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凡 张荣军
(1.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福州350108;2.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 贵阳550001)
“正义是一种善,是一种公共善和基本善,是人类社会追求和发展的目标。”[1]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为实现正义呕心沥血地不懈求索。穷其一生都在为人民发声、为人民谋利益、为全人类谋解放的马克思亦是如此。可以说,在马克思浩如烟海的作品中,“诉诸革命的手段,推翻剥削阶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彰显着鲜明的公平正义价值理想和实践追求”[2]。
自“塔克—伍德命题”提出“马克思反对正义”以来,对“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探讨在学术界聚讼纷纭,大致形成了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他们各执一词、互相批判。争论的议题聚焦为“有人认为马克思从正义的角度将资本主义批判为非正义,有人则认为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上并不存在正义或非正义之说,有人强调经济活动与生产方式的一致与否是判断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标准,有人则强调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与生产方式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关联,有人想方设法地论述马克思讲的正义是一个事实性的问题,有人则竭尽全力地证明这只是一个价值性的问题”[3]。争论的核心指向共同指涉的是马克思有无正义思想、如何看待其正义思想等问题。不禁追问,“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为何招致如此大的争议。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前对其争论原因进行厘清显得十分关键。一种观点从三个方面认为马克思是反对正义或拒斥正义的。其一,在马克思庞大的思想理论体系中鲜有提及正义,呈现出一种无正义的现象。其二,马克思在对私有制非正义的批判中似乎也对正义进行了言辞批判。其三,马克思致力于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超越正义的。另一种观点则从两个方面针锋相对的指出马克思有着极其深刻的正义思想。其一,绝不能以马克思鲜有提及正义而认为其是反对正义甚至拒斥正义的,鲜有提及一方面是因为谨慎使用正义,防止陷入自由主义正义话语的怪圈;另一方面则是马克思并不热衷于对正义的呐喊,而是致力于消除非正义的实践活动。其二,绝不能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寻章摘句、进行断章取义的碎片化、片面化解读,而应立足于文本语境从整体上把握。如有学者就以文本中“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4]379这句话来作为评判马克思有无正义思想的标准。如果仅就文字的表层意思来看,只要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是正义的,那么就会得出尽管私有制是剥削的,但也是正义的结论。但是,正如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胡萨米在对伍德的反驳中所说:“事实上,他们所依托的那个段落是虚假的——它出现在马克思直白地讽刺资本主义的上下文中。”[5]
面对两种观点各执一词的相互诘难,“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究竟怎样,迫切需要我们做出理论上的回应与澄清。近来,随着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的深入,较为普遍的共识认为马克思在对资本剥削的批判与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中内蕴着深刻的正义思想。比较著名的有武汉大学李佃来教授、吉林大学贺来教授、暨南大学魏传光教授等知名学者。他们分别在《关于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兼容的三重辩护》《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个基本问题》《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主体向度三问》等文章中对马克思正义思想进行了深入的解剖。但从研究内容来看,大多学者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多从宏观上或整体上进行总体把握,而对马克思重要文本中正义思想的深入解剖显得重视不够;主要集中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资本论》中,而对其它著作特别是标志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经典性著作《形态》中的正义思想挖掘还不多,仅王文东专门对《形态》中的空间正义思想进行了解读[6]。而在笔者看来,对马克思经典文本中正义思想的挖掘不多不深也是造成学术界在“马克思与正义”关系上聚讼纷纭的重要原因。基于此,笔者以《形态》为例深入挖掘其文本中内蕴的正义思想,因为如果马克思有正义思想,那一定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前提的。按此逻辑,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确立的标志性著作《形态》是一定内含正义思想的。所以,对《形态》中正义思想进行深入挖掘显得意义重大,不仅对科学整体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具有革命性意义,还对我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现实启迪。
任何真正思想的形成都有一个由提出到发展、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成熟到成熟的渐进过程。《形态》中正义思想的形成亦是如此,其形成历经了从唯心主义哲学基础到唯物史观哲学基础的转变、从批判非正义的理论活动向实现正义的实践活动的转变。
《形态》中正义思想的形成是以唯物史观的确立为科学前提的,也就是说伴随唯物史观确立的逻辑演进,《形态》中正义思想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由唯心主义哲学基础到唯物史观哲学基础的转变。在唯物史观正义思想形成以前,无论是古典正义观还是自由主义正义观,其存在的一个共同症结是它们都是脱离生产方式唯心地空谈正义,呈现出浓厚的道德色彩。如古典正义观的代表人物苏格拉底就将正义解读为“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7]7,乌尔比安也指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8]277。而自由主义正义思想则认为正义源于契约,强调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但这种自由、平等具有封闭性与欺骗性,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8]438,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正义仅仅是空洞的说教、而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在《莱茵报》之前,马克思深受这两种正义思想的影响,极力宣扬、推崇自由主义正义思想,这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通过自我意识来确证人的自由、尊严与地位表现得十分明显,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由于受自由主义正义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在正义观上还是唯心的。《莱茵报》之后,在越来越多的社会现实的接触中,马克思发现正义理想在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面对正义理想在现实中的诘难,马克思转而开始唯物地分析思考正义问题,但这种分析方式只是在《形态》中才得以淋漓尽致展现。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唯物主义地确立了分析正义的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9]153“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9]151,进而以社会生产实践场域实现了正义视角的真正转换。
伴随唯心主义哲学基础到唯物史观哲学基础的转变,马克思在正义观上也由批判非正义的理论活动转向了实现正义的实践活动。在《博士论文》至《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深受黑格尔哲学影响,在正义问题的分析与处理上呈现出鲜明的自由主义倾向。如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就在原子偏斜运动的分析中阐释了自我意识哲学,隐晦表达了人的自我意识在追求自由平等中的作用。在《莱茵报》时期,由于越来越多的接触到社会现实中的非正义问题,马克思开始走出哲学象牙塔,转而站在贫苦大众的立场撰写了多篇政论性文章批判了当时社会的种种非正义现象。如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就尖锐的批判了新书报检查令表面保证出版自由的形式正义。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还就普鲁士国家将农民捡拾枯枝等同于林木盗窃的行为斥责了普鲁士国家和法在物质利益方面对劳动者的非正义性,批判普鲁士国家“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8]160。在这种非正义现实中,马克思敏锐洞悉到自由主义正义思想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是因为其哲学基础即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出了问题。于是转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批判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因为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8]250-251至此,马克思开始从社会存在的视角来分析社会正义问题。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判了鲍威尔关于宗教和国家关系中阶级不平等的非正义,指出只有在获得政治解放的同时也获得经济的解放,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于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从人本学唯物主义出发集中表达了他的哲学共产主义立场和无产阶级革命方案”[10],就人类解放的主体力量进行了首次阐证,指出无产阶级由于其特殊历史地位而肩负着实现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这一论断是通过人性异化的分析得出来的,但关于人为何异化却没有做出明确的阐释。进而,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深入政治经济学研究,从物质生产领域窥探了私有制是产生异化的根源,并以异化劳动的四种形式揭示了私有制的非正义性,指出实现正义就是要消除异化、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但必须承认的是,尽管这一时期马克思在正义观上向实践正义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总体上仍没能超出唯心主义的理论阈限,这一超越只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科学实践观才得以完成。科学实践观的确立也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前提,基于这种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的思索才真正不再寻求于抽象的理念或精神的解放抑或温和的改良,而是指出必须用现实的手段实现现实的生产发展、必须用革命手段推翻旧的社会基础,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
尽管《形态》中并未就什么是正义、怎样实现正义等问题做出显性直白的回答,但马克思恩格斯立足唯物史观在对资本剥削的批判与共产主义社会的阐释中隐性传达着极其深刻的正义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深邃洞见地阐发了分工理论,唯物辩证地揭示了分工与生产力的相互作用。正如他们在《形态》中所指出的:“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9]147但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强制执行的阶段,也必然导致种种非正义问题的滋生。因为“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9]165。也就是说,分工把劳动者长期囿于特定的活动范围,使劳动者屈从于分工,劳动者被固定在单一的生产工序和生产环节上,“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的、不受我们控制的、与我们愿望背道而驰的并抹煞我们的打算的物质力量”[11]37,压抑了劳动者多种多样的生产才能与生产志趣,而趋于片面化、畸形化发展。“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地形成的分工。”[10]162在分工的此阶段,除劳动成果不平等分配的非正义外,非正义还表现在妻子、儿女在人身关系上与丈夫的不平等。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这种不平等的非正义进一步扩大为单个人同所有互相交往的人在利益调适上的非正义。即采取国家这种与单个人的利益相悖离的虚幻共同体进行调适,因而这种共同体对他们来说就是异己的、非正义的。因为国家这种虚幻的共同体会导致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9]165“因为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9]162-163
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正义似乎“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12]238。但囿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在马克思之前,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人本学的唯物主义对正义的理解存在的一个共同症结是都陷入了抽象的思辨,因而找不到真正实现正义的依靠力量。如以青年黑格尔派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者由于颠倒了意识与存在的关系,就认为思想、观念、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决定作用,而取向认为正义的实现是在纯粹的思想领域中进行的。因此,他们主张以纯粹的思想批判代替反对现存制度的革命实践,力图用自我意识、唯一者、利己主义等精神的批判来消灭异化的非正义。而对人本学的唯物主义者来说,他们在诉诸不合理分工产生的种种非正义问题时,只会求助于观念的直观,对他们来说,“如果千百万无产者根本不满意他们的生活条件,如果他们的‘存在’同他们的‘本质’完全不符合,那么,根据上述论点,这是不可避免的不幸,应当平心静气地忍受这种不幸”[9]177。对正义的理解,仍未能深入社会实践场域超出唯心主义的理论阈限。马克思恩格斯揭露了这种认识的虚假性与荒谬性,明确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9]151转而以“现实的个人”为逻辑线索阐明了物质生产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正义的视角转换,将正义问题由抽象的思辨拉回到了现实的尘世生活。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9]158也就是说,既然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对正义的思考理解就不能像抽象正义者那样,仅仅依靠纯粹的思想、意识或单纯的直观来解释,而应从“现实的个人”的物质活动出发阐发正义的实质,从而确立了正义的实现主体。
正如马克思在《新莱茵报》中所指出的:“无论何时何地,他们的最后一句话将始终是:工人阶级的解放!”[13]10作为全面阐释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性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以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确立了其正义思想的价值旨归。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立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阐明了在分工的各个不同阶段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并考察了不同所有制关系中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揭示出国家只是表面上代表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只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将自身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的工具。如资产阶级国家就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9]212。也就是说,在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的各个发展阶段,分工所形成的诸如国家、阶级等共同体是虚幻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是非正义的,正义仅是统治阶级内部少数人的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对这种虚假的共同体进行了批判,针锋相对的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不合理分工所导致的种种非正义才能被消灭。因为在生产力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全部财富归全体人民所共有,私有制和劳动异化不复存在,劳动不再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自身相对立,而是作为人的本质的最根本体现。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9]165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647
非正义的根源产生于异化劳动,实现正义就是要消灭异化劳动即消灭分工或私有制。因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9]163。但分工与私有制的消灭不是随随便便敲锣打鼓就能完成的,因为“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分工和商品经济存亡的根本条件。没有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就没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同样,没有生产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消亡也是不可能的”[14]。此外,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一方面是因为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就不能使异化成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把绝大多数人变成完全失去生产资料的人,就不能使无产者与资产者的矛盾极端对立到不能缓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才能消灭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因为,当人吃、喝、住、穿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都得不到满足时,脱离最基本物质条件奢谈正义的实现也是不切实际的。此外,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之所以是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只有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才能打破民族与地域的界限将一切民族中没有财产的群众的力量联合起来。也就是说,只有生产力巨大增长,“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9]169。因而,“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他们的自主活动,而且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9]209。综上来说,只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才能为消除非正义即实现正义的实践活动提供前提条件与物质力量。
《形态》中的正义思想在马克思的整个正义思想体系中具有革命性意义。往前实现了对抽象思辨正义观的批判超越,往后不仅为全面阐发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作了铺垫,同时也对国内外学者歪曲马克思反对或拒斥正义的错误论调做出了强力回击。
德国古典哲学并没有就正义问题做过专门的阐释,但绝不能就此认为正义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视野之外。实则,无论是康德、还是黑格尔,其思想体系中都内蕴着丰富的正义思想。在康德那里,其正义思想主要是围绕人的自由而展开的道德正义。康德认为“人,一般的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15]80,因此一切正义行为都以自由为准绳。凡是有利于自由意志实现的都是正义的,反之,则都是非正义的。作为康德的继任者,黑格尔一方面对康德的正义观给予高度赞美,另一方面又批判了康德在正义观上自由主义的抽象概念。在黑格尔看来,“任何权利都不能建立在我随心所欲的基础上”[16]213,因而要实现社会的正义就必须从市民社会进阶到国家阶段,因为市民社会只关注私人利益,它最终成就的只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体自由,而国家是正义的化身,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每个人的平等正义。
但由于黑格尔颠倒了意识与存在的关系,认为不是存在决定意识,而是意识决定存在,因而他所说的国家就只是虚幻的国家,其设想的正义方案也就只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方案,当然也就找不到真正实现社会正义的现实力量。因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7]66。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批判地指出:“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彷佛是黑暗的天然的基础,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的火炬。”[8]249也就是说,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了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了,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将问题的研究视域拉到了现实的存在视角。沿着这种实践逻辑,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进一步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0]146,因此“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臆想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9]146,敏锐而又洞见地揭示了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对正义的理解就只能落脚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只有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出发才能探究社会非正义问题滋生的根源,从而使用现实的手段实现社会的正义,进而完成了对德国古典哲学正义思想的批判超越。
尽管囿于时代条件限制,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在本质上没能超出唯心主义的理论阈限,但他们在对资本剥削的批判及未来美好社会图景的勾勒方案中阐发的具有洞见性的正义思想,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启示作用。
伴随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资本与劳动的激烈对立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社会中贫富分化、剥削与压迫等非正义现实满目皆是。身处于该时代的思想家,空想社会主义者洞察到,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对富人来说是天堂、对穷人来说是地狱的社会。对此,他们指出要实现正义就必须完全废除私有制,进而对私有制展开了无情批判。如托马斯·莫尔指出:“任何地方私有制存在,所有的人凭现金价值衡量所有的事物。那么,一个国家就难以正义和繁荣。”[18]43欧文也指出:“私有财产或私有制,过去和现在都是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无数灾祸的原因。”[19]13而“在傅立叶的著作中,几乎每一页都放射出对备受称颂的文明造成的贫困所作的讽刺和批判的火花”[20]652,深刻揭示了私有制是导致社会种种非正义现实的最深层根源,揭露了资本主义所谓的正义仅只是一种虚伪的形式正义。因为私有制中一切行为的法律都是虚伪的极端不义的,它们是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此外,他们在批判私有制非正义的基础上也勾勒了一个没有剥削压迫、没有贫富分化、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正义社会图景,集中体现于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社会”及欧文的“劳动公社”。然而,“他们拒绝一切政治行动,特别是一切革命行动;他们想通过和平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企图通过一些小型的、当然不会成功的试验,通过示范的力量来为新的社会福音开辟道路”[9]432。因而,在正义社会的实现方式上,他们往往企图通过温和改良的方式对非正义现实进行改造,或寄望于教育及人类理性的发展、或寄望于资本家的慷概解囊、或寄望于自己批判的大脑,当然由于不能触及私有制的根基而只能破产于空想。马克思恩格斯非常赞同他们对私有制的控诉及正义社会图景的描绘,转而在《形态》中科学阐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对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做出了科学说明:全部财富归整个社会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将彻底消灭、劳动成为人的真正的自主活动,每个人都将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所勾勒的正义社会图景有极其多的相似之处。但马克思又不满足于批判,在他看来批判的武器始终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9]155。也就是说“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9]202,从而以革命的手段完成了对空想社会主义者正义思想的批判超越。
西方正义论者的正义思想,基于私有制天然合理正义的基础上,把正义的实现看做是自由、民主等正义理念与政治权利的实现过程,“与此相一致,近代政治哲学主要围绕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这类善品来讨论应得的正义”[21]。但这种应得正义理念的实现是以占有私有财产为前提的,换言之,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正义。因此,要实现正义就必须消灭私有财产,而消灭私有财产就不能驻足政治批判或哲学批判而必须开展政治经济学批判,这种批判在《形态》中已见端倪。
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以市民社会为逻辑起点阐释了物质生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部社会生活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如他们在《形态》中所指出:“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9]171从而得出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10]172马克思认为对私有制种种非正义现实的批判就不能仅仅驻足于哲学或精神的批判,而应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出发,在物质利益的经济事实中探求正义背后的物质动因。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及其之后的著作中并不热衷于从抽象的原则或理念来诉诸正义的实现,而是致力于在消除私有制的斗争实践中,通过现实的实践运动探寻正义社会的实现路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所说:“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9]166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脱离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空谈正义,转而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中阐释了实现正义的科学路径。如: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与世界联系的普遍交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等。这是马克思首次真正意义上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对正义问题所做的科学说明,既与以往抽象正义划清了界限,更为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的发展深化作了铺垫。无论是《哲学的贫困》中对蒲鲁东永恒正义思想的批判,还是《共产党宣言》中对资本主义非正义性现实的层层揭露,抑或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出发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及成果分配的不正义现实的全面揭示,再或是《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劳动是构成分配正义的基础”与“不折不扣”的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都是对《形态》中唯物史观正义思想的延展深化。或者说,《形态》中唯物史观正义思想为其后期著作中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思想的发展深化奠定了理论起点、提供了方法指导。
如前文所说,自“塔克—伍德”提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命题后,在马克思浩如烟海的宏篇巨著中是否有正义思想,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聚讼纷纭的话题。争论的论点聚焦于马克思是否具有正义思想,而对这一问题进行研判,关键在于弄清马克思缘何批判正义以及批判什么样的正义,而对这两个关键性问题的回答都可以通过《形态》这一经典文本进行科学窥探,因为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其正义思想的理论语境与现实语境都进行了科学阐释。
在《形态》第一章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对一般意识形态,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主要是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主义与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进行了批判肃清,在批判肃清中科学说明了正义思想出场的理论语境是对抽象正义的批判。因为他们不是用实体或自我意识就是用类、唯一者、人等抽象的精神批判来消灭异己的力量。如“施蒂纳说,这种矛盾是他们自己的矛盾,这种恶劣环境是他们自己的恶劣环境,而且他们可以安于这种环境,或者忍住自己的不满,或者以幻想的方式去反抗这种环境”[9]178。布鲁诺也说,“这些不幸情况的发生是由于那些当事人陷入‘实体’这堆粪便之中,他们没有达到‘绝对自我意识’,也没有认清这些恶劣关系是源于自己精神的精神”[9]178。当然就不是以现实的手段来消灭同自己相对立的力量,也就不能真正消灭社会的种种非正义。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指出:“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9]199因此,在《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沿着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根本逻辑,对由不合理分工导致的种种非正义现实进行了全方面揭示。如城乡关系的对立、资本扩张、殖民地、住宅等非正义问题。此外,马克思在揭示批判社会种种非正义现实的基础上,也对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及实现形式进行了全面科学阐释。通过《形态》对有关正义的阐释,可以清晰发现马克思反对的仅是抽象的正义,并不反对或拒斥正义本身,从而有力回击了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是反对或拒斥正义的批判质疑声,掷地有声地表明马克思不仅有正义思想、而且有极其深刻的正义思想。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与奋斗目标。深刻理解《形态》中正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对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至少带来以下几点启示。首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2]28。因此,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社会财富的增加将蛋糕做大,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前提。其次,“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23]29。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着力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制度体系。最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