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子散尽家财,谁来承担这些损失?“申聪案”:首例获得民事赔偿的拐卖案

2023-01-04 03:37
新传奇 2022年50期
关键词:人贩子附带量刑

散尽家财的寻子路

直到如今,申军良依旧清晰记得第一次带被寻回的儿子申聪回家时的那种无力感。

2020 年1 月,申聪终于被警方找到。同年3 月7 日,在警方的安排下,申军良夫妇在广州见到了失散15 年的儿子。

申军良特意选了晚上带申聪回家。上楼前他又强调了一遍:“儿子,咱家什么都没有。”转动锁芯,一个平日里轻巧的动作,那一刻异常沉重。申军良忐忑不安,他害怕申聪嫌弃这个家穷。

拉开门,只见水泥地和灰扑扑的墙壁,客厅里只有几只小板凳,这是一间几乎毛坯的房子。这个家为了寻找失去的孩子,已经倾尽所有。申聪出事那天距今已近18 年,那是申军良一家噩梦的开始。

2005 年1 月4 日上午,申军良的妻子于晓莉正在广州增城的出租屋内做饭。突然,两名陌生男子携带透明胶带、辣椒水等工具闯入,将于晓莉的手脚捆住,又用透明胶带封住她的嘴,把袋子套在她的头上,强行抢走了床上不满1 岁的申聪。而后,他们通过中间人将申聪卖给了买家。

突如其来的打击让这个原本幸福的小康之家遭受重创。“申聪被抢前,我是沿海城市港资企业里最年轻的管理者,当时我有着令绝大多数人羡慕的工作和薪水,我的家庭已经提前进入了小康生活。”申军良回忆。

申聪被抢以后,寻找儿子就成了申军良生命中最重要的事。他辞去了工作,一个人辗转各地寻找申聪。他悬赏20 万元搜集线索,在大街小巷张贴寻人启事80 多万份。即便申家陆续卖掉了老家房子等几乎所有能够变卖的家产,仍然欠下60多万元的债务。于晓莉整日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后来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

这样的家庭境遇维持了十多年,在2020 年申聪回家之后,申军良迫切地想要改变家中的经济状况。

然而,申军良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最终,他决定开始做代驾。可是每个月4000 多元的代驾收入远不能支撑一家五口的开销,他希望再找一份白天上班的工作,能让自己学习新的技能和经验,而这并不容易。他突然发现,“自己这些年来荒废了太多”。

“谁来承担这些损失”

让人贩子赔钱——申军良是在6 年前第一次有了这样的想法。当时,他对赔偿款的预期很乐观,这件事的动力“来源于一个父亲心中的愤怒”。

2016 年3 月,距离申聪被拐后11 年,周容平、张维平等5名案犯终于落网。彼时,申聪仍然下落不明。

在当时,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没有先例,申军良也毫无把握。“当时人贩子落网了,可孩子还没找到,我真急得不行。走在路上(找儿子)这么多年,花了这么多钱,对我家来说是致命性的打击。我还要继续找多久?谁来承担这些损失?”申军良回忆,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对人贩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2018 年12 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5 名被告人被认定犯拐卖儿童罪,共牵涉被拐儿童9 人。张维平、周容平被判处死刑,杨朝平、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陈寿碧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可与此同时,申军良夫妇提出的300 万元的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申军良的代理律师刘长分析了当时民事赔偿请求被驳回的原因:其一是主体资格问题,即判决书中所写的“受害人申某至今下落不明,其所受损失情况目前无法查明。因此,受害人申某的父亲申军良、母亲于晓莉现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二是因为缺乏相关的票据等证据。

真正的转机出现在申聪被寻回以后。“由于受害人申聪已经找到,二审中申军良、于晓莉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主体已不再存在任何问题。”刘长说,“此外,于晓莉在本案当中是双重身份——既是拐卖儿童案件受害人申聪的法定代理人,同时也是拐卖案件当中的直接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在强抢申聪时,对于晓莉进行了强行捆绑控制,因此,其诉讼主体资格更无问题。”

2021 年3 月26 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申聪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寻子15年的申军良夫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维平、周容平等5 名被告人赔偿相关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1.39 万元。

2021 年12 月10 日,“申聪案”二审宣判。刑事部分维持此前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则判决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申军良夫妇39.5 万元。

“标杆案件”

“申聪案”二审宣判后,申军良对于最终究竟能不能拿到这笔赔偿并没抱太大希望。“当时还没有调查到几个人贩子有可执行的资产。而且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并无前例。”申军良说。

2022 年11 月14 日,随着一纸《执行裁定书》的送达,申军良一家的民事赔偿终将落实。

经过法院近一年的追踪核查,确认被执行人中的周容平、陈寿碧二人在贵州省遵义市共有一处房产,而该房产拍卖所得的部分款项就将用于对申军良夫妇的民事赔偿。这意味着,“申聪案”二审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收到《执行裁定书》那天,申军良表示:“虽然民事赔偿金额弥补不了人贩子对我们家15年间所造成的伤害,但是作为打拐案件判决中的标杆案件,我们是第一个申请民事赔偿的,也是第一个获得支持的。从最初的公安部督办到后来的广东省高院终审支持民事赔偿,再到现在的广州市中院执行法拍,都展现了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对我们案件的重视与推进,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决心。”

产生了“示范效应”

事实上,“申聪案”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寻亲群体中也确实产生了“示范效应”。

另一位为大众所熟知的寻子父亲孙海洋参考了申军良向人贩子提出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也向法院提出500 万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和申军良一样,对孙海洋来说,获得赔偿金并不是他们的最终目标。孙海洋曾公开声明:“我提出500 万元的赔偿,我知道他拿不出钱来。我的目的不是让他赔钱,我就是想让他下半辈子有还不完的债。”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志伟说,人贩子被捕后因为量刑拐卖罪的证据无从获取,最后被轻判的不在少数。此外,法院审理判决受害家庭获得民事赔偿的案例特别少,所以很多家长虽然在人贩子落网后很想申请民事赔偿,都囿于现实条件放弃了。人贩子钻法律空子,咬死不认自己当年的交易行为,最终以拐骗罪而非拐卖罪被轻判,刑事量刑尚且不重,民事诉讼之路阻力重重,这也会给找到孩子的寻亲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此番申家有望获得赔偿,在寻亲圈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正如刘长所说:“这应该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拐卖案件当中,首例获得民事赔偿的案件,也是拐卖案件当中获得民事赔偿幅度较大的案件。这是申军良夫妇一直坚持的结果。”

申军良坚信,他的坚持在为寻子群体迈出鲜有人走的重要一步,“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家长提起这样的合理诉求”。

律师解读拐骗和拐卖区别

有网友表示,“找孩子找了十几年,结果人贩子判刑还没有找的年数多”。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拐卖和拐骗都是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偷走,对受害家庭没什么区别,为何量刑不一样?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表示,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拐骗儿童罪来讲,5 年是量刑的上限;对于拐卖儿童罪来讲,5 年是量刑的下限。

如何判定是“拐卖”还是“拐骗”?安翔解释,拐卖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进行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交易为目的,通常情况下是把儿童拐骗来作为自己的孩子抚养、传宗接代,或让孩子替自己完成一些工作等。在实践中要区分“拐卖”和“拐骗”,一是看客观上是否有出卖的行为,比如有无联系上下家、买卖交易等行为,不需要实际产生交易,只要开展相关活动就可以。另一个是看主观上是否有出卖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依据去判断。

安翔认为,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从行为上都可能包含如非法拘禁、绑架等产生伤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都是被拐的儿童。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精神上的打击都相当严重,破坏了中国人最珍视的亲情之间的连接。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来说,目前的打击力度不足以对相关的行为产生震慑,也不足以与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匹配,建议未来加大对拐骗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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