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侵权问题研究

2023-01-06 22:12:15汪佳琦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2年6期
关键词:阿莫著作权法影视

汪佳琦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随着移动设备的迅速普及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大众越来越依赖短视频这种能够快速、便捷获取信息的方式,长达两个小时的电影以及动辄五六十集的电视剧令大众“望而却步”,于是,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剪辑重组,能让人们在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内了解一部电影或者电视剧主要剧情的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应运而生。这类视频除了具备传统短视频所具备的社交性和传播迅速的特性外,还融入了二次创作的作者对原视频整体剧情的凝练以及主观解读、理解探讨等,形式丰富多元,内容充实有趣,因而受到了人们的追捧。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9.34亿[1]。由此可见短视频在网络文创产业中巨大的市场规模,其受众要远远广于传统长视频。由于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创作门槛较低,许多普通网友也开始在网络上分享自己剪辑的影视作品。由于这些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大多是截取自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画面,并将其任意剪辑、切条、搬运,属于创作者独立拍摄或者制作的情节、画面较少,因此容易导致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1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概述

1.1 谷阿莫被诉侵权案

谷阿莫是我国台湾的一名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创作红人,在YouTube上人气颇高,由其制作并发布的《×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将影视作品片段重新剪辑,用幽默诙谐的方式梳理了影视作品的主要故事线,并配上个性解读制作成十分钟左右的短视频,发布在各大视频网站上,借此收获了大批忠实观众。

2017年,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等五家公司对谷阿莫提起诉讼,指责其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KKTV称其已经购买了《W-两个世界》的播放权,谷阿莫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将该剧主要剧情浓缩成了一个短片,属于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对影音内容进行重制或公开传输的行为。而电影公司又水整合称谷阿莫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并重制包括《近距离恋爱》在内的四部电影片段,导致剧情严重泄漏,票房骤降,有的甚至无法上映,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

被五家公司起诉侵权后,谷阿莫发布了视频对此予以回应,视频中谷阿莫称自己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属于评论、研究、解说的情况,且观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免费获得其发布的视频,是出于公益性质的与电影爱好者的分享交流活动,对一些欠缺知名度与曝光度的电影或电视剧也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呼吁相关部门在保护原作品著作权的同时不应扼杀新的创作。

在此次案件中,谷阿莫提到其行为是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二次创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二次创作并不是抄袭原本的作品,也不是剽窃别人的创意当作自己的作品,而是以原作品为创作基调,瓦解原来的脉络、结构,以自己个性化的表达方式进行重新组装,从而演绎出新的作品。对于案件中当事人二次创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考察行为人是否侵犯原作品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只是使用了原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比如“思想”,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1.2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概念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指对影视作品进行解说评价的短视频,一般是作者在完整观看了原影视作品后,选取作品关键性的画面或者经典的片段,对其进行梳理整合后剪辑成为新作品,并在后期配上能体现自己独特视角的旁白、字幕等,制作成一个五到十分钟的短视频,以达到对原影视作品解说、评价的目的,使观众能在短时间内了解该影视作品的主要情节。这类短视频既契合当代公众碎片化的阅读习惯,又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风潮,因而市场潜力巨大。但有时也因为存在剧透、抄袭等情况,会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制约着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应当在实践中予以规范。

1.3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属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个智力成果要能成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可复制性”和“独创性”这两个特点。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以短视频平台作为媒介进行发布和传播的,其具备可复制性不证自明。因此,创作者对原影视作品画面的选择与编排,以及添加的旁白是否具有独创性,就成为判断一个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因素。

“独创性”包括“独立性”和“创造性”两个方面。其中,“独立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通过复制、抄袭等方式制作出的。以网络平台上类似谷阿莫《×分钟带你看完×电影》这类的影视剪辑短视频为例,创作者根据其表达的需要,按照自身的逻辑、审美选取影视作品画面素材,再制作成独立的视频呈现给受众,本质上是创作者做出的独立的表达,剪辑而成的视频也就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性”。

而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考虑作者是否在作品中加入了创造性智力劳动以及加入的多少。不同于专利体系中对客体创造性的高标准,版权体系下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较低。创作者在制作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过程中,往往要对原作品进行选取、重构,融入自己的艺术素养、审美个性,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创意性的编排与解读,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抄袭,因而一般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独创性并不能成为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规避侵权的理由,即使能够证明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不意味着它一定合法。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原作品的行为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仍然有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

2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可能侵犯的著作权类型

根据上文,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解说的短视频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是创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实施了选择未公开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或在自己的作品中故意歪曲、抹黑原作品等行为的话,就很有可能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以下几项著作权造成侵害。

2.1 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一项著作人身权,表示作者有权保护其独立创作作品的完整,也有权保护其倾注在作品中的人格内涵不受歪曲、篡改。

二次创作根据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戏仿、仿作、致敬等。像谷阿莫制作的这类短视频可以称为戏仿作品。所谓“戏仿”,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借用他人作品,创作出具有调侃、诙谐效果的作品[3]。这容易被认为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抹黑、歪曲,影响了原作者的声誉,但究其本质是对原作品的解说、评论,而非完全出于贬低、歪曲的目的。戏仿将原本或高深或复杂的理念以更自然的方式传递给观众,其幽默、诙谐的形式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因此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也就是说,二次创作的行为如果能够被认定为是“戏仿”,则不涉及侵犯原作品著作财产权的问题。

通常认为,不侵犯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不得有损作者声誉,如果完全是出于贬低、抹黑原作者而制作的视频,那么无论视频制作者使用的技术多么高超,给出的解说多么新颖,都是侵犯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第二,不得造成与原作品的混淆,二次创作的作品应当与原作品有明显区别,如果作品的标题、内容可能导致观众误以为这就是原作品,造成混淆,或者观看该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可以代替观看原作品,这就超出了二次创作所涵盖的范围,是侵权行为;第三,引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影视剪辑类短视频中引用的原作品的部分应该是出于解说、评论的必要,大篇幅地复制原片却配以寥寥数语的解说,是无法体现创作者的智力劳动的;第四,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提前泄露付费电视剧的剧情或者展示正在上映的电影的画面等,其都是可能给制片方带来损失的行为,这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也会构成对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创作者擅自剪辑、上传影视作品的片段,使公众可以在其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作品,可能构成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4]。在当前各大视频网站纷纷推出付费视频、独家视频的背景下,部分影视剪辑类短视频作者为了获取浏览量和扩大观众数量,将付费视频作品精华部分向平台观众传播,就属于侵犯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018年3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明令禁止了对视听节目进行非法抓取、剪拼改编的行为,进一步对网络视频内容的秩序作出了规范。

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景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5]中,法院认为,被告高景舜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在其运营的“高小嫚聊动漫”西瓜视频账号中提供涉案作品的298个片段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的,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6]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可见,二次创作的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极易造成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3 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7]。改编行为针对的主要是原作品本身的内容和形式,而非改编原作品的中心思想。经过对原作品改编所得到的新作品可以称为演绎作品。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要被认定为演绎作品首先要满足形成“作品”的条件,即具有独创性,是对原影视作品进行解构后重新演绎的新作品,这种改变已经脱离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只有思想、观念和创意上与原作品相似,具有较高的独创性,那么新作品是原创作品或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相反,简单搬运原视频并随意拼接得到的新作品,其情节顺序和逻辑与原作品具有高度一致性,独创性内容少,容易与原影视作品内容产生实质性相似,存在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风险。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往往不再满足于影视作品本身想表达的内容,而试图通过花式剪辑,改变原作品的叙事顺序,或者将不同影视作品的情节进行拼接,形成新作品,这便涉及原作品的改编权。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应当在具体情况中加以考察,不能一概而论。

3 合理使用制度的界限

在谷阿莫案中,面对五家公司的控诉,谷阿莫试图用“合理使用”制度来进行抗辩,这也是二次创作作者能够在自己作品中使用原作品的法律支撑。通说认为,“合理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行为。如果能被认定为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则不必承担侵权的风险。在实践中,二次创作的作品要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3.1 获取原作品的方式是合法的

对于二次创作而言,其获取原作品的途径首先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创作者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原作品,那么在此基础上创作的作品也将涉及侵权问题,无法使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抗辩。

本案中谷阿莫在《唐人街探案》《鲨滩》等影片还没有公开上映或者上映时间较短,还没有在各大视频网站公开的情况下,就从一些不明渠道获取了这些影片的资源,在没有获得制片方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非法获取的影片资源剪辑成短视频,并公开发布在视频分享网站上,提前泄露了影片内容,甚至导致部分影片无法如期上映,给制片方造成了损失。此时,谷阿莫获取影片资源的行为已经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创作的视频即便符合了作品的要求也无法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依然要对其侵权行为负责。

因此,二次创作的创作者选取的原作品应当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即在各大平台上已经发布的影视片段,这是认定其行为为合理使用的基础。

3.2 引用的内容所占的比重适当

在二次创作过程中,原作品的画面不应成为新作品的实质或主体内容,而只能是起到配合介绍、评论的辅助性作用。如果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大篇幅地引用原影视作品的内容,或者引用了原影视作品最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却只是配以寥寥数语的画外音加以解说,会使欣赏影视片段成为观众观看该节目的主要目的,从而忽视作者对该影视作品的解说评论,这种程度的引用显然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因此,短视频创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绝对不能采用大片段式直接搬运的形式,而是应当根据介绍、评论或说明的需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片段或者是画面,融入自己个性化的解读,且应当将后者作为其作品的主旋律。

3.3 引用原作品的目的具有正当性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在引用原影视作品画面时应当出于介绍、解说原作品的目的,而非出于商业目的,商业性质的使用显然不在合理使用之列。尽管谷阿莫声称自己发布视频完全是出于公益目的,并不涉及商业用途。然而,众所周知,视频创作者的收益与其发布视频的点击量和观看人数是呈正相关的,谷阿莫在新浪微博拥有一千多万关注者,他发布的每个视频观看量都在100万次以上,2017年谷阿莫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获得了1 413万元的收入。由此可见,虽然观众观看他的视频是免费的,但是谷阿莫通过在视频中插入商业广告以及获取平台根据点击量给出的奖励等形式间接获得了收益,如果不是通过二次创作积累了大量的忠实观众,是无法获得这样的“粉丝经济”的。因而也可以推定谷阿莫从利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中获取了商业利益。因此,就引用目的而言,谷阿莫的行为是与合理使用制度相违背的。

3.4 引用行为不侵犯原作品的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短视频制作者在对电影进行剪辑和评价时往往会加入自己的主观看法,如果创作者在视频中对原作品进行了大篇幅的批判或者讽刺等,有可能会丑化原作品在观众心中的形象。谷阿莫案中就有被告控诉其影视作品在谷阿莫作品中被评价得“一文不值”,以至于相关影片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导致影片不能如期上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该公司的控诉属实的话,那么谷阿莫的行为、谷阿莫的作品严重损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显然不能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如果二次创作作者使用的原作品是还未上映或上映时间不久的影片,或者是视频网站付费会员才能观看的电视剧,就会提前泄漏其内容,影响原作品的电影票房或者是电视剧收视率,对出版方有不利影响,因此,也不属于合理使用。还有“速看类”的影视剪辑短视频,这类视频往往选取原电影或者电视剧的关键画面,将其进行简单的剪切拼接,并未加入自己的解说或解说得较少,仅仅是对原作品主要剧情的一个展示,在一定程度上对原作品产生了替代作用。由于目前大量受众热衷于短而快地获取信息的方式,他们通过观看“速看类”短视频可以快速、全面了解影片情节,对原作品的观看欲望就会降低。由此可见,此类短视频严重损害了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也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

实际中,短视频创作者对影视作品引用后进行拆分剪辑,其对原作品带来的影响是正面还是负面的是难以举证说明的。有时观众在观看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后,对影视作品的情节有了大体的了解,便放弃了观看原作品,那么这显然给原作品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是有的时候,观众会被其中的一些片段激发好奇心,出于“猎奇”甚至是“审丑”心理,会找来原作品一探究竟,反而促进了原作品的传播。

由此可见,在影视剪辑类短视频中使用影视片段是否合法,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结合个案考虑多方因素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得出符合著作权法原理的结论。

4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处理对策

随着各大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短视频侵权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要规制影视剪辑类短视频的侵权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创作者应当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在当前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短视频这样一种即时娱乐的方式受众越来越广,相应地,其门槛也越来越低,可以说会手机基本操作就能发布短视频。但是,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容易出现切条、搬运等侵权行为。因此,创作者在享受短视频带来的便利性和娱乐性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要注意保护原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通过在片尾附上版权所有者,或者在文案中提供能跳转至原作品播放平台的链接等途径降低侵权风险。同时,创作者应当提高剪辑视频素材的技术手法,在新作品中呈现具有个人特色的内容,而不是对原作品进行简单的剪切重组或者随意选取视频素材进行创作。

4.2 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审查与监管

在实践中,由于短视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易被反复搬运,导致短视频侵权主体过于分散和隐蔽,权利人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人,因此,权利人常常选择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起诉对象。短视频平台在短视频的传播过程中,担任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且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责任。但是,短视频平台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不是对短视频进行侵权审查,因此,期待短视频平台对海量视频进行实质性审查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平台仍然应当基于基本的注意义务对短视频进行形式审查,例如审查短视频的标题是否与他人的一致、内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处理用户投诉,及时删除侵权短视频,确保“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适用。对于反复侵权的用户,定位到其本人,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从而有效减少著作权争议。

针对实践中多发常见的短视频侵权行为,短视频平台可向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指导用户规范短视频二次创作行为,从而有效避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

4.3 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对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可以设立中国网络短视频著作权协会,由短视频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协会代为行使某些权利,将此组织作为一个连接短视频权利人与使用人的桥梁,在著作权流转过程中扮演联结双方、促成交易的角色。权利人可在著作权线上平台上登记作品信息并进行公开公示,从而建立起全面且权威的信息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探索网络著作权交易新路径,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实现各方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更有力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著作权争议的发生。

4.4 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

在当前数字网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对网络文娱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二次创作对于原作的依赖常常可能产生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风险,需要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以维持产业的良性发展。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一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又通过合理使用等制度,为二次创作提供了一定支持。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制相关的侵权行为,但是在适用上仍然存在许多困难,例如各个法律主体的权利意识淡薄导致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以网络为媒介的侵权行为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相应地,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意愿等。此外,合理使用制度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也给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对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迫切且有必要的。

5 结语

当前已经进入碎片化时代,各大网络平台都在抢占用户的碎片时间,增强其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尽管当下是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时代,但是文化的繁荣不能以他人权利被侵犯、利益被损害为代价。目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市场监管也有不到位之处。作为二次创作的作者,应当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恪守道德底线,在合理使用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为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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