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中的应用研究

2023-01-05 14:45史艳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家事调解员纠纷

史艳红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一、引言

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促进了科技与法律的有效融合。目前,各地法院纷纷搭建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以实现各类纠纷的快速解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以法院为主导的诉前调解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纠纷的解决。家事案件是指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一系列纠纷,[1]此类案件的解决注重当事人情感的修复,兼具公益与私益。调解在妥善化解家事矛盾方面具有优越性与重要地位,但同时也面临与调解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障碍。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有很多具备人身专属性的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庭,这些程序无法由代理人代为进行,这时在线调解系统会发挥独特的作用,但是在线调解并不是简单地将传统调解模式照搬到线上,因此研究探讨在线调解系统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中的应用及面临的困境,并尝试提出完善对策有现实的迫切性与重要意义。

二、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中应用人工智能的优势

在具有复杂的家庭伦理性同时夹杂着财产关系的家事纠纷中,采用柔性的调解方式,给予当事人倾诉的平台,可以最大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解决。基于家事调解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调解时会比一般的民事调解更为复杂,其间花费的人力和物力是巨大的。因此应用在线调解系统对解决家事纠纷不仅有现实意义,而且有法律上的价值。

(一)现实意义:打破时空局限

在线纠纷平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虚拟世界与传统纠纷解决规则相结合,使当事人突破时空束缚,通过电子设备便可解决纠纷,增加了当事人的便利性。[2]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有表达情感的强烈需求,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时难定、人难约、事难调”是传统调解机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譬如离婚案件中的异地婚姻和两地分居;涉及很多个继承人身处不同地区,甚至远在国外的继承案件。此类案件可能需要一次或多次集中所有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到达一个固定的地点参与调解,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交通成本,而且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而人工智能的应用则可以打破这种困境,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面对面交流,甚至几分钟、十几分钟即可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当事人利用碎片时间就可以解决纠纷,而不会因为无法协调时间和地点导致案件的搁置。

(二)法律价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快速解决的必要性。首先,家事案件通常会涉及子女、老人的抚育和赡养问题,如果矛盾一直无法解决,必然会影响弱势第三人的利益。其次,家事纠纷的拖延很可能会激化矛盾,酿成更大的悲剧。据统计,江苏检方办理的命案中由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超过65%,甚至江苏个别地区高达80%。①刘通:《婚恋、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占65%以上》,载新浪网,http://k.sina.com.cn/article_2188202475_826d51eb 02000w8g5.html,2021年12月2日访问。

在家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矛盾:一是家事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正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很多基层法院对诉前调解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限定时间内未调解成功就立刻进入诉讼程序,[3]这与应用诉前调解机制降低诉讼量的目的相违背。目前搭建的在线调解平台已经有了网上申请、线上调解等一系列功能,且最高法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也突破了基层法院对于诉前调解三十天的时间限制,即“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将不受此时间的限制”。诉前调解机制已经可以降低诉讼总量、节省司法资源,而在线调解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了解决效率,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三、人工智能应用于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的现实困境

(一)缺乏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

虽然最高法已经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但该规则涉及案件类型较为广泛,并没有针对家事案件进行细化规定。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也没有专门的家事案件在线调解规则。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适用包括离婚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等各种类型的纠纷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高法〔2019〕176号,2019年11月21日发布。;《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也是适用包括家事纠纷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纠纷③《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全文,载新浪 司 法,http://news.sina.com.cn/sf/2017-01-05/doc-ifxzkfuk2284648.shtml。;天津法院同安徽类似④《天津法院在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第8条。。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对于在线调解中产生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弱势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是否有特别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如果不明确,会影响具体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

(二)影响心理学技术在家事调解中发挥作用

家事调解过程中可以利用心理学技术指导调解人员了解当事人相关行为背后的心理学因素,促进调解的达成。在实践中,多地在家事调解中介入了心理干预,例如麻城打造了“圆桌式家事调解方式”,变法庭的高台为圆桌,为当事人营造“家”的感觉,弱化当事人的愤怒情绪和恐惧心理,让当事人在轻松的氛围中参加调解。⑤湖北高法:《走近人民法庭(12)|黄金桥法庭“三嵌入三融合”打造家事审判新模式》,载澎湃在线,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5158181,2021年12月28日访问。在线调解平台虽然打破了时空限制,但也使很多心理学技术的应用受到局限。例如,很多地方在调解时,背景依旧是法庭或办公室,带有疏离感的环境使调解员无法拉进自己与当事人心灵上的距离,无法获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心理学有种观点叫“名片效应”,即两个人在交往时,如果对方感觉与你有很多相似性,就会缩短心理距离,从而愿意相信你且与你接近。调解员可以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发型、服饰以及眼神和肢体语言,掌握其性格特点,寻找时机展示根据其喜好打造出来的形象“名片”。[4]在这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观察当事人的非言语行为,非言语行为的反应比言语行为更迅速,比如人在害怕时,身体会下意识往后躲,因此借助非言语行为可以更好地知悉当事人情绪,便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5]但通过在线平台一般是无法观察到当事人除了面部表情以外的其他行为的,更不要说肢体语言了,这不利于调解员把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情绪变化,利用心理学技术进行调解干预。

(三)缺乏前期家事调查

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家事调查制度的程序:开庭前家事调查员根据法院委托,通过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学校等方式,调查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最终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法院。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当前司法实践中,家事调查的启动权在法官,调解员是否可以启动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线调解局限了很多心理学技术的应用,使调解员无法充分了解当事人,事前的家事调查就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调查报告上传平台以后,如果后续进入诉讼程序,也便于法官直接在平台上获得调查报告以辅助审判。

(四)中高年龄段当事人无法适应新技术

离婚案件是家事案件的核心,衍生出了其他许多家事案件,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研究我国离婚的人群特征,可以发现虽然最高离婚率占比的年龄下移,逐渐低龄化,但是中高年龄段人群的离婚率依旧占有一定比例,并且大多涉及老人和子女的赡养及抚育问题。很多处于中高年龄段的当事人无法独立操作手机、电脑等设备,无法适应新技术,甚至一些老年人都没有这些设备。尤其是涉及赡养老人的案件,往往关系到老人的医疗费用和正常生活需求,在出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无法参与线下调解的情况时,独处的中高年龄段的当事人很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在线平台参与调解,如果采取顺延线下调解期限的做法,则可能损害弱势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人工智能在家事案件诉前调解应用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单独的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

立法的完善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的作用,基于家事案件的伦理性、隐私性、情感性和人际关系的持续性,应当制定单独的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融入家事案件的特殊价值和处理原则,从而更加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

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首先要坚持保障弱势第三人利益原则。在调解家事案件时,尽管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赡养、抚养、扶养和财产分配问题很重要,但是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情感冲击和伤害,而且会对弱势第三人产生终身影响。例如最典型的子女问题,忽视家事纠纷带来的不满、敌对、愤怒的情绪,放任子女心理问题的恢复治疗,会对其身心健康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有研究表明,消除童年伤害记忆的有效途径是及时干预和适时救助,得到过心理治疗和情感辅导的人比没有接受过帮助的人出现问题的比例要小很多。[7]另外,很多家事案件中还会涉及老人的赡养,除了要解决好赡养费、医疗费等问题,也要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以及子女陪伴需求。因此老人和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参加线上调解,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身心健康等问题,他们不适合共同参与调解,但是调解员要重点关注未成年子女。在调解家庭纠纷时,调解员要注意倾听弱势第三人的想法,帮助其正确面对自身问题、调整心态,注重保护弱势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虽然可以快速实现诉调对接,但《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除规定了调解员应当将记载有调解不成功原因的调解报告及相关卷宗在平台上直接移送法院,步入诉讼流程外,并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应当针对诉调对接程序适用的范围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二)优化家事案件线上调解系统的体验感

俗话说“空间距离近,则心理距离近”,线上调解系统虽然使很多心理学技术的应用受到了局限,但并不是限制了所有心理学技术的使用,调解员依旧可以通过合理运用语言技巧、角色转换和情感共鸣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和信任,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奠定基础。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可能放大仍可使用的心理学技术的作用,以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其次,既然已经利用人工智能搭建起了线上调解平台,就可以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弥补线上调解的一些缺陷。比如成都互联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实时抓取人脸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测,通过微表情分析和智能分析算法,梳理当事人的呼吸和心跳频率,显示他们的紧张程度,辅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线上调解系统同样可以借助类似的技术,辅助调解员实时掌控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另外,既然很多法院都有精心布置的家事调解室,那么调解员就可以在家事调解室进行在线调解,尽量为当事人营造一个温情而又不失严肃的线上调解环境,消除当事人的紧张和隔阂。

(三)完善调解前的调查和线上评估制度

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再加上调解的高效性和低成本,调解这种方式更是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但并不是所有的家事纠纷都适合调解解决。在家事案件线上调解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在受理申请之前应当对纠纷进行评估,对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如家暴案件)应当立即转入诉讼程序,避免资源浪费。首先,在规则中应当明确规定不适合调解的家事纠纷类型,此时前期的家事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可以帮助调解员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而且可以帮助筛选出不适于调解的案件。其次,传统调查方式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目前正在步入在线诉讼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在线模式,我们也需要更新理念。原来家事调查员是通过实地走访完成调查,疫情期间家事调查员无法走访调查,有时也会出现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员上门调查的情形,从而导致相关工作的停滞。这时可以尝试线上调查,在受访者同意且方便的情况下,调查员通过在线方式对当事人的邻居、学校或者工作单位等进行询问。另外,应当促进多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同,联合学校、妇联等相关组织共享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情况,也可联合公安部门查看是否有相关案件信息,这样既节省了人力,也方便调解员收集相关资料。

在进行了充分的前期调查之后,再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大数据分析,自动生成评估报告,选择最优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大数据联动和信息共享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暂时先引入专业人士进行评估。

(四)简化家事案件线上调解平台的操作流程

由于家事案件存在一定比例的中高年龄段、不能适应新技术的当事人,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定使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但是确实存在当事人期望能够使用在线平台快速解决纠纷,却由于自身的局限而无法使用的情况。在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期望采用线上调解的方式,但是缺乏设备和使用设备的能力,可以由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当事人的家中,帮助其完成线上调解。另外,应当尽量简化线上调解平台的操作流程,以方便多数当事人的使用。通过研究浙江省在线调解平台,即“浙江解纷码”,可以发现该平台的优势之一在于首页的帮助中心里有一个关于申请流程的小视频,但是该系统仍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帮助视频说到上传相关材料的时候,只说了需要上传材料有哪些,并没有提供上传材料的方法步骤;其次,该视频不易找到。如果存在使用障碍的当事人都不能发现这个视频,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了。

五、结语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在线调解已经成为处理纠纷的新形式,也紧密贴合了智慧法院的建设要求。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其处理不仅需要借助司法力量,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协同。在线调解平台可以更加快速、便捷、专业地解决纠纷,但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未来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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