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研究综述

2023-01-05 06:04葛武豪肖洪磊付育媛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2年32期
关键词:生产性期刊文献

葛武豪,肖洪磊,付育媛

(1.云南农业大学,云南昆明 650201;2.华坤自然资源数字产业集团,山东济南 250000)

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或多或少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挤压,而非遗作为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生存环境同样不容乐观。正因如此,对非遗保护的研究显得十分迫切。

目前非遗的保护方式分为以下3种,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是指将散落在的民间的非遗进行整理、保存、研究的一种保护形式;“整体性保护”是指将非遗的生存环境加以完整保护;“生产性保护”是指借用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开发非遗文创产品的方式进行保护。在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1]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生产性保护”是指以有效传承非遗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2]。综上所述,生产性保护是现阶段我国对非遗采取的较为重要的保护方式之一。本文对生产性保护的内涵和现状进行归纳,指出非遗生产性保护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书写对未来的展望。

1 生产性保护的内涵

对于“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国内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王文章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首次提出:“适度产业开发利用非遗,有助于维护非遗继承者权利,并增强我国文化自信。”[3]汤夺先从非遗生产性保护内涵研究入手,将生产性保护视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部分医药类非遗保护方式[4]。在高小康看来,生产性保护的“生产性”,就是在非遗走向市场时,要形成比较理性的生产模式、良性市场秩序和产业环境[5]。

施炎平指出传统文化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要以“创意”精神为主导来推动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和传播[6]。李志丹主张把非遗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并以产业化方式来挖掘其经济价值,进而引领非遗的保护工作[7]。

张志勇从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入手认为,正是“活态性”是非遗最为本质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生产性保护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来实现非遗的可持续发展[8]。

宋俊华认为对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避免统一式的工厂化生产[9]。陈华文认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还应该与非遗传承性保护相结合,避免出现对非遗的过度开发[10]。

综上所述,生产性保护旨在使非遗获得更多的市场认同,促进社会整体对非遗保护理念的重视。而生产性保护又是一个相对限制性的概念,针对不同的非遗情况打造出不同的产业模式,平衡好生态保护和商业开发之间的关系是生产性保护的目的。

2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为了探讨国内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现状,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计量法,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为文献检索来源,检索文献的主题、关键词、篇名均为“非遗生产性保护”,匹配模式为精确检索,文献类别为中文文献。由于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较少,发表时间较早的文献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所以在检索文献时没有限制最早发文时间,截至2022年7月13日共检索到276条结果:学术期刊212篇、学位论文39篇、会议14篇、报纸11篇、成果1篇。

2.2 数据分析

将中国知网检索、筛选得到的371条结果以不同格式导出到Excel。利用Excel剔除重复和明显不相关的文献,最后筛选得到有效文献212篇。将筛选得到的文献去重处理后综合提取得到最终数据进行分析。在Excel表格中进行文献描述性统计分析并绘制图表,包括文献学科分布、研究机构分布、期刊来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计量可视化分析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3 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现状

3.1 文献统计分析

3.1.1 研究机构分布

根据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计量可视化分析,可得到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分布情况。统计发现,发文量大于等于6篇的研究机构累计发文7篇,占比约为6.60%。其中,安徽大学的文献数共计7篇,为主要研究机构;其次是中央民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从研究机构类型上来看,文献数量较多的高校在师范、民族等相关学科上的专业性较强,也间接体现了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这些学科中的应用研究开展较多。其他发文机构较为零散,但是累计发文量也达到文献总数的50.95%左右,说明国内非遗生产性保护在研究空间上呈现广泛性特征。综上,我国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研究机构呈现相对分散的趋势。

3.1.2 来源期刊分布

通过对251篇有效文献基本信息的梳理,可得到除学位论文(39篇)以外的文献来源期刊分布情况。通过统计可知,212篇相关研究共发表于40种期刊,较为分散。发文量最多的是《文化遗产》,共计发文7篇。按照期刊类型看,《文化遗产》《贵州民族研究》等核心期刊载文量共计41篇,占比约为27.29%,其余类型的期刊载文量为171篇,占总文献数量的72.71%。综上,发文期刊从权威等级来看呈正态分布特征,从来源来看呈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特点。

3.1.3 文献学科分布

通过中国知网(CNKI)的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可得到生产性保护研究文献的学科分布情况。由于部分文献分类存在学科交叉现象,因此统计数据结果大于270条,并将排名前十的学科(CNKI学科分类标准)绘制图表进行分析(见表1)。

表1 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文献TOP10学科统计表

由以上表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涉及的学科以文化、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轻工业、手工业、旅游为主,这与非遗生产性保护本身存在学科交叉现象有关。文化专业的文献数量频率达到0.485 9,约占总数的48%。由此可见,文化专业为研究的主要学科切入点,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综上,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的总体表现为:研究视角虽各有侧重,但总体呈现交叉性强的特征。

3.2 研究内容

研究者们从创新、认同性消费、产业等方面对非遗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

在创新性研究中,黄孝东认为工业化旅游和生产性保护概念高度契合,工业化旅游能够给传统技艺性非遗生产性保护开发带来一个新切入点。汤夺先认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是要在保证非遗原生性的情况下进行适度的创新。

认同性消费方面,以民族服饰为研究对象,张迪仔提出非遗承载着丰富的本土文化,如何让非遗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成了关键问题。周丽华指出,认同性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购买非遗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行为模式[11]。

在产业方面,许江红提出苗族社区包买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解决了非遗在维护其真实性和传承性方面存在的难题,减少生产者单独面向市场的压力[12]。桑吉巴认为生产性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而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快速发展,改变生产性保护的本意[13]。

在政策方面,蒋多认为非遗向国际化迈进,应该推进多层次国际销售路径构建与差异化支持的保障体系[14]。在李志丹看来,开发方式不合理会造成生产性保护发展受限[15]。郁波认为非遗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是各地在进行非遗生产性保护时存在的欠缺之处[16]。杨谦认为,各地区对于生产性保护停留在以行政法律法规保护为主,而在民法视野下未对非遗保护主体自身权利予以肯定。

在非遗传承人方面,谭宏认为,我国非遗相关法律关于传承人认定的规定忽视了保护普通传承人的问题,挫伤了普通传承人参与非遗产业的热情[17]。周丽华认为,传统文化在空间上被边缘化,是目前传承者所面对的实际困境[18]。邱以胜指出传承群体后继无人,因此在传承过程中很难组织大规模的传承活动[19]。

4 研究评述与展望

4.1 研究评述

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的学术期刊、硕博士论文、会议等数据库为文献检索来源,运用文献计量法对我国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统计,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从研究机构分布来看,文献数量较多的高校在师范、民族等相关学科上的专业性较强,体现了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这些学科中的研究开展较多;(2)从来源期刊分布来看,共收集到文献212篇,涉及40种期刊。整体的分布较为分散;(3)从文献学科分布来看,在生产性保护这一研究方向出现了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现象。

近年来,虽然生产性保护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所涉要素的复杂性和其他因素,已有研究存在着明显不足,作者对政策法规、传承人保护意识、社会整体保护意识和生产性保护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剖析。

从政策法规上看,由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总体综合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致使政策具体执行效果不够理想。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涉及非遗保护的民事权利没有切实厘清,致使非遗归属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从传承人层面来看,非遗传承人是生产性保护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非遗传承工作面临继承模式单一、传承人青黄不接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导致了外来文化的入侵,给非遗传承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就非遗保护意识与生产性开发而言,社会总体上对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还缺乏明确的认知,因此有必要厘清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目前对于该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把非遗生产性保护视为推向市场变现的过程,从而造成过度开发,使非遗产品失去原有的特色。

4.2 研究展望

4.2.1 形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对于生产性保护过程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非遗保护的保障体系。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遗产品的认知度。其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非遗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保护意识;其二,国家层面要建立非遗保护的相关司法体系,当非遗民事主体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4.2.2 加大对传承工作的资金支持,提高传承人的法律意识

一是要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经费扶持力度,提高其资金保障,保证传承人参与传承活动的热情,调动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政府有必要对保护单位与非遗传承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保护单位与传承人的法律意识。

4.2.3 提高社会公众非遗的保护意识

就非遗保护意识与生产性开发而言,各地方政府要对本地非遗现状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制订有关当地非遗的发展规划,提高民众对非遗的关注程度,同时将非遗生产性开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者有效统一。

5 结语

综上所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生产性保护是一个新兴事物,它强调对具有生产性特质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和传承,有利于增强本民族的文化自信。因此,要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加大对文创产品开发的投入力度。在开发过程中,应注重吸纳文创人才,打造文创与传统工艺融合基地,推动非遗产品创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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