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冠旭 赵远宁 仲柏霖 王飞
伴随时代的发展,民用航空业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契机,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新时代的民用航空行业影响深远。面对航空延误、乘客信息泄露等现实问题,民法典对于乘客、承运人等不同角度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划分,既为航空业高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又及时平衡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在民法典颁布的同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始终在进步。通过对新领域法规的建设及原有法律规章的改进补充,解决航空业发展所带的问题与考验。民法典等法规的颁布与完善,为民航法律体系建设和国内航空业民航治理现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速度迅猛,各类新法规章程的出台规范着社会进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施行对法治领域具有革命性的意义,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高速发展,民法典的意义在于与时俱进满足数据时代、互联网时代的趋势要求,对民用航空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指引着航空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与未来;行业相关法律的颁布与完善,同样为航空产业的生存和变化提供了依据,民法典及新法规的制定大力推动了民用航空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中国深化改革进程添砖加瓦。
(一)航班延误。国内航空运输票价逐渐向完全市场化转变,为规范航空从业者行为,现行民法典明确了承运人需要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承运人在发生延迟运输情况时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就国内航空业客票制定章程而言,航空公司对于许可航线范围内的客票条件等经营要素具有自主权。简单来说即航空公司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客票条件在没有明确规定退改签规则的部分具有相当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常见非承运人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航班延误分为不可抗力因素、因第三人事件延误两方面。航班一旦延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只需满足乘客的退改签需求。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承运人施加了更多义务,当航班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误,承运人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义务,并不像以往遭遇不可抗力即等于可以免除一切责任,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大面积航班取消延误,航空公司对相应航班机票进行全额退款。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应担责,例如:疫情中有关佩戴口罩的条例要求,因某人未戴口罩所造成的航班延误,并不违反相关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纠纷并不影响其履行对于其余乘客的义务。在实际应用中,系承运人自身原因如航空公司运力不足、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所导致的航班延误,无可置辩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乘客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申请赔偿,注意航班取消及延误时长并综合证据依法索赔。依据民法典航班延误若不是受承运人自身因素影响,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延误,则承运人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并不是航班延误均会对赔偿生效。民法典中有关航空延误的规定是指,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在发生延迟运输情况时需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根据乘客后续安排进行退改签,更应采取必要安置措施即提供食宿、饮食。如果承运人已经及时告知航班延误,且航班延误非承运人自身原因所导致,则不承担相关赔偿。因航班延误所导致的住宿问题造成的后续损失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进行赔偿,但在承运人及时通知航班延误后,造成酒店无法入住等问题,并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民法典的颁布肯定了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平等关系,以保障乘客利益为前提,在乘客及运输企业间寻求平衡,进一步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二)航空信息泄露。近年来航空业内有关侵犯乘客个人信息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加,所涉及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否受到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对原有法规进行了完善补充,对义务主体规定“信息处理者”来取代原有《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运营者”,条例中适用范围扩大至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领域,将原有网络领域中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要求完善推广至一般信息处理者,加强对于乘客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航空公司以及中航信平台在使用航空旅客个人信息时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的情况是乘客在航空公司平台购买机票后,受到有关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信息,其实相关信息系诈骗,因而涉及航空公司泄露有关乘客的个人隐私信息,根据民法典,相关航空公司侵犯乘客的隐私权,乘客往往据此请求司法帮助以得到航空公司致歉或补偿。乘客的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乘客在航空公司办理业务时往往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例如:购买机票或是对于航空公司的积分业务、托运业务等,航空公司的信息审核环节一旦出现纰漏,则无疑是加大对乘客身份信息盗用的可能性,乘客所具有权利人的人格请求权,诉讼时效并不因行为人过错而受到干预。《民法典》第1038条及995条分别指出,一般情况下信息处理者不能泄露、储存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未经其同意亦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同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制定有效措施用于意外发生时的补救,并与有关部门及用户保持沟通;有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划分,针对人身损害责任法律不同的情况,受害人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另有关于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在后文中亦有所提及。相关判例中,航空公司确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漏洞,且作为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乘客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结论为航空公司对乘客信息泄露具有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航空公司需要对乘客进行致歉及必要补偿。依据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的保护,盗用个人信息者、信息处理者有关损害权利人的行为,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并不限制于乘客遭受权利损害的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侵权责任满足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权利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根据情况划定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物质性赔偿责任。
(三)购票等业务。航空产业中关于购票等业务由于涉及缔约情况,所以产业相关环节受民法典的颁布影响。民法典中规定未成年人没有缔约能力。因此为充分平衡订票人的利益、航空承运人的信赖利益和电子客票交易秩序,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想使网购机票的行为无效,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网购机票行为是未成年人进行的。民法典第19条指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得到认可方可实施。认可一般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代理或同意。例如某未成年人在航空公司网站订购了某张不可退改签的机票,并使用父母名下的信用卡完成支付,对于生效或未生效的机票,父母都有权联系航空公司,通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网购机票是未成年自主进行,并依此要求返还机票款项,但如证据不充分则无法证明其效力。民法典对与购票相关航空客运合同的影响,航空客运合同中对于乘客预定的行李载重、舱位等级及座位的预留一般称之为“定座”业务,属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种特定法律行为,民法典495条指出,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预购书等构成预约合同,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某人在促销期间“秒杀”预购了某航空公司的特价机票,该机票在购买时已经标注为不可退改签机票。但在预购定座成功后支付票款前的期间内,航空公司擅自解除了与甲的订座预约,将该机票卖给其他乘客,则可依据民法典对航空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四)运输业务。航空业内针对格式条款的存在对航空运输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部分争议,民法典的颁布对航空公司的航空运输总条件适用存在影响。民法典第496条指出,为遵循公平原则,针对格式条款中有关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等部分,条款提供方应尽到提醒义务。如果因未履行义务导致重大误解,相关条款可排除在合同之外。在实际诉讼中,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应采取“明示”方式,并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客货运输的双方要签订运输合同,客货运输完成需要按运输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民法典第813条指出,托运人等需在约定的运输活动完成后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等同时可以拒绝支付由未按照约定运输所增加部分的费用。民法典第810条指出,托运人等合理的运输要求一般承运人不得拒绝。航空运输业中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承运人履行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应按照约定条件将客货安全送达目的地。从实际情况看,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不违反航空法相关规定,航空承运人需在有效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契合正常承诺的权利要求。航空承运人不能保证客货按合同约定运输至目的地以履行运送义务或因非法定的免责原因而发生客货损害,将需承担责任。同时,如果航空承运人未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或交付对象错误,承运人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因为航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并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当旅客的行李物品因其自然属性发生遗失损坏,则承运人无需责任。除另有约定外,当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等必须费用时,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扣留货物。不可留置超出应支付费用价值的货物且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过多货物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承运人可以扣留不可分的货物以抵运费。
(五)其他情况。民用航空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载具,全球每年都会发生航空器事故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通常空难造成人员损害的,民用航空器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民用航空器的致害责任做出了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238条说明发生侵权行为时民用航空器的相关责任,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如不能及时有效提供证据证明所发生的民用航空器致害事件是因受害人故意所导致,则需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即所属经营者的民用航空器造成损害事件侵犯他人权利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时,出租人在民航局办理所有权登记并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因其担保功能变得尤为关键,鉴于《民法典》对多重保理情形的清偿顺序采是否登记以及登记先后顺序,因此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债权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时间把握等尤为重要,并对收账情况及债权人信息进行充分调查。民法典第405条指出,在先的租赁关系和在后的抵押权的设立与存在并不受是否通知而影响。考虑到飞机融资的特殊性,从未来实现抵押担保或者融资方日常检查抵押物等需要承租人配合的角度,同时保证抵押与租赁对抗关系和担保物权设立签发抵押通知是一种较优选择。《民法典》删除了原《物权法》有关租赁关系与在先抵押权的190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新法修订后动产抵押仍是以登记对抗为原则。由于《民法典》第405条删除了先押后租情况的对抗规则,就此问题建议抵押权人注意,应及时为动产抵押办理登记,否则有可能面临司法裁判的不利后果。从承租人角度:尽管在飞机租赁中出租人或融资方会向承租人提供平静安享承诺,但从法律层面如何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益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在飞机直接租赁中,租约签订与转移占有至承租人往往会有一定的空档期,从承租人的角度关注此条新规就显得较为重要。签订飞机租赁合同前,应对租赁物上采取在先权利调查;在签订飞机租赁公司后,尽快完成飞机的转移占有,以避免在签约和占有之间的空档期出现在先权利人,导致承租人权益无法保障的局面。从抵押权人角度:飞机作为抵押物时,融资方在考虑对抵押人就飞机的转让做出限制时往往会结合飞机租赁结构、飞机市场价值及融资安排等多种因素来设置,融资方需要结合飞机融资项目具体特点来考虑是否在抵押合同中限制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飞机的转让处置。依据《民法典》的安排如未另行约定,抵押人均可直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应关注及时办理飞机抵押权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中对“及时通知”这一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界定,抵押人经有效同意可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其时间节点。从受让人的角度:飞机资产包转让中应关注受让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权以及该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如有抵押权,则应尽量要求转让人在交割时解除抵押权,或与转让人妥善约定。
(一)《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近时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是航空业内关于航空运输综合时代变革及发展趋势所出台的法规文件,本段后文《规定》亦是指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国际)为促进中国民航业发展、优化航空运输业内秩序发挥重要作用,保护航空旅客合法权益,规范航空承运人行为。随着民用航空业变革及高速发展,旅客对民航服务水平要求日益提高。顺应中国全球发展战略布局,民航业同时在践行革新运营模式与业务领域。《规定》出台的背景便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航空业内发展所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优化整体产业结构,平衡航空承运人与旅客间的关系,促进民用航空业在新形势下的健康发展。最新出台的《规章》基于行业发展结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做出的修订总结如下:为促进民航业服务管理改革步伐,进一步深化民航国际化战略发展。在面对国际民航业发展形成的新局面,原有国内(国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章并不能完全满足新需求。《规定》在整合原有规章的基础上,将国内外航空运输部分的服务规则首次做出统一规范,服务模式同时做一体化管理,国内外运输标准进行界定一般均以国民待遇,加强对国际承运人的管理;规范航空产业购票环节、销售行为。为提高旅客对民航服务的幸福感,《规定》对“客票销售”进行整合,删减原有关于“票价”、“购票”等章节,依据现行法律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规定》明确承运人在旅客购票时的告知义务。针对网上购票情况,《规定》要求在旅客购票时承运人要告知主要服务信息如:航班信息、餐食情况等,在运输服务未结束前要随时与旅客及有关部门保持沟通,承运人需要将客票有效期等重要信息在出票后告知旅客;民航业票务问题是提升旅客幸福感的关键所在,客票退改等问题在不断解决与完善。《规定》从保护旅客权益角度,严格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以平衡其与旅客间的关系。将不同情况下的退票、变更工作进行了划分,因特殊原因而非旅客自愿退票,不得收取操作费。为解决客票退款慢的问题,《规定》对退款时限进行规定,承运人要在受到旅客有效申请的七个工作内完结退款手续。针对旅客错乘、漏乘等现实问题情况,《规定》中优化航空运输服务环节以改善旅客乘机体验,为旅客出行保驾护航。具体要求针对旅客乘机关键区域放置醒目标识进行指引,各机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流程区域;如遇乘机信息变更等情况,各区域负责人应及时告知旅客避免延误登机;机场管理机构需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如遇旅客昏厥、人身意外伤害等能够有效处理,最大程度保护旅客及机场安全。《规定》中为保障飞行与社会安全指出,旅客个人行为如有危害飞行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承运人为保障安全可以依法拒绝进行运输;《规定》为规范航空运输秩序,依据航空业发展趋势及市场作用明确航空业市场内各部分责任,其中与原相关规章比较对适用主体的范围进行扩大,对有关旅客服务的主体先划分其各自基本责任后统一纳入了《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例如“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等主体均在《规定》新划定的管理范围之内。对新划分的管理范围中特别强调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的定位、机场管理机构在公共管理中的定位与属性、运输条件的重要位置。具体而言新规章中明确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代理人与商户相互督促管理的责任,承运人具有责任需要对运输总条件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制定及公布;《规定》为提高旅客行李运输安全及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水平,对各航空运输企业不再统一规定免费行李额、行李尺寸等要求,尊重承运人的自主经营权,保障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适宜标准面向旅客。《规定》为保障旅客行李运输安全,明确行李损毁等情况下的处理标准,依托机场管理机构、承运人、代理人三方建立旅客行李监控体系,维护旅客行李安全进而保障旅客的财产权益。超售可以避免座位虚耗的同时保证更多的旅客有效出行,是国际民航领域常用的手段,但超售后续处置不当会导致旅客对整体乘机体验大打折扣,需要规范超售工作以保障旅客的法定权益。《规定》新增航班超售内容用于处理超售不当现象,新规章中对超售中优先登机规则、被拒登机赔偿等问题进行规定。新规章中优先登机规则是当承运人等按照程序未能寻获足够自愿者,才可以确定被拒登机的旅客,旨在最大限度地避免旅客被拒。《规定》明确旅客被拒登机后如退改乘票、赔偿等后续处置标准;航空业市场投诉是保障旅客权益被及时救济的重要途径,《规定》针对旅客投诉在内容上进行修增,旨在实现投诉闭环管理以完善维权途径,强化从业主体的投诉处理能力,健全完善投诉反馈机制与处理流程。新规章明确被投诉企业需在10个行政日内做出投诉处理,相较于原有法规新规章对于民航业主体管理上更加一视同仁,优化了国内外运营主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对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平台等方面的要求,对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渠道进行了统一;为保障新规章的落实有效实施到位,《规定》新增监督管理及责任等章节意在加大监管力度。例如在新增有关监督管理一章中,设置有关罚款、责令改正等法律责任,确立依据各主体违规严重的程度确定其阶梯处罚的原则;对于新规章的融会贯通是推行全民守法与依法行政的根基,同样是契合“谁执法,谁普法”的法律体系发展布局,民航局以《规定》为先锋开展立法者释法的相关工作,由规章制定者采用文频结合的讲解方式对规章的符合性判断标准等要义进行诠释,以保证各相关部门准确理解、遵守推动与执行规章。《规定》应通过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监管人员的理解与实践不断广泛传播,以此来推行其作为相关执法标准和规章等的普及与应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2021年上半年第13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于民用航空业的影响是对现行航空法做出修订,增加条款即从事非经营性通航未经空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飞机融资租赁所涉及法规予以修订完善,后续章节继续说明此首次出现在立法中的内容。对从事非经营性通航、国际机场设立的审查报批规定做出相关修改。具体改动之处是:航空法规定现行设立国际机场,由所报地机场对应省级政府承报至国务院批准;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要求备案,否则予以处罚。《民用航空法》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在于:优化审批服务,考虑到设立国际机场的开放口岸申请一般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提出,为简化审批程序,将原法条中报请单位修订为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改为备案,非经营性通航活动由原先的登记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如未向国务院空管部门备案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新法规影响《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伴随通航产业的高速发展,通航导航设备的定位与导航服务需求日益增多。为规范相关开放、关闭行为,加强其运行监督管理并保障通用航空飞行安全。基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修订后的《规定》在通航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修改优化:将通航导航设备划分四级,依据分级分类管理对各级设备实行许可或备案管理;规定通航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及撤除管理等环节;明确通用机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证在民用航空有关标准及规定范围内运行通航导航设备,从整体上加强对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并保障其开放运行安全;明确撤除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具体情形及审批流程,保障其服务稳定、连续;对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许可条件中涉及台址审批内容进行删除;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局方需要及时对导航设备受导航站电磁环境影响及导航设备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条款,设定规章中义务性条款分梯度的法律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即《融租新规》)中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所有权登记等与《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章节有相似之处。《融租新规》在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上,《融租新规》删除了原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国内航空业飞机融资项目中,融资租赁公司以飞机所有权人、出租人母公司的身份,在进行租赁交易、融资或资产处置等业务中为担保飞机所有权人/出租人的债务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向相关债权人提供保证等担保增信措施。中国法管辖下的航空业飞机融资项目中,融资方会要求借款人的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需要提请当事方关注保证合同中担保独立性条款的约定,明确保证合同为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厘清保证担保的从属性。保证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期间缩短至六个月并注意及时的主张保证责任。
部分领域法规及提案。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数据等信息往返于航空业内,信息泄露现象日益严重,随着2021年出台的法规很大程度上整顿了这种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确定相关权利范围,规定相关侵权责任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数据安全法》立法宗旨和原则是用于保证国家安全,其立法目的中面对诸多数据处理者要加强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以维护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条例》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明确要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规定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多个法条的联合出台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民用航空中相关信息的泄露,保护了旅客与航班运输间涉及的多方信息安全。交通运输部的“十四五”立法规划中明确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航空法(修订)》、《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立法推进、修订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修订民航领域飞行训练、空中交通管制等相关规章。《民用航空法(修订)》是为适应国内外民用航空发展趋势,推动国家民航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民用航空活动各方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业蓬勃发展。现行无人机业内的相关法规有:要求250g以上无人机登记注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划设全国155个机场禁飞区的《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全球最早出台系统数据标准的《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和《无人机围栏》,《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对违规飞行采取具体惩处措施,旨在规范确定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安全性,完善用于管理无人机运行的配套规章,维护公共安全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的筹备起草,目的在于防止和减少民用航空器事故,完善其事故调查法规制度。规划中仍涉及民航业内诸多法规的改革及修订具体见于交通运输部所发布的即时公示内容。由最新的立法规划不难看出,国家正在加大对于民用航空业相关法规的立法推进与修订,民航业内相关法律在未来将愈发完善,法律体系及制度将更加健全。
民法典及航空业内新法规的颁布,为民用航空业高速发展保驾护航,有利于在航空业内坚持保障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规划发展蓝图,顺应时代发展、解决新问题、满足新需求、规范新现象,推动国内航空业民航治理现代化和民航法律体系建设,大大提高航空业自查自检自完善效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民航业的幸福感与满意度。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