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版权规制理论探析

2023-01-05 16:39:47马强
出版广角 2022年20期
关键词:规制宇宙区块

【摘要】元宇宙中的版权具有自由创作、强社交性和经济性。相较于传统版权,元宇宙中的版权在作品类型、创作主体、交易模式、利用和被侵犯的形态上均有较大变化。针对当前新型作品版权所属类型界定,以及NFT交易性质、平台责任认定等新问题,元宇宙版权规制应当建立“代码+法律”的内外部相结合的规制体系,坚持版权立法的前瞻性和司法的谦抑性,加强对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法律规制和统一的技术标准构建,以促进版权创作,实现负责任创新。

【关  键  词】元宇宙;版权;区块链;NFT

【作者单位】马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与运用难题研究”(22BFX077);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规范构造研究”(21SKGH010)。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2.20.009

作为在信息时代创造出来的数字虚拟社会,元宇宙的发展经历了从文学叙事中的科幻到游戏世界中的现实再到当下商业炒作的热潮[1]。虽然元宇宙的概念并未确定,但其技术和制度构建正在逐步实现。可以预见,元宇宙将催生各种新的行为方式,重塑当前版权制度的利益格局,现有法律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将存在滞后问题。这就要求制度构建既要满足当前技术条件下的现实需要,也要为未来元宇宙的终极形态预留一定的空间。

为了保证技术发展能够符合社会的伦理和法律,我们有必要透过元宇宙企业眼花缭乱的商业叙事,积极思考法律和技术的关系。版权是元宇宙虚拟财产的重要内容[1],版权制度是科技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2]。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胖虎”NFT(不可伪造的代币)作品侵权一案(以下简称NFT案)是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产生碰撞的典型案例[3]。据此,元宇宙版权保护需要抓住发展机遇,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治理方案。

一、元宇宙中版权规制的必要性

元宇宙正从科幻走向现实,利益与风险并存。在现实世界和元宇宙交融转变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充分应对元宇宙对现实世界的影响,相关部门应对元宇宙进行监管。只有查明身处元宇宙的版权发生了什么变化,才能为元宇宙中的版权规制提供合理依据。

1.元宇宙中版权的特征

元宇宙的关键特质包括沉浸式体验、强社交性、全息生存、自由创造和经济系统等[3]。这些特征在版权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一是自由创作。在元宇宙中,云计算等新技术实现了内容生产和编辑的数字化,极大提升了用户的创作能力、交互性和自由度,作品的创作主体、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也愈发多元化。二是强社交性。用户可以在元宇宙中实时、低成本、跨管辖地传播作品,以此建立声誉,提高创作积极性。三是经济性。在区块链的框架下,用户不仅可以利用数字货币、加密货币或平台提供的游戏币对作品标价,还可以通过加入去中心化社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更高的决定权。运用NFT技术进行交易,获得的资金可兑换为现实货币。这种交易模式有利于促成作品创作、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基础协议,也便于相关部门以去中心化管理提升版权的经济性。

2.元宇宙中版权存在的风险

元宇宙成功促进了创作的积极性,促成了版权的经济性,但其依托的经济系统并非完全可靠,仍然暗藏非法行为难以追究、投机炒作、内幕交易,甚至是洗钱等风险。由于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以区块链为技术底层,允许用户匿名登录且广泛使用加密货币,加之行为人的经济活动和数字资产在元宇宙中快速转移,违法行为也更具隐蔽性。此外,元宇宙中侵权问题较难监管,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创作者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实践中,区块链公司数字化验证令牌劫持事件最終只能依靠社区成员采取非法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对NFT市场存在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进行提示。此外,一些平台利用算法和代码实现高度控制,置用户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如果相关部门不对此加以管控,资本的逐利性很可能将元宇宙拖入危险的深渊。因此,我们应警惕资本对版权制度的异化。

3.元宇宙中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元宇宙经济的法律风险并非版权产业独享,元宇宙中版权也不能单纯依靠版权法实现有效控制。但是不可否认,元宇宙中版权保护面临全方位的挑战。从版权的客体来说,元宇宙中新产生作品的版权类型难以界定。元宇宙催生具有多种特征的作品,如融合了文字、图片、3D动画的VR作品。而现行著作权法主要根据作品的生成路径和传播途径划分作品类型。因此,元宇宙中的新型作品由于具有多种特征而难以被归入著作权法明确归类的作品类型之中。从版权创作的角度来说,元宇宙中作品创作,尤其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依赖他人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当前法律对此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缺乏明确解释。从版权交易的角度来说,元宇宙为各种作品的交易和利用提供了新的形式,如利用NFT对数字产品进行确权和交易。但是NFT交易获得的权利该如何界定?未经版权人许可,买家能否转卖该产品?这些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不同类型的NFT交易平台规则五花八门,版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妥善维护。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说,元宇宙中的新技术使作品的创作、存储、传播和利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催生侵权行为的新样态。在去主体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交易中,监管难度加大,权利人取证也较为困难。对跨多个司法管辖的去中心化虚拟世界中的版权进行司法保护,难度可想而知[4]。这些问题凸显了法律规制元宇宙中的版权的重要性,规制理论应当随着技术发展而调整。

二、元宇宙中版权规制的可能性

1.基于代码治理的内部规制

从技术的角度来说,元宇宙中版权的内部规制可以凭借代码来实现,即以代码来建立版权相关的硬件和软件运行的整套技术规则[5]。区块链是一种无须信任的共识机制,其实质是以数理方法处理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区块链通过事先拟定的智能合约来明确权利和义务,依靠分布式基础框架下交易履历共有和可信度保证,实现去中心化机构的自动化管理。智能合约利用计算机代码表述自动执行合同,在区块链的架构内保障了交易可信度、可追踪和无法逆转。

从内容的角度来说,代码规则可能超出法律和社群规则。姆努金根据虚拟世界活动与现实世界法律之间的关系,将不同的虚拟世界比喻成社交俱乐部、村庄、独立王国和角色扮演游戏。这几种分类分别对应元宇宙内部规制的几种可能性:元宇宙中的行为与法律具有相关性;内部规制与法律共存;由于存在独立的治理空间,除非伤害到外部世界,否则法律不得适用于元宇宙。这几种内部规制模式均无法摆脱现有法律的影响。其根源在于,虚拟世界的规范秩序不是自发生成的社会秩序,也不是现实世界法律的简单映射,元宇宙的规范秩序建构依赖现实世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未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融合现实世界的法律概念、制度变化以及创新理念的规制形式,以确保技术的规范性和正当性。

2.来自法律的外部规制

在元宇宙中,人们通过化身进行创造、交易等活动,与在真实世界并无本质不同。这意味着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关联性和相似性。元宇宙中的各种新技术催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镜像问题,即现实世界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元宇宙中重演,另一种则是元宇宙中的特殊问题。对于镜像问题,近年来,我们在对网络和虚拟空间进行法律规制过程中进行了很多有益思考。比如对互联网最有效的监管方式是对门户进行管制。那么元宇宙是否需要完全不同的规制逻辑?平台能否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我们可以对网络空间与元宇宙进行对比分析,吸取网络空间成功的治理经验,用以元宇宙中的版权治理,以此寻找问题的答案。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设立符合特定法规的区域服务器,避免潜在问题。

3.版权规制现实问题初探

在元宇宙版权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有的问题属于元宇宙独有的特殊问题,有的并非元宇宙或者新技术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在经过合理解释后完全可以适用。对于镜像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挖掘已有的法制经验妥善应对。以元宇宙中的新型作品认定问题为例,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新技术总会催生各种各样的新型作品。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作品类型,2020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已经实现从作品类型法定模式到作品类型开放模式的转变,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样缺乏规范意义的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此外,新修正的著作权法还增加了“视听作品”这一新作品类型。故法官在具体认定元宇宙新型作品时可以根据该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别,如将虚拟现实作品解释为试听作品,对难以解释为特定作品类型的,只要符合作品的定义,即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满足独创性,具有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就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比之下,版权NFT交易模式中存在不少新问题。第一,NFT是一种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可验证、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在元宇宙中,用户可以凭借NFT实现版权的确权和交易。目前NFT主要应用于数字艺术藏品、虚拟房地产等领域。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NFT具有财产性利益,即NFT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予以保护。将NFT数字作品归为财产之列,其交易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因此,购买者通过NFT交易仅可获得特定数字作品的唯一标识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对版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第二,NFT平台责任的认定。目前,元宇宙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用户身份匿名,平台事先不审查作品,作品的变动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实现了全球化同步,平台无权限删除或屏蔽用户的侵权内容。此时,平台去中心化的实质是去责任化。平台并没有因为去中心化而转变为非营利组织,相反,平台从NFT作品的上传、交易、结算等各个环节中收取费用。如果继续参照适用网络服务平台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則来认定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显然并不妥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更符合权责一致的基本理念,即提高直接从作品中获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NFT案中,法院也认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对版权具有初步审查义务。事实上,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平台可以利用区块链的认证机制,以及图像、音视频识别技术等对NFT是否侵权进行初筛[6],降低版权侵权风险。因此,由平台建立系统的版权审查机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由平台初步审查NFT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助于保护版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元宇宙生态安全。

三、元宇宙中版权治理的建议

元宇宙中版权治理成效的好坏关乎版权行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如何制定元宇宙中复杂的版权监管规则,已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在充分讨论元宇宙版权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元宇宙中版权规制的可行路径。首先,明确元宇宙中版权规制的目的是促进版权经济,保障版权人合法权益,实现负责任创新。其次,建立以代码为核心的内部规制和以法律为核心的外部规制的多元治理模式。再次,对版权制度的革新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问题,法官对镜像问题应当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尽量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予以解决,对特殊问题再考虑专门立法。最后,加快元宇宙底层技术规则的完善,助力版权制度革新。

1.明确以促进版权经济,实现负责任创新为目标

新技术的发展将不断丰富元宇宙版权产业。从区块链技术实现版权低成本登记到NFT交易平台给数字艺术藏品市场带来新的活力,种种迹象表明元宇宙版权很有可能实现以虚强实,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新引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元宇宙版权改革应当努力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创新的同时保障知识传播渠道通畅,既要降低虚拟创新的制度成本,努力提升我国在元宇宙产业中的竞争力,也要确保元宇宙版权保护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我国已经制定了《数字藏品合规评价准则》《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等一系列行业准则和倡议,未来也应当积极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版权保护规则,推动我国元宇宙版权事业迈向健康规范的负责任创新之路。

2.建立“代码+法律”的内外部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当前元宇宙正处于发展初期,无法避免地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中,即人们在科技充分开发及运用之前,难以充分了解和预测其社会影响,但当了解科技的负面影响时,对此干预又为时已晚。元宇宙是一个依附于现世界的虚实结合的数字空间。元宇宙的去中心化并不是去监管,其自由应当有限度,否则可能引发无序和混乱。也许艾伯特提出的规范人工智能的法律中立原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元宇宙,即在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前提下,要求法律不应当歧视元宇宙,避免给元宇宙的发展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并且最大可能地通过发展元宇宙来给人类提供福利[7]。因此,通过代码和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元宇宙的内部规制与外部规制的灵活、多元治理模式较为可取。

元宇宙的内部规制主要由平台、社区自治组织通过代码的形式来实现自治。这符合元宇宙去中心化的理念,同时可以及时弥补法律制定在程序上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此外,区块链等技术的运用还可能改变法律运作的方式,减少法律运作的成本,但不可能完全取代法律[8]。

对于元宇宙中创新发展的版权产业,立法应尝试将现实世界版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对照映射于元宇宙中。立法不仅应强调技术中立性和法律概念的弹性,通过法律解释或者修订法律来调整适用范围,还应对制定新法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做好对既有规则相关性和有效性的科学评估[9]。

元宇宙的治理应当将内部规制与外部规制有机结合,这就需要重视沟通机制建设。一方面,可以通过颁布法令或者指引的形式对区块链代码规则、技术安全标准以及社区自治规范的制定进行必要指引,另一方面,尝试建立可以直接对接虚拟世界的现实法律制度,比如建立目的信托制度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代币价值进行封装[5]。

3.加强对新技术的法律规制

当前,元宇宙处在发展初期,由国家出台直接规制元宇宙的总体方案缺乏可行性,但是对已经存在的数字虚拟世界和建设元宇宙的各种底层技术进行法律规制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如果能实现底层技术的标准统一,将有利于元宇宙的跨界流动。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块链、NFT、网络数据安全、数字孪生、5G、数字货币、数字身份等配套法规的建设,统一技术标准,逐渐提高元宇宙治理的确定性和清晰度。

4.贯彻前瞻性立法与谦抑司法的理念

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加快元宇宙版权立法进程,坚持版权立法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且在立法技术上更多采用开放式条款或标准规范,为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元宇宙中版权制度的新情况,法官应当在一定的期间内对法律适用进行有益探索。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解决个案法律纠纷时,法官应秉持谦抑的司法理念,针对行业、技术的新情况,结合具体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胡建文. 元宇宙需要数字版权保护吗?:虚拟现实技术生成场景内容可版权性的视角[J]. 江西社会科学,2022(6):168-177.

[2]冯晓青,刘政操. 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14-124.

[3]丁道勤. 元宇宙的法律规制[J]. 财经法学,2022(5):20-34.

[4]张金平. 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J]. 财经法学,2022(5):54-69.

[5]季卫东. 元宇宙的互动关系与法律[J]. 东方法学,2022(4):20-36.

[6]余俊缘. 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本质、规则及法律风险应对[J]. 科技与出版,2022(10):103-113.

[7]程金华. 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则[J]. 东方法学,2022(2):20-30.

[8]郑戈. 区块链与未来法治[J]. 东方法学,2018(3):75-86.

[9]李汶龍. 元宇宙规则构建的割裂、盲区和统合:以负责任创新作为出发点[J]. 人工智能,2022(5):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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