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渠道涉枪案件的办案实践与思考

2023-01-08 05:57楚雅丽
中国检察官 2022年4期
关键词:周至县枪支刘某

● 楚雅丽/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某帆,随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在杨某帆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刘某、孙某以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交易,并通过某快递向全国各地寄递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义市某快递公司在检验快递包裹时,发现该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周至县将刘某、孙某当场抓获,在孙某指认下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1支。后刘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位于周至县某村的门面房内查获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货运处查获杨某帆从广东汕头发给刘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仿“柯尔特M1911A1”式手枪24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20支共计44支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44支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

2018年8月30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孙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帆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帆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二、办案特点与亮点

(一)通过介入侦查、上下联动,及时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

案发后,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对非法买卖枪支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枪支鉴定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取证建议。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被上提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院”)同步审查,西安市院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座谈会,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为起诉、审判奠定了良好的证据基础。

《枪支管理法》中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我国对枪支管控十分严格,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玩具枪、仿真枪,有些甚至具有一定的爆发力,普通民众很难从外形上、性能上进行区分和把握。因此,主观明知的判断是审查的重点。针对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知道交易的是枪支的辩解理由,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快递物流发货单以及枪支流向的相关证据。经过审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杨某帆匿名寄件,物流发货单上未填写发货人的任何信息,且杨某帆曾通过微信视频提醒刘某二人逃避检查;下线刘某使用“王涛”的假身份,又将包裹名称伪装成“猕猴桃干”等物品将枪支发往全国各地等,都反映出杨某帆等人的枪支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匿名性,足以证明其在主观上对买卖枪支且该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明知的,形成了内心确信。

(二)结合枪支数量、情节,审慎提出审查意见和量刑建议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由于枪支认定的专业性,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关键性证据,不仅影响定罪,也直接关系到量刑,对司法办案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按照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枪弹及零部件物证检验的抽样方案》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查获的668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44支送检,经鉴定均被认定为枪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涉案枪支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情节严重”的最低数量标准,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同时,考虑到送检枪支的比动能均在2.17焦耳-3.9焦耳/平方厘米之间,部分售出的枪支还存在无法正常击发的情况,涉案枪支无论从售卖价格、产品质量、质地、性能、致伤力以及威慑力等方面均不能和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或具有较高枪口比动能的压缩气枪相比。最终,检察机关按照“数量+情节”的原则,综合犯罪动机、枪支流向、售卖价格、用途、性能等因素以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情节,审慎提出了事实认定意见和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通过以案释法、检务公开,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区、街办代表到场旁听,西安市检察业务骨干共30余人全程观摩。公诉人通过构建证据体系,指控和证明犯罪,同时向旁听人员讲解非法枪爆物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进行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爆违法犯罪线索。庭后,检察机关组织了座谈评议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基层组织代表以及县法院和公安局相关人员受邀参会。座谈评议会围绕庭审情况,就如何加大打击寄递枪支等违禁品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出庭履职和参与社会治理情况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将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打击寄递枪支等违禁品犯罪,形成治理合力。

(四)通过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助推寄递安全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跨省跨区域寄递枪支,相关单位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未严格落实问题,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向周至县邮政分公司、周至县公安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提出强化安全监管建议。被建议单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行业监管。西安市院对办理的寄递违禁品犯罪案件开展专题调研后,及时对接西安市邮政管理局并制发检察建议,就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管理问题进行座谈,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在指导办理杨某帆等人非法买卖、枪支一案时,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积极与省邮政管理局对接,召开座谈会,了解了全省寄递行业现状,通报了近三年检察机关办理寄递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情况,从案件量攀升、涉毒量递增、犯罪手段网络化、犯罪形式跨区域等方面分析了案件特点,反馈了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问题。双方就如何加强源头预防、切断犯罪网络、加大监管力度进行探讨并交换了意见建议,就下一步加强检邮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筑牢寄递防火墙达成了共识。由此,陕西三级检察机关围绕司法办案,探索寄递安全治理新路径,为推动“七号检察建议”在陕西落实奠定了基础。

三、办案思考

(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罚当其罪

近年来,“两高”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涉枪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从严打击涉枪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枪口比动能大小、危害后果等因素,唯枪支数量论,机械照搬相关规定一律从严打击的做法,造成刑罚不当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精神,在打击涉枪犯罪时,检察机关应坚持总体从严,特别情形从宽的原则,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具体到办案过程中,一是应坚持整体上从严的立场,依法严惩涉枪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应当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枪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差别化,根据2018年“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主观认知、动机目的、违法所得等情节进行综合评判,确保罚当其罪。三是注意把握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争取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切实发挥主导责任,打击犯罪与教育挽救并重,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慎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判决采纳,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二)注重处理好与法院、公安机关之间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针对疑难问题,侦诉审三方应紧密配合,就案件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加强沟通协作。如依托法院涉枪爆案件内审机制,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与同级法院多次沟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主导责任,要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向前、向后延伸触角,针对侦查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防止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针对审判活动违法情形依法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信。例如本案中,针对卷中一份辨认笔录显示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没有个别进行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切实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

(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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