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涉外警务学院,北京 100038
目前,我国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数据显示:在抽样调查中,当前我国未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达到1.5︰1。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地区差异,大量农村女性通过婚姻实现从西部贫困农村地区向中、东部经济较发达农村地区的远距离婚姻迁移,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农村地区的男性承担着婚姻挤压的后果。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东南亚相邻国家的经济发展势位差不断加大。广西、云南等我国西南边境地区(以下简称“西南边境地区”)(1)西南边境地区在传统的地理范围上包括西藏、云南、广西三省区的边境沿线,但西藏边境地区地理位置特殊,且与本研究的主体跨国婚姻移民相关度不高,因此未将西藏边境地区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省份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接壤,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当地的跨境交流频繁,跨国婚姻现象较为普遍。跨国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婚姻市场挤压带来的后果,但部分跨国婚姻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大量外籍人员在我国长期非法居留,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不仅是对我国相关法律的侵犯,也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对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跨国婚姻”“跨境婚姻”“涉外婚姻”“非法移民”等概念进行界定。
在对西南边境地区中外通婚现象的研究中,“跨国婚姻”与“跨境婚姻”都是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涉外婚姻”的使用则相对较少。宋才发辨析了“跨国婚姻”与“涉外婚姻”的共同特征和区别(2)宋才发认为无论是涉外婚姻还是跨国婚姻,其共同特征都是一国公民与另一国公民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但是涉外婚姻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比跨国婚姻概念宽泛得多。。“跨国婚姻”是指男女双方通婚超越一定的国界限制,属于不同国家公民之间缔结婚姻关系。“涉外婚姻”是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是不同国籍公民、同一国籍公民,在他国结婚、离婚或复婚所引起的婚姻关系[1]。周宏和保跃平认为“跨国婚姻”意指两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大多被纳入全球化所引发的人口流动和迁移的背景中进行考察[2]。大多数学者使用“跨境婚姻”一词意在强调边境地区边民之间的跨国婚姻,常与“边民”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张妙丽认为“边民跨境婚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界线的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毗邻国界线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跨境结婚和跨境离婚”[3]。由此看来,“涉外婚姻”的内涵大于“跨国婚姻”,而“跨国婚姻”的内涵又大于“跨境婚姻”。本文意在探讨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作为一种国际移民现象,更应强调该现象的跨国流动性,由此笔者选择使用“跨国婚姻”的概念。
罗刚认为理解非法移民有三个关键点:其一,非法移民是相对于合法移民而言,即非法移民是移民的一种非正常状态,非法移民仍然是移民,其定义必须建立在移民的基础之上;其二,界定非法移民应该将非法移民主体及非法移民行为合二为一;其三,界定非法移民必须结合各国实际情况、结合研究问题时的特殊语境,注意非法移民与相关概念的关系[4]。在国际上,对于“非法移民”的称呼还有“非常规移民”(irregular migrants)、“无证件移民”(undocumented migrants)、“无授权移民”(unauthorized migrants)等,不同的称呼体现不同的立场。
罗刚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涉外非婚同居”应该成为西南边境地区跨国婚姻法律属性的准确表述[5]。西南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多为未经登记的非婚同居,实际上是一种未经法律承认的关系,而未取得在中国合法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属于非法移民,由此本文采用跨国婚姻非法移民的概念。
西南边境地区是指中国云南、广西两省区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的靠近国家边界线的县(市)辖区[6]。由于地域相近、文化习俗相通、民族同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男女比例情况差异等原因,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西南边境地区出现大规模跨国婚姻现象,其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且呈逐年递增态势[1]。周建新曾调研我国一些边境村屯,得出的论断是:若按家庭血缘关系上溯三代,几乎100%的家庭与越南有联姻关系;而就现实情况来看,个别边境村屯有50%以上的家庭与越南妇女联姻[7]。据调查,2016年云南省共有入境通婚人员41 981人(男性1 616人,女性40 365人),25 104人持有身份证件,占60%。从2000年开始至2016年,年均增长率达到16.1%[8]。2015年至2019年,广西的涉外婚姻登记对数分别为:1 613、2 366、2 984、5 036、4 258(3)参见:《2020广西统计年鉴》第二篇。,官方统计的跨国婚姻数量逐年增加。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跨国婚姻的数量往往很难准确统计,跨国婚姻非法移民还会刻意躲避核查,因此政府部门的统计往往低于实际数量。据了解,仅崇左市长期滞留的越南妇女就约有8 000人(4)参见:崇左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ongzuo.gov.cn/bmdt/t5929404.shtml。。由此可见,西南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现象日益增多,已形成不容忽视的规模。
对于跨国婚姻移民管理,我国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入境出境、停留居留进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其婚姻登记业务。涉及跨国婚姻移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在地方层面,2010年云南省德宏州制定的《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对入境通婚边民的权益保障、登记管理办法等作出系统规定[9]。按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婚姻登记是外籍人员成为合法跨国婚姻移民的前提条件,而后才能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入籍等。外籍人员合法入境后凭借有效证件和证明文件可与我国公民登记结婚,然后再以家庭团聚为由申请签证进而申请长期居留证件,达到一定条件后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从而在华工作,享受社会保障等权益。从实际效果来看,笼统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无法满足西南边境地区的实际需要,程序性的管理规定执行困难,执法管理部门面临着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大量的无证婚姻外籍妇女滞留在当地,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十分严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将“遣送出境”作为处理“三非”人员的一项强制措施,但其法律制度设计仍需完善[10]。
第一,与外籍人员缔结非法婚姻对法律构成挑战。西南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的边境线天然无屏障,有许多不易监控的便道,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现象严重,对我国边境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冲击。西南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多为未经登记的非婚同居,受当地风俗习惯、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不经登记的非法婚姻亦被当地群众所广泛接受。这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文化,具有历史惯性和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以及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11]。这种不断发展的违规行为逐渐经历被忽略—被接受—被实践—被常态化的过程,“积习难返”会对法律规制带来较大挑战。
第二,外籍人员加入当地居民家庭,积攒社会资本,逃避政府监管,干扰政府有效管理。社会资本是存在特定共同体之中的以信任、互惠、规范和合作为基本特征,进而建构的社会参与网络[12]。外籍人员通过非法婚姻加入当地居民家庭,被当地居民广泛接受,与当地社会开展正常交往,赢得当地居民的信任,形成互惠与合作关系,由此形成社会资本。在此过程中,外籍人员得以逃避政府监管,政府很难对这一群体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形成移民网络,导致非法移民持续输入。西南边境地区的婚姻市场失调情况并非短期内可以解决,成功在中国境内实现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与本国仍有联系,部分外籍人员充当起婚姻中介的角色。长此以往,外籍人员之间形成固定的移民网络,越来越多的非法移民持续输入我国。更有甚者,部分外籍人员利用我国婚姻市场失调,特别是农村落后地区婚姻挤压现象严重的情况,实施骗婚、诈婚等犯罪活动,扰乱我国社会秩序。
西南边境地区日益增多的非法移民现象,已成为一个不能“视而不见”的国家安全隐患。隐性危机的爆发通常经历一个渐变过程,一旦失控再治理,将会付出高昂代价。
从历史发展来看,非法移民是合法移民的伴生物[13]。移民行为的产生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往往受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西南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非法移民的出现,是人口、历史、经济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西南边境地区与老挝、越南、缅甸领土接壤,拥有共同的边界,地理环境复杂,边界的可渗透性强,这为那些不知道或者无法选择合法途径实现跨国婚姻的移民提供了先天条件。西南边境地区存在许多跨境民族,他们自古以来就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具有相同的民族背景,虽然被现代国家边界所分割,但具有强大的族群相似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跨国婚姻。云南省与东南亚国家缅甸、老挝、越南的6个省(邦)32个县(市、镇)接壤,省内有16个少数民族与周边国家的境外居民同属一个民族,广西则有8个县(市)与越南接壤。
经济因素是影响人口流动和迁移的主要经常性因素[1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产生了推拉动力。婚姻也服从于经济理性,是追求最大化利益的理性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西南边境地区婚姻市场的结婚成本也逐渐提高。对于当地适婚年龄男性来说,相比于娶本地适婚年龄女性,娶外籍女性的花费较低。对于外籍女性来说,中国男性给付的彩礼则远远高于该国一般情况,中方边境地区男性与境外的外籍男性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这一因素吸引着外籍女性嫁入中国,以期过上更好的生活。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相较于中、东部发达地区,西南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当地年轻女性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多去往发达地区务工,许多直接嫁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适婚年龄男女的人口结构严重失调。西南边境地区的农村男性处于婚姻市场的底层,成为婚姻挤压后果的承担者,面临着较大的婚姻压力。婚姻市场存在供求平衡原理,本地女性供给不足,必然导致对于可替代对象的需求增多。
对于本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缔结婚姻的条件、程序,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虽已有明确规定,但从西南边境地区实际情况来看,执行情况并不是十分理想,大部分跨国婚姻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属非法婚姻。我国法律规定跨国婚姻的缔结需外籍人员出具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这些证明材料的取得对于贫困的外籍人员来说花费较大且十分麻烦。另外,跨国婚姻的缔结并不意味着永久居留资格的获得,外籍人员在中国合法居留仍需申请签证,这也增加了这些贫困家庭缔结跨国婚姻的难度。因此,大部分外籍人员选择非法居留在中国。
从西南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非法移民的实际状况来看,新移民经济理论对该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移民是对人力资本的一次家庭投资,不仅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也是家庭收入多元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可减少家庭在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中所面临的风险[15]。对于嫁入中国的外籍人员来说,缔结跨国婚姻不仅出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可缓解家庭的贫困状况。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韩国男性与外籍女性的跨国婚姻现象在韩国逐渐变得普遍,跨国婚姻问题把“公民”和“伙伴”问题推到韩国“同质”和“父系”社会的前台[16]。于是,韩国开始采取干预措施,以控制外籍女性的涌入,支持跨国婚姻家庭的社会融入。第一项政策是1997年国籍法的修订,标志着韩国人接受了其社会正在成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旧的法律存在性别歧视:与韩国男子结婚的女性外国人可在结婚后立即获得韩国公民身份,而与韩国妇女结婚的男性外国人必须等待两年,并满足某些资格要求才能申请韩国国籍。新的国籍法不仅减轻了性别歧视,还有力地打击了“假婚姻”。自2002年5月起,所有外国配偶都可获得居留(F-2)签证,使其可在韩国合法地工作。2003年12月以来,离异的外籍妻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可入籍。自2005年9月起,不想入籍的外籍配偶还可申请居留身份。2006年,韩国政府宣布外籍妻子及其家庭融入社会的综合政策计划,也就是“宏伟计划”(Grand Plan)(5)“宏伟计划”(Grand Plan)主要政策有七个方面:(1)在进入韩国之前,对国际婚姻介绍所进行监管并保护外国妻子;(2)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3)对新来的外籍妻子的支持和引导,如开设韩语和文化课;(4)在学校支持国际婚姻的子女;(5)为外籍妻子提供社会福利;(6)提高社会对多元文化问题的认识;(7)建立全面的支持系统以实现目标。,两性平等和家庭部(MGEF)成为协调婚姻家庭及其子女政策的主要部门。2008年,韩国政府实施“移民战略一号基础计划”(the First Basic Plan for Immigration Plan),“宏伟计划”得以进一步落实。2010年,韩国政府再次修订国籍法,允许包括外籍配偶在内的四种移民拥有双重国籍(6)这四种移民分别为:(1)经韩国司法机构认定的各专业领域的高技术或特殊人才;(2)在出生国已获得国籍,并服满兵役的韩国人;(3)65岁以上的海外韩国人;(4)自该法律实施之日起与韩国公民成婚的外籍配偶。但具有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无法在韩国申请双重国籍:(1)在中国出生的移民;(2)已离异且无子女的跨境婚姻移民;(3)在国外出生并已获得出生国国籍的孩子,且其父母未在韩国居住满6个月以上者。。
韩国对于跨国婚姻移民的治理,体现在韩国逐渐接受成为多元化国家的事实,对跨国婚姻采取一种包容态度,逐步立法及出台政策给予跨国婚姻移民支持,并且帮助其融入韩国社会。整个政策既有总体战略的指导,又根据发展趋势和具体问题灵活调整和修订。
日本作为拥有单一民族背景的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也遭遇到大量婚姻移民迁入的情况,但始终没有采取自上而下的移民政策改革。有学者把日本的跨国婚姻看作一种维系农村家庭的战略,其采取一种由底部发起的社会治理模式:地方政府联合民间组织出台政策,对包括跨国婚姻移民在内的国际移民针对性地开展地方特色服务[17]。山形县是日本进入全球化时代之后跨国婚姻移民涌入的“先驱县”[18]。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解决辖区内的“新娘荒”问题,山形县各村镇就主动介入,为单身男性寻找跨国配偶。山形县对定居在辖区内的婚姻移民采取积极主动的治理策略,根据其与外国人进行文化交流的经验,山形县政府积极引进各种支持项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五个项目:外国居民信息手册;山形国际关系协会的口头咨询;语言程序;健康、福利和保险计划;儿童教育计划。
日本的跨国婚姻移民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独具特色的由地方主导的跨国婚姻移民治理模式,对日本整体移民结构改变起到推动作用。2008年,日本颁布法律确定日本男性和外籍女性非婚所生育的子女同样可获得日本国籍。
新加坡作为一个城市型国家,国内劳动力供给无法满足家政服务行业对于女性劳动力的需求,需从国外引进大量女性劳动力。对于包括家庭佣工在内的低技能外国工人,国家政策旨在确保他们只不过是一个临时劳动力,避免对其产生过度依赖[19]。面对许多短期外籍女性劳工与新加坡男性相爱并结为伴侣的情况,新加坡制定了严格的移民政策。持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要想与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留公民结婚,需要获得签证颁发部门的许可,无论婚姻发生在新加坡国内还是国外。这项规定在跨国婚姻移民和外籍劳工之间划了一条清晰的界线。
新加坡的“分类控制”策略是根据本国的长期发展方向针对外籍女性劳动力制定的政策,通过构建严格的家庭组成环境限制跨国婚姻移民,这样的措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似乎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在实践中,一些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外籍女性和自己的丈夫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后,持工作签证,与丈夫以“雇佣关系”继续生活在新加坡[20]。
综上,无论是韩国的由上到下的改革、日本的地方性治理模式,还是新加坡的“分类控制”策略,对跨国婚姻移民的态度不同、国情不同,采取的措施自然也不一样。尽管其他国家的跨国婚姻移民治理经验不能生搬硬套到我国,但其中一些规律和共识可为我国制定相关策略提供参考。
我国关于跨国婚姻移民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婚姻登记、居留、入籍有着具体规定,但从西南边境地区实际情况来看,实施效果不佳。治理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宜疏不宜堵,根本在于解决其身份合法性问题。政策调整牵涉众多因素,影响深远,需要结合国情慎重考虑。在当前阶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状况各异,制定全国统一的移民管理政策不一定能取得很好效果。因此,西南边境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制定适合本地的跨国婚姻移民政策较为合适。如,云南德宏州结合具体实际出台《德宏州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证管理规定(试行)》,既有助于积极解决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又有利于保障跨国婚姻外籍人员权益,在探索制定地方性政策上迈出一大步。
跨国婚姻非法移民不同于一般的非法移民,一刀切地驱逐遣返并非良策。治理西南边境地区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首先要掌握辖区内跨国婚姻非法移民的准确信息,以明确治理对象。跨国婚姻涉及外事、民政、公安、计生、卫生等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之间协力配合,保证信息交流畅通,才能掌握准确信息。还应充分发挥村镇基层管理组织力量,加强辖区内各村镇信息核查,掌握跨国婚姻家庭情况。在掌握跨国婚姻非法移民准确信息前提下,针对治理对象精准施策、灵活处置,既要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稳定,又要妥善解决外籍人员的违法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建设,完善跨国婚姻非法移民信息管理,提高发现能力。对于已经发现的跨国婚姻非法移民,视情解决外籍人员身份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简化边境地区跨国婚姻登记程序,开发便民服务,主动帮助跨国婚姻家庭办理登记手续。
西南边境地区有多个少数民族聚居,风俗习惯等非制度规范深刻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生活,加之许多缔结跨国婚姻的人员经济水平较差、文化水平较低,法治观念并没有深入人心。因此,治理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除制度性规范的构建外,对于非制度性规范的引导同样十分重要。地方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风气,提升居民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帮助居民形成科学、现代的婚育观。
对于非法移民来源国来说,存在着迫使人们离开的不利肇因和结构性因素;对于输入国来说,则存在着吸引和接受他们的现实需求。我国作为移民输入国,应当积极与来源国进行谈判协商,努力就通婚问题达成共识,积极开展警务、政务合作。双方要开展联合巡逻执法,加强对小路、便道等边境通道的管理。此外,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影响力,推动与非法移民主要来源国的国际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共同打击跨国人口拐卖、人口贩运等国际犯罪,共同构建合法移民的国际环境。
五、总结与讨论
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西南边境地区在经济上相对较为落后,男性婚姻挤压现象严重,在地理上与东南亚国家接壤,跨国婚姻非法移民问题凸显,如今已有蔓延到内地的趋势。我国当前男女人口比例失调问题十分尖锐,在这一问题未得到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大量适龄婚配男性无法在国内找到配偶,只能把目光投向国外。毋庸置疑,国家需要依法治理非法移民。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产生这一问题的社会结构性因素,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跨国婚姻移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