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扩面历程辑要

2023-01-08 21:06
中国社会保障 2022年2期
关键词:劳动部人社部社会保险

说明:

1.根据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的紧密性和关联性,《辑要》收录时间从1978 年起至今;

2.《辑要》未收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扩面历程;

3.《辑要》未收录军人保险扩面历程。

1978 年

6 月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对1958 年颁布的退休办法的全面修订,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恢复重建退休制度的重要标志,被誉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史上的一座界碑。

9 月29 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的办法》,这是对集体企业实行退休制度的试点。

1980 年

7 月27 日,国务院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提出:“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1982 年

2 月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要求积极试办老年人的社会保险。

1983

2 月22 日,劳动人事部印发《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提出:“对城镇合同制工人,应当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4 月1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的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等问题。”

12 月24 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印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合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4 年

4 月26 日,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提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使保险金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

7 月,劳动人事部在广东省江门市和东莞县(现东莞市)、四川省自贡市、江苏省泰州市、辽宁省黑山县开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

10 月20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城市为重心的经济体制改革随之全面展开,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事业正式起步。

1986 年

1 月8 日,国家体改委、劳动人事部转发《无锡市实行退离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通知》。

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明确了劳动保险等事项。

7 月12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项暂行规定,是对我国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转型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标志着以职工身份为扩面特征的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11 月10 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

1987 年

2 月24 日,铁道部、财政部印发《铁路系统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3 月6 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

3 月14 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

12 月3 日,国务院发布《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88 年

6 月25 日,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提出:“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8 月23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各地劳动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9 月10 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明确:“各种保险企业、社会保险机构、保险合作社、保险基金会等机构的管理问题,维持现行体制不变。即各种保险企业继续由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社会救济及农村‘五保’由民政部管理。”

1989 年

1 月14 日,劳动部发出《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复函》。

8 月24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9 月21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提出“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9 月27 日,劳动部转发《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示、规定》。

10 月5 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990 年

6 月3 日,国务院颁布《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提出:“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

11 月22 日,国务院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明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

1991 年

4 月11 日,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联合印发《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城镇户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劳动部主管,非城镇户口的公民的社会保险由民政部主管。

6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明确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分别管理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养老保险。

7 月15 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7 月25 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提出“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8 月29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10 月9 日,劳动部、商业部印发《关于集体商业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问题的通知》。

11 月10 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12 月20 日,劳动部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印发《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

1992 年

1月3日,民政部发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1 月25 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 月27 日,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4 月24 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

7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

9 月15 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

11 月26 日,农业部发布《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2 月30 日,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1993 年

4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5 月7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6 月14 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9 月21 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提出“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0 月15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对交通部等8 个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

11 月14 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 ;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2 月21 日,劳动部发布《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提出“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社会化管理程度高、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的社会保险体系”。

1994 年

7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第九章专门规定社会保险与福利,自199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1995 年

3 月1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提出了两个具体实施方案供各地选择。

5 月1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5 月26 日,为落实国发〔1995〕6 号文精神,劳动部印发《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对不同地区的覆盖计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6 月9 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提出“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10 月19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发展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

1996 年

6 月3 日,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8 月12 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7 年

7 月16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各地不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走向统一。

1998 年

3 月1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原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6 月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8 月6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 月13 日至21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会议。

1999 年

1 月22 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

2 月3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 月29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9 月22 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八部分涉及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000 年

1 月12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5 月28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6 月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8 月4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月25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2001 年

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

12 月22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度、半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2 年

2 月5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提出落实“两个确保”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创造就业岗位等七项重要措施。

9 月3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 年

1 月7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 6 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4 月27 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法规,是继1951 年《劳动保险条例》后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6 月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7 月31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10 月11 日至14 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提出新的目标任务。

2004 年

2 月1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吉林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6 月1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6 月2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 年

2 月24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4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法》。

6 月1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7 月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2 月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提出在当时及此后一个时期内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2 月29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1 月31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4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5 月1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9 月26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10 月11 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 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战略目标,把社会保障作为“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要求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2 月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12 月3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007 年

4 月2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

9 月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 年

3 月14 日,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3 月1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9 月18 日,国务院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0 月12 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2 月2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2009 年

1 月14 日,人社部发布《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4 月10 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5 月2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强调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8 月18 日至19 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并作重要讲话。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1 月25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12 月20 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12 月23 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2011 年

1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彻底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工伤统筹问题。

4 月22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5 月9 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2011 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6 月7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6 月20 日,国务院召开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

9 月6 日,人社部颁布《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0 月17 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12 月2 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 年

6 月4 日,国务院颁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等事宜。

11 月8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在京开幕。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13 年

11 月9 日至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

2014 年

2 月21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 月27 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7 月14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浙江等50 个地区作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单位的通知》。

7 月16 日,人社部召开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视频会议,在全国部分地区启动试点。

9 月12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

11 月13 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是“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委员们建议,要用“按项目投保、造价提取、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纳、全员覆盖”的工伤保险参保方式,大幅度提高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

12 月29 日,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5 年

1 月1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3 月17 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3 月27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

10 月26 日至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12 月21 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2016 年

3 月24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5 月16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11 月17 日,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第32 届全球大会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2014—2016),以表彰中国近年来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工作中取得的卓越成就。

2017 年

3 月9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建立健全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等作出规范。

3 月20 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8 月1 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10 月18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2018 年

1 月2 日,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6 月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由地方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8 月31 日,人社部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推进贫困人口社会保险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防范因工伤、失业致贫返贫。

2019 年

6 月25 日,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民政部、国资委、能源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10 月28 日至31 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11 月29 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2 月2 日,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0 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3 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2020 年

5 月1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5 月29 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10 月26 日至29 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京举行。全会高度评价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 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 亿人。

2021 年

2 月2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7 月16 日,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针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工作生活服务保障等措施。由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今后社保扩面的重心。

7 月16 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社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综合运用保险工具,着力强化保障力度”。

8 月13 日,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提出“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9 月10 日,人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美团、饿了么、滴滴、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等10 家头部平台企业开展联合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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