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孟春 周 昆 张 仪/文
2017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1]《习近平: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前布局力争主动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人民网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696484,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作为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自身高质量发展,跟上、适应信息化大势,充分挖掘、用好大数据,把握、了解‘元宇宙’等对司法办案提出的新要求,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2]《张军: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自身高质量发展》,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html/1527/2022-02-09/content-155402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1日。。
中央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效、便利、透明的政务服务流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事登记的便利性,注册空壳公司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公司登记秩序,破坏正常的营商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检察大数据战略”为该类问题的根治提供了解题思路,依托大数据,检察机关主动开展类案监督,同时深入发现类案背后的治理监管漏洞,通过构建多跨场景应用等方式堵塞漏洞,促进系统治理,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及市场监管部门大幅简化企业申请设立流程,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宽准入”的政策大大降低企业设立门槛,为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坚实保障,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大量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3]参见田野、陈宏微:《中国空壳公司问题研究报告——空壳公司的成因、来源和目的探究》,《山西农经》2020年第9期。
空壳公司是一个“中性”概念,按照正规流程设立的公司并不违法,但空壳公司经常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具有隐蔽性,空壳公司常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赃款“洗钱”中扮演重要角色,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买卖空壳公司“四件套”的黑灰产业链。在此链条中,下游渠道的个人会注册、提供、出售“营业执照”“U盾”“手机SIM卡”“对公账户”等“四件套”,中游渠道的注册团伙则会利用“四件套”注册大量商户号、企业支付宝号,上游渠道的非法平台则会聚合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支付模式对诈骗资金予以专业洗钱,伴随此类黑灰产业链条相生的亦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开发网络诈骗技术平台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院”)为例,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至今,拱墅区院共办理涉嫌买卖空壳公司对公账户的刑事犯罪案件75件152人。涉案嫌疑人使用本人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并将所办理的对公账户出售、提供并使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中,以转移赃款、“洗钱”牟利。
[案例一]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樊某某注册成立XX财务管理公司,先后招募多人担任公司财务、会计、经理等职务。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通过QQ群等对外发布网络广告,宣传、联系“掮客”办理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相关“掮客”在提供用于注册空壳公司的法人资料后,樊某某会另行联络他人购买用于注册空壳公司的地址信息。在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后,樊某某等人先利用线上办理平台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后带领“法定代表人”前往相关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营业执照、到达相关银行以虚假陈述手段骗取开通银行对公账户,后将所办理的空壳公司相应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每套数千元不等价格对外出售。经查,樊某某等人先后虚假注册空壳公司达50余家,该类空壳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境外网络赌博的资金转移活动。[4]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 0103 刑初 437 号。
[案例二]2020年,修某在注册公司时意外得知自己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该公司因存在多项异常经营行为被列入工商黑名单,修某也因此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再注册公司。为此,修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要求撤销公司注册登记。因申诉未果,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册登记。但由于修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面临败诉的可能,权利将无法得到救济。修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例三]2019年12月,朱某某通过购买信息等方式注册登记成立公司,并用于骗取国家补贴。经调查核实,发现朱某某参与注册登记的26家公司均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注册地址、伪造租赁合同等方式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且均处于异常经营状态。[5]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 0103 刑初 189 号。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因数据壁垒、衔接机制不畅,相关机关难以及时对涉空壳公司犯罪予以打击、预防。一方面,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数据尚未互联互通。因可调动的数据资源限制,无法将工商登记数据和税务、社保数据等全面汇总分析,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对异常信息分析研判精准度低、辨识能力弱。如,注册空壳公司买卖对公账户犯罪往往存在“一人多企”“一证多照”以及在同一时段内新办实名手机号等情况,公司登记注册后无社保缴纳、无税款缴纳等实际经营痕迹,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导致无法对上述信息进行串联分析。如案例一中,存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同一人在短期内注册多家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异常等情形;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注册空壳公司的情况等,因信息不畅,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及时预警。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衔接机制不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不能第一时间掌握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空壳公司线索,导致这类公司即使已经涉及相关刑事犯罪,但未被及时列为异常或被注销,仍处于“存续”状态。比如案例一中,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涉案人员肖某某名下的多家空壳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笔者通过对杭州市拱墅区近一年来注册的200余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空壳公司调查后发现,至案件起诉时大部分公司还处于正常“存续”状态。此外,《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二)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然而案件办理中发现,部分“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信息用于虚假注册公司因此获刑的人员)此前曾以相同方法开设对公账户洗黑钱并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但后续仍能再次在市场监管部门成功注册新的空壳公司。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以监督促治理,一方面,依托大数据,通过开展深层次类案监督全面清理空壳公司;另一方面,积极协同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制度机制、构建多跨场景应用等方式防止新增空壳公司,形成治理合力,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1.活用数据深挖类案线索。案例二中,检察机关依法深入调查后,查明系他人冒用修某的身份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了以修某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浙江XX广告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处,另登记注册了12家公司。经核实,这12家公司中多家公司属于异常经营,且部分公司涉及电信诈骗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判断,这并非个案,极有可能存在大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空壳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应加强和改进行业监督管理,于是启动类案监督。面对因执法数据不透明,无法直接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对异常公司监管处理情况这一困境,检察机关转变思路,从已有的核心业务数据资源出发,综合运用人工智能、文书解析、大数据碰撞等分析处理技术深度摸排类案线索。通过对近一年来办理的涉空壳公司案件对比分析,提炼出注册空壳公司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共性特征;锁定近一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为摸排范围,重点关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骗取银行对公账户、使用对公账户转移赃款的情形,从而获取有效监督线索。
2.类案监督促进职能衔接。案例一中,因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数据壁垒、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作为犯罪工具的空壳公司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处置,甚至相关刑事案件办结后仍然控制在上游组织者手中继续被用于违法犯罪。基于已掌握的类案线索,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已查明的用于违法犯罪的空壳公司启动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异常注册、经营的日常巡查工作。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一个月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就公司注册经营异常行为建立了日常数字化巡查工作机制。通过这一类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达成共识,共同建立空壳公司协同治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实现执法司法有序衔接。
3.数据共享弥补监管短板。为进一步推动问题根治,检察机关针对执法司法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无法形成治理合力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从社会治理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研判报告和检察情况反映报送党委政府,积极争取促成系统治理。在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共同建立空壳公司长效治理“一件事”多跨应用场景,顺利打通数据共享通道,通过共建空壳公司筛查规则和预警模型,防止新增空壳公司,推进诉源治理;建立和维护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推动加强行业监管、信用惩戒,避免犯罪分子利用监管漏洞、信息壁垒等实施此类犯罪,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市场主体监管新模式。
一方面,建立数字化融合研判机制。为破解法律监督线索发现、案件查办等难题,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构建数字化融合研判工作机制,实现监督工作的效能化、科学化。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工作小组,下设需求组、分析组和研发组。需求组负责收集梳理监督线索分析研判需求,为监督成案提供素材库;分析组通过大数据分析,构建监督线索分析研判模型,挖掘类案线索;研发组研发数据应用工具,实现监督线索常态化自动感知、线上流转、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自优势,对于跨业务条线案件,由检察长签批成立跨职能的办案单元开展融合式监督。如在空壳公司的监督治理过程中,基于数字化融合研判机制,需求组采集到分析研判涉空壳公司犯罪类案线索的需求后,移送至分析组,由分析组通过解析个案、梳理数据分析研判要素,构建数据分析研判模型,研发组则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开发数据分析工具,实现相关线索实时研判分析。监督线索产出后,组建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技术部门干警为成员的办案团队开展融合式监督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开展检察法律监督应聚焦监督价值,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着力做实监督促进治理。应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将重点落在党委政府关注、政法同行关心、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上,运用数字手段放大治理成效,进而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运用大数据开展空壳公司监督治理就是以“小切口”争取大支持的案例,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类案监督实效取得了各方支持,协同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构建大数据应用场景,推进辖区内全域治理。在省市检察院的认可下,进一步将治理范围扩大到省级层面,形成了规模效应。因此,数字检察监督的实战实效,应聚焦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黑灰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从“小切口”入手,将类案监督的“点”变成社会治理的“面”,激活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