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胜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江西南昌 33003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RCEP是亚太地区乃至世界上市场规模与覆盖范围最大、最重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包括中国、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占全球人口的近30%,GDP总量的29%。RCEP的正式实施有助于改善亚太地区贸易投资环境,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增强亚太地区未来发展的潜力。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后由日本牵头搁置20项条款的新区域自贸协定。2018年3月8日,CPTPP举行了签字仪式并于年底正式生效,缔约国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秘鲁及智利11个国家,总人口4.98亿,GDP总量占全球的13.6%,是亚太区域内首个大型的自由贸易区,同时是世界范围内第三大自由贸易区。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
RCEP协议文本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规定,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CPTPP协议文本第五章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规定成员国保证其海关程序以可预测、一致和透明的方式进行适用,从而促进贸易便利化。由此可见,两大贸易协定都注重贸易便利化,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往来。
关于贸易便利化,迄今为止还没有国际通行的标准概念。WTO(2015)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简化与协调国际贸易中进出口的程序及惯例。OECD(2018)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对国际货物从卖方流动到买方并向另一方支付需要经过的程序及相关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在国内文献研究中,杨青龙和吴倩(2018)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在国际贸易的各项活动中,简化与协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贸易程序,从而创造一个协调、透明、可预见的贸易环境。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贸易便利化的通行概念,但其宗旨都是一样的。
关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度,大多数学者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其他测度方法包括主观赋值法、简单平均法、多领域计分法、层次分析法。石伟文(2018)、邓长春和王琳(2021)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分别测算我国西部地区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和欧盟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彭虹(2022)、谭晶荣和潘华曦(2016)采用赋值法分别测算东盟贸易便利化水平和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方晓丽和朱明侠(2013)采用简单平均法测算中国及东盟6国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张凤等(2021)、田曦和王君(2022)利用简单平均法测算中国与目的国之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黎新伍和黎宁(2021)采用多领域计分法测算中国31个省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梅宇航和崔日明(2018)使用层次分析法测算金砖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较多学者对贸易便利化的研究比较系统,但目前鲜有学者从RCEP和CPTPP两大区域自贸区角度研究贸易便利化。本文通过两大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对比分析,为中国在落实RCEP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加入CPTPP的进程提出政策建议。
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的构建需要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数字化、层次性及完整性原则。本文基于邓常春和王琳(2021)的研究选取基础设施、海关环境、规制环境、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五个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成本、关税同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自由贸易理论选取了24个二级指标,分层次构建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的综合评价体系(见表1)。
表1 贸易便利化的综合评价体系指标构建
本文构建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由24个指标构成,其中清廉指数来源于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其余均来自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为了保证数据的连贯性,对于缺失数据采用相邻年份加权平均法补齐。
由表1可知,数据得分范围有所不同,为了消除数据本身和量纲差异,本文采用线性变换法将原始数据标准化处理,使用24个二级指标的得分除以该指标相应得分的最大值,各个指标标准化处理后得分均在0~1,其中0分表示该指标的最低程度,1分表示最高程度。
在正式测算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之前,本文对二级指标数据进行了KMO和Bartlett检验。KMO检验值为0.922,大于0.8,并且Bartlett检验结果的显著性为0.000,小于5%的显著性水平,说明指标体系非常适合用主成分分析法。
第一,利用2006—2019年RCEP和CPTPP成员国标准化处理后的指标数据,使用SPSS.23软件对所选的贸易便利化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其中,特征值大于1的前4个主成分,其累计贡献率已达到84.483%,即前4个主成分提取了24个指标中84.483%的信息量,并保证了相互之间不相关。因此,取前4个特征值,通过对载荷矩阵旋转可得到旋转之后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28.616%、24.679%、19.508%和11.680%,进而得到相应的成分得分系数矩阵。
第二,分别用每个主成分中各指标对应的系数与该主成分对应的方差贡献率相乘,再除以提取的4个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最后相加求和得到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模型系数。对上述综合模型系数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出所有二级指标的权重,并对5个一级指标所涵盖的二级指标权重求和,得到一级指标的权重。
依次将2006—2019年成员国的数据代入可以得出这14年来成员国具体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及排名。在成员国中,新加坡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最高,其次为新西兰,而缅甸、柬埔寨偏低,我国则处于中等水平,尚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我国在2006—2019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逐年递增,在2006年贸易便利化水平为0.505,到2019年为0.635,增长了26%。新加坡贸易便利化水平高的原因是其实行低关税政策,自由贸易港拥有优越的制度环境。一般而言,根据已有研究按照贸易便利化水平数值大小划分为0~0.6、0.6~0.7、0.7~0.8、0.8~1四个区间,分别表示不便利、一般便利、比较便利、极其便利。按照这一划分准则,成员国中新加坡和新西兰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极其便利;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为比较便利;马来西亚、智利、韩国、中国及文莱为一般便利,其余国家为不便利。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在2014年为比较便利,2014年之后为一般便利;印度尼西亚在2019年从不便利转变为一般便利。
从自贸区来看,CPTPP总体贸易便利化水平优于RCEP,CPTPP大部分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比较便利,而RCEP只有四个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比较便利。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处于中等阶段,为了更好地申请CPTPP,应学习新加坡关税政策,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合作。
通过建立贸易便利化综合指标测度体系,对RCEP和CPTPP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测评可以发现,CPTPP整体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于RCEP。相较其他国家而言,中国的贸易便利化处于中等水平,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在落实RCEP的基础上,申请加入CPTPP的进程,可以从贸易便利化措施入手。
第一,改善规制环境以保证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新加坡有较高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是因为其优越的制度环境,我国应推进相关法律的修订,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及司法的独立性是保证进出口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
第二,追加投资以增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随着信息智能化的到来,基础设施建设也迎来了新的方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我国应不断追加投资,促进信息智能化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融合发展。
第三,通过简化海关程序以构建规范的海关环境。我国应实行低关税政策,并对海关程序进行简化,从而营造良好的海关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通过加强数字信息技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今,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数字信息技术在电子商务中起到关键作用。我国在数字经济潮流中应加强数字信息技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往来,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
第五,通过优化金融市场以提升金融服务发展。我国应推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 展,在经济较好的省份先行先试,开放自由的金融货币政策,完善金融市场制度,从而促进金融服 务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