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百年成就及基本经验

2023-01-08 02:25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党的纪律处分

□ 罗 星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 ,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作为一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纪律处分,指的是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者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依照党章和相应的党内法规作出的惩戒手段的总称。纪律处分以惩戒的形式,督促政党内部成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有助于党员自觉提高党性修养,培养良好的纪法意识。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能够不断地发展壮大,保持党的集中统一,一个重要的法宝就是用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纵观学术界对纪律建设的研究成果可谓层出不穷,但专门对纪律处分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1)代表性成果有李斌雄、魏新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制度的重大发展[J].探索,2018(05):101—111;陈振.论党纪处分的工作原则[J].观察与思考,2017(05):62—67;石伟.党内法规中的“刑法”——新修订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04):16—22.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全面回顾党的纪律处分的实践历程,认真总结党纪处分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积累的历史经验,对于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实现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取得的重大成就

虽然中国共产党直到1997年才有了第一部党纪处分条例,但纪律处分的实践却是从建党之初就开始并不断发展,在每个历史时期都取得了重要的理论成就、制度成就与实践成就,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一)初创和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处分工作(1921—1949年)

党成立之初就开始执纪的实践,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由于党刚刚成立,党员的数量和组织规模都比较小,党内开展的纪律处分相对较少。1922年,广州支部的负责人陈公博拒不执行中央决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支持军阀陈炯明,中央给予其多次警告未果,最后决定开除其党籍,这也是党最早开展纪律处分的实践。从党纪处分的形式上看,二大党章首次明确了开除党籍的六种情形,确立了“从严执纪”的要求,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从严,即只规定了一种党纪处分类型“开除党籍”;二是全面。这六种情形虽然简单,但已经包含了政治纪律(言论不得违反本党宣言)、组织纪律(不得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本党机密)、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2)张英伟,高波.党章中的纪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16.在当时的情形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党员给予相应处分是必要的,但只规定开除党籍一种处分形式实际上过于简单,对党员所犯错误没有区分其性质和程度,需要随着实践发展丰富处分类型。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党章决案》中,规定了对党员个人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且首次在党章中规定了对党组织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改组、解散(重新登记),在实践中极大丰富了纪律处分的类型。随着国共合作的开展,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因此国民党的党内纪律也对共产党人产生了约束,这一时期党的纪律处分进入了“双重执纪体系”。1927年,党的五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的专门党内监督机构,其职责就是用严明的党纪维护党的团结统一。1941年,增加了停止党籍的处分形式,其应用情形是党组织对一个党员的某些问题产生疑问同时又不能确定,为了保证党的严密性应该暂时停止其党籍并继续考察。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明确提出成立党的监察机关,同时根据处分对象的不同,丰富了纪律处分的形式:对党组织的处理包括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等;对党员的个人处分包括劝告或警告(分为当面和当众),撤销工作直至开除党籍,并明确了党纪处分的程序。

(二)徘徊与曲折: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处分工作(1949—1978年)

1949年11月,中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决定》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任务和职权,其中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受理和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开展的历次整党整风运动中,被开除党籍的有23.8万人,被劝告退党的有9万人左右。为了实现党纪处分的规范化,中央制定了《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对处理党组织和党员的决定权、批准权以及作出处分和取消处分的手续都进行了详细规定。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和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3)李雪勤主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60年[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33.,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明确了党纪处分的形式,确立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形式,但取消了对党组织的处分。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把劝告作为一种处分方式是不适宜的,把警告分为当面和当众也有许多不便。对于党组织的处分,实际上可以完全用对党员的处分代替。”(4)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7)[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293.1965年2月,中央转发了中央监委对中央管理的干部受纪律处分的审批报告,对中央管理各类干部的纪律处分审批条件作出规定。随着党的政治路线发生曲折,纪律处分工作也出现了惩办主义、形式主义的倾向。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遭到了破坏甚至被取缔,党的纪律审查工作异化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纪律处分工作也在这一时期走入了歧途。

(三)优化与完善: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期间党的纪律处分工作(1978—2012年)

为了解决“文革”留下的历史问题,克服党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作风不正等情况,改革开放初期恢复和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化了监督执纪工作。党的十二大党章第7章共5条专门对党纪处分的种类、时限、职权、程序等作出规定,恢复了对违纪党组织处理的两种形式。为了解决党内存在的一部分党员思想不纯、纪律涣散的问题,从1983年起,开始在全党范围内自上而下开展整党运动,通过党员重新登记和组织处理,对184 071名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对33 896名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薄一波.关于整党的基本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N].人民日报,1987-06-01(001).

党的十三大报告要求党的建设要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这一时期,党纪处分工作发展的一个鲜明特点是通过制定大量规范纪律处分的法规制度,提高处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中央纪委在1987年纪检工作安排中提出:“研究制定量纪标准、纪检工作条例,这是制度建设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纪委根据党员违纪状况、发展趋势,特别是执纪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党员严重官僚主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违犯外事纪律等8个方面的党纪处分条例,制定了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3个方面的程序性条例,同时还制定了12个有关纪检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这些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统一了量纪标准,严格了办案程序,并使得控告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形成了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0):第4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48.

1993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纪处分工作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统一协调、集中力量进行突破,解决了过去存在多头举报、办案中重复调查取证、量纪不平衡的问题。从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 300多人,开除党籍121 500多人,其中省(部)级干部78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7)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0):第1卷 [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406.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正式颁布。《条例》的制定历时9年,15次易稿,共3编172条,对7大类128种违纪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对违纪行为定性和量纪的党内法规,标志着党纪处分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阶段,党纪处分第一次有了统一的依据。

进入新世纪后,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不断深入研究新时期党员违纪违法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的能力,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保障被审查人员合法权利,组织开展对处分决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2003年,党中央根据纪律处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对党纪处分的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不仅如此,由于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在纪律处分的实际运用中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需要出台有针对性的纪律处分规定。2007年10月,针对如何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纪律处分工作,中央纪委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党的历史上首次针对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条例作出的规定。随后,党和国家有关机关针对信访工作、党员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国有企业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专门作出了规定。

(四)创新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处分工作(2012—2021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狠抓纪律的执行,纪律处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纪律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高度概括总结,是对纪律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1.在纪律处分的内容上,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先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明确了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要求在执纪审查中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优先查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直接开除党籍的情形,全部集中于政治纪律部分。根据有关统计,十八届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5万件,处分1.5万人,其中中管干部112人。

2.在党纪处分的主体上,赋予党组开展党纪处分的权限。在党的组织体系中,除了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外,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党组。长期以来,各级党组在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于党组如何处分党员在法规中一直没有作出规定。党的十九大修订后的党章明确规定,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2018年中办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对各级党组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要求作出程序性规定,在实践中丰富了纪律执行的主体。

3.在纪律处分的理念上,提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执行纪律的尺子打上了四个刻度,在从“违纪”到“违法”的发展轨迹中设置了关卡。(8)潘春玲,过勇.党的十八大后直面挑战:减少腐败存量[J].河南社会科学,2017(05):24—29.这就在实践中丰富了执行纪律的方式,对犯错误的党员除了采取纪律处分之外,还可以采取“红红脸、出出汗”的教育、批评等手段,来帮助他们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避免由小错误变成更大的错误。

4.在纪律处分的法规制度上,注重对相关法规的“废、立、改”工作。一方面根据形势变化修订了党纪处分条例和政治生活准则,一方面又针对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制定了其他相关配套法规,补齐了党内法规建设中的“短板”,纪律处分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5.在纪律处分中注重保障党员权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实现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在监督执纪中保障党员权利。一是强调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对各类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阶段、报批程序、适用对象作出严格限制,要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证据。二是注重保障党员申辩权。党员对自己行为作出的申辩,不管是否采纳,都要认真听取研究。三是强调事实材料、决定要与本人见面。这项举措更有利于保障党员知情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发展的主要特点

建党百年,党纪处分的演变和发展呈现出以下的特点:在党纪处分的主体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责作用日益提升;在处分原则上,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处分理念上,形成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在处分的对象上,注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处分保障上,注重把党纪处分与党员权利保障结合起来。

(一)在处分的主体上,纪律检查机关专责机关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纪处分的情形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为了保障处分工作精准有效,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开展这项工作。就党纪处分的主体看,由于建党之初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执纪机构,纪律处分往往由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党组织作出。二大党章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9)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68.1924年5月,中央决定建立各级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执行纪律的工作。这一时期,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一些违反党纪的党员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决定,对郭平伯、郭寄生、周无为、张子余等人,执行大会决议,开除党籍。(10)张英伟,高波.党章中的纪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41.中共五大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纪律处分从此有了专门机构。从1927年5月到7月,中央监委处理了湖北、河南等地区的一批党员干部,独立14师共产党员包惠僧因为没有及时掌握叛乱部队的情况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1)中国监察学会反腐倡廉历史研究会编著.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史话[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54—56.1928年召开的六大决定以中央审查委员会取代监察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相比,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变得较小,只负责“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的工作” ,并不承担党纪处分的职责。这次大会授权“各级委员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12)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5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480.此后一个时期,违反党纪的问题主要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处理。1933年,中央决定在中央层面成立党务委员会,地方成立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以布尔什维克的精神,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1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340.抗日战争期间,中央党务委员会由中央组织部代管,许多违纪问题的处理由组织部门作出。党的七大虽然要求成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但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各级纪检机构并未成立,党纪处分工作仍由同级党委负责,组织部门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各直属部门、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72.“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纪律检查机关遭到了破坏甚至取缔,监督执纪的职责由各级党组织承担,但在当时特殊的背景下,各级党组织实际上也无法运转,各级革命委员会、群众组织也都成了纪律审查的主体,导致冤假错案频发。改革开放之初,党恢复重建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起了对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实现“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把工作的重点紧紧聚焦于监督执纪问责上去,并对纪律检查机关开展党纪处分的原则、程序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在处分原则上,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也是指导纪律处分工作的“根”和“魂”。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程序规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1927年,中央政治局制定通过的党章第三次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党纪处分要经过“党委会、党员大会和监察委员会,依照合法手续审查之”。(15)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4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76.相比于过去党纪处分程序,党的五大上确立的纪律处分程序更为严格,即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党员大会、监察委员会层层审批,才能最终生效。中央苏区时期,要求支部对党员进行处罚,首先要在小组会上讨论决定,经过支部批准,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才生效。1951年,朱德同志在全国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的报告中强调,党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按照具体的情况,经过党的基层组织讨论并作出决定,报上级批准,或由上级党委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研究处理。1956年,针对执纪过程出现的问题,中央监委指出:“一部分党的监察组织没有认真执行关于处分党组织和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不把案件提交集体讨论,而是用个人决定问题的做法取代集体领导的原则。有的县委随便授权下乡工作的党员干部个人决定党员处分,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下乡一次就处分了20个党员,事后又不向县委汇报。”(16)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4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96—97.对此种现象,中央监委要求予以纠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民主集中制贯彻到党纪处分中去,无论是初核、立案、审查、审理还是处分决定的批准,都强调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三)在处分理念上,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处分理念

对党员开展党纪处分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戒,更重要的是帮助党员改正错误,树立遵规守法的意识。我们党在纪律处分的理念上,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决反对纪律处分中的“惩办主义”。1929年7月,中央给鄂东北特委的指示信中,批评了其在一个时期内出现的机械执行纪律的错误,要求“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首先应当用教育的方法向他解释,指出他错误的地方,使他自己纠正他的错误。只有当教育方法已经历次无效的时候,并且他的错误又有很大的政治意义,然后才能用组织的方法停止工作或开除党籍”。(17)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5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42.在延安整风期间,针对过去一个时期党纪处分中存在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状态,我们党逐渐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加大对犯错误同志的思想教育力度。1950年5月,在谈到如何克服党内存在的违反政策和纪律的错误时,朱德同志指出:“要反对惩办主义。要从政治上着眼,多注意政策性、原则性的问题,不要存心找人家的岔子,把生活小事也提高到原则上去。”(18)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4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10—11.1951年,安子文同志在全国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犯了错误,党的组织必须要具体加以分析,彻底弄清错误的性质,犯错误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以及如何才能避免和改正这种错误,然后才决定是否应该给予处分。”(19)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1921—1997):第9卷(文献选编)下[G].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95.1956年5月,中共中央监委关于《加强工矿、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部门中党的监察工作的意见(草案)》中指出:开除少数不可救药的分子出党,是党的最高处分,也是对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一种教育,其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绝不是为惩办而惩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第一次全会会议上,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提出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审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十二大党章中规定,开展纪律审查的过程要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提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树木与森林”之间的关系,重教育、重挽救,区分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将思想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式。

(四)在处分的对象上,始终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纪律建设是全党上下共同的责任,任何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处分。但是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执行党的纪律上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发挥示范效应,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特点。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对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遵守纪律作出要求。七大党章在第十章“奖励与处分”中把对违反纪律的高级干部的处分提了出来,指出:“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20)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2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548.这是在党的章程中首次针对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明确提出的纪律约束。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21)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43.,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越是高级干部,就越要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纪律约束。1988年,乔石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执行党的纪律,要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越是党的高级干部越应严守党的纪律,带头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这一要求表明中央从重、从快处理高级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政治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了党的纪律建设中的“关键少数”这一重要概念:“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01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新的条件下专门研究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这一课题,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强调“高级干部”多达20余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2021年3月,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作为党的历史上首次聚焦领导干部监督的专门性意见,彰显了党中央关于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的决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推动新时代纪律建设的重要遵循。

(五)在处分保障上,把对处分与保障党员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申辩权和申诉权是党员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党员开展纪律处分的同时,要保护党员正常的权利,以避免党纪处分出现错误。1941年,中央发布《关于地方及军队中各级党部取消、改正与停止党员处分手续的决定》,规定了党员可以向组织提出请求、取消、改正其处分的几种情形。(2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6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9—30.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的情况。对于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首次在党章中明确了党员受到处分后的申诉权。”(23)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7)[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129.1950年11月,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处分党员应听取本人申辩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处分党员时,必须允许本人参加申辩,在向上级报送处分决定时候,必须将被处分人的申辩意见一并附后。八大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决议的时候,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在党章中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对此,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这样,可以使得党组织有机会听到党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一种不确实的或者不全面的反映作出决定。”(24)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7)[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291.“文化大革命”期间,纪律审查中淡化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许多党员被剥夺了申辩的权利,导致冤假错案频发。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汲取了“文革”时期的教训,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设立专章对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作出规定。1994年,《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审理工作要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党组织对党员所作出的处分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党组织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25)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G].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80.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加强纪律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新修订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专门对党员的申辩权、申诉权作出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在开展监督执纪的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党员本人的说明和辩解,形成的处分材料,必须与本人见面。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对待党员的申诉,要按照规定进行复审复核并及时给予答复。

三、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的主要经验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科学揭示了党百年来带领人民群众不懈奋斗并不断取得胜利的“秘诀”。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在纪律处分工作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凝结了几代共产党人对管党治党的思考与探索。新形势下,要深刻总结党在历史上开展纪律处分的基本经验,提炼归纳出其中蕴含着普遍性、规律性、指导性的基本原理,为做好新时代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提供启迪。

(一)必须把政治纪律作为纪律处分的重点内容,做到重点执纪

100年的历史表明,纪律处分在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抓好对政治纪律的处分。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在执行纪律的过程中就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的、关键的位置。1927年11月,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总结大革命失败的教训,通过了《政治纪律决议案》,提出:“只有最严密的政治纪律,才能增厚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力量,这是每一个共产党所必具的最低条件。”(2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卷[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478.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提出的“三大纪律”,第一项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针对红军长征中张国焘分裂党、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中央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重申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纪律检查工作的范围,曾一度限定为审查和处分党员干部明知故犯、阳奉阴违、贪污、失职等具体问题,没有把对执行党的决议、政策的检查纳入工作范围中,这很容易使纪律检查工作陷入日常琐碎的事务而忽视政治方向和对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执行。针对一个时期里执行党的纪律中出现的淡化政治纪律倾向,1950年,中央纪委专门发布《关于目前执行党纪中几个偏向的通报》,指出有些地区在处理党员中,不够慎重、滥用职权,有的党委在处分党员时,对党员私人生活问题关注过多,对于党员违反党纪、党的政策与决议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等问题关注的不够。为此,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专门加大了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置力度。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高度重视政治纪律建设,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奠定了政治纪律的方向。1982年9月,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二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端正党风,需要检查和处理党员在组织上和作风方面违反纪律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必须检查和处理在政治方面违反纪律的问题。”(27)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1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27.中央纪委在陈云同志的领导下,查处了抵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的原中共福建省建阳地委书记和原中共山西省委委员、运城地委书记兼行署专员。这两人分别被给予撤职和开除党籍的处分。(28)陈云与中央纪委[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4.1990年10月,中央纪委通过的《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中指出:严肃党的纪律,首先要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这对于保证全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从政治上看,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全部纪律的基础。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纪律处分要突出重点,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中,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发现问题的本质,进而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地。

(二)必须不断提高党纪处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到精准执纪

100年的历史表明,要不断提高党纪处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做到精准执纪。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规依纪开展,这样才能保证党纪处分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党的六大对党纪处分程序做出规范,要求对于党员违反纪律的问题,应当由党员大会及各级党支部审查之。各级委员会可以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党员违反党纪问题,这就从党章的角度明确了党纪处分的程序。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走向执政,党内出现的违纪现象日益增多,违纪的行为也更加复杂多变。由于各地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执纪尺度不一,造成了不良的后果。1953年,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的钱瑛提出党纪处分要坚持慎重的方针,并对怎么样才算“慎重”作出详细解释:“所谓慎重,就是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必须贯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当时当地的及历史发展的客观情况,根据领导者对此事件有无责任和犯错误者的一贯表现,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加以处理。决不应只凭一时一事或个别人员提供的材料或片面的情况作根据,就主观臆断,草率处理,也不应只凭犯错误者一时的态度,作为给予处分的唯一根据。”(29)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4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3.1958年,中央监察委员会发出《关于防止执行党纪中夸大错误、草率从事偏向的通报》,指出在农村整党中,有的党组织和监察机关干部对一些不该处分的党员予以处分,对应该轻处分的给予了重处分,与党纪处分中的“严肃谨慎、区别对待”原则是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党纪处分中出现的畸轻畸重情况,时任中央纪委书记乔石指出了“立案有程序、量纪有标准”的要求,要求纪律处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法治化。1997年和2003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纪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律处分制度建设,指出:“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30)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6.新时代为实现党纪处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法治思维、程序意识,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切实做到依规依纪依法。

(三)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执纪与执法的有效贯通

100年的历史表明,要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纪处分和法律处分的有效衔接。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但由于二者调配和规范的主体不同,要在实践中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混为一体,同时又要注重执纪与执法的衔接。在民主革命时期,苏区中央局就专门发出指示,纠正当前执行纪律中的错误倾向,指出党内的处罚方式就是公开批评、指责、劝告、警告等,不能把关禁闭、罚苦工作为党纪处分方式。(31)彭勃主编.中华监察执纪执法大典:第3卷[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65.一个党员同时也是行政人员,如果违反了法纪,究竟怎么给予处分呢?1949年11月12日,中组部曾就关于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关系问题作出答复意见,规定党内给予的党纪处分,不能涉及法律和行政的处分,必须按照党章以及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3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3.1954年,中央发布《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对要受到刑事处分的党员庭审前,应该先开除其党籍,对于判处两年和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经宣告缓刑不予监禁、管制或者判处其他更轻的刑罚者,可以暂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3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百年纪事[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1:123.十二大党章规定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也应该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问题,彭真同志曾经指出:“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应限于犯罪问题,党的纪律监察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应分别是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或者说是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问题。把这个区别在法律中界定下来,即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34)彭真传:第4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1319—1320.但在党的十八大之前,党纪处分在很长一个时期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有的案件在给予纪律处分之后应当追及法律责任而未移送司法,出现“以纪代刑”,有的党员受到司法机关处理后没有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出现了“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党纪条例中存在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把管党治党的底线降低到法律的边缘,导致出现“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现象。针对此种情况,党中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两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把纪律挺在前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3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编.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论述摘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44.新时代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要注重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全体党员的行为,同时又要严格分清纪法界限,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防止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

(四)必须把党纪处分的惩戒作用和教育作用结合起来,实现情理贯通

100年来的历史表明,党纪处分是保障纪律建设效果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方法。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不仅仅是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纪律,更是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之上的纪律,这是一种“同志式的纪律,是相互尊重的纪律,是在斗争中主动发挥独创性和主动性的纪律”。(36)列宁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81.因此,党的纪律的实施不仅依赖组织与权力,更要依靠党员对纪律的认同与支持。系统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必须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把对党员的教育和惩治有机结合起来。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37)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8.1949年成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党纪处分任务外,还专门增加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的职责。1950年,朱德同志在中央直属系统党、政、军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实现党内的教育工作同执行纪律相结合,在工作中要以对党员的教育为主。1955年5月,钱瑛同志提出要在查办案结案的同时,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她指出:“要通过检查处理违反党纪的案件,有效地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在检查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必须分析犯错误党员的思想本质与当前阶级斗争的联系性,作出恰当结论,才能教育党员。”(38)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文献选编(1921—2001):第4卷[G].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76.改革开放之初,陈云同志认为某些老党员、老干部之所以在歪风刮来的时候自己没有顶住,还跟着跑,根本原因在于党性原则的丧失,他指出:“只是查处违法乱纪的案子不行,更重要的是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教育,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39)陈云与中央纪委[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20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注重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中都贯穿了党规党纪教育的内容。在纪律教育的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了许多工作,比如印发党规党纪汇编,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等。新时代全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要把纪律处分与纪律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体制机制建设实现纪律教育的常态化有效化,实现纪律建设的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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