对指标的解释以及区间划分都不够具体,如技术创新程度提到的“自主创新技术在总体技术中的比重”,但并未就比重和比例进行划分说明;经济效益仅仅用“显著”“明显”等词区分,并未就投入产出比、占市场份额等具象参数进行说明等,这些情况都只是对指标含义的抽象解释和简单划分。这只是浅层次的定量,主观判断成分较大,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再者,评价各项指标权重后的总分也仅仅只是一个分数,并无成果水平或价值方面的等级对应,与评价结论没有建立关联。
第一,评价工作不完全独立。
现行评价仍拖着鉴定的影子,目前中心评价业务不收费,在评价过程中委托方与成果完成单位没有严格区分和独立开来,虽由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和主持评价工作,但会有成果完成单位的权威影响,以及多数情况下评价专家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的利益投射,故而不能完全确保评价专家的坦诚度和专业性。
第二,评价门槛难把握。
成果评价是成果转化的关口之一,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所以,具备各方面发展要求、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应当是评价工作的重心所在,而一般性成果的评价意义是有待商榷的。现行的评价工作,对于良莠不齐的各种科技成果,没有定性定量的初始判别和筛选标准,很难保证评价的质量和价值。
第三,评价材料缺乏科学指导,且可信性缺乏验证。
对于不同类成果,需提供相应评价材料,对于材料类目、制式模板都欠缺更专业的指导。除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第三方依据,成果的其他技术参数、经济数据等都是成果完成单位一家之言,没有完备的考察和验证路径环节,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更有甚者,由于相应配套管理措施的缺失,用户证明等部分成果评价依据可信与否也未可知。
第四,评价过程短暂,影响评价深度和全面性。
目前评价多以会议形式开展,专家接触到成果内容,只有听取报告、审阅评价材料的短短几个小时,缺少会前了解的各项环节,较难达到全面且客观的评价效果。
第五,成果评价并未完全参与到成果转化中。
评价是以评价报告的出具告一段落的,但这并不是这项科技服务工作的终点。目前的评价仍是座孤岛,没有更进一步与“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立联系,缺乏评价的后续跟踪服务,未形成完备的成果信息管理和数据服务系统。这在某种程度上隐藏和淡化了评价本身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能够具备和产生的功能和影响。
尤其是作为评价需求方的企业,其逐渐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其评价需求日益增长,故而在成果评价要求、方式和内容等方面都应当有一定自主权。那么在制定评价规范时,应当强化评价各方主体的参与程度,结合扎实的评价技术理论研究和实际的市场需求进行针对性考量。
在评价开展阶段充分积累经验之后探索并制定“科技成果评价及科技成果管理法”等,建立起一套科技成果评价法律体系,将评价工作进一步纳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当中,使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同时,保证评价的效力并强化评价结果的严肃和公正。法律层面的明确将会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地位,迅速建立并打开科技成果评价市场。
出台评价机构的资质标准(这是激活科技成果评价市场的前提),明确哪些社会主体可以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以此确保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同时为相关社会主体投身科技成果评价市场提供明确预期;出台评价从业人员的资质标准,有必要的话,可通过相应考试以获得从业资格认证,实现评价从业人员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职业化;出台“科技成果评价条例”,可以整合已出台的各种规章规范,完善和加深评价技术理论研究,不断细化评价程序等方面,为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直接的行为依据;建立专家遴选制度、信用制度、回避制度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建立并共享包含同行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投资、融资和市场发展等方面专家的数据库,最大可能地保证前期专家对成果了解的全面性、过程中评价的客观性以及保持在后期完成单位依据评价结论进行成果整改等阶段延伸的专家咨询,稳定和提高评价过程中专家这一重要砝码的水平和价值;理顺监督程序,对各主体之间的内部监督进行规范,同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规范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包括公开评价具体实操,在不侵权、不泄密的情况下公开评价结果,允许对其进行评议和质疑等。
评价结果可用于改进和优化成果内容,推广先进经验等。具体而言,一是在委托方、完成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助力评价工作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其他成果相关方以必要学习和参考;二是评价机构、委托方有责任督促其落实评价整改建议,改善成果管理等;三是建立科技成果大数据和评价信息交流平台,联合必要“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制定信息采集规范,促使资源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可以制定成果评价后相关跟踪指标,为成果的转移转化提供数据基础;四是成果动向追踪了解,在必要时提供进一步科技服务等。
总之,在科技创新背景下,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以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