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政治的双重逻辑:庄园所有权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

2023-01-09 03:38包大为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9期
关键词:领主所有权庄园

□ 楼 艳 包大为

作者楼艳,浙江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副教授;包大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杭州 310058)

内容提要 庄园所有权是用以描述封建社会早期大土地所有关系的重要历史概念。在经济层面,随着农业技术革新、人口增长和奴隶社会共同体的瓦解,庄园所有权成为了自给自足的封建私产的最初形式,并且支撑着新兴封建贵族的政治权力。在政治层面,蛮族入侵、地域战争和改朝换代又催生了一批通过军功封赏而进入庄园主阶层的群体。庄园所有权从一开始就通过封建依附层级成为了联结早期封建政治和经济的重要纽带,并且成为早期封建政治权力得以展开的重要基石。但是,当分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以及商品经济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而复苏,庄园所有权所对应的经济交往愈发缩小。而中央集权对于战争、地方行政、司法和税收的控制诉求,也逐渐激化了庄园主阶层和封建权威之间的矛盾。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物质和人口的解放,最终促使着庄园所有权及其政治依附体系走向了自我扬弃。

封建社会在内的古代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不仅是知识考古学的对象,更是现代人理解当代文明的一个视角。在近代的历史阐述和言说中,不乏“古是今非”者,将古代社会构想为理想社会的朴素样态,也不乏“今是昨非”者,否定了古代社会所蕴含的一切积极历史因素。然而,不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都是以历史的主观解读来实现特定的当代理论意图,既无法呈现出人类文明历史变迁的真实轨迹,也无法提供通达历史的科学道路。唯物史观是把握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方法论,也是正确理解各种历史现象的思维方法,不仅要求从经济基础的层面分析古代社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更要求对这些特点的社会关系进行政治经济学的解读。封建社会的所有权在传统政治史学和政治哲学中通常被视为处于完整的商品导向的财产关系,本应作为在封建时代历史阶段的剖面当中被精确考察其法权现象背后的生产机制的“标本”,却始终受到来自近代的市场观念和商品观念的“感染”,由此导致对作为历史现象的封建地权、所有权和政治观念的认识过于“现代中心主义”。在沃格林看来,中世纪的政治权威虽然是“凌驾于臣民之上的”,但是却在法律秩序的执行中“显现自身”,而“臣民间的私人关系来源于市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威”,亦即“臣民能运用他们各自的所有权,表现为买、卖、赠予等,在彼此间进行交易”。这使得沃格林的最终结论是如果“抛开财产权的封建结构”,封建时代的财产所有者“组成的社会和他们的交易关系”则成为中世纪法学理论的核心。①如果将沃格林的这个单纯针对法权现象的历史分析作为事实,就将否认封建社会所有权本身在不同发展阶段与生产关系中的特点。在封建社会早期,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和交易面临着诸多制约,这并不是因为所有权涉及到古罗马式的关于要式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而是因为封建所有权一开始就具有的政治性和军事性。与市场和法律紧密相关的所有权现象直至中世纪晚期才开始成为普遍现象。

一、基本形态:战争、人口和封建农业生产的兴起

马克思认为,“封建所有制像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一种共同体为基础的。但是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与古典古代的共同体相对立的奴隶,而是小农奴”。②这个判断指涉特殊利益与抽象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即从分散的个体及其特殊利益取代了原始共同体。这一过程开始于奴隶社会土地所有权的瓦解,其不完整的部落形态,即以血缘维系的公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分离,在以政治权力层级维系的封建所有权中被扬弃了。这种新的所有权现象及其社会结构与早期罗马城邦有着本质区别。后者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域”,而封建社会的起点则是乡村——“地旷人稀,居住分散,而征服者也没有使人口大量增加”。③事实上,从1世纪到3世纪,罗马帝国基于奴隶制的城市文明和政治的瓦解,也为更为私人化的集中地产做好了政治上的准备。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的内战“基本上是一场反对一小群家族统治的战斗,其目的在于改造国家的结构”。④但是到了3世纪,由于蛮族入侵,以及更为重要的是封建地产的崛起,使得更多的人口作为佃农和隶农被固定于土地上。因此由于“海路陆路不安全”而导致的“商业凋零”,以及由于“工商业不振”而导致的“农业资本剥夺”“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和“税制紊乱”只是早期封建地权崛起所带来的自然经济表象。在广袤的、农奴众多的自然经济单位——庄园或领地,其自给自足的物质关系加之相对独立的领主司法权威,已经使得奴隶社会的工商业、城市经济成为一种冗余。同时,由于新兴的封建地主通过租佃关系和领主所有权强夺了大量曾经活跃于城市和公地的平民人口,外敌入侵时罗马帝国“不得不求之于那些种地人”,即贫农和农村无产者,以至于曾经主要由奴隶主贵族所构成的军队成为了一支“农民军队”。⑤甚至不得不将垦殖的蛮族充当士兵,使得罗马帝国“好像一个硬壳,包藏着柔软的核”。⑥

当奴隶制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开始向庄园所有制转变,其他因素,如人口、军事、法律、政治和外交的剧变则不可避免。在中国,大夫阶层在权力斗争中对奴隶贵族的胜利,使得土地所有权封建化在一开始就得到了政治权威的庇护。从西周以来的奴隶制度中,井田制扮演着奴隶制国家权力的物质基础。分封制之下的奴隶贵族一旦停止了土地要素的自发流动,“敛租的欲望”也就始终受到固定田界的限制。⑦但是,随着人口增加和战争对农业生产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效率低下的井田制和奴隶制就成为了改革的对象。井田制、轮作制等古老生产方式,到了春秋时期已经无法适应金属农具之普及和水利状况改善的客观条件,更无法满足新兴私有者对于流动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的需求。因此,最初发生于晋国的“作爰田”制度⑧,直至商鞅变法,井田制的根基被动摇了,古老的易田制也被终止了,庶人“自爰其居,不复易居”,取而代之的是“名田制”,亦即以爵位为基础的授田制。土地所有权被非血缘性的等级所政治化了。

在朝代更替、对外战争中的军功封赏,又创造了一批首先依附于封建等级政治的土地所有者,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所有权迅速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欧洲,“封建制度决不是现成地”由蛮族从日耳曼地区搬到意大利、高卢和西班牙的,封建所有权的等级秩序一方面“起源于征服者在进行征服时军队的战时组织”,另一方面是“在征服之后,由于征服者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真正的封建制度。⑨在中国,相对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政权很早就得到建立,封建制度在新的中央帝国的官僚制度的庇护下很快得到发展。为了应对建国初期的战乱所导致的人口减少、农业生产颓败,以封建等级划分标准的食邑制度在公元前2世纪的汉初就被较为完整地建立,新的地主阶级以爵位和军功作为获得所有权的渠道,得以迅速在集中的土地组织起农业生产,这也为两汉直至魏晋愈发强大的庄园政治经济权力埋下伏笔。例如,在《高帝五年诏》中规定,因为战争而滞留关中的旧诸侯贵族和未落户籍的平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汉初在政策上允许自卖为奴的人,“皆免为庶人”,又确保了自由成为依附性佃农的人口来源。另外,汉初高帝时又下诏,令“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这使得食邑制度一开始的等级限制被降低,从而通过制度人为创造了一批食邑一方的地方豪强或大地主。毕竟“汉制一般而言,只有列侯、关内侯方有食邑,然而,西汉初年,非侯食邑者也有”。⑩

马克思所说的“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即“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⑪,在封建社会早期主要体现为以政治权力为核心的所有权现象,这种所有权现象又集中体现于庄园经济在封建社会早期举足轻重的地位。“庄园”作为一种有着清晰边界的空间,在地理上主要体现为由守备森严的坞堡、院前所隔离的区域;在政治上体现为庄园所有者或领主本身所具有的爵位,以及其所掌握的武装力量所能控制的区域;在经济上体现为以“隶农和佃农/庄园领主/上一层级贵族”三个层次的纳贡体系,就庄园本身而言是自给自足的,对城市依赖性极低。可以说,庄园所有权是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司法乃至军事权的综合体,是封建社会前期最为集中和强大的经济制度。财富和权力结合并集中于庄园主,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原因。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封建的农奴制和佃农制的稳固,使得获得部分自由的农奴和佃农得以保留部分劳动成果,由此激发了生产力的提高和剩余产品的快速积累。起初由于仅在契约意义上保佑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在奴隶制国家权力和法律执行濒临瓦解的阶段,快速分化为极易破产和佃农化的小地主和积累更多地产和人口的大地主。新的生产关系和蛮族入侵的客观条件促使新兴的大地主阶级出于理性选择最为稳定的财富收入模式,即远离动荡的城市和抽象的作为法权的所有权,转而以直接组织武装力量和庄园司法制度来维持自给自足的经济体。而金属农具的普及和奴隶制的瓦解客观上也为庄园式的自然经济的自我维持提供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条件。当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庄园所有权一开始不得不说是地主阶级出于对战乱中的灾祸之畏惧的选择。一方面,奴隶社会晚期的社会乱象,如国家官僚机构的涣散和治安力量的无能、蛮族入侵和匪徒四起,不仅制造了拥兵自重的地方政治力量,更导致了一切文明成果和财富都显得颇为脆弱。当查士丁尼去世,富人为他们的财产而惶恐,穷人为他们的生命而担心。⑫地主阶级不得不尽快找到自我保护的政治力量,或是通过贡献财物、人口来获得上级政治权力的保护,或是自己缔造城堡和组织武装。

西欧庄园制度的产生与蛮族的快速封建化有着密切联系。日尔曼人占领罗马人土地之后,通过“抽签方法来分配给日耳曼王国中服兵役者”,并且确保他们世代豁免赋税,以武力为后盾创造了以日耳曼人为主体的庄园主群体。罗马人的庄园经济在蛮族统治的政治巨变中基本没有受到大的冲击,罗马庄园主在成为日耳曼王国的重要赋税、人口乃至官僚机构来源的情况下,不仅能够独善其身,更在流民四起的乱世聚攒了更多的庄园地产。这种初具庄园经济形态的封建所有权中,日耳曼传统和罗马庄园制度产生了融合,虽然日尔曼人对封建庄园的管理不如罗马地主熟悉,但是其对奴役状况的管理相比罗马人要宽松的多。原先由罗马人所建立的庄园成为了新的蛮族王国的财富来源。“罗马国库所属的富饶庄园,都被意大利、高卢、西班牙和非洲的日耳曼国王所占有,在非洲,这些庄园构成了汪达尔王国的全部省份”。⑬同样的情况几乎以相同的历史逻辑出现在了中国。汉朝新立就颁布了政令,一方面赐予武士阶层上层大量的田产,使其在和平时期能够成为新的地主阶级;另一方面则通过赐予地方地主豪强等级权力,将其纳入新王朝的权力等级秩序当中。在汉六年十月的诏书中规定:“天下既安,豪桀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尽图其功”(《汉书》卷一),就体现了两汉时期看似与中央政府激烈对立的“豪桀”阶层在本质上与封建王权的一致性。这些经济属性接近庄园制度的“所有者”,虽然因为政治立场的摇摆而可能造成对中央权威的威胁,但是其所掌握的财富、农业生产和人口却是封建社会早期的中央政权不得不依赖的地方权威。而在《高帝五年诏》中关于“所有军吏皆被赐予第五等爵之大夫”的规定,则是类似于日耳曼王国通过“抽签”为日耳曼武士封赏土地的措施。因为“根据汉的军法规定,五顷(500亩)的土地和25亩的住宅地”将被同时授予这些获得爵位的军功人员。假定该诏书得到完全实行,加之汉朝建国时的60万军吏数量,则将形成占有汉初全国耕地总量“40%的军功受益阶层”⑭,这个阶层不得不说是封建政权最为强大的财政、军事保障。

二、蜕变:从义务-庇护体系到中央-地方矛盾

集体式自然经济的庄宅(Oikos)作为一种新的“成熟的政治团体”成为了新的政治制度所必须依赖的生产单位。因此,看似分散于各个权力等级环节的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实际上通过从下至上的纳贡体系、从上至下的庇护体系被联系在一起。对于得到爵位和领主地位的庄园所有者而言,其义务就是“缴纳固定配额的实体纳贡”或提供服务,以供“君主餐桌或军事当局需要”,而对于庄园所有者所支配的隶农、家臣和佃农而言,他们的义务则是“必须付出固定的个人劳力”,服从调兵役和工匠。这些政治附庸式的提供财货和劳务的义务最终目的“是为了团体的、自给自足的集体经济”⑮,而非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因而在此意义上,庄园所有权虽然是一种政治现象,其属性仍然是由分工和需求所构造的生产关系,亦即本质上的经济关系和需求体系,只不过封建等级和依附关系是确保这种经济关系和需求体系的必要外在条件。布洛赫认为,庄园领主权在一开始的确是通过附庸臣服而得来的等级权力,但是在得到爵位之后就变成了获利的源泉,最初作为封建政治运作的基层形式则被转变为获利之源。在庄园制度中,虽然以领主为核心的如同“三明治”的权力依附关系始终非常突出,但是“经济因素具有头等重要性”。

庄园所有权的源头也许是政治性的,其表现方式也与权力等级紧密相连,但是其实质却是经济性的。韦伯所分析的庄园制度的多重源头,分别对应了封建社会产生过程中的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其中包括氏族和军事团体的酋长制度的封建化、武士阶级的分化、无武装的氏族和群体对主人的主动投靠、庄园领主的封建土地拓垦、巫术性卡理斯玛和贸易。⑯然而,这只是对推动庄园经济产生的多重要素进行并列式的分析,并没有将政治性与经济性进行区分。事实上,在韦伯的理论中,“领主处分权”——作为庄园制度之所有权和政治权力的综合体现,其内涵明确反映了封建所有权的政治支配性与经济性的结合。韦伯认为,庄园制度的“经济中介”是扩大了的家庭家计,亦即庄园家计,而单纯研究历史现象的人们则偏向于将领主处分权视为单一的政治力量,而不是“封建社会前期自然经济与等级特权的结合”。以领主处分权为表象的庄园所有权的物质利益的内核——私有制的必然理性趋向,在历史上几乎处处显示着与附庸义务之间的冲突,并且在东西方呈现着殊途同归的政治经济结果。

在西方,庄园所有权——“对上”构成了阻碍税收、兵源增长的力量,“对下”形成了执掌司法权力的割据势力。自从罗马帝国的“普遍性权威”瓦解,以庄园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等级特权为政治经济支持的领主处分权,实际上已经将其统辖的区域转变为“私人王国”,不仅对抗着国家层面的政治和法律,也对抗着力图渗透自然经济的城市商品经济。欧洲封建庄园的领主处分权包括了土地占有权、人身占有权和司法占有权三个方面。其中,豁免权将国家政治权力限制于庄园制度地域之外,而司法占有权则赋予领主干涉公众法庭的权力。同时,由于庄园领主和司法领主管辖区的确立,法律上的承租人必须接受领主司法权的支配,而庄园内不自由的人口则必须完全接受领主绝对自由的处分权。⑰这种割据一方(尽管范围可能只是几个村落)的庄园所有权在起初还具有一定的正义性和进步意义,因为处于晚期的奴隶贵族的帝国,除了国都和几个重要城市之外的区域已然成为了任由官吏、蛮族和贵族蹂躏的“自然状态”的区域。例如在东罗马帝国,“很难说究竟是统治阶级对一切经济和道德法则的藐视,还是中下阶级的无可救药的愚昧无知状态,构成拜占庭帝国使人痛心的景象,政府横征暴敛,军纪涣散”⑱。而在这种情况下庄园成了大量自由民、农奴和隶农的最好庇护。因此,到了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农奴制已经广泛流行,大量的人口集中于拥有领主处分权和武装力量的庄园。除了在山区,实际上已无自由农。即使是属于租户阶层的农民,其生存状况也与农奴没有根本的区别。即使在边境省份,成千累万的隶农(边境农民),虽然其身分和状况接近农奴,但是负担的捐税较轻。⑲当奴隶社会崩塌的废墟上坚实的封建新政权尚未得到建立和完善,庄园主们已经组织起了那个时代生产关系的实质形式,并积累了封建社会最初的剩余产品和财富。以至于封建君主意识到分散于广大农村的庄园所有者所拥有的、难以消灭的政治经济力量时,已经不得不将税收、军事、司法和政治权力的实现建立于庄园所有者在过去一两个世纪所建立起来的地权秩序当中。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很晚才被建立的欧洲,高度集中的封建有产者能够长期在对抗国家政治权威的斗争中强化其封闭的力量。在政治力量尚未薄弱的封建社会早期,如查士丁尼时代,由于国家的征兵和征税有赖于“大土地所有者”向其臣民代行职权,庄园所有者们由此染指国家行政权而成为了“支配阶级”。对于劳动人民而言,发展了的庄园所有权则意味着盘剥和暴力,例如法兰克国家的庄园经济,无数“加洛林时期的官方文献”已对豪强欺凌穷人发出感慨。这些豪强并不是要通过暴力和“公共权力”剥夺穷人、寡妇和破产农民的土地,因为“没有劳动力耕耘的土地是没有价值的”,他们需要的是“获得对小生产者及其土地的权力”⑳。这种附庸于上层权力,又对下进行支配的庄园所有权的发展,一方面体现了欧洲早期封建国家的官僚制度由于无法跟上封建经济的发展,不得不依靠庄园领主的所有权来实现国家的部分功能;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庄园领主在封建国家的虚弱的权力体系中获得了莫大的地域性权威,成为了“封建地区的首长”。而在封建政治经济发展更为滞后的东欧,直至近代,地主支配者仍然能够通过强化其支配权,而将其治下的民众农奴化。㉑

在东方,掌握庄园所有权的“豪强”——“对上”成为了影响中央集权乃至国家统一的地方势力,“对下”成为了剥削百姓、操纵地方政治的强大力量。在封建化较晚的日本,中央政权始终受到幕府和地方军阀分化,其庄园所有权与军事权力紧密结合,形成了10世纪之后的“俸禄封建制”。日本的“有形庄园”被扩大至无形的军事支配权所管辖的范围:将军通过其幕府的协作,“按米产量估计土地价值,再将土地作为俸禄赐给大名,大名再将之分赐给属下的武士。”㉒在这种世袭的封地秩序中,不同层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并提供军事服务,而其拥有的人口和土地则紧密结合为农奴制,劳动者只是连姓都没有的、被支配的劳动力。而在封建化进程几乎领先全球的中国,虽然中央集权在两汉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固,但是庄园领主——两汉和魏晋时期的“强宗大族”仍然是中央政权又依赖又排斥的矛盾性力量。从公元前2世纪直至公元6世纪始终积聚力量的庄园主阶级,虽然在早期仍然拥有大量奴隶,但是其本质却已经转变为以大量土地财产为依托的地域性封建统治体系。正所谓“郡国往往有豪杰”“郡国豪强处处各有”“街闾各有豪侠”(《汉书》卷九二·《游侠传》)。如关中田氏、安陵/新丰杜氏、颖川原氏等封建领主即使在服从中央政权的官僚力量极为强大的汉武帝时期仍然敢于“鱼肉百姓、武断乡闾、扰乱吏治、招纳亡命”。㉓相比同一发展阶段的欧洲,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的庄园所有权则更体现了与等级权力合作的主动性,或者说主动选择依附某一派系政治势力的庄园主阶级在政权更迭的斗争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两汉时期庄园主的构成来源则对此有着明确印证。学者认为两汉的豪强有四个来源,一是六国旧贵族,即“旧姓豪强”,如齐国田氏、楚国屈氏等;二是六国的地方暴富的农民和商人,如蜀郡卓氏、宣曲任氏㉔;三是随着新王朝建立而得到封建权力,并随后豪强化的新贵,如萧何、田蚡、灌夫;四是豪强化的上层地主,大多都长期成为乡里之吏,因而被称为仓氏、庾氏(即时代掌管仓库等职务的称呼)。㉕

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和佃农劳作的生产效率赋予了庄园所有权源源不断的自我持存的实力。庄园所有权之所以能够出于其经济内核而成为典型的政治现象,主要就在于封建等级制度所塑造的强权实质上成为了奴隶社会法律制度之后的新的“法”,一种色拉叙马霍斯意义上的强者的正义和法。正如马克思所说:“强权也是一种法权,而且强者的法权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㉖国王和皇帝作为拥有最高强权和法的所有者,实质上行驶着其统治范围内的支配权和司法权,其政治权力的全部内容与其所有权是统一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对中央集权之下完美状态的君主所有权的描述。君主以下的各个等级的政治权力及其支配范围,不过是对君主所有权的分有,而庄园所有权是这种权力在封建社会早期最为基础的形态。正如拉法格所分析,封建制度实质上是交互服务的一种契约关系。男爵和庄园领主只有对其上级和下属尽了任务的条件下才能领有土地,“享有驱使农奴家臣从事劳动和占有劳动产品的权利”。君主和庄园所有者为了酬答家臣和下属的“忠诚宣誓”,则承诺保护其免受侵犯,并且“在任何场合下都给他帮助”;而家臣和下属为了确保这种保护的存在,则需要“随从领主出征和向他交纳力役和收获物及家畜仔畜的十一税”。而在庄园之外,男爵或庄园所有者为了“在必要的场合找到援助和帮助,便去依附更强大的领主,后者又是国王或皇帝的大家臣之一的下属”。㉗这种从佃农乃至农奴直至君主的层级递进的附庸关系表面上是政治性的,实质上则是在商品市场尚未发达情况下的另类的产品流通渠道。庄园领主的财产权对于其他土地而言,只是等级上的,因为领主被一个更高的贵族或贵族们授予土地,他对其负有骑士军役的义务。他的地产是作为采邑拥有的,并且形成一个依附性的、与军役相联系的土地使用权链条,向上扩展到君主。㉘

三、自我扬弃:新的生产关系和文明阶段

在封建所有权的依附层级中,不同的所有者在本质上同一的,君主和庄园主只是在“量”的意义上有着巨大差别的所有者。君主之于臣民、庄园主之于家臣,都是绝对的权威,对于其庇护、管辖的人而言则是保护者和收税者。在其支配范围内,这种所有权赋予所有者以绝对排他的权威,而所有者的任性、狂热和欲望时刻可能摆脱宗教、道德和依附性关系的束缚而使得所有权陷入非理性的模式。正如君主有明君和暴君之别,庄园主有乡贤和恶霸之分。当然,君主的任性妄为虽然可能使得其“所有权”——政权败坏并且被推翻,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君主的封建所有权仍然是其国家范围内无法撼动和质疑的权威。但是庄园主对附庸性权力体系的挑战则在历史中不断招致来自国家的打压。在东方,这体现为役使大批奴隶、佃农和家臣的豪强对封建国家政权造成的巨大威胁。“多蓄奴婢,田宅无限”的“豪富民”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抢夺了国家的赋税人口和徭役、军事的劳动力。另外,急于寻求更高层级的封建政治保护的豪强,更容易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中成为支持挑战中央政权的诸侯的经济军事力量。㉙豪强在地方的权威对中央集权的威胁是显而易见的,封建政权对庄园经济的压制却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如果说在西汉,尤其是武帝时期,对豪强和庄园制度的政治打击力度被不断提升,那么到了东汉,封建政权本身就被“豪强化”了,亦即整个封建政治体系成为了庄园制度的扩展。刘秀通过联合一部分豪强而获得了大量来自庄园经济的物质财富和武装力量,可以说东汉的建立就是一部分豪强和庄园主的政治胜利。而刘秀一开始对庄园经济的限制仅仅是对庄园所有者中不太服从封建义务的“离心群体”的打击,其结果实质上维护了与中央政权处于同一派系的庄园所有者的权力,并使得东汉政权本身被“豪强化”了。最终,当汉光武帝自我标榜“以柔道行之”(《后汉书》卷一)而中止“度田”和实质上停止了对豪强的打击,也就奠定了魏晋直至隋唐的庄园经济乃至门阀世家的历史发展基调。因此,一旦东汉的中央政权如同罗马帝国一样在战乱和异族侵略中土崩瓦解,“庄园化”了的封建权力体系和生产关系为其后几个世纪的庄园制度发展搭好了稳定的社会架构,使得更多的农民成为庄园所有者支配下的、依附性的“宗族、宾客、庄户、庄客、部曲、佃客”,并使得频繁更迭的地方政权在依赖庄园所有者群体的同时,又不断催生了更多、更为强大的庄园所有权。到了魏晋时期,庄园所有权的武装力量在“蛮族入侵”(五胡乱华)的语境下得到加强,其政治上的割据性和经济上的自然性更为突出,以至于由武装力量护卫的壁堡成为了庄园的基本外观。这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晋书》卷一二七)的世家大族、门阀士族在南中国成为了庄园所有权前所未有的、至高的权力载体;而迎合庄园制度需求的“宗主督护制”则在魏政权统治的北中国得到了执行,㉚隐瞒人口、代行封建基层政权职能的家族制度使得中国的庄园所有权在政治经济秩序中发展至顶峰,并且深远地影响了中国封建政治权威和地主所有权之间的互相依赖的联系。即使到了庄园经济瓦解很久之后的明朝,继承了部分领主处分权的乡绅阶层,仍然造成了国家税收的负担和不平等的加剧。这些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另一方面又在知识体系、权力体系中谋得等级特权的“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虽然生活优越却“例不纳粮,纳无赠耗”,而“椎髻秉耒小民,被迫累年,拖扰不完”(《万历武进县志·征输》),而推行士绅一体纳粮当差的雍正则被指责为“有悖祖制”。而在欧洲,由于封建制度的发展,当封君(Landesherr)征收赋税时,贵族可以豁免,而无拳无勇的农民则负担赋税的义务。为了确保兵员、赋税和社会稳定,封建国家也开始向庄园制度开火。法国的封建法制定了“没有无封主的土地”原则,以此来保护农民所有地。但是这却酝酿着更大的所有者之间的矛盾。㉛成为佃农的自由民之撤佃仍然受到封建国家的干涉,农民小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小家族和庄园所有权的政治条件仍然稳固,众多被束缚于土地的隶农仍需多个世纪的发展才能得到解放。而拥有土地和微薄财产的小农经济则仍需等待漫长的缓慢增长才能成为推动庄园制度瓦解的重要力量。历史进入10世纪之后,东西方封建社会都开始进入发展的高峰,封建经济的繁荣推动了城市经济和新观念的快速发展。在西欧,剩余产品的积累体现在“显著的农业进步和城市的活力”,中世纪盛期宏伟的艺术和知识纪念物——大主教堂和第一批大学兴起了。㉜在中国,唐朝直至宋朝的农业技术和水利设施的改进,使得中原和江南地区出现了农耕经济的繁荣和大量商业城市的出现,而金属货币乃至纸币的出现也体现了商品经济的迅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东西方的庄园经济都迎来了其终结,具体而言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庄园所有权自身的因素。更多更为集中的剩余产品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使得继承权成为削弱庄园所有权整体性的内部力量。在9世纪之后,由于继承人分隔地产和采邑制度,囊括整个村落的庄园在西欧已经极为罕见。领主所属的农民分散在不同的村庄,或者不同庄园领主的农民比邻居住在同一个村落,“他们必然被各种共同的利益关系纽带、特别是共通的耕作习惯联合起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庄园领主权日渐受到分散的村落和家长式家族的威胁,久而久之庄园不仅土地日渐破碎,其权力结构也日趋松散。从10世纪开始直至12世纪,“由于领主全年不向属臣征收劳役,属臣成为赋税负担更重但经济上自主的生产者,而领主本身则变成了土地所有者”,“以劳役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向地租制过渡”。㉝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转化成收益的渠道不再是直接的人身剥削,对领地内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干预也日渐减少。庄园主的自领地在衰减、继承和分割之后,直接的经济剥削已经无法填补所有者的物质需求,更无法在商品经济发展和城镇手工业扩张的情况之下阻止农奴的逃亡。因此,从10世纪开始,强加在租佃人身上新的“勒索权”(banalites)就随之松弛,从强制性付费使用公牛公猪、谷物脱粒设施、磨坊和烤炉,到领主的司法权,逐渐缩减到地租。在查理曼统治时期,租佃人一星期中必须劳役几天,在法国腓力·奥古斯都和圣路易时期,租佃人在领主自领地每年劳动不过几天。㉞这个过程开始于10世纪和11世纪的法国、洛塔林吉亚以及意大利,然后波及莱茵河流域和英国。而在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地租化在唐朝初年就已经基本完成,唐朝的税制改革就是在财政制度上对这一变化的回应。加之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和封建官僚制度的日趋成熟,庄园所有权的政治权力也在国家的重压之下退缩至所有者的家族内部。而政府对荒地和公共土地的开发,亦即针对平民和失地农民开放的永佃业也使得庄园经济赖以存在的农奴、家臣转变为小农。在宋代,这一官田租佃的制度体现为“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宋史·食货志》)。

其次,来自城镇的商品经济和商人阶层的挑战。韦伯认为,庄园经济瓦解的内部原因是庄园地主和农民双方的市场活动与市场利益的发展,联系于货币经济的农产品市场的增长,使得自然经济的庄园制度自我扬弃。其外部原因则是新兴的城市市民阶级对解放土地、劳动力和农村消费力的需求,必然要求自然经济瓦解。而国家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分一杯羹,即增加大量的农村的赋税。㉟这在西欧体现为10世纪以降的贸易复兴运动。城镇经济的发展使得手工业和商业运作的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相比困于庄园的土地和依附关系的农民,手工业者能够以自身的劳动力获得自由和生活资料,而商人更是能够通过将土地、产品的资本化而聚攒财富并获得政治地位。因此,正如皮雷纳指出:“自由是城镇居民必要而普遍的属性”。城镇经济交往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使得庄园成为不可欲的劳作场所。尽管封建时期的商人起初只有事实上(de facto)的自由,而不是法律上(de jure)的自由,但是通过交税和纳贡,封建君主和自由市的领主也乐于为商人提供必要的庇护和服务。因此,在中世纪的欧洲,谚语所说的:“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所基于的就是城镇更为开放和自由的事实,即使是逃亡农奴在城镇居住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自由。而阿奎那所说的“国王的功能在于作为自由人共同体(liberorum multitudo)的统治者……不存在自然奴隶的自由基督徒的观念,形成人的共同体的是一种共同的目的,即对上帝的爱”㊱,也从侧面反映了随着城镇——尤其是自由市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自由的政治观念。

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的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至于在一些莱茵河城市中,奴隶上层已经成为城市中产阶级的来源之一,而从13世纪开始,斯特拉斯堡的农奴上层开始脱离教会融入了贵族阶层。㊲在中国,城镇商品经济乃至外贸,都促使地租化的农村地权结构迅速推动农民加入手工业分工的环节。在明朝发达的江南纺织业地区,不论性别和年龄的大量劳动力都加入了纺织业的劳动力大军。“里媪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复抱纱以出,无顷刻闲。织者率日成一匹,有通宵不寐者。田家收获,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庐一空,其衣食全赖此”(正德《松江府志》)。与奴隶社会仅限于奴隶主阶级的商品经济和城镇手工业不同,10世纪之后东西方封建社会所兴起的商品经济几乎是全民性的,因为上起君主和国王、下至小农的私有制被普遍建立起来,即使最底层的参与者也不再是奴隶主的工具或庄园主的家臣。

土地不断从非劳动性因素(如血缘、爵位)中解放出来。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奴隶、农奴、佃农和自由农民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回归劳动者的本质活动当中。庄园所有权的自我扬弃所体现的是私人所有权更为普遍的实现。庄园所有权作为奴隶社会的大土地所有权的私人化形式支撑了封建等级社会的最初架构,在封建社会成熟和发展之后则如同“废弃的脚手架”一样完成了自身使命而退出了历史舞台。正如A·施密特所认为的,“在农业经济方式,亦即庄园经济条件下,“自然作为生活资料的富源展现在人们面前,人们对待它采取被动的受容态度而行动”,“土地还被看作是不依赖于人的自然存在,还没有被看作是资本”,而“劳动被看作是土地的一个要素”。㊳但是与“靠贡赋生活的征服者,靠税收生活的官吏,靠地租生活的土地占有者,靠施舍生活的僧侣,或者靠什一税生活的教士”不同,随着分工和生产力发展而兴起的商人阶级,尽管还受制于同业公会,却已经迫切要求土地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并要求毫无消费力的农奴和隶农获得一定的物质财富和手工业技能,而这也迎合了中世纪中晚期支配等级权力的城市领主和城堡内的军事首领的客观需求。起先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庄园所有权,最终也在政治权力所主导、生产关系发展所决定的历史进程中分化为地租化的地主所有权,其推动的小农所有权也为几个世纪后的资本主义作好了准备。

注释:

①㊱沃格林:《中世纪(至阿奎那)》,叶颖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240页。

②③⑨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2、522、578、523页。

④⑤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册,马雍、厉以宁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85、686页。

⑥⑫⑬⑱⑲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6、217、131~132、215、212页。

⑦⑧吴向红、吴向东:《无权所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1页。

⑩⑭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0、53~54页。

⑮⑯⑰㉑㉒㉛㉟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64~66、79、72、74、81、85~86页。

⑳㉝㉞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91、404、401页。

㉓㉕㉚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158~159、207~209页。

㉔关于此类称为地方豪强的历史内容可参照《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㉗拉法格:《财产及其起源》,王子野译,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87页。

㉘㉜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205页。

㉙如《汉书》卷七一与卷六三所记载,举兵谋反的刘泽和上官桀的一个重要同盟,就是“豪杰”,他们的政治冒险的必要工作就是“交结郡国豪杰”、“外连郡国豪杰以数千”。

㊲M.M.波斯坦、E.E.里奇、爱德华·米勒:《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三卷,周荣国、张金秀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㊳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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