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豹
(武汉纺织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从—定程度而言,人类构建道德的真正目的是通过道德来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在获取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时的利益分配关系。同时,道德也是人主动地践行外在的社会规范所形成的品质。如果说,前面的规范是行为的规范,那么,这里是品质的规范。这种品质常常体现为一种理想的超越性。人们可以用“善”(good)这个概念来概括这一方面的道德。道德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主体内心所认同并践行的规范总和。它是人的存在方式,也是人的应然存在方式,更是人的一种智慧存在方式。价值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它既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生存和发展所起的效用,也包括主体对于客体的超越性指向。道德价值是指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基础上产生的道德价值主体与道德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是道德价值主体和道德价值客体之间的统一。它既包括道德价值客体对于道德价值主体生存和发展所起的效用,也包括道德价值主体对于道德价值客体的超越性指向。
人,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的存在。他与物的存在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且是一种价值的存在。人,不仅是活着,而且还要追求活着的意义。没有了人,任何价值都不可能存在。道德价值概莫能外,它与其他价值一样,都是在特定的价值关系中存在。没有了人,道德价值关系无法存在,道德价值也就无法存在。人是道德价值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人,道德价值无法存在。或者说,有了人,才可能出现道德价值。我们认为,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这表明,道德价值不会源于任何非人的产物。
从历史上看,尽管近代之前没有道德价值的正式说法,但我们能够发现,按照其思路,神曾经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比如,基督教中,上帝在7天内创造了世界。万事万物都是源于上帝。在《圣经》中,上帝说,有光,于是,光出现了。接着,天、地、动物、植物、人等就这样被上帝创造出来。在这种上帝创世中,道德价值的主体(人)便来自上帝的规定。至于基督徒所遵循的道德要求《摩西十诫》是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出走埃及时,由上帝赐予人的规定性。从中,我们不难发现,道德价值是神的产物,神为道德价值增添了超越世俗的神圣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或天理是道德价值的源泉。“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于天。”(《春秋繁露·基义》)“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及在人,则又是一个理。”(《朱子语类》卷一)当然,也会有思想家主张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的相关思想。比如,古希腊时期的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他把一切的认知尺度归结于人的规定。按照这种思路,道德价值只能是人的规定。
从现代社会来看,价值哲学探讨一般性价值,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人是价值主体,有人才会有价值。但还是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价值非人论,其研究思路主要是两种:一种是认为价值自身就能够独立存在,并不依靠人。比如,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在其《环境伦理学》中,明确指出:“在我们发现价值之前,价值就存在于大自然之中很久了,它们的存在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1]294他认为,价值先于人而存在,大自然本身就是价值的源泉。“生态系统是能够创造出众多价值的,人只是其中的一种。”[1]306道德价值的主体就是大自然所产生,罗尔斯顿认为他的这种观点颠覆了大多数学者把人作为价值之源的观点。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价值理解为一种客观事物本身的属性,比如客观事物的重量、形状、颜色等,但无法解释如果没有人的参与,那种自然之美等价值如何存在。毕竟,价值是人所赋予客观事物的存在意义。价值是一个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罗尔斯顿无法理解:“假如大自然在过去和现在都没有赋予我们任何价值,那么,我们怎么能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存在物而存在呢?”[1]282在他看来,正是由于大自然赋予我们某种价值,我们才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存在。但是,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即使大自然没有赋予我们某种价值,还是可以创造出各种大自然所无法创造的有价值的东西,比如人的语言、文字等。因此,即使人是大自然的产物,但人还是能够创造各种大自然所无法创造的价值。
这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探讨价值的主体。如果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看,这种价值的先验性存在,如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神创价值论,把神作为道德价值的源泉。在现代社会中,它无法推导进入具有浓厚人学色彩的道德价值的领域,反而会形成一种反证,论证了这种观点的荒谬性。
价值非人论的另一种研究思路是扩大了主体的范围,认为价值主体并不限于人。比如,当代美国哲学家努斯鲍姆,运用其能力途径分析正义问题,认为非人类动物也是一种主体。“它把动物视为对象和主体,而不是仅仅为同情的对象”“尊重每一种动物”。[2]351在她看来,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有其局限性。他的社会契约论存在缺陷,只考虑人自身,而且是具有理性思维的人自身,而把精神上有障碍的人、动物等都排除在思考的范围之外。她要拓展正义的边界,把动物专门作为一种与人并列的主体。然而,她自己也发现,这种把动物作为主体存在一些难题,“所有关于动物生活的文字描述都是出于人之手,很有可能我们关于动物的同情性想象也受到我们人类自身生活意义的影响。”[2]353实际上,动物不可能也成为罗尔斯的订立正义原则的一方。最终,也要转而依靠人类自身来帮助动物实现正义。
从道德价值论来看,这种把动物或某种物(比如机器人)作为道德价值的主体是随意扩大了主体的范围。从表面来看,它提升了动物或某物的价值地位。实际上,它是对价值主体的滥用。当把价值主体拓展到人之外的动物或某物,就把人降低到了物的水平。毫不夸张地说,这是道德价值的贬值。这是人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失去了人应有的尊严和自重。当然,人类的道德要求,需要保护动物的生存或某种物质。如果说,这其中有某种道德价值,也是人所赋予的,是人自身道德意识发展的表现。它所展现的并不是动物自身的生存需求和价值欲求,而是人把自己的道德价值推演到了人之外的动物或某物。人保护某些动物,实际上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某种价值需要,认为这种动物满足人的某些利益,是一种必要的存在。比如宠物狗能满足人的娱乐、帮助人更好地生活。否则,人类将会消除那些有害的动物,比如蚊子之类。人也会限制某些矿物的开采,实际上是人考虑到环境问题,或出于未来长远的发展,必须采取保护性开采。因此,人能够提出各种道德规范来保护动物或物,并不是把他们作为同自己一样的主体,而是为了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其中,所蕴含的道德价值终究还是为了人自身而存在。人才是道德价值的主体。没有人,就没有所谓的道德价值。
要准确把握和理解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不仅需要考察历史和当代学界的一些相关观点,还需要进一步认识人与道德价值之间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要进一步认识人与道德价值之间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我们必然要问,人是什么?人究竟是什么,是一个人类自身反复追问了几千年的问题。或许,这个问题永远没有一个最终答案。我们只能不断在不同时代给予一种不断更新的回应。尽管如此,我们所能肯定的是,人从物中而来,又超越了物。这种肯定意味着人是生活在一个双重世界之中,人是一种双重的存在。
人,首先是一种生物,生活在大自然之中。人类学的研究表明,人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起源于猿。由于气候变化,森林消失,草原出现,猿不得不来到地面,逐渐学会直立行走,学会了制造和使用各种工具,从而人猿揖别。从人的生活空间来看,人所生活的自然界,在人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大自然是人的自在的世界,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在大自然中建筑房屋,兴建水利,创建了宗教、哲学、文学、艺术等,从而形成了丰富的体力劳动成果和智力劳动成果。由此,人在其自在的世界中又构建了一个自为的世界。于是,人生活在双重世界之中,自在的世界与自为的世界之中。人既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又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在众多的人类自为的成果中,道德是人的智力的创造物。人为何构建道德?是出于自身的需要吗?如果出于自身的需要,属于哪种需要?人生活在双重世界之中,道德体现了人对自在的世界和自为的世界所赋予的何种意义?当人不断地进行这种追问,就是一种价值的探索。从道德价值论来看,这些都是属于道德价值论的研究对象。
人生活在自在与自为的双重世界中。如果我们把人视为一种生命体,那么道德就是一种超越生命的价值产物,道德属于人的精神世界的产物。从历史上来看,人们能够通过道德以及道德价值的研究,把握人的精神发展状态。道德中所蕴含的善恶的判断,表明了人的价值追求。因此,道德价值本身是人类精神进步的标尺,展现了人在精神上的自我超越。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既生活在物质世界中,也生活在精神世界中。人既呼吸着自然的空气,也呼吸着精神的空气。人既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也是一种超越生命的存在。
人的精神世界很早就出现了。作为精神世界中的道德,是伴随着人的产生而逐渐出现,道德价值的意识也是伴随着人的产生而逐渐出现。毕竟远古时代没有相关的文字作为依据,我们只能通过一些考古学、生物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来进行推测,把握人类道德价值意识的发生。按照考古学家的分析,最早的道德要求是一些习惯禁忌,比如禁止近亲结婚。原始部落中的人或许意识到,近亲繁殖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导致整个部落的退化,这体现了他们的一种生存的需要。从人的起源来看,道德价值的出现要比人的产生晚一些。因为,道德价值的出现需要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以及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道德是人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比如利益关系等)而创建的,如果原始部落的社会关系没有一定的发展,这就谈不上道德的问题,道德价值也就无法存在。同时,这还需要人具有了一定的自我意识,能够意识到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然后才可能想出相应的措施,从而形成道德要求。因此,社会关系和人的自我意识都是要在人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才会出现。尽管我们无法准确地提出道德、道德价值在人类出现之后的具体产生的时间,但我们可以推测其产生的大致过程,也能肯定道德、道德价值必然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发展。只要人类生活中存在各种矛盾与冲突,道德、道德价值的问题就不会消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道德和道德价值的问题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问题,具有永恒的探讨意义。
从道德与道德价值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来看,个体价值意识先于道德与道德价值出现。道德与道德价值总是以一种风俗习惯和行为表现自身的存在,是一定社会中个体善恶的价值意识出现后才逐渐演变而成。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探索满足自身需要的方法与手段。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人自身的善恶的价值意识逐渐从自发走向自觉。因为,人猿揖别时,人的语言等还有待于发展,思维还有待于进化。个体的人可能有了善恶的价值意识,但无法传递给他人,有待于形成一定社会规模的风俗习惯与思维习惯、行为,即道德与道德价值的早期样式。因此,先有个体的价值意识,才可能汇成一种群体的社会要求与价值取向。“道德的起源,不仅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形成的漫长历史过程,而且也经历了一个最初由少数人明确意识到逐渐发展为大多数人的意识,变为普遍的、共同的社会要求的历史过程。”[3]这段话固然是针对道德而言,其实也适用于道德价值。道德与道德价值的出现是人的价值意识发展到一定水平时的产物,是人的不断反思的结果。一般而言,人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借助两种力量,一种是物质力量,一种是精神力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他们可能更为依靠物质力量。然而,伴随着人的语言以及思维能力的发展,他们也需要依靠精神力量。随着人的精神世界日渐丰富,个体的价值意识逐渐汇聚成为一种社会群体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规范,从而形成了一定社会的道德与道德价值。
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包含了两种含义:一是从道德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道德价值是人所创造的产物;二是从道德价值发展的角度来看,道德价值是人的自由抉择的产物。在西方哲学中,萨特从一般价值论的角度来论述人是价值的源泉。他认为,价值就是人的自我创造。只有人才能给与他在世界上的各种关于世界的经验的意义和重要性。同时,他认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4]人是一种自由的主体性存在。他希望把人类世界建立为一个与物质世界所不同的价值世界,并把这作为存在主义哲学的最高使命。在他看来,人的价值就在于他能够自由选择。“我们是进行选择的自由,但是我们并不选择是自由的:我们命定是自由。”[5]选择是价值的来源。价值就是你选择的意义。宾克莱曾这样诠释萨特的观点:当他体会到他自己都感到十分忧闷,他毕竟是他自己的制造者时,分析到底,连不践踏草地之类的决定都是他自己作出的,都反映着他对价值的选择。他意识到他自己毕竟是自由的,因而确信他是人独自在维持价值的存在,人永远有可能对自己过去所采纳的价值提出怀疑,选择新的价值来代替旧的。[6]尽管萨特坚持了一种极端的价值相对主义立场,一切价值都是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显然存在严重的缺陷,但他的价值思想还是有其合理的成分。他肯定了人是价值的源泉,论述了人在自由选择中促进了价值的更新换代,歌颂了人的价值世界的高贵性。从道德价值论来看,人也是道德价值的源泉。一方面,道德价值是人创造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的社会道德价值环境中,道德价值是人的选择的产物。人总是选择了不同的道德价值。正是在这种选择中,人淘汰了旧价值,提出了新价值,从而推动道德价值的发展。
由于人处在双重世界中,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自在世界中的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自为世界中的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
自在世界中的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展现了人永远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界之中,永远无法完全摆脱自然界的束缚。尽管自然界先于人而存在,并非人的创造物,但人生活于其中,借助道德价值意识,无时无刻不在改造着自然界,把它变为一个有助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一方面,道德价值意识受制于自然界。从人的角度来看,自然界构成了人的最大的异己力量。人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界之中,其道德价值的追求总是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受到了自然界的影响。因为,道德价值意识是人的精神境界的展现。这种价值意识总是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自我的价值选择的产物。一定的自然时空,构成了人的价值意识的外在环境的限制范围。人追求一定条件下的道德价值,不可能脱离一定的自然时空的束缚。另一方面,道德价值意识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过程中,人的价值意识随着人不断征服和拓展其生活的自然空间而拓展。不可否认,人在征服和拓展自然空间中,总是需要借助人的自由意志。这种人的自由意志服务于人的价值取向。道德价值取向是其中的一种重要的价值取向。它是人的自觉自主的选择,展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意味着人自愿承担了一定的道德责任。从形式上看,人作用于自然界的行为既可能以个体的形式作出,也可能以群体的形式作出。从外在形式来看,人改造和利用大自然的行为总是以单个个体或多个个体来表现,展现了人的个体或群体的意识。其中,道德价值意识是人在征服和改造自然界中的重要意识。当然,人在运用道德价值意识来改造和利用大自然的过程中,也会根据大自然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质言之,自在世界中的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意味着自然界构成了人的道德价值意识的外在环境,而人也借助了道德价值意识来改造和利用自然界。从而,自在世界中的人与道德价值之间构成了密切的关系。
自为世界中的人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系展现了人永远是道德价值的主体,是道德价值的创造者。道德价值是人在其自为世界中的自为物。
自为的世界是人自为的结果。人的存在就是不断把自在的世界向自为的世界转化的存在。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分析,人在越是低级的社会中,越是服从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力。随着进入高级的社会,人逐渐成为自然的主人。尽管如此,人在自然界中总是存在自己所无法预料和难以解决的问题。相对于自在的世界,自为的世界是人自身按照自己的需要所构建的二次生成的世界。人赋予了二次世界各种意义,比如人要吃各种食物,想出了美食文化,赋予了食物一种美味的价值;人要繁衍后代,想出了爱情、婚姻、家庭的浪漫,赋予了生殖一种美丽的意义。道德价值也是人在二次世界中的产物。人构思了要成为人必须做具有道德价值的事情,赋予了人作为生物的高贵性。道德价值只有在人类社会中才存在。动物、植物等服从自然规律,唯有人能够根据自由意志,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事情。
道德价值是人在其自为世界中的自为物。人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构建了各种社会制度,建设了各种房屋等实体,这些自为物之中都潜在地展现了人的价值取向,被赋予了某种价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所创造的自为物,都是人所需要的,都具有其存在的价值或意义。从宗教、法律、文学、艺术等研究中,人们能够找到其存在的宗教价值、法律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等。道德价值是与之并列的一种价值。这些价值共同构成了人的价值总和。就道德价值而言,它常常被外化为道德规范,主要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渗透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中。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等,也就不需要道德规范,道德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我们不难发现,道德价值孕育在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之中,是人为了解决自身的各种问题而加以探讨的对象。它代表了人自身的作为人的生存意义的追问。
人是一种世界性存在。一方面,人与整个世界不可分,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脱离了世界的个体,人总是在世界之中。因此,人是属于世界的。人的任何活动都是在世界中的活动。道德价值是一定时空条件下人的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人不断地探索整个世界,把自然的世界转变为自为的世界。从这个角度来看,世界是属于人的。人构建了一个道德的价值王国。在这个王国中,道德价值是人从人的道德意义上评价整个世界的最终依据,是人不断探索自我生命意义的产物。
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我们或许还需要进一步追问,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道德价值的源泉?这个人是普通的人,还是杰出的人?有残疾的精神疾病的人,也包括在其中吗?杰出的人与普通的人在道德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各自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这就需要进一步考察。
作为道德价值源泉的人,是具有道德价值意识的人。这种道德价值意识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人应有的类本质的展现。无论这个人是某个普通人,还是杰出的人,或有某种精神疾病的人,只要具有道德价值意识,就能够成为创造和实现道德价值的源泉。“人是类存在物。”[7]56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这样一种存在物,把类看作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类存在物。人具有其类本质,与动物的种本质不同。动物的种本质是动物根据其种而相互区分。动物的种与种中的个体生命是直接同一的。我们只需要分析某种动物中的少数动物,就可以掌握和理解整个同种动物的个体生存与繁衍的状态。认识动物的种,我们只需借助形式逻辑就可以分析。人却与之不同。因为,人从动物中分化出来,人具有其类本质。类不同于种,既具有群体性,也具有个体性。人的类本质与个体生命之间并不是直接同一的,个体的人之间具有丰富的差异性。我们不可能仅仅研究几个人,就认为理解和把握了所有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它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7]57道德价值意识是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的体现,它是人的自由意志不断选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人的精神世界的丰富性。我们不可能仅仅借助形式逻辑就能分析清楚人的道德价值意识,厘清人的内在精神世界。
人与人之间差别很大。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道德价值意识不可同日而语。原始人与现代人,都是人,但无法等量齐观其道德价值意识。因此,道德价值意识,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表现。比如,在马克思所说的三种共同体中,其表现不同:在古代共同体中,它主要表现为道德整体主义价值观;在货币共同体中,它主要表现为道德个体主义价值观;在未来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它主要表现为自由人道德价值观。
具有道德价值意识的人,是具有伦理或道德规范意识的人,不会是道德冷漠的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现代人变得在道德上冷若冰霜。按照哈特曼的分析,这些现代人不仅焦躁不安、行色匆匆、迟钝厌腻,而且任何东西都不能激励、触及、占据他最内在的存在。伦理规范是他们极力挣脱的心理枷锁,他们喜欢以反讽和疲倦来笑对一切。甚至,他们会把自己的道德堕落当做美德,把无动于衷、无能感觉奇迹、惊讶、热忱和敬重,拔高当做有计划的生活习惯。他们会铁石心肠、轻飘飘地掠过一切事情,追求一种舒适圆滑的生活方式。他们自以为是,摆出来一副优越的架势,借以掩饰他们内在的空虚和匮乏。正如哈特曼所说:“在一切方面伦理的人都与冷漠无情、无动于衷、行色匆匆的人完全相反。他是价值的看者,他是哲人这个词原初意义上的哲人:‘尝试者’。他是这样一个人:有能力拥有全面的生活价值,拥有能力。”[8]具有道德价值意识的人,能够反思生活中的价值追求,尊重生活中的道德或伦理要求,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并努力践行。
或许有人会问,人有普通人和杰出者。他们同样作为有道德价值意识的人,在发现、概括和推广道德价值方面是否发挥等量齐观的作用?尽管普通人和杰出者都是道德价值的源泉,但能不能发现新的道德价值,能不能有更好的概括、提炼,能不能加以推广和让人们接受,就此而言,杰出人物发挥了重要作用。荀子在谈到礼的价值起源时,把这归结为先王的作用。“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按照荀子的观点,先王即圣人,发现和概括了礼的价值,并让人们广泛地接受礼。礼可以解决人的物质欲求与有限之物产之间的冲突。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看,先王通过礼来“分”,即分配的调整来缓和冲突,“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尽管荀子概括礼的价值未必全面,但阐述了杰出者在道德价值的发现、提炼、概括和推广中的重要作用还是十分正确的。
首先,在道德价值的历史发展中,尤其在一些社会重大转变时期,杰出人物的发现、提炼和概括就显得非常重要。恩格斯在谈到杰出人物在追求真理中的关键性作用时,曾指出:“真正的理性和正义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所缺少的只是个别的天才人物,现在这种人物已经出现而且已经认识了真理,至于天才人物是在现在出现,真理正是在现在被认识到,这并不是从历史发展的联系中必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事情,而纯粹是一种侥幸的偶然现象。这种天才人物在500年前也同样可能诞生,这样他就能使人类免去500年的迷误、斗争和痛苦。”[9]从这个角度来看,伦理思想史中的杰出人物之所以为杰出人物,就在于他们能够在具体的道德现象中发现其普遍性的价值,能够进行提炼和概括,并把它作为自己一生的目的和事业,从而加速了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推动了人们对道德价值的认识与发展。从深层次来讲,道德上的杰出人物之所以杰出就在于他们是自己时代的道德化身,是时代精神在道德价值上的历史呈现。缺乏一个时代道德价值的杰出人物,意味着缺乏道德价值的历史代言人,道德价值的历史发展进程必然严重迟缓。
其次,杰出人物不仅能够发现、提炼和概括道德价值,而且重要的是能够以此影响其他人,让人们加以接受。毕竟,杰出人物并非普通人,他们的发现、概括和总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就道德价值方面的发现、提炼和概括而言,能够有效地促进人们接受这些道德价值观念。比如,孔子在春秋时期所概括的“仁”的价值,是针对之前所提出的“仁”的各种论述的总结,展现了春秋时期人的价值意识的觉醒。孔子的“仁”从“爱亲”推至“爱人”,由近到远、由亲到疏,既涉及了继承个体处理其家族血缘关系的价值,也涉及了社会剧变中个体要维护整个氏族,甚至整个华夏民族的价值。它符合华夏文明统一文化的历史要求,为人们所广泛接受。正如哈特曼所说:“在伦理学革命中,个人实际扮演的角色十分不同。普通人在整个进程中只是一个逐渐消失的因素。但是,价值意识的整体在人们的习惯中重新巩固,也在他们首先找到的形式和表达中重新沉淀下来。接下来,人们以此为开端,作用于更广阔的领域。这一现象在发生剧变的历史时刻得到清晰的展现。在这里,伟大的伦理领袖的地位被凸显出来:精神上的英雄、先知、宗教创始人——理念倡导者。他们推动着整个历史的进程,也发动了大众的革命。很自然地,我们会认为,这些领袖就是新的价值形式的‘发明者’,价值本身的诞生在理念倡导者的头脑里。”[10]
我们肯定杰出人物在道德价值的发现、提炼、概括和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鄙视普通人在道德价值方面的贡献。事实上,普通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中的主要力量。如果没有他们的认识、相信与贯彻,道德价值不能外化为现实,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作用。杰出人物的重要作用在于道德价值的发现、提炼、概括和推广;普遍人的重要作用在于认识、相信与贯彻。没有普通人在道德价值方面的参与,杰出人物在道德价值方面的天才构想只不过是历史上的孤独呐喊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并不否定道德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道德价值是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关系范畴,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人对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的探索。我们肯定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是为了表明人作为道德主体的积极意义。没有人的存在,道德价值无从谈起。从一般意义的价值论来看,它在理论上不同于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而是属于价值关系论。在19世纪之前,价值论从属于伦理学。价值与道德价值是同一的。尽管没有价值、道德价值的说法,但存在相关的观点,即客观价值论。当时的人们认为存在一个普遍的永恒的终极价值,把它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自近代以来,随着价值概念的拓展,人们认识到主体,即人在价值中的重要性。但是,李凯尔特、狄尔泰、胡塞尔等人,把人的主观性抬到一个虚无缥缈的无以复加的高度,把客观现实彻底主观化,完全忽视了客体本身在价值中的意义。显然,这也是错误的。在这里,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是指人在社会现实中提炼和形成了道德价值。它与价值主观论是完全不同的。人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是秉持了一种价值关系论基础上的观点,既不同于客观价值观,也不同于主观价值论,它表明人在一定的时代的社会现实中提炼和形成了道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