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寒亮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实施,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国民知识产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手段。 海南是目前中央唯一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地区, 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中之重。 为了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南自贸港不仅需要激励科技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还需要为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价值转化搭建平台, 实现知识产权从无形资产到有形价值的转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便是海南自贸港的最佳选择。
早在2015 年,我国就已经在政策性文件中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2016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再次提到“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2018 年4 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文件中同时提到鼓励海南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此后,2018 年10 月《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2020年6 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均指出“鼓励海南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 海南在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道路上走到了全国前列。 2018 年12 月,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的组织和推动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信达证券完成了全国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资产支持证券(ABS)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 实现了海南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方面的积极探索和突破。
截至目前,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 通常情况下由政府出台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政策规制。与此同时,我国还未能建立全面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体系, 无论是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还是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都不足以支撑全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体系。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虽然有政策的支持,但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无论是波谲云诡的将来债权的实现存在待履行性,抑或是似是而非的产权范围的不稳定性以及羚羊挂角的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均没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高速发展的需求与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间存在矛盾,不仅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还会使得自贸港总体法规制度受到冲击。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业性极强,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 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如履薄冰,为体制创新的落实增加了难度。
相较内地省份和地区, 海南人才相对不足。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特别是法律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海南尚有较大缺口。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发起人或其委托人,还是知识产权投资人,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专业人才都有广泛的需求。
借助专业人才,知识产权投资人可以不必以非专业的视角审查专业的知识产权,只需要扮演好投资人这一角色,通过专业人才基于职业素养的判断,有效规避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专业人才是一座桥梁,沟通了知识产权发起人和知识产权投资人。 专业人才从双方实际情况出发,为知识产权发起人寻求投资,为知识产权投资人获取利益,保障双方权益不受侵害,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知识产权证券化引发的各类新型法律纠纷,对法官和律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专业人才的缺失限制了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也大大增加。
海南在历史地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发展基础薄弱,知识产权质量审查不规范,评估机构设置不合理,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滞后,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缺乏经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开展困难。 上述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影响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海南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重要参与者。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优势在于灵活多变,劣势在于抗风险能力差,更加依赖完善的相关配套机制。 知识产权质量审查不规范的直接影响,就是本属于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剽窃,或者难以用于证券化市场。 评估机构设置不合理使得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投资人意愿不强烈,或由于评估机构不合理的评估产生不切实际的投资热情。 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滞后,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难以取得资金,或者资金与实际付出不成比例。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缺乏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将产生不必要的财务纠纷。 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开展困难,是否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成立对口的法律服务机构?如何开展工作?从业人员是否能处理相关问题? 凡此种种,是海南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过程中面对的配套机制不完善的现实窘境。 上述配套机制的不完善,会带来诸多纠纷,加大法律风险,进而会影响海南自贸港的营商环境和整体经济发展。
海南是我国唯一的自由贸易港,是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 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在各个领域进行探索和创新,充分发挥先行开放平台作用。 国内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由海南推动发行,足以证明海南自贸港在我国知识产权创新领域探索先行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海南不仅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实践优势,在自贸港建设过程中更具有制度优势和法治优势,这对于探索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治路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21 年6 月10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 《海南自贸港法》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国家名义制定的自由贸易港法,也是我国首次针对除港澳台之外的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的专门单行立法[1]。 该法对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与自贸港有关的知识产权创新、运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然而,该法不会对某一具体制度作出过细的规定, 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 2021 年12 月1 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至此,支持海南自贸港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由政策性文件落实到地方立法。但目前在立法中仍然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在自贸港有利政策的支撑下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例如,明确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的法律定位; 对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价值转换的知识产品明确权属, 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价值转化利润, 并且使知识产权主体对由知识产权证券化而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海南自贸港法》 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的前提下,还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各项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首先,海南作为经济特区享有由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作为具有变通权限的特别地方立法,肩负法治改革创新的使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12。 这一制度优势和法治优势是我国大多数自贸区所没有的, 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将对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大有裨益。其次,《海南自贸港法》创设了海南自贸港立法权。立法权限不足是海南现有地方立法权在面对海南自贸港立法需求时的最大障碍。 海南自贸港立法权不仅突破了一般地方立法权的“不抵触原则”,而且超过了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通立法范围,将部分法律保留事项纳入立法权限是海南自贸港立法权区别于其他地方立法权的显著标志[3]。 因此,在未来制定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细则时, 应充分发挥海南的自贸港立法权优势, 将国家对自贸港建设的政策倾斜和法治保障落到实处。
知识产权交易原本属于私法范畴, 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一旦成立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主体在交易所完成知识产权交易, 便涉及公法领域。 虽然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交易所的性质尚无规定, 但由于其承载着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平台的职能,便具有了金融机构属性,其设立和运行应当受到金融监管。因此,知识产权交易所的设立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 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由纯粹的私法范畴上升到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 金融监管部门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将会介入其中,以规范市场、确保交易安全和金融稳定。公法力量的介入,不仅体现在对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管制,也应包括经济法角度的制度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依托海南自贸港的整体市场环境、借助知识产权交易所的国际化贸易平台, 改革创新思路应更加开放,视野应更加国际化,创设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配套制度。例如,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特征为税收中性, 但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 因此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偏高; 而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依托海南自贸港,就可以充分利用其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突破国内现有的税收制度框架,助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与发展。
知识产权价值转化是体现其产权属性与实现权利主体经济效益的必要手段,而诸如转让、许可使用等传统方式的市场范围较为有限, 只有有特定需求的市场主体才会购买或使用目标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通过普通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收益权的买卖, 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转化的大众化参与和知识产权价值流通的普遍性。 海南自贸港作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肩负着包括知识产权、 金融领域在内的多项制度创新的历史使命。海南自贸港应立足新起点、把握新机遇,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并最终将政策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 探索出知识产权创新的自贸港路径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