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涛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高祖本纪》有一段话:“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如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1]356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的句读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约”字、“法三章”内容的理解,历来众多注家也争议纷纭。检视前人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在宋代以前该句连读书作“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将“约”视为“约省”之义。辛德勇在《史记新本校勘》中重申该观点,认为其中的“与”可理解为介词“给”,“约”应作“省约”,该句当翻译为“给父老简省法律仅存三章”[2]114。
其二,将该句断为“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其中,“约”为“约定”之义,如宋人刘昌诗《芦浦笔记》中言“‘约法三章’,自班氏作《刑法志》,谓‘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至今以为省约之约,皆为一句读。若以‘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八字为一句,恐不成文理。合于约字句断,则先于诸侯约,今与父老约,不惟上下贯通,而‘法三章耳’方成句语。”后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也表达同样的看法:“‘与父老约’为句,下云‘法三章耳’。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该倣此语而失之”,这样的看法又得到清代阎若璩的维护,影响甚愈,直至中华书局的《史记》原点校本也采用该说。
白爱虎曾就辛德勇的观点与杨逢彬师商榷,杨先生指出这里的“与”就是连词“和”,“约”就是“约定”之义,“约”应和“法三章”连读。本文认同杨先生的观点,该句的正确翻译当为“(沛公)和父老约定法律三章”。理由如下:
首先,看“与父老约法三章”的结构。考察该句,此句构成的是“与+NP +约+NP”的格式,查验整部《史记》,发现凡是在“与……约……”格式均可翻译成“和……约定……”或“和……商议……”,如:
西周君背秦,与诸侯约从,将天下锐兵出伊阙攻秦,令秦毋得通阳城。(《秦本纪》)
汉王复使侯公往说项王,项王乃与汉约,中分天下,割鸿沟以西者为汉,鸿沟而东者为楚。(《项羽本纪》)
田需与寡人约,而犀首之燕、赵,是欺我也。(《张仪列传》)
仪与王约六里,不闻六百里。(《屈原贾生列传》)
与此两国约:即胜楚,睢阳以北至谷城,皆以王彭相国。(《魏豹彭越列传》)
因此,根据语言的社会性原则,这里的“与父老约法三章”也应当理解为“和父老约定法律三章”,而不会有其他的含义。
其次,看“约”的语义。“约”的释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表示“约定”,另一种表示“节省”。本文将表“约定义”的“约”字书为“约1”,将表“节省义”的“约”字书为“约2”。通过全面检索汉代的相关典籍,发现“约1”和“约2”的动词配价地位是不一样的。动词配价是指该动词强制性支配的名词性成分,“这种强制性的动词所联系的语义成分,可称为动元或称为‘行动元’。一个动词所结合的动元的总和,称为这个动词的‘价’(或配价)。动词的‘价’分类,决定于动元的数目。”[3]193从典籍中“约1”的使用情况看,“约1”为及物动词,既可以用作二价动词,也可以用作三价动词,从“约1”所支配的语义成分来看,除了上文列举的“与……约”句,还常出现在“使”“为”等字的包孕句中,如:
例1:楚将沛公破秦军入武关,遂至霸上,使人约降子婴。(《史记·秦始皇本纪》)
例2:(燕昭王)于是使乐毅约赵惠文王,别使连楚、魏,令赵嚪说秦以伐齐之利。(《乐毅列传》)
例3:章邯遂击破杀周市等军,围临济。咎为其民约降。约定,咎自烧杀。(《魏豹彭越列传》)
以上例句的“约”皆使用为“约1”,例1句和例2句中“使人”“使乐毅”都是做“约”的使事,例3句中“为其民”做“约”的与事,包括大量“与……约”的句例,“与”字结构做“约”的共事,无论是使事、与事还是共事都是动词支配的强制性动元。
反观“约2”,与“约1”就有明显的不同,在《礼记》《史记》《淮南子》《说苑》《盐铁论》《汉书》6部文献中搜索到12条“约2”的例句,在12条例句中,“约2”都是二价动词,不能像“约1”一样出现在包孕句中,其前面不允许出现介宾结构,如:
例4:(秦二世)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约法省刑以持其后,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节修行,各慎其身,塞万民之望,而以威德与天下,天下集矣。(《史记·秦始皇本纪》)
例5:(汉兴)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平准书》)
例6:汉武帝选将练兵,约贲轻粮,深入远戍,虽有克获之功,胡辄报之,……(《汉书·匈奴传下》)
例7:故高皇帝约秦苛法,以慰怨毒之民,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盐铁论·刑德》)
以此再看本文所讨论的“(沛公)与父老约法三章耳”。以动词配价的数目看,无论“与”是解为介词“给”(“父老”做与事)还是连词“和”(“父老”做共事),这里都是3个强制性的论元成分的共现。因此,“约”只能是三价动词,只能理解为“约定”义而不是“简省”义。
归结其原因,“约1”和“约2”在动词的性质上就存在很大差异,即两者动词的“向”是不一样的,如此导致两者的配价数目的差别。动词的语义指向问题,朱德熙先生最早做出过论述,认为只能跟一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的动词就是单向动词,并以此类推[4]23-27。文炼进一步讨论动词的“向”,把单向动词规定为只有一个强制性名词跟它同现的动词,双向与三向动词以此类推[5]78。据此来看“约1”的“约定”义,可知,其动词属性可以归结为互相动词,它的语义要求就是要主事成分与客事或与事成分共同发生联系,且该词又是及物动词,自然后带上受事成分,因此,在语义层面上一般要求3个动元共现;而“约2”的“省约”义,其动词属性是动作动词,其语义要求就是施事对受事对象施加一定的动作行为,在语义层面上就只需要2个动元共现。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里曾论述过虚词“与”:“‘与’字也兼有连、介两性……实际上,正如‘而’字的基本职能在于联结两种行为或两种性质一样,‘与’字的基本职能在于联结两种事物,而不管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6]330,既然“约2”在语义需求上到达2个动元即可满足达意,这也就意味着“与”联结两者事物的功能不再是强制性的需要,因而,无论“与”是用作介词“给”还是用作连词“和”,在“约2”的语境下都无关紧要。
且按照辛氏在文中的说法,“确切证实所谓‘约法三章’当即省约秦朝苛法而仅存三章的意思”[2]117,因此,依据辛氏的翻译,其原文的断句应该为“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非“与父老约法三章耳”,而前者的断句在文献中也不太可能出现,因为像这样“三章”的“数量词+章(名量词)”格式在典籍里往往要和名词或动词等实义成分搭配才能单独作小句。如:“错所更令三十章,诸侯皆喧哗疾晁错”(《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汉书·刑法志》)、“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汉书·刑法志》)。所以,既合语法且契合辛氏翻译的句子应该补全为“与父老约法,为三章耳”,“三章”前添一“为”才能明确补出辛氏译文中的“仅存”。从这点来看,“与……约”也不应当被理解为“给……简省”。
再次,再来看该句的句读。通过检验语料,发现“与”后面的动词如果是他动词时,且动词后是一个语段较短的名词性成分,则一般都要跟上名词宾语,以构成完整的包孕句。即形成“(S1)+与连+S2+V+O”的句式,如:
例8:周武王崩,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史记·殷本纪》)
例9:燕王吊死问孤,与百姓同甘苦。(《燕召公世家》)
例10:汉王因使刘贾将九江兵,与太尉卢绾西南击临江王共尉。(《荆燕世家》)
例11: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萧相国世家》)
然而,如果“与”后面是自动词,或者动词后面跟着的是较长的语段,则不带宾语,形成“(S1)+与连+S2+V”的句式。如:
例12: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晏列传》)
例13:楚复与吴战,败吴,吴王乃归。(《伍子胥列传》)
例14:事贵人赵同等,与窦长君善。(《季布栾布列传》)
例15: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陈丞相世家》)
由此,“与父老约法三章”一句,“约”自然是个他动词,而且后面接着“法三章”这样简短的名词性成分,依照《史记》时代的语言习惯,本文认为应该将“约”与“法三章”连读更为合理,即“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高祖本纪》有一段记载:“项羽为人剽悍猾贼。项羽尝攻襄城,襄城无遗类,皆阬之。诸所过无不残灭。且楚数进取,前陈王、项梁皆败。不如更遣长者扶义而西,告谕秦父老。秦父老苦其主久矣,今诚得长父往,毋侵暴,宜可下。”[7]217
有争议的是“项羽为人僄悍猾贼”一句。清人梁玉绳《史记志疑》认为:“‘猾’字不似羽之为人,盖‘祸’字之伪。《汉书》作‘祸’,师古曰:‘好为祸害而残灭也’”[1]362,梁氏意即如果用“僄悍猾贼”一词,就不符合项羽的为人品行,将“祸”替之,谓“僄悍祸贼”则更近项羽为人。辛德勇在《史记新本校勘》中也赞同梁氏的观点,也认为“猾贼”当作“祸贼”,更符合项羽的品行[2]122。
本文认为,梁氏的观点有待商榷,因为无论是《史记》中的“猾贼”还是《汉书》中的“祸贼”都符合当时的语言事实。这是司马迁和班固个人的书写差异导致的不同,没有必要以一书校正另外一书。
首先,本文考察汉魏时期的语料,发现“猾贼”的语例多见,如:
例16: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急如束湿,猾贼任威。(《汉书·酷吏传》)
例17:是时苍梧、桂阳猾贼相聚,攻郡县,贼众多而琁力弱,吏人忧恐。(《后汉书·张法滕冯度杨列传》)
例18:而俗儒世士,以为文德可兴,武功宜废,遂寝蒐狩之礼,息战陈之法,故猾贼从横,乘此无备。(《马融列传》)
例19:今猾贼就灭,太山略平,复闻群羌并皆反逆。(《后汉书·皇甫张段列传》)
例20:此诚暴猾贼之锋,摧矜夸之巧,昭示天下,破损其业,足以惭之矣。(《三国志·魏书·二公孙陶四张传》)
在以上的几条例句中,“猾贼”既有做形容词的,如例16和例20句,“猾贼”即是“奸诈”之义;也有做名词的,如例17、18、19句,这里的“猾贼”即理解为“奸狡之人”,“猾”依旧用作贬义人的形容词。
检校汉代的文献,发现“猾”经常与其他贬义的形容词搭配,组成两个形容词并列的词组以说明人的品格、道德方面的特征。如:
例21:庄周等又猾稽乱俗,于是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例22: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汉书·食货志》)
例23:故属者颇有变改,小贬邪猾,日月光精,时雨气应,此皇天右汉亡已也。(《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
例24:始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皆贪猾不逊,持郡短长,前二千石数案不能竟。(《汉书·薛宣朱博传》)
例25:且人有佞猾而聚者,鸟亦有佼黠而从群者。(《论衡·讲瑞》)
这里出现的“滑稽”“奸猾”“邪猾”“贪猾”“佞猾”与“猾贼”在组合方式上是一致的,在语用环境上皆是对人的贬低,因此“猾贼”是符合当时的用例。
其次,重点来看《汉书》的这条异文。“僄悍猾贼”在《汉书》的记载为“剽悍祸贼”,而“祸贼”的用例在当时语言中非常罕见,除了《汉书》这一条外,本文只在其他汉魏典籍中发现一例:
例26:适祸贼之灾人,嗟夭折目摧伤。(汉蔡邕《伤故栗赋》)
而且,这一句“祸贼”中的“祸”是“灾祸、祸乱”之义,“祸贼”即是指“祸患贼寇”,其并非形容个人的不好品行,且与本文讨论的“为人僄悍猾贼”并不相类。而后,直到宋元时期,才在文献中找到使用比较频繁的“祸贼”语例,如:
例27:然其暴悍祸贼,无君久矣,顾未及为而死耳。(元陈栎《历代通略·三国》)
例28:臣切见朱全忠乃黄巢余孽,阴狡祸贼,异日必为朝廷患。(宋佚名《新编五代史平话·唐史平话》)
例29:盖哀姜习闻文姜淫姣祸贼之行,而庄公不能防闲,于庄公乎何有?(元汪克宽《春秋胡传附录纂疏·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
例30:操常疾孔融有时誉,虑希操旨奏免融官,复诬以罪而族之,其阴险祸贼类此。(宋萧常《续后汉书·撰魏载记三》)
这些文例的“祸贼”,是用作贬义的形容词,用来形容个人品行的不端和低劣。但考察其分布年代,主要集中在宋元以后,在唐宋之前的典籍中几乎没有“祸贼”的用例。可见,“祸贼”用来形容人的品行不端和弊劣,大概是宋元以来的新兴词汇。事实上,“祸”在当时典籍中用作形容词的非常少见。以《史记》整部文本为例,本文统计了“祸”在《史记》中的使用情况,用作名词最多,为163例;用作动词3例;用为形容词的仅有1例(“祸猾”)。有趣的是,在《汉书》中对应的记载也是一条异文,被班固改写为“猜祸”:
例31:其治复放河内,徙诸名祸猾吏与从事,河内则杨皆、麻戊,关中杨赣、成信等。(《史记·酷吏列传》)《集解》:徐广曰:“有残刻之名。”《索隐》:徒请名祸猾吏。案:汉书作“徒请召猜祸吏”。服虔曰:“徒,但也。猜,恶也”。应劭曰:“猜,疑也。取吏名为好猜疑人作祸败者而使之。”
例32:其治复放河内,徒请召猜祸吏与从事,河内则杨皆、麻戊,关中扬赣、成信等。(《汉书·酷吏传》)
例31中的“祸猾”和例32中的“猜祸”与本文的“猾贼”“祸贼”一样,均由两个贬义形容词组合而成,虽然“祸”作形容词的语例非常稀少,但“祸贼”仍然是符合语言事实的。会产生“猾贼”和“祸贼”记载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记载者对人物事件的不同认知,以上文例31句和例32句为例,司马迁评价这些酷吏为“祸猾”,突出的是他们奸猾的一面,而班固记录这些酷吏为“猜祸”,突出的是这些人的猜疑的一面,无论是奸猾还是猜疑都是酷吏的性格特征,不过在不同的史家笔下择取面不同而已。同样看《高祖本纪》中“猾贼”在《高帝纪》中改为“祸贼”,大概也是出于司马迁和班固二人对项羽不同性格侧面的突出,即司马迁描写项羽突出其性格的奸诈狡猾,而班固则描述项羽性格中的为祸残暴,可见,也是不同的作者基于对项羽的不同认知而采取的不一样书写。
在当时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很多“祸”字与其他名词或动词组合构成的复合词。这些“祸”的组合,都是描述外在环境中的灾难、祸乱,其语境都是描写外部的灾祸对人造成的侵害,在语义和语用功能上和“猾”字的组合显示出较大的差异。如:
例33: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顺四时,以治国家,身亡祸殃,年寿永究,是奉宗庙、安天下之大礼也,臣请法之。(《汉书·魏相传》)
例34:宫室过度,耆欲亡极,民力罢尽,赋敛不节;矜奋自贤,群臣恐谀,骄溢纵恣,不顾患祸。(汉晁错《贤良文学对策》)
例35:当是时,祸乱辄应,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也。(汉刘向《条灾异封事》)
例36:今羌叛久矣!伤害多矣!百姓急矣!忧祸深矣!上下相从,未见休时。(汉王符《潜夫论·劝将》)
例37:东祸赵、魏,西钞蜀、汉,五州残破,六郡削迹,周回千里,野无孑遗,寇钞祸害,昼夜不止,百姓灭没,日月焦尽。(汉王符《潜夫论·救边》)
班固之所以改写为“祸贼”,或许就是为了对应后文中的“尝攻襄城,襄城无噍类,所过无不残灭”,以谴责项羽的屠城和残忍;而上文中的“猾”字类组合,就是描写人的狡诈性格,品行的不端,司马迁描述的单纯是项羽性格中的缺憾。
联系到《史记》和《汉书》中项羽的传记,《史记》为其专门设立了《项羽本纪》,其地位与帝王一般;而《汉书》则把项羽同陈胜安排在一起,合传为《陈胜项籍传》,对其地位的定位与《史记》就有很大的差距。从内容上看,《项籍传》虽因袭了《项羽本纪》,但删改较多,明显的一点是文末司马迁有段长语记述项羽之功,尤其是“战非无功,天实不与。嗟彼盖代,卒为凶竖”,明显表达出司马迁对项羽这位英雄的惋惜;而班固在《汉书》中则对此评价未做转述,可见班氏对项羽的态度,并不如司马迁那样欣赏敬重。
再次,王力先生在《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就谈过从语言上去体会还是从思想上去说明的问题。先生认为:(我们读古人书)“古人已经死了,我们只能通过他的书面语言去了解他的思想;我们不能反过来,先主观地认为他必然有这种思想,从而引出结论说,他既然有这种思想,他这一句话也只能做这种解释了。”[8]518同样的道理,本文认为不能主观地认为项羽有这样的为人性格,所以“僄悍猾贼”就应该改成“僄悍祸贼”,这就是本末倒置。在进行《史记》和《汉书》的对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由司马迁和班固写作主体的认知差异带来的对同一人物事件的不同描述,如果在没有充分的语言内部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不能单凭《汉书》或《史记》的一条孤证就改写对方的不同记载,也就是说,从情理出发推测字词间的置换,是很难站住脚的。
综合以上的两则考证,可得出以下结论:其一,“与父老约法三章耳”一句,“与……约”在文献中构成的是一个固定格式,其含义都可理解为“和……约定/商议”,该句不必在“约”后断开,而是“约法三章连读”,如果断成“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则不成语义;其二,“项羽为人僄悍猾贼”中“猾贼”不能写作“祸贼”,“猾贼”符合当时的语言用例,“祸贼”和“猾贼”的书写不同反映的是司马迁和班固二人对项羽的不同认知态度,“祸”和“猾”分别反映了项羽性格的不同侧面,因此,不能轻易用《汉书》否定《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