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的建议提案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连心桥”“直通车”。本刊撷取人社部和国家医保局对本届全国两会的部分社会保障建议提案的答复,通过这些社保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从“纸上”落到“地上”的积极回应,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题:关于建立家政服务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83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已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根据户籍地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宜的缴费档次并按年缴费,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年满60 周岁、符合当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由于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均由地方政府出资,各地基础养老金水平、缴费补贴也不尽相同,是否允许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规定。
▌主题:关于综合施策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80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 号),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可增强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各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我国新退休人员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到26 年,其中缴费年限15 年的约占1/4,20 年以下的占比超过40%。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抓紧研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问题。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要求,总结历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做法和经验,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物价指数等因素,进一步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的统一,保持适度待遇水平,进一步保障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在内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权益。
▌主题:关于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促进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42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近年来,人社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围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基金收支管理,实现应收尽收,控制不合理支出;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保持适度待遇水平;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适度均衡省份间基金负担,并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及通过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多渠道筹集基金,促进基金长期平衡等。通过采取这一揽子改革举措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将大为缓解,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主题:关于规范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98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为进一步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保制度,近期我部陆续开展了“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等专题研究,组织了滴滴出行、首汽约车、美团点评、百度外卖等典型新业态企业座谈,并赴北京、浙江等地和国家邮政集团等单位实地调研,深入研究新业态用工现状,听取专家学者、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有益探索:社保制度方面,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人社”将经办服务触角向新业态就业平台延伸,并积极研究通过平台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可能性;劳动用工管理方面,正在研究起草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
▌主题:关于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作用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7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你们提出建议——“制定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培训的政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我们认为符合失业保险从事后帮扶就业向事前预防失业拓展的发展方向。目前,我部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不仅将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补贴上升到法律层面,还将针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等项目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主题:关于稳步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309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在总结各地省级统筹工作经验基础上,推动各地加快完善省级统筹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中央调剂监控信息系统,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调动地方强化征缴发放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推动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主题:关于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31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你们在建议中提出要建立“反向认证工作机制”,这与我们下一步建立健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体系的思路不谋而合。我们将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构建以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格局。
▌主题:关于大力推广社保智能一体化服务模式构建网络服务型政府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59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部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服务内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清单,依托“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加快建设人社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更大范围的集中和共享;指导各地依托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线上业务,不断探索“智能社保”建设模式和路径;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实行面上指导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推广典型经验,为社保公共服务流程的优化、完善、落地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保便民服务能力。
▌主题:关于解决“在世认证”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868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着力构建以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认证服务新格局。加强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有效应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和数据共享力度。积极探索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交通、旅游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实现与人口管理、殡葬、就医、乘坐飞机高铁等实名验证场景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现场认证。对于通过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疑似冒领的人员,将依据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与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社区服务相结合,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寓认证于服务,并对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对于异地居住人员,将大力推广基于互联网的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App 远程认证等服务渠道,使服务对象不需再返回参保地,就地即可完成自助认证。对在国外(境外)居住的人员,我们正在积极商外交部,实行互联网远程自助认证的新方式。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鼓励离世者家属主动报告制度”,我们也将认真进行研究。
▌主题: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54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部社保卡工作一直以“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为目标,从技术标准、应用设计、工作推动等方面支持社保卡加载政府各类公共服务应用,推进流程优化和资源整合。各级人社部门都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有关资源整合的意见建议,争取减少各部门“碎片化”发卡。2018 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广东、浙江、福建、山东、青海等地的政府部门从方便百姓和节约行政资源出发,也已明确将政府部门的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加载到社保卡上。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推动社保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惠民待遇发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实现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一卡通”。
▌主题:关于增强失业保险的援企稳岗作用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485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目前,我们正在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已将稳岗补贴作为预防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写入《失业保险条例》。您提出的扩大稳岗补贴政策适用范围、适当降低门槛和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等建议很有针对性,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配套办法时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稳岗补贴政策,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作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
▌主题:关于取消失业保险基金“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条件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11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通过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总体上认为应逐步放宽该项条件。对您提出的取消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的建议,司法部将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认真研究,在完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时统筹考虑,继续积极推进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研究论证工作。
▌主题:关于重视“双创”环境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缺失问题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6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以快递人员为切入点,把推进快递人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作重点,鼓励地方先行试点快递人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我们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同合作,联合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努力从制度上实现应保尽保。你们提出的关于重视“双创”环境下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缺失问题的提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我们将在政策研究、制定中充分考虑你们的意见建议。
▌主题:关于尽快建立符合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下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753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生育保险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职业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降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用工成本的可行措施进行认真研究。
▌主题:关于建立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031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你们提出的“建立独立运作的新业态工伤保险基金或单独的重大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我们拟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分类规范、兜牢底线”的原则,以新业态从业人员最迫切的职业伤害保障需求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相似、运行模式有别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优先实现平台类从业人员重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全覆盖。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复杂、政策性强,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我们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确保相关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主题:关于全面融合社保卡、居民健康卡功能,推进健康信息共建共享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55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未来整合方向应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尽快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一人多卡”问题,重点整合统一身份鉴权和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多卡融合,方便群众办事。为此,我部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全力支持海南、雄安等地区先行先试,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包括医疗健康在内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卡通办”。
▌主题:关于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92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对于公务员的工伤保障问题,近年来,我部已经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专题调研,拟通过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解决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在地方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主题:关于大力支持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75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失业保险方面,从三方面着手推进工作。一是委托科研单位开展将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的课题研究,形成课题报告并提出了初步政策建议。二是召开专家座谈会,专题研究论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行性。三是加强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失业保险“网上办”,结合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方式。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在听取相关企业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框架。下一步,人社部将尽快启动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在政策制定、制度设计、实现路径等方面创新保障方式方法,选取部分工作基础好、基金结余多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试点。
▌主题:关于关注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完善社会治理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2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目前,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将更多自由职业者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各地积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落实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选择范围,降低参保缴费门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的灵活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指导各地进一步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主题:关于简化社保关系转移办理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53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对于您提出的“取消开具缴费凭证环节”的建议,我们正在推进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基于转移平台的业务经办规则,拟要求各地取消《参保缴费凭证》的开具和出示环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人社系统行风建设相关要求,进一步研究优化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理流程,精简办理转移接续过程中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表单。相关信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避免参保人员“多地跑、跑多次”。
▌主题:关于适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49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一是进一步落实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加大力度深入推进,确保降低费率、调整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参保缴费门槛,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二是进一步落实好社保补贴政策,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补贴范围,对他们参保缴费给予适当帮助。三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主题: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切实减少企业负担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33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了减轻社保缴费负担的措施。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实施宽缴费基数、合理处理企业历史欠费、加强社保扩面征缴”等建议已在《方案》中得到了基本体现。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努力提高参保单位和职工的政策获得感。
▌主题:关于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亟待完善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315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针对农民工参保率低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一是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持续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加强社保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
▌主题: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30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分级诊疗制度是医改的重要方面,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密切配合,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建立分级诊疗模式:一是细化慢性疾病单病种分级管理要求,明确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职能,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为患者提供连续的诊疗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明确转诊标准和转诊流程。三是持续开展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引导三级公立医院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向下转诊,逐步减少收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占比,增加日间手术,收治疑难杂症、危急重症患者占比,进一步落实三级医院功能定位。四是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主题:关于加强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提高罕见病药物可及性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47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现行制度已将部分罕见病药品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为罕见病患者提供了医疗救助方面的解决渠道。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结合参保人用药需求、医保筹资能力等因素,通过严格的专家评审,逐步将疗效确切、医保基金能够承担的罕见病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主题:关于在国家医保制度中进一步支持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141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国家医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 号)文件“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的要求,注重加强与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按病种付费、DRG 试点等方面密切协作,针对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做出了专门安排,有力支持了中医药事业发展。下一步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将认真落实即将印发的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文件要求,在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主题:关于加强医疗保障法律建设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51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以“建立系统完备、与我局职能相匹配、与医疗保障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为医保立法总体目标,迅速编制了《国家医疗保障局立法规划(2018—2022 年)》5年立法规划,确立了由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到制定《基本医疗保障法》的具体实现路径。我们契合当前基金监管工作形势,以制定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法规为切入口,集中推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主题: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先行支付条款修订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6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您提出的废止社会保险法有关先行支付的条款,由政府补贴等方式设立先行支付专项基金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将对此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社会保险法修订时积极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在此之前我们也将积极完善政策、细化流程,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切实贯彻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切实加强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主题:关于所有退休人员都移交社区管理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43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2019 年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逐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2020 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坚持社会化管理方向,不断规范管理,深化服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主题:关于建立全国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416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主题: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2020 年10 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 号),要求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主题:关于对重大新药创制成果开启医保谈判绿色通道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78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国产创新药品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主题:关于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54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继续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稳妥有序推进门诊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拟会同财政部尽快制定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文件,稳步扩大门诊结算试点省份、试点城市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参保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力争2021 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主题:关于关注就业新形态短板的建议(人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035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指导地方加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部署实施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措施。同时,开展基本劳动标准立法的研究工作,并将适时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为从根本上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奠定法律基础。
▌主题: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72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是推动各省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二是全面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创新经办服务,优化办理手续、简化工作流程,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运用网上办事大厅、手机应用软件等网络技术,提高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的便捷性,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四是在做好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覆盖范围,逐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问题。
▌主题: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以“宅经济”高质量发展稳就业的提案(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750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明确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各地均已落实,进一步方便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多数省份还出台了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政策。
▌主题:关于让医保个人账户走进健身房和健康管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筑牢疾病防控网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942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当前基本医保制度只能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身运动、健康管理等非治疗性项目,则更应体现个人健康责任。为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我们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管理,如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过程中,支持家庭医生为签约患者提供精准健康服务,通过三医联动统筹发力,更好地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主题:关于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93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同时指导地方立足于现有制度框架,着眼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办理手续等措施,提高服务的规范性和便捷性,方便参保和享受待遇。
▌主题: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57 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摘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任务部署,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各方资源,强化部门协同,稳步推进制度试点,积累试点经验,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协同推动护理服务体系发展。
▌主题:关于缩短医保异地备案就医社保卡转回疆内周期的建议(国家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10377 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摘要:未完全取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备案时限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待遇水平普遍比异地转诊人员高,如果取消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备案时限,容易导致无序就医,背离国家分级诊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