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其乐 朱光全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2.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浙江 绍兴 312399)
得益于区块链技术信息公开、可溯源,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及其共识机制、Hash算法、非对称加密等核心技术,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在近年内高速增长。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重点强调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等多个领域的融合发展[1]。供应链金融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起到了盘活流动资产、传递核心企业信用等作用,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依托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兴科技,不断创新金融模式,探索出了多种“区块链+供应链”运作模式,提高“三流”传输及行业监管与安全审计效率,降低行业监管成本,成为“区块链3.0”时代最具典型性的发展领域,也同时对传统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中的法律风险样态产生了一定影响。
本文以供应链金融中实践使用率最高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为着眼点,在厘清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及区块链技术的内涵和效用的基础上,着重考察传统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的法律风险,分析比较“双链结合”运作模式对传统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影响,包括对原有法律风险的重塑与新法律风险的出现,以明确问题所在,为加强监管及完善立法提供方向,以期优化现有的供应链金融机制,促进新型融资渠道安全、有效、合法地良性发展。
2019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供应链金融集商业融资、业务结算、资金管理等各项金融服务为一体①。在传统应收账款融资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供应链金融业务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其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实践中使用率最高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之一,较其他模式更为成熟。但作为一种多方主体参与、法律关系复杂的融资模式,高效的信息流转与频繁的权益变更使其仍存在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供应链金融在盘活存量资金,提升资金拉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国内外商事活动中已有大量实践[2]。依据现有理论与实践基础,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供应链融资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3-4]: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供应商(上游企业)以应收账款凭证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的融资。所谓应收账款,指在上游企业以赊销形式与核心企业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因未届付款账期未支付货款而由核心企业向上游企业出具的赊销欠款凭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法律释义中将应收账款认定为一般债权,包括未产生的将来债权[5],该凭证属于债权凭证的一种。
(2)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也称保兑仓业务),是指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下游分销商的业务往来中,分销商对核心企业存在预付账款,分销商以该预付账款凭证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实现融资。
(3)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也称融通仓业务),是指供应链上游或下游企业以其所拥有的存货为质押物,并以存货及其产生的未来收益为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贷款。
其中,应收账款类融资模式是供应链金融中使用频率最高,也是当前相对较为成熟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6],其通过将资金融入企业之间的贸易行为,将核心企业的信用额度通过供应链条进行传输,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背书,既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促进了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发展构建长期战略协调关系,同时为金融机构增加了新的贷款业务领域,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并缩减了运作成本。20世纪80年代深圳发展银行(即现在的平安银行)最先开始供应链领域的相关研究,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供应链金融的需求日渐增大,供应链金融本身优势明显等各方面的原因,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供应链市场规模逐年递增。根据灼识咨询、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的数据来看,各种供应链交易和业务的增长促使了资产数量与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2016—2020年的数据显示,供应链资产余额从16.7万亿元增加到了24.9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10.5%,到2021年预计将增至28.6万亿元②。然而在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发展迅速的同时,其仍面临着核心企业信用风险、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等各种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
在传统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上游供货商将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出质或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获得50%~90%面值额度的短期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的账期届期后凭借这一凭证向核心企业索要货款,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的质押或让与。在这个过程中,购销双方间的真实交易、应收账款债权人地位的确定以及供货商对债务人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是确保整个资金与商品能顺利流转的关键,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得到各方主体的重点关注。
1.2.1 交易真实性存疑的法律风险
在由上下游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构成的应收账款融资链中,购销双方间真实存在的商品交易内容是整个融资链的基础,若上游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事实上并无真实的交易,自然也无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质给金融服务机构的应收账款系一方伪造或双方共同伪造,则此时金融服务机构的债权就将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的责任在于应收账款的付款方③,在供应链条中对应的是核心企业。然而一来若是核心企业伙同上游企业造假,则该确权责任显然无法约束核心企业;二来,在实践中,即使核心企业未参与应收账款的虚构,核心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确权配合性不高也使金融服务机构难以避免该类风险的发生。
2019年发生的“34亿应收账款融资案”是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其中暴雷的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为广东承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由诺亚财富旗下的一个信贷基金提供融资,理论上应由其下游企业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款项。然而案发后,金融机构方称提供该笔融资前曾确认应收账款双方间存在真实现金流,并由京东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权,而京东却否认参与或知晓广东承兴的应收账款融资行为,将金融机构交来核验和对质的相关融资合同认定为“假合同”,并称不曾做过该笔应收账款的确权,广东承兴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与京东等公司的业务合同并进行了供应链融资。金融服务机构与核心企业各执一词,一时间真假难辨[7]。由该案可见,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程序复杂,难度较大,金融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内容监控范围有限,也无法做到实时跟进,因此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虽在“保理合同”一章明确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关系的法律责任④,却未对债权人单方虚构这一情形的法律后果加以细化,金融机构在该方面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
1.2.2 应收账款二次转让产生的法律风险
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在三种不同模式中实践使用率最高,主要体现为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和借贷并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这两种模式。《民法典》对应收账款的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⑤,然而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其他手续却未做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导致现实中乱象频出。在供应链金融运行过程中,因此产生的纠纷极多,当应收账款债权人多次转让应收账款后,会出现多个主体要求确认债权人地位或对债权受偿顺序认定不一等各种情形,将给各方交易主体带来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区块链技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最早在中本聪的“比特币白皮书”中提出⑥,随后,比特币凭借其去中心化、匿名交易等特点成为最具代表性的数字货币,对全球货币金融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8]。得益于虚拟货币的盛行,区块链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研究中逐渐发现,区块链的应用方式绝非仅限于为虚拟货币提供底层生态,其本身具有的数据可溯源、不可篡改、去中心化信息记录及公示等特点事实上为参与主体提供了一种不依靠“中心”背书的信用产生途径,而这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金融领域中具有天然的适用性。
自区块链技术进入3.0发展阶段以来,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通过该项技术的赋能实现了创新驱动发展。区块链技术能实现在不依靠“中心化”权威提供信用背书的情况下通过“算法”产生“信用”,这对“信用”依赖性极强的金融行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金融领域与区块链技术的天然适应性促成了供应链金融与区块链的“双链结合”。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金融科技发展与研究专委会与毕马威中国共同发布的《2021中国金融科技企业首席洞察报告》,有33%的受访企业表示目前主要应用的核心技术为区块链技术,并有52%的企业看好区块链技术未来在金融领域的发展[9]。同时,该团队此前发表的相关报告显示,112个中国区块链技术的探索和应用项目中,与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有29个,占比高达25.9%。
供应链金融的正常运行需要整合整个链上所有参与者的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保证“三流”在链内的畅通流动,而区块链的信息整合能力与信息可溯源、不可篡改等特性天然适应。传统供应链金融信息不透明、业务数据整合难、融资程序烦琐等问题在区块链赋能后都能得到极大程度的改善。相应的,“双链结合”的运作模式对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传统痛点也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对部分法律风险仍无法避免,甚至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风险。
传统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购销双方间的真实交易、应收账款债权人地位的确定以及供货商对债务人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是整个资金与商品顺利流转的关键,其经由区块链赋能后呈现的新样态也首先得到关注。
3.1.1 对因交易真实性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影响
依靠区块链不可篡改、数据透明等特点,可以保证链上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Hash算法”将交易信息加密并固定在区块上,再将其盖上时间戳后以“Hash指针”前后相连,此种方式保证了每条信息与真实交易的完全对应。同时,在区块链技术独特的“数据成链”模式中,每一个区块都会包含前一区块的“Hash值”——“父Hash”,相对应的,本区块的“Hash值”——“块Hash”也会被记录在下一区块链上。在此种情况下,若人为改动一个已经被载入上链区块的交易数据,该区块的“Hash值”就会发生改变,与后一区块记录的“父Hash”无法匹配[10]。供应链金融的某一方参与者若想单方篡改某一交易数据,就必须同时修改该区块此后所有的区块内的随机数,且若想以该伪造链取代主链,还需保证计算速度远超主链并同时掌握该链中超过50%的数据节点。此时,篡改数据的成本极高,甚至远高于收益,也导致了交易数据几乎不可能被篡改。
然而,仅仅依靠区块链技术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贸易信息造假,若上传的交易信息本身就为虚构的,那么后续不可篡改的区块链机制便毫无意义,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区块链上记录的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时,还是只能查到虚假的贸易信息,此时若核心企业凭借强势地位不配合债权债务关系确权,贸易真实性存疑的法律风险仍然无法避免。
笔者审查现有“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平台后发现,许多平台为从源头上解决贸易真实性问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蚂蚁区块链要求每一项交易数据的上链必须提前经过采销合同双方的线上确权,在严格身份核实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情况下要求双方进行电子签名联合确权,仅单方确权的交易信息无效,以此规避单方面合同发票的问题,同时引入担保公司并进行增信,帮助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以增加贸易内容的可信度⑦。
在此种情况下,交易一方虚构合同文件进行应收账款融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所要警惕的是交易双方共同虚构并配合确权,但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交易双方一般为上游供销商与核心企业,现实中核心企业很少会冒着违法的风险参与交易数据的虚构。以该类措施作为保障,再配合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优势,贸易数据造假的成本将大大提高,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监管,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保障交易真实性,同时也可以助力应收账款确权,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虚构交易进行融资的法律风险。
3.1.2 对应收账款二次转让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影响
在传统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债权人多次转让同一应收账款,与两个甚至以上金融机构签订保理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未规定应收账款的转让需要登记,受让人也无从查证出让人是否尚保有该笔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地位,同时,因核心企业确权配合度不高,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无法在要求核心企业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确权时得到该笔债权已经转让的信息。
在“双链结合”的过程中,若保证债权转让信息的“上链”,能否完全避免因应收账款多次转让的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现有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一般以联盟链方式互相链接,即使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信息能够“上链”,也只会载入该债权人与保理机构共同参与的某一联盟链中,若同一笔应收账款的另一受让人并不处于该联盟链中,则其仍然无法从自己参与的联盟链上查证该笔债权的转让信息。同时,由于联盟链中的数据多包含商业信息,数据查证功能也不会对非链内成员开放,单独闭环运行,链外的保理机构无法通过这一条联盟链查询债权信息。另一方面,出于对交易真实性的考虑,平台在将交易信息载入区块链时会要求双方按照要求进行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因为确权工作已经前置,保理机构一般会将该笔交易信息默认为真实,在受让应收账款时不会再进行重复确权,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保理机构因此反而彻底丧失了从核心企业处获悉债权转让信息的可能性。综合以上两方面,可以发现应收账款多次转让导致的法律风险问题无法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中找到规制路径,链与链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反而更容易滋生“骗贷”现象,引发法律风险。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的结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风险,且该类业务于近几年才在国内逐步展开,我国“双链结合”运行模式的实践基础较为薄弱,学术界对该类风险的具体成因与规制路径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随着中央对“无币区块链”发展模式的鼓励,“区块链3.0”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将会逐步加快,该领域新出现的法律风险也必然会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因此,探究该类法律风险的成因、本质与规制路径有其必要性。
3.2.1 节点作恶产生法律风险
区块链通过共识机制保障其信息的真实性,超过半数节点认可的数据信息才能被正式载入区块并写入区块链。然而在供应链金融中,参与主体一般以联盟链与私有链的形式传输、存储交易信息,为保证交易效率与信息安全,各主体会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满足要求才能加入其中成为节点之一。这便导致了事实上这些联盟链中的节点数量是极为有限的。这样一来,在其中掌握超过50%的节点以掌握链中所有数据的可能性就比控制拥有无数节点的公有链的难度要低上不少,并非无法实现。因此,联盟链中的数据便并非完全不可更改,只要联盟内超过一半的机构达成共识,就可以操控链上数据进行删改,此时就可能会出现节点内多个参与者合谋作恶的可能性⑧。
3.2.2 监管难度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的不断发展成熟,其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以及缓解供应链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更优越的解决方案,越来越多的金融主体加入其中,“双链结合”模式受益者的规模正在逐年扩大。然而,用户的增多也导致了监管难度的提高,这种依托新科技实现的高效融资渠道给相关部门的管控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首先,在实践中,“双链”的结合多由原供应链中个别企业发起形成联盟链,按照所处供应链的特征制定个性化的数据标准与共识机制。这导致企业之间往往有多个规则不同、共识机制不同的供应链,因而要求监管部门对每一个联盟链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以不同的规范标准衡量参与者的交易行为。此时监管部门要实现对每一条联盟链都进行精准监管的难度较大,监管成本较传统模式大大提高。
其次,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多个供应链,且为了保护数据隐私,这些供应链之间的数据互不相通,这就形成了链与链之间的“信息割裂”,使单一联盟链形成“数据孤岛”,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做到对融资对象参与的所有联盟链中的数据进行审查,债权人可能在互不相同的链条中重复转让应收账款进行“骗贷”。同样的,多链条监控给监管部门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量,有限的监管力度无法保证监管的持续性与及时性,对风险事件的防范往往存在滞后性,缺乏监管的交易必然导致法律乱象的出现,提高法律风险。
“双链”的天然适应性使得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账款融资成为我国在“区块链3.0——可编程社会”时代最先“上链”的领域之一,将逐步得到广泛应用,亟须采取法律与技术的双重手段对其中现存的法律风险进行规制,以促进新型高效融资模式的长远发展。
交易真实性存疑始终是供应链融资模式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即使引入区块链技术对过程性交易数据进行留存,仍不能保证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前文已述,目前较为成熟的“区块链+供应链”平台大多在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已总结归纳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制路径,部分平台要求每一项交易数据的上链必须提前经过采销合同双方在严格身份核实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情况下进行电子签名联合确权,也有部分平台引入担保公司为融资过程增信,以增加贸易内容的可信度等。然而该类防范措施并未得到普遍适用,仍有诸多供应链参与者为追求融资效率忽视交易安全,在确权方面产生漏洞,引发较大法律风险。
随着“区块链+供应链”融资模式的逐渐成熟,交易真实性引发的法律风险必然将由于金融的“窗口效应”不断扩散,从立法论的层面建立合规化的融资模式具有其必要性。应进一步归纳既有尝试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供应链参与方规定联合确权义务,并明确“单方发票”的法律责任,以完善现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保理合同的责任体系,保障资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区块链技术的赋能提高了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融资效率,但链与链间的“信息孤岛”效应提高了债权转让的隐蔽性,增大了多次转让行为的查处难度,也相应带来了更高的法律风险。考虑到该种融资模式的快速性与大额性,仅双方达成合意便可发生债权转让效力的方式并不科学,笔者认为可参照债权抵押的登记生效模式,综合评估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能力,限制其转让应收账款以获取贷款的额度,当其单次转让的应收账款额度超过设定额度或短期内多次转让的应收账款额度累计超过设定额度时,要求融资企业对应收账款的转让进行登记,否则保理合同不生效。
最后,针对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认定不一引发的法律风险,也需要引入法律规则加以进一步明确。前文已述,只要债权转让双方将转让信息“上链”,债务人便可在不主动检索的情况下获悉该转让事实,该种新型的通知模式兼顾了效率与安全,应当被认定为区块链赋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中独有的合法通知形式。并且,由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融资金额一般数额较大,且融资速度较快,笔者认为更应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进行严格解释,仅赋予出让人以适格的通知主体。在该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得到“区块链信息检索”和“债权人通知”的双重保险,降低了借款方恶意通知或资方虚构债权转让的可能性,进一步提高了融资的安全性。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原有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运行方式,其所具有的链与链间标准不一,自成体系,以及链中信息高度保密,非链内成员无法查看等特点给传统的监管模式带来了较大的挑战,急需引入新型监管技术对供应链主体的交易、融资等信息进行监控,前置监管环节。
在区块链中,“节点”作为最基本的参与单位,享有写入信息与读取信息的双重权利,不被赋予“节点”身份的参与者便不能享受前述权利。因此,监管机构要实现对链内数据的监控,就必须具有“节点”身份。故笔者认为可以在每一个自成体系的BT供应链中嵌入专门用于数据监控的“监管节点”,将链内数据上传至由国家职能部门掌控的“中央节点”中,监管部门通过访问“中央节点”内的数据信息,便可对管辖范围内的BT供应链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可以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智能合约”的形式将符合被监管联盟链规则的基础性管控规范写入BT供应链中,当发生如“仅单方确权”“融资金额超过限定额度”等不符合基础规范的交易或融资行为时,自动“截停”资金并“通知”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介入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放行”,以此实现智能化、即时化的有效监管。
在“双链结合”的运行过程中,联盟链形式的供应链金融具有信息闭环、资金闭环、准入门槛高等特点,行业壁垒明显,监管难度较大,即使有了“监管节点”的介入,也不能达到全天候的实时监管,其底层规范体系的建立仍需依靠行业内的自我监督。故“区块链+供应链”金融行业应着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以供应链参与企业、金融机构、平台提供者、增信机构等为主要成员,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细节化的行业规范,配合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管,双线并行,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
此外,为兼顾融资效率与交易安全,构建行业内的信用体系以对参与主体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有其必要性,应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发展状况、关联核心企业的信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长期以来融资方与核心企业的交易情况及融资情况纳入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评估结果为融资方设定不同的融资额度与融资程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重视“区块链+”的发展,发挥区块链技术在建立信用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的正式出台为区块链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配套法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供应链金融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详细梳理也有利于新业态的长远发展。
得益于区块链技术信息公开、可溯源,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应收账款融资中因交易真实性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得到了较大的改善。然而,应收账款多次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传统痛点并未经由区块链技术的赋能而得到解决,反而由于链与链间的“信息壁垒”问题进一步引发“骗贷”等不法行为。此外,由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殊性,节点作恶、监管难度高等问题引发了新的法律风险。
“区块链+供应链”的金融运作模式已经成为我国战略布局规划中的重要一环,为了使“双链结合”模式得到更为普遍的适用,促进科技创新服务金融发展,急需进一步推进程序合规,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交易数据上链确权等法律规范,构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融资或进行多次转让的归责体系。同时,监管机构要优化监管技术,提高监管能力,推进“以链治链”,区块链及供应链从业者则应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着手构建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交易信用体系。
金融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平稳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了风险识别在保障金融安全中的重要性⑩。准确识别区块链技术赋能下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中的法律风险,以法律手段构建事前指导、防范、监管和事后归责、救济体系,保障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中的良好适用状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合法高效的新型融资渠道,既能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与韧性,推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也能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站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场上构建“金融防火墙”。
注释:
①参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②参见中商情报网,https://www.askci.com/news/chanye/20210514/1737231447084.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日。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⑥参见Satoshi Nakamoto,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2月6日。
⑦参见蚂蚁集团双链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https://antchain.antgroup.com/solutions/digitalbank,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7日。
⑧参见链闻CHAINNEWS,https://www.chainnews.com/articles/25893427679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3日。
⑨参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http://news.cnr.cn/native/gd/20191025/t20191025_52483275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月7日。
⑩参见新华社,《习近平:金融活经济活 金融稳经济稳》,http://finance.cnr.cn/gundong/20170427/t20170427_52372808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