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琳,陈林,单天羽
(1.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海陆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与实现,离不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的综合型海事法律人才和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航运人才。随着社会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海事院校海事法律教育也需要顺应新形势、新业态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为例,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要分别掌握基础法系与海商法系课程知识。基础法系课程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大类课程,与其他高校所开设的本科法学课程大体相同;而海商法系课程主要包含船舶物权法、海事法、班轮运输事务与法律、租船运输实务与法律、海事诉讼与仲裁、海上保险法与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在对相关课程的梳理中不难发现,海商类课程多涉及私法领域而鲜见公法类课程,理论性课程数量多于实务类课程。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课程安排会导致学生难以掌握海事法类知识全貌,专业知识面偏狭隘。海事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多进入公检法、金融、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航运企事业单位,涉海非法律专业学生也有相当大的比例进入航运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全面的法学教育是海事类法律人才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石,基础法学课程、海事私法与海事公法的学习,都是海事类法律人才应有的知识储备;同时,涉海类非法学从业人员也应当对海事公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本文探讨在大海法时代下海事院校海商法教育的内容拓展。
海事法自萌芽至今形成体系已有千百年历史。“海法”这一概念在近些年来由我国学者提出,随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1]海事法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的合并、分离与再度相聚的几个阶段。古时实行的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粗犷模式虽然适应了当时的生产方式和航运经济基础,但毕竟不具科学性;现代条件下实行的公、私分立的模式固然实现了法的调整具体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制度之间的不衔接。[2]而现代社会海事领域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的分工更为细化,却也对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融与协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国际视野下的海法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其萌芽时期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彼时的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希腊等国家已经产生了航海贸易活动,至公元前9~8世纪出现的《罗德海法》(The Rhodian Sea-law)收录于《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之中,这一时期的法典编纂多体现君主的意志,以判例等形式汇集实践中产生的法律纠纷,释明相关的法律关系。在此之后的《汉谟拉比法典》将涉海相关的法典交融在一起,涉及民事、行政、刑法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制于同一体系之中,有着原始粗犷的特点,并深刻影响着此后中世纪的航海贸易实践与法律规范的制定。中世纪的航海事业相较于萌芽阶段已有大幅进步,欧洲各国针对海上贸易中产生的纠纷多以判例形式加以规范。但受制于航海技术与对海洋认知程度的限制,航海家们数次远航都未能对海岸线与世界洲洋分布有足够清晰的认知,也由此导致当时的海事立法难以更进一步具体化,而是依旧以君主意志和实践中产生的判例为基准,交叉并存。
在近代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地理的认知大大进步,带来航海事业水平的大幅提升。直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人们对于世界的洲洋分布与海岸线的地理认知已经非常明晰,欧洲某些国家对于世界其他地区的海岸线认知水平一度超越该国对自身地理的认知程度。而这一认知的进步影响着航海线路的不断延伸拓展,也不断推动着西方各国航海技术的进步与商贸往来的发展壮大。在此种情形下,原先的海事法典已经不能满足海上贸易与航行中复杂多变的情况,商人与统治者们也迫切需要新的法典来具体化规范海上贸易行为与航运行为,以调整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新型法律关系。至此,海事法中的公法与私法分流开辟了源头,同时,在19世纪后欧洲各国陆续开展公法与私法分别制定法典的形式,使得海事法中的公法与私法分立成为必然选择。
在近代海事公法与私法分离的大势之下,也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保持其海事法的自体性模式,即以判例法模式确立海事法,再以衡平法等对海事法加以辅助。这种立法模式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先前实践中产生的海事判例,并使得法官能够从先前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以解决现今的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英国能够至今保持航运中心、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且难以动摇,保持海事法自体性地位功不可没。当面临一些难以由单一的海事部门法解决的问题时,自体性的海事法能够打破部门间的分工限制而较好地解决问题。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大多将海事法抽离后分离至不同的部门。以日德为代表的民商分立国家更是将海事法的立法趋于部门化而非整体化。我国作为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法而设立存在,其中将我国现行《海商法》定义为狭义海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3]这种定义表明我国的海商法用于横向调整民事纠纷,而不涉及纵向领域中有关行政与刑事海事纠纷,这便导致海商法与行政法制度乃至刑事犯罪的难以关联。同时,海事立法与陆上立法虽相关相似却又不尽相同,因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的特性,使得其现实中迫切需要体系性规范,而不可单一由陆上类似制度与法规予以变通解释的方法解决海上纠纷,以实践需求为靶向推动海事法的自体性变革,唯有此才能不断适应海事公法与私法顺应现实发展的需求。
海事法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海事法概念下包括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我国,狭义的海事法即指海商法,其具体内涵规定于《海商法》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我国《海商法》在修订初期虽希望对各类海事法律关系加以规制,但其最终的涵盖范围依旧是以海事私法为主。其体系中包含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用、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等私法类内容,而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海上资源开发等公法类内容的规制并未出现。在实践中,部分海事法内容由国务院颁布相关法规、规章加以规制,如针对港口经营人在港口作业中的行为规范与责任认定曾规范于《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但这一法规也于2016年废止,自此之后,至今再无相关规章条例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予以规范。相关法律规章的不完善不是我们忽视海事公法发展进步的理由。相反,更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推动其迎头赶上海事私法不断发展与前进的脚步。公法与私法的协同发展,有助于相互之间弥补缺漏,共同致力于大海法时代背景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的完善。
现如今,不论是对外保障我国海洋权益还是对内构建我国海事法的新体系新格局,都要求我们要做到保障海事私法与海事公法协同发展。在大海法时代的背景下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需要有海洋立法与执法的保障。我国现如今已经拥有素质过硬的海商法领域人才,而在海事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才培养也同样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司玉琢教授曾提出“海事司法创新”的观点,他指出:海法历史和海洋活动实践都充分表明,海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问题具有高度关联性,海上行为具有符合海洋空间特点的内在决定性规律,面临着特殊的海上风险。因此,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涉海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三审合一”模式,应当成为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的首选方案。[4]基于海洋事业的不断蓬勃发展,长期以来的“重陆轻海”思维已经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海洋利益与矛盾不断尖锐的当今时代背景下,我们首先应当以完善的海事法治体系面对未知的挑战,这既是符合海事法发展的历史的创举,也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治体系的重要内涵。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辅相成,互有助益。在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中,也将公法与私法的教育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现今的海商法类课程的教育教学开展中,往往更多注重私法方向的教育教学。而现实中涉海案件纷繁复杂。如海上肇事船舶漏油致水域污染后逃逸的案件中,不仅仅涉及有关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认定,也涉及油污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船舶碰撞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相关船舶驾驶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认定与划分等问题。这一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在现实中层出不穷,能够拥有全面的法治思维与视野对于案情的解决更有裨益。在实践中综合型人才的需求度显然高于单一性人才,这便对海商法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大海法概念下海商法课程的改革与创新指明了新方向。
我国海商法专业创办至今已走过近四十个年头,当前,海商法教育如何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问题。众所周知,在我国海商法一直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又因其极强的专业性与涉外性所以又具有国际法的特点,这些因素导致海商法在专业范围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大海法的时代背景下,海商法教育教学模式也将迎来新的蜕变。海商法的发展方向在哪里?无非两种选择:一是再回到民法之中,成为民法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成为法学百花园的一朵小小的奇葩;另一条路是以海洋为平台,携同其他法学学科组成一个有机整体,突出海上特点,一起飞向大海。[5]海商法现如今蓬勃发展,我们的选择显然是后者。在实践中,海事类案件往往牵连甚广,一起看似简单的船舶碰撞致水域污染案件,不仅涉及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认定,也涉及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判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海商法》受大陆法系立法模式影响,严格按照不同法律部门进行立法,这就导致纷繁复杂的海事法被肢解到各个法律部门中,海商法被划入民法领域,相关海事行政类法律被划分到行政法,乃至散见于各个法规与部门规章之中的情况极为常见。对于海上发生的刑事类案件,虽有其自身特殊性,但最终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依旧要依靠刑法予以规制,就如海上船舶肇事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相关人员的生死未卜、搜寻未果可否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失踪或是死亡的相关法条?对于人员的死亡可否依照陆地上交通肇事伤亡情况予以同等认定?除此之外,船舶漏油导致后续清污与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可否算作船舶交通肇事或者损害公私财物罪名下的涉案金额?这些情况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将海上法律的真空地带交由陆上相关法律予以规制显然难以涵盖海上行为的特殊性。诸如此类的涉海法律碎片化、边缘化的现实已非个案,而这一情况下也导致海事类法学生往往专注于海商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学习研究,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海事行政类、海事刑事类等相关规定的了解与实际运用知之甚少。
法律法规的修订并非一蹴而就,但是培养全面的海事类法律人才的脚步却一刻不能停歇。面对海商法系相关公法立法不够健全的局面,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海事院校中的师资力量,加强联动,在相互交流融合中增强海事公法类课程的开设与创制,增加其在实际授课中的比重。如行政法专业方向的教师可以讲授海事行政法、海上行政执法、航运行政管理法等课程,刑法方向教师可以开设海事刑法等课程。由此为学生构建的海事法版图不再仅仅是海商法的一角天空,而是当学生离开校园扬帆远航之际,能够看到更为全面的海事法系的碧海蓝天。
依据大连海事大学官方网站发布的《2020级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显示:本科生毕业后多进入中远海运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在长江经济带就业的本科生占总毕业人数的21.36%,选择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的本科生占比11.25%。可以说海事大学的毕业生们大多选择从事交通运输类或与之相关的行业。在人才实际需求与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政策的指引下,高校人才培养要紧密结合时代所需与学生所求,衔接好课堂知识内容与工作中的实践操作。
以航海类学生的法律教育为例,一名优秀的高级航海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与强健的体魄,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大连海事大学的航海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中包含“远洋业务与海商法”这门课程。该课程现为72课时,其中用于讲授海商法部分的学时约占70%,共50学时。在课时量充足的情况下课程内容可以涵盖海商法领域几乎所有制度,但在实际教学中存在因学生缺乏其他基础法系知识而难以理解海商法相关制度与特殊制度的特别之处的情况。如学生缺乏民法基础知识,使得教师在讲授船舶物权制度中的物权担保制度与船舶优先权的区别时,需要对相关民法制度进行额外讲解,以此弥补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缺漏。目前,海商法这一私法课程在海事大学非法学类本科生中开展与设置尚且颇具难度,海事行政法及其他海事类公法的课程设置与开展更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不管是选择上船工作还是在陆上从事航运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未来所从事的岗位对于其法律素养均有比较高的要求。现实中,在海事局等海事管理部门担当管理者和执法者的航海类毕业生,往往因为相关法学素养不足而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和适应,此种情况也常见于其他航运企事业单位中。
因此,为提高涉海类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弥补其知识结构的不足,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航海院校应重视相关专业的法律教育,这不仅体现在基础的法律通识课程中,也应当针对不同专业的未来职业需求开设相应的法学专业课程。如为航海类专业可以开设海事行政法、海上行政执法等课程,为电子信息等工科专业开设知识产权法等课程。同时,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依托教育信息化平台,引入翻转课堂、微课及慕课等新的教育模式,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习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精细化区分授课内容,采用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项目式教学、任务驱动等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探索中求知,最终达到增强其法学素养与就业竞争力的双重目标。
国际范围内的海事人才培养始于1988年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在马耳他设立国际海商法学院。相较于国际海商法学院,英国与美国等国家的海商法课程设立更早也更为健全,有关海商法课程设置与教学也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
英国作为传统的航运大国,在当今世界的海上运输、海事仲裁等方面有着无可撼动的地位。以南安普顿大学为例,该校设有海商法研究中心,又因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与雄厚的科研教学师资成为全英国乃至全世界海商法教育与研究的引领者。该校在本科开设三大类与海商法有关的课程,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事管辖、海上保险等私法类课程。研究生虽为一年期,但课程设置种类多样且细化。如国际海洋法(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介绍有关海洋控制和使用的国际法方面问题,商事冲突法(Commercial conflict of laws)介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冲突、相关国际公约、诉讼中的程序问题等。[7]我国本科阶段海商法类课程与英国高校类似,在此基础上可以融合借鉴其研究生阶段课程安排,如增加海事诉讼程序法与国际视野的海洋控制问题相关课程。
美国杜兰大学的海商法教育最为著名,在其海商法硕士课程安排中不仅涉及大量的海事法基础课程,也涉及海事审判及程序的相关课程。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特色课程,如海洋污染问题相关立法、行政法规、各州立法判例介绍,有关美国国内海事方面的安全政策,如方便旗、领土冲突等。如果完全照搬英美等国的课程教育显然易出现“水土不服”等情况,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才是课程改革的明智之选。首先,应增加海事实践方面的课程内容;其次,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同于英美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此在海事诉讼程序上的课程安排不可完全照搬,但可借鉴其各州立法判例课程设置,通过为学生讲授国务院海事类法规规章的颁行、各地关于船舶登记条例等制度的设置增强学生海事类法律法规学习的深度与广度。
此外,在大陆法系中,我国台湾海洋大学的海事类法律人才培养不设本科学位而仅设有硕士与博士学位。在硕士课程安排方面,设有基础性法学课程,如民法总论、债权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法学方法论等,在海事类课程中包含国际仲裁法、海商法,也包含诸多特色课程,如航政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国际刑事案例研究、海洋资源政策研究等。课程涵盖种类多样且全面,同时也提升了学生在海事领域的国际视野与跨学科思考能力。该校的专题课程中采用分设理论课程与案例分析课程的方式,同步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加强学生的海事类法学素养,值得借鉴与学习。
海事类法律因其特有属性难以完全照搬适用陆上法律制度,因此逐步形成海商法系,涵盖海上的各类部门法系是未来的立法趋势与发展方向。在此情况下,针对海事类法律人才,应当在原有的海事私法培养模式基础上,加强对海事公法与案例实践的教学,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针对涉海非法学本科学生,应当加强法学基础知识的讲授,并且基于其专业特点与职业走向,加深相应领域法律法规教育,增强法学素养与就业竞争力。此外,也应当积极借鉴其他知名院校海事类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并注重本土化革新,在大海法的时代背景下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多领域、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海事法律人才和航运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