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理论与实践
——以西江苗寨为例

2023-01-04 21:17:29单铁成
关键词:苗寨西江村寨

李 军 单铁成

一、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学理阐释

自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以来,社区民众在自身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受益问题备受学界关注,而市场主体有针对性采取的文化旅游资源补偿措施是社区民众实现旅游利益惠益分享的有效举措。所谓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是指在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景区治理主体采取的一系列有利于当地民众利益分享的经济或非经济补偿措施,其中经济补偿主要是根据门票收入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文化保护金(其本质是一种分红或者福利);而非经济补偿措施主要包括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机会扩展、能力提升等有利于增加社区民众家庭收入的措施。

学界围绕社区民众利益分享这一主题,从经济学、文化学、生物学等学科展开理论研究。产权学派认为,缘于法律性、制度性、参与性、政策性及价值评估等方面的障碍,难以明确界定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1)马鑫:《传统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的困境研究》,《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而投资商等强势群体在“公共领域”具有更强的博弈力量,因而容易导致强势群体侵蚀社区居民等弱势群体产权(2)王汝辉:《巴泽尔产权模型在少数民族村寨资源开发中的应用研究——以四川理县桃坪羌寨为例》,《旅游学刊》2009年第5期。,进而导致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主体地位落空,长期下去不利于传统村落文化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3)李忠斌、李军、文晓国:《基于产权视角下的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这说明,产权的模糊性是旅游利益分配问题突出与复杂化的根源所在(4)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但事实上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拥有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产权,他们有权根据自身获得的相关利益情况来决定自己资源的使用、保护和放弃,政府应当通过合理的利益安排,让资源拥有者成为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后的经济利益最大受益者(5)单纬东、许秋红:《基于产权理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文化权理论认为,文化权益是族群和个人的一项重要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文化方面享有的权益。(6)卢世菊:《旅游扶贫中少数民族文化权益保护研究》,《学习与实践》2019年第3期。那么少数民族享用自己创造的各种文化的权利就是民族文化权,具体可分为少数民族文化精神权利和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利。惠益分享理论认为,无论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留存形式如何,它必将体现一个少数民族的活态文化信息和资源内核,由该文化资源依靠物质媒介转化而来的文化生产力和现实利益也应该由该民族共同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益(7)吴彬、彭念:《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法律顾问分析——基于惠益分享机制视角》,《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主要包括货币惠益与非货币惠益两种分享方式(8)李一丁:《再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手段——以获取和惠益分享为视角》,《文化遗产》2012年第2期。,但遗憾的是源生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及非遗传承人处在弱势地位,并且由于其他主体不断蚕食其利益,再加上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惠益分享制度,进而导致非遗创造、保有和传承主体的利益受损(9)刘勇军:《中国非遗惠益分享立法的逻辑与模式》,《文化遗产》2022年第1期。。即便某些市场主体采取了一定的惠益分享措施,但惠益形式比较单一,更多以货币惠益为主,而缺乏相应的非货币惠益。(10)赵富伟、武建勇、王爱华等:《民族地区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典型案例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由是观之,不同学派对社区民众利益分享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探讨,且成果颇丰,这无疑对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但遗憾的是学界对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问题关注不够,仅少部分学者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周真刚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权利及平衡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文化资源开发补偿的重要依据,基于公平原则开发主体应当对当地少数民族采取相应的利益补偿措施,而直接的现金补偿比较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11)周真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补偿机制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有学者从补偿机制视角探讨了旅游系统多维循环动力模型,认为对梯田开发的补偿应当包括依据梯田使用权所拥有的收益、村民耕种梯田所得的景观维护补贴以及用于发展旅游所产生的公共开支等三方面内容(12)张林、覃峭:《补偿机制与旅游社区和谐发展研究——以龙脊梯田为例》,《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3期。,该成果对补偿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探索;也有学者比照生物资源补偿机制来探索民族村寨旅游利益补偿制度,根据不同民族村寨补偿模式凝练出朗德苗寨的工分制、芭莎的集体所有制、落水村的家屋管理体制以及西江千户苗寨的奖励制度等四种模式(13)田艳:《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利益补偿制度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这表明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没有固定模式可遵循,而是要根据村落历史、风土人情、开发成效等具体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补偿措施。而本研究将从经济价值属性、文化整体属性、负外部性效应等方面对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系统性探讨。

(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济价值属性

民族文化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一种资源,在现代性语境下体现为民族文化旅游化、民族节庆经济化、民族艺术商业化、民族文化品牌化等形式(14)毛越华:《论少数民族文化资本的运作》,《贵州民族研究》2009年第4期。,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资本效用,转化为市场所接受的商品服务和价值,转化为满足特定生产手段与消费需求的经济资源(15)吕昭河、张敏、余泳:《社会资本与民族经济发展——基于民族文化市场效用的分析》,《思想战线》2013年第5期。,也正因为如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通过资本化运作后以收取门票的形式给开发主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例如西江苗寨门票90元/人、朗德苗寨门票价格50元/人、肇兴侗寨80元/人、芭莎苗寨80元/人等,这些民族村寨之所以能够获得持续不断的门票经济收入,其根本原因在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主要包括民族建筑、民族习俗、民间信仰、民族歌舞、民族饮食等)自身的独特性、稀缺性及差异性,例如西江苗寨对旅游者最大的吸引力在于依山而建与错落有致的吊脚楼群、自成体系的苗族传统文化习俗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正是这些较其他民族而言具有较大差异性的文化特质,才能使之实现从文化资源到文化资本的转换;也正因为如此,传统村落中的民族文化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因此文化旅游公司采取补偿措施是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内在经济价值的肯定。

(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整体与再生性

从民族村寨资本化运作的实践来看,任何一个民族村寨的旅游开发都是基于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开发,这些不同形态的文化要素在开发中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尤其是作为非物质形态客观存在的习俗、信仰、节庆等对外来游客具有较大的旅游吸引力。这意味着民族村寨不是孤立存在的文化事项,它接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反作用于其中,它和周围环境一同构成了复杂的文化生态系统(16)王小明:《传统村落价值认定与整体性保护的实践和思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而民族村寨中的每一民众无疑是这一整体文化生态系统的形塑者与推动者,可以说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系统的生成做出了最重要的贡献。对民族村寨中的当地民众而言,得其应得才是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体现。因为基本的社会应得并不意味着人们做过什么才能享有什么,而是意味着人只要拥有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便应当享有什么。(17)张国清:《分配正义与社会应得》,《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从村落共同体视角看,每一个当地民众从一出生开始便是缔结、创建村落社会的一个股东(18)王海明:《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为村落社会的延续与发展做出了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因此每一个体应当平等享有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与发展权利;再者,民族村寨旅游要获得持续发展与维系较强的旅游竞争力,就需要在动态发展中彰显传统文化的特色,向游客不断展示本民族文化的魅力,为此需要不断进行文化再生产。而当地民众是文化再生产的主体,其为整个民族村寨前台的展示提供源源不断的文化养分,这意味着当地民众本身就是一种活态旅游资源,就是一道具有较高旅游价值的风景线,也就是其存在的本身就是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统一体,为此理应从自身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分享相应的旅游利益;反之,若当地民众不能从中受益,就会把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直接危害整个民族村寨的旅游氛围,可能导致民族村寨的旅游价值一落千丈(19)王汝辉:《基于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的民族村寨居民参与旅游的必要性研究》,《旅游论坛》2009年第4期。。综上,缘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整体性与再生性特征,只有采取补偿措施让村落的每一成员共享旅游利益,才能激发社区民众不断进行文化更新与再生产的积极性,如此才能促进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负外部性

实践表明,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正向效应,例如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收、提升可行能力等,但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负效应,而当地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是这些负效应的最终承担者。其一,旅游开发产生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例如在西江苗寨二次开发初期,因环境治理体系欠完善,部分餐饮经营者将污水直接排放到白水河中,河水中漂浮着一层厚厚的油垢,既影响生活质量,又影响农业灌溉,给当地民众造成一定程度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其二,增加生活成本。大部分旅游开发的村寨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通货膨胀,这会增加当地民众尤其是获益较少群体的生活成本。据羊排山顶L村民反映,“西江苗寨二次开发来,村落中的蔬菜、大米、肉类等大幅度涨价,我们后山片区没有从旅游开发中获得较多的经济利益,但要承受较高的物价成本”。有学者以西江大米价格为例,前后对比发现旅游开发后上涨了25%~66.7%(20)罗章、司亦含:《交换权利与冲突:对西南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新阐释——以贵州XJ苗寨为例》,《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其三,社会排斥效应。为规范景区治理与提升游客的满意度,景区治理主体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景区发展的措施,例如临时交通管制、禁止随意摆摊设点、严控房屋修建等,这些措施客观上产生了消极排斥效应,甚至对弱势群体基本生计构成严重威胁。羊排H村民反映,“旅游开发初期在3号风雨桥兜售民族特色小吃,每年可挣3~5万元,但规范管理后禁止在路边摆摊设点,家庭收入少了好多”。总之,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带来经济增长、就业与经营机会等正效应被文化旅游公司、外来个体经营户、村庄精英等强势群体俘获,而产生的负效应由当地获益较少者承担,甚至因此牺牲了自身发展机会,这对他们而言有失公平正义,为此景区治理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文章之所以选取西江苗寨为个案,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是该村寨是西南民族地区村寨旅游开发的典型代表。其不仅开发较早,且二次开发成功后在文化保护发展、景区经营管理、村寨有机更新、村民脱贫致富、村落社会治理等方面成效显著。(21)李天翼:《西江模式: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十年发展报告(2008—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3页。与此同时,不同个体受出生背景、空间区位、市场机制、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核心地段千金难买与偏远地带无人问津形成鲜明对比,民族村寨旅游经济空间分化明显,资产性收入出现巨大分化(22)陈志永、潘盛之:《“差价策略”:西江苗寨旅游市场的经济人类学分析》,《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各种矛盾突出。另一方面该村寨采取了相对完善的补偿措施。为共享旅游利益与化解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景区治理主体既采取了经济补偿措施,如门票分红,又采取了非经济补偿措施,如提升能力、景区就业等。以此为典型个案来探讨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具有十分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丰富与拓展民族文化补偿理论体系,为其他区域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提供可资参考借鉴的西江经验;另一方面有利于缩小西江苗寨内部不同群体收入差距与实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所指的“补偿”除了常规意义上当事人受到伤害、损失等情况获得的赔偿或弥补的含义外,还有其更广泛的含义:既包含文化旅游公司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对当地民众采取的补偿措施,这是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经济价值的肯定;也包含开发商对当地民众因其与生俱来携带的文化基因而采取的补偿措施,这是对社区民众对文化旅游开发做出贡献的肯定;还包括因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产生负效应而采取的补偿措施,这是对当地民众因旅游开发受到损失的弥补。

二、西江苗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具体实践

(一)经济补偿

当地民众作为传统文化的集体创造者,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文化产权,即有权分享门票收入。(23)何景明:《边远贫困地区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省思——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中心的考察》,《旅游学刊》2010年第2期。西江苗寨二次开发后,为促进景区与社区和谐发展,西江文化旅游公司采取了经济补偿措施,具体操作如下:从当年门票总收入中提取18%作为发放给当地民众的补偿经费,一般分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为保障各项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从门票总收入提取0.3%作为工作经费),发放的补偿金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建筑保护奖励资金、人口行为规范奖励资金,前者占比60%,后者为40%。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进行具体核算呢?首先是民居建筑补偿资金的发放,每一户家庭建筑保护以栋为单位,根据《西江千户苗寨民居建筑保护评分方案》评定等级,其评定依据主要包括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及规格等内容,工作人员汇总所有评定等次的分数后就可以确定每一栋房屋的补偿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每栋房屋建筑保护金=建筑保护总资金/建筑类总分*每栋建筑评定得分。其次,家庭人口行为规范补偿金的发放。这部分补偿金的发放有严格门槛准入,即按照西江籍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例如本村姑娘外嫁出村不在之列),以户为单位进行评定等级,主要的考评内容是根据当地民众在车辆管理、土地使用、环境卫生、房屋控建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打分,然后根据全村总分及预算总金额计算出每一分的金额,如此就可以计算出每一户发放的人口规范补偿金,具体计算如下:每户行为规范类补偿金额=行为规范类总金额/全村人口规范总分*该户综合考评得分*家庭人口总数。2021年9月,课题组回访了山顶片区J氏村民,其是羊排自然寨某村民小组组长,负责一年一度的考核工作,该村民家有4口人(不包括嫁出村的女儿),2018年、2019年可获得3万多元的补偿金,但受疫情影响2020年下半年仅获得了8000余元。该小组长认为公司采取的补偿措施在促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成效显著,可以说实现了多主体共建共享与互利互惠的阶段性目标。

(二)非经济补偿

1.政府政策性补偿。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国家提供了更多的有关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因此要用活用好民族政策,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24)李忠斌、李军:《长江经济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选择——基于13个自治州的主因子分析》,《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当地政府为保障社区民众获得可持续生计与提高旅游参与积极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一,税收减免政策。二次开发后,雷山县委、县政府为鼓励和扶持当地村民参与西江苗寨的旅游发展,出台“以奖代补”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尤其是对那些在景区内从事民俗客栈、特色餐饮、民族工艺、银饰加工等本地个体经营户,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在这一优惠政策激励下,当地民众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高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西江农家乐经营户达378户,其中外地经营者211户,西江本地经营167户(25)李天翼:《西江模式: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十年发展报告(2008—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47页。,本地经营者所占比达44%,这一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升了社区民众的内生发展能力。其二,扩展经营机会。对民族旅游村寨中的相对贫困群体而言,其与获益较多群体存在较大收入差距的根源在于发展机会缺失,为此景区治理主体充分利用村落内部的公共空间,以空间干预的方式为社区民众提供更多的经营机会。(26)李军、蒋焕洲:《经济空间重构: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西江样本》,《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景区内设置311个摊位,其中北大门30个摊位、小吃街100个摊位、工艺品48个、世博林服装照相门面106个、烧烤街27个,仅收取少量摊位费和门面费,以公益价格提供给本地村民经营。而对于那些地段较好、游客量较大的摊位,园区执法局将进一步细化指标,以一年一签的政策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的公平性。(27)李天翼:《西江模式: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十年发展报告(2008—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47-148页。2019年西江L村民抽到一个黄金摊位经营特色小吃,当年获得纯利润20余万元,而之前长期在外务工年收入不到4万元。该案例表明景区治理主体采取的这一补偿措施大幅度改善了部分民众的弱势处境,并以此为契机拥有获得更多发展机会的可能。

2.就业带动补偿。民族村寨旅游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关联度大、方式灵活等积极特征,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28)张英、张炎、彭苑:《民族地区旅游就业效应研究——以湖南凤凰县为例》,《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在西江苗寨旅游开发前,当地民众主要以务农或务工谋求生计,二次开发后大量外出务工人员纷纷回乡创业、就业,主要通过参与旅游发展的某个环节获得生计,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景区工作人员、景区客栈与酒店、景区餐饮等。据不完全统计,西江景区容纳的就业总人数在2000~3000人,而本地村民有1000余人,仅西江文化旅游公司吸纳当地民众就业所占比就在24%以上,平均年收入在3~5万元。这一就业收入对那些缺少资产性与经营性收入的家庭而言,是整个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羊排侯BG是一个五口之家,有两人常年在景区打工,就业年收入7万余元,占到了家庭总收入的76%。上述这些案例表明,当地村民之所以能获得充分的就业机会与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与景区治理主体以在地化为导向的就业机会供给、积极搭建各种就业平台密不可分。可以说当地民众以旅游开发为契机获得的就业机会既是一种旅游福利,也是一种利益分享,是景区治理主体对社区民众的一种特殊补偿。

3.可行能力补偿。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除了政策支持、就业带动等间接补偿外,更重要的一种补偿方式是通过旅游发展提升社区民众的可行能力。所谓可行能力是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其本质是实现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29)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2页。通过可行能力提升实现民族村寨内生式发展,从而达到经济增权、政治增权、社会增权、心理增权的目标。(30)保继刚、孙九霞:《雨崩村社区旅游:社区参与方式及其增权意义》,《旅游论坛》2008年第1期。但反观现实,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不同群体除地理区位、社会背景、家庭出生等差异外,个体之间也有较大差异,例如性别差异、年龄差异、能力差异、观念差异等,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不同群体在旅游动态发展中差距日益扩大。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即使文化旅游公司有意识创造各种发展机会,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供给,对那些可行能力较弱的群体并不能真正把握这一发展机会。为此西江文化旅游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提升当地民众可行能力的措施,主要包括:对迎宾队伍进行培训,如对60岁以上有意愿参加迎宾活动的老年人进行培训;对那些参加大型民族节庆活动巡演的当地民众进行培训;公司组织员工提升学历以及新员工入职培训等。东引G村民向笔者反映“我参加过好几次公司组织的演出培训,最大的感触是对我们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像我60多岁的人每个月还能挣个千把块,真的感到很幸福”。这表明,文化旅游公司采取的培训措施是一种实质性地提升可行能力的机会补偿,不仅为当地民众提供了平等发展机会,而且为其获得这一机会提供了平等通路,可以说真正提升了民族村寨弱势群体可行能力,从而使其拥有获得更多发展机会的可能。

三、西江苗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忽略非遗文化要素

西江民族文化补偿金发放依据是建筑保护评分与人口行为规范评分,但这两类均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要素的考核评价,以至于民族村寨原有的文化特色逐渐蜕化与弱化。其一,建筑类评分忽略了非物质文化要素。文化生态学认为,民族村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内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要素相互联系与相互支撑,共同构成文化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西江苗寨对外来旅游者的吸引力既包括以传统吊脚楼建筑景观、梯田景观及自然景观为代表的物质文化景观,又包括蕴藏在西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民族节庆(吃新节、牯藏节等)、民间信仰(路与桥文化、岩石崇拜文化等)、民族工艺(蜡染、刺绣、银饰等),正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了浓厚的苗族文化氛围,可以说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对游客更具吸引力,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应当在补偿方案中有所体现。但遗憾的是现有评价方案以传统建筑为主,即按照建筑的年代、建筑楼层高度等指标进行考核,而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素贡献。一言概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族村寨旅游的贡献在现有的补偿方案中没有体现。东引LG村民反映“虽然名义上发放的是文化保护金,但更多基于传统建筑,而传统习俗这些没有体现出来。这些看不见的东西(非物质文化)也是整个西江文化旅游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也希望公司每年定期举办一些文化竞技活动,按照不同年龄层次设置比赛奖金,这样就可以激发全村男女老少学习传统文化的热情,那样西江的文化氛围与苗族特色才会更浓厚”。其二,人口行为规范类忽略了非物质文化要素。在民族文化旅游中,当地村民既是民族文化的生产者,也是民族文化的展演者,可以说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景区治理主体对西江籍人口以行为规范的方式采取了补偿措施,这说明已经意识到少数民族群众在村落旅游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遗憾的是人口行为规范类的评价体系同样没有体现出对非物质文化要素的重视,而是成为景区控制村民行为的管理工具,其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强制占地、卫生条件、杂物清理、人居环境等内容。例如“强制占地类”中主要条款“违建户主要包括违规、占田、占国有土地、占公共通道、占林地等建房”等内容,若村民违反这些条款在考核评价时扣分十分严重,甚至发挥着一票否决的连带作用,即一个家庭中某一成员行为被扣分,直接降低该家庭得分档次,从而大幅度减少发放的补偿金。当然,对以民族旅游为基本生计的传统村落而言,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村民的行为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与营造良好的旅游体验环境。但必须指出的是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行为规范在营造原生态文化环境与促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不是纯粹的治理工具,一旦这种带有浓厚行政干预色彩的行为规范超出必要的临界点,当地民众就会产生情绪上甚至行动上的对立,最终不利于营建和谐稳定的旅游发展环境。

(二)忽略空间区位差异

由于文化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从而引起物品和服务的流动,使文化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成为一种商品(31)袁泽清:《论少数民族文化财产权》,《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2期。,因此西江苗寨是西江人民共同的文化财产,正因为如此每一成员都有资格从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中获得相应的文化收益。但由于空间区位差异引起了旅游经济空间分异,靠近这些“点”或“线”的民众拥有较多的发展机会,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与经济收益,反之则获得较少的发展机会与分享较少的旅游红利。(32)李军、吴海涛、单铁成:《传统村落旅游经济空间分异及影响——基于西江苗寨的调研》,《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调查发现西江苗寨旅游经济空间分异明显,不同地段、不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上街(古街)、下街(游方)为西江旅游经济第一圈层,平寨、南贵为第二圈层,而位置相对偏僻的东引、羊排山顶片区为第三圈层,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住在第三圈层的村民鲜有机会经营农家乐等商业活动,致使住在山上和山下以及路边村民的收入差距逐年扩大。(33)何景明:《边远贫困地区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省思——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为中心的考察》,《旅游学刊》2010年第2期。据东引山顶片区H村民反映,“说实话,旅游业在带来生活条件改善的同时村庄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临街的住户因客流量大,常年有生意可做,年收入较高;而我们山顶片区很难获得房屋出租、自主经营等机会,因收入较少有低人一等的感觉”。

当然,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是一种市场行为,再加上受空间区位影响,不同群体存在发展差距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民族村寨的每一个体都为整个村落社会的缔结与民族文化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调节,如此才能让每一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共享旅游利益,但现有的补偿方案几乎没有考虑空间区位因素:其一,民族文化保护金尚未体现空间差异。羊排WS村民表示“大部分客人都是来参观游览西江传统吊脚楼,可以说这是吸引与留住游客的根本所在,可南贵、平寨几乎全部翻修,而我们这片区域相对较好保留了传统建筑,对游客而言具有较大的观赏价值,因而意味着我们这片区域对整个西江旅游开发的贡献也最大。观景台设在南贵半山处观赏羊排、东引吊脚楼景观可充分说明,但现有的补偿标准是统一的,传统建筑与翻修后包装没有区别对待,有些人把老房子翻修后自己经营农家乐或出租,几年后同样可以获得补偿,这对我们后山片区明显不公平”。其二,二次分配经营机会尚未体现区位差异。在非经济补偿中,政府对当地村民采取了扩展经营机会的补偿措施,但在二次分配经营机会时采用的是分层抽样,也就是按照政府提供经营机会总数,根据每个自然寨(村民小组)的户数进行名额划拨,而每一户在自身所属自然寨(村民小组)进行随机抽样。该分配方案同样忽略了地段或空间区位对家庭收入的重要影响。南贵、平寨等区域利用先天的区位优势已经获得了较多的自主经营、房屋出租的机会,因此获得了较多收入,若按照现有经营机会的二次分配方案,该区域民众有资格参与抽签,当然有获得政府补偿经营机会的可能;再加上该方案采用一年一抽的方式,极有可能出现某一空间区位较好的家庭连续几年抽中,那么就会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这与增加补偿机会缩小收入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也许有人认为从机会均等视角这一方案合情合理,既符合机会均等原则,又符合苗族社会的文化传统。但必须指出的是该方案掩盖了真正的不平等,因为在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初次分配时,那些获益较多的群体并不是仅仅因为自己运气好、区位佳而获得了较多的旅游利益,而是较多利用了内部成员共同缔结的西江苗寨这一旅游共同体,这意味着获益较多群体包含着获益较少群体的贡献,因此在二次分配时应当采用有差别的补偿措施给予获益较少群体更多的发展机会才能体现分配正义。

(三)补偿信息不够透明

二次开发以来,按照政府+企业+村民的运作模式,西江文化旅游公司对其文化旅游资源资本化运作成效显著,以2019年为例,西江景区接待游客827.93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74.5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68%和2.7%。这一成效除了与政府、企业、村委会、当地民众等多元主体协同作用密不可分外,同时更得益于西江苗寨不可复制性与稀缺性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禀赋。也正因为如此,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对当地民众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以经济补偿为例,当地民众随着民族村寨旅游生命周期的演进也从中分享了一定的旅游红利,2011年户均受益3600元,2016年户均受益17 400元,2017年户均受益21 000元(34)李天翼:《西江模式: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十年发展报告(2008—201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24页。,这一举措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生共建与共享共荣的发展目标。但在具体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因门票收入信息不对称,当地民众与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存在某些信息鸿沟,甚至因此产生诸多矛盾冲突。一是当地村民认为补偿比例偏低而公司盈余较多。课题组多次到西江苗寨就补偿满意度问题展开深度访谈,大部分民众普遍反映的问题是现有补偿比例偏低与家庭受益不高。村民M认为,“虽然景区每年发放的总金额看起来不少,但具体分配到每一个家庭数额并不多,这与我们对旅游发展的贡献不匹配,虽然多次通过正规途径如老人协会、村委会及当地政府表达这一诉求,但都无果而终”。而景区管理方表示,“西江公司现有员工上千人,扣除工资、日常管理、文化保护金等,再加上景区维修与旅游发展等开支,勉强能维持正常运转,几乎没什么剩余”。当地村民对此也有一套自己的说法。南贵L村民则表示,“公司说盈余不多可信度不高,大家都晓得政府利用西江搞旅游扶贫,公司将部分旅游收益上交用于精准扶贫,这就对我们有点不公平,一方面说没有赚钱,而另一方面有钱去搞扶贫”。二是当地村民对企业的经营信息表示质疑。根据双方协议,西江公司按照门票总收入的18%向当地村民发放文化保护金,因此当地民众特别关心企业的财政收支状况尤其是公司门票收入信息,调研时双方就门票信息各执一词。东引ZS村民说“虽然是按照协议发放保护金,但我们不晓得企业的具体经营信息,门票销售人员和财务人员都是公司的职工,老百姓没有监督权力,况且部分村干也并非都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不排除有猫腻的可能……”;而企业方认为,“所有的门票收入信息真实可靠,所有的经营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如实上报,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部分门票不产生经济效益,例如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见习以及同行专家学者调研、考察等”。

国内其他学者相关研究也得出了大体相同的研究结论,在“村民具有门票收益分配监督资格”的回答上,有90%的村民表示“不同意”,正是当地村民对于门票收益分配的不理解,导致西江苗寨爆发“8.12”近万人聚集的群体性事件。(35)罗章、司亦含:《交换权利与冲突:对西南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新阐释——以贵州XJ苗寨为例》,《广西民族研究》2014年第1期。因为当地村民普遍认为他们为旅游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却没有分享到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利益,再加上公司门票信息不透明,村落内部发展差距大,从而造成这部分群体心理失衡,继而诱发群体性事件,其带来的后果不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旅游品牌形象。

四、西江苗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优化策略

(一)完善补偿评价体系

西江苗寨现有补偿方案在提升社区民众参与积极性、增强社区民众文化自信以及促进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成效显著,但颇为遗憾的是在补偿方案中未能体现出最重要、最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要素。研究认为,既然采取补偿措施是为了弥补做出贡献或牺牲的那部分群体,是为了彰显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分配正义,那么就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补偿评价指标体系,尤其是要体现文化要素对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的贡献。

一是细化文化建筑类指标评价体系。既要加大对传统吊脚楼的赋分力度,又要缩小房屋建筑年代的间隔,增加较好保存传统吊脚楼那部分群体的收入。因为西江苗寨最大的旅游吸引力是规模宏大与错落有致的传统木质吊脚楼群,通过加大对传统吊脚楼这一文化要素的补偿力度,不仅可以提高社区民众受益度,而且更能有效保护传统建筑文化遗产。基于这样的补偿理念在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分类评价,也就是将西江苗寨的建筑群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木质吊脚楼,另一类是修旧如旧的砖瓦房。在补偿评价时,第一类的分值远远高于第二类(建议在1~3倍之间)。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苗族社会具有深厚的平均主义文化传统,第二类群体会不会同意这一分配方案还是个问题。大家公认的客观事实是传统吊脚楼是西江苗寨一切旅游利益的来源,况且较好保留传统吊脚楼的民众除忍受生活上的诸多不便以外,甚至还会失去较多的发展机会,因而加大对这部分群体补偿力度在情理之中,否则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传统吊脚楼建筑最终被砖瓦房所替代,其结果是任何人都不会从中获益。姚大志对此指出,人们就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不是因为每个人都有理由接受它,而是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拒绝它,民族村寨中的任何个体不能以这个补偿方案不利于自身利益而加以拒绝,因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不是一个好的理由,不是一个道德的理由,从而不构成一个正当的反对理由。(36)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

二是增加非遗文化要素评价指标。为营造良好的文化旅游空间,景区治理主体采取了按照人口行为规范发放补偿金的措施,这无疑具有的积极意义,但遗憾的是在补偿方案中忽略了非物质文化要素,这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因此要充分利用这一补偿方案,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指标,例如增加村民服饰、文化礼仪、主客互动、文化习俗、民族歌舞等方面的考核指标。这样传统文化保护传承才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才能进行持续不断的文化再生产,也才能延续整个村落文化的原生性。

最后,尊重与肯定个体的特殊文化贡献。也就是文化旅游公司应当从文化补偿工作经费或门票总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对那些有突出文化贡献的个体进行奖励:一方面开展各种传统文化竞技活动,如民族歌舞表演、传统刺绣与蜡染工艺等比赛,可分为少年组、青年组、老年组,并设立奖金,旨在激发当地民众保护、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那些拥有特殊文化称号的个体采取二次补偿措施,例如鼓掌头、活路头、寨老等,因为这部分群体是西江苗寨旅游开发的关键文化符号执有者,同样为旅游品牌知名度形塑与提升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文化要素很难通过市场进行转化,也就是自身拥有文化要素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因此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效率与公平并重

别无选择,旅游开发是西江发展的必由之路。既然旅游开发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那么就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各种旅游资源要素中的作用,缘于不同家庭境况的相异性,就应当允许一部分群体、区域先富起来,如此才能形成新的经济发展动力,也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也正因为市场的竞争性,即使每一个体都能从旅游开发中获得一定的利益,但随着民族村寨旅游生命周期的动态演变进一步扩大差距,会引发诸多矛盾。龙静云对此指出,市场机制的分配固然包含“利益扩散”的一些机制,但这些机制并没有自动地解决社会的平等问题,收入的分配愈来愈向两极分化,贫富之间的鸿沟愈拉愈大。(37)龙静云:《共享式增长与消除权利贫困》,《哲学研究》2012年第11期。因此在充分肯定市场效率前提下,要采取补偿措施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其一,设立空间区位调整系数。东引、羊排等山顶区域是西江苗寨发展的“后台”,不仅较好保留了民族村寨建筑群,而且不断进行非物质文化再生产并向“前台”输送发展旅游所需要的文化原料,根据其对旅游发展的贡献及承担的负外部性效应,理应设立差异化的补偿系数。建议发展中心区域补偿系数为1,发展较好区域补偿系数为1~1.5,发展缓慢区域补偿系数为1.5~3,如此就可以增加那些发展区位较差而民族文化保护较好群体的收入,也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才能激励“后台”居民承担起传承民族文化的历史责任,才会有意识地保护好自身的民族文化。(38)彭正波、王凡凡:《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研究——以西江千户苗寨“老人会”为例》,《旅游学刊》2018年第12期。例如羊排山顶G村民,2019年获得文化保护经费3.6万元,若按照现有补偿方案就可以获得7万多元的经济收入,这样就可以提高当地民众保护传统建筑的积极性,因为村民除了考虑翻修成本外,还要考虑市场经营风险,通过利益权衡就会选择保护好自身的传统建筑。

其二,为获益较少群体补偿更多的发展机会。要真正解决民族村寨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就要为获益较少群体补偿更多的发展机会。一方面通过人为干预创造更多的市场发展机会,当下最紧迫的就是景区管理委员会、西江政府、村两委及老年协会应形成合力解决东引、羊排后山片区环山公路最后十几米,使其在一号风雨桥处与古街、游方街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以“人”为载体的流动带动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资源流的流动,从而为后山片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进一步完善东引、羊排内部人行步道旅游服务设施,为游客上山提供便利条件,例如羊排十组平坝与半山中间带人行道被雨水冲毁了两三年也未能及时修复,再加上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几乎没有游客到该区域游览,这就谈不上新的经济发展机会。另一方面采用分层抽样为发展缓慢区域提供更多的经营机会。在分配小吃街及其他公益摊位时,要以自然寨(小组)为单位,根据空间区位精准识别其发展状况,然后根据摊位总数按其发展状况配额划拨名额,即空间区位较好的少分配名额,而空间区位差的多分配名额,这样既尊重苗族社区传统“见者有份”的平均主义思想,又可以为发展缓慢区域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其三,鼓励内部带动发展补偿。在民族村寨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中,既要强调市场、政府的外生性作用,同时更要强调村落的内生性作用,也就是采用内部先富带后富的内部带动模式(39)向从武、冯伟林:《西南民族地区旅游扶贫成效与益贫机制构建》,《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主要是指地段好、条件好、位置佳已获得较多发展机会先富裕起来的农户以雇工的方式吸收其他成员就业,保证其获得就业机会,从另外渠道获得就业收入,例如T村民在西江农贸市场与主干道的交汇处,利用区位优势经营民俗客栈及特色小吃,根据游客量变化雇佣4~6人,人均工资4000元左右;南贵G村民利用自家房屋合伙开餐饮带动本村就周边村寨就业10余人等。为鼓励民族村寨内部带动补偿,政府应当对创造更多经营与就业机会、吸纳更多就业群体的农户给予税收、资金上的支持,以此营造先富带后富的良好发展环境。

(三)补偿信息公开透明

民族村寨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政府、公司、社区民众等多方力量协同作用的结果,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沟通协商,发挥各主体在资本、信息、资源、技术等方面优势,从而实现相互依存与优势互补(40)李军、龚锐、向轼:《乡村振兴视域下西南民族村寨多元协同反贫困治理机制研究——基于第一书记驻村的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因此既要发挥政府指导与调控作用,又要发挥企业的资本力量,更要发挥社区民众的文化力量。当旅游发展不仅给他们带来眼前利益,又有利于未来发展时,当地民众就会采取积极的支持态度,那么整个村落旅游就可以获得良性的外部环境。(41)田艳:《民族文化补偿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71页。西江苗寨二次开发以来,文化旅游公司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从而营造了相对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但当地民众与企业及相关治理主体因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一定的沟通误会,因而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是建立企业经营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企业、社区民众及其治理主体虽然是利益共同体,各主体在旅游开发中拥有平等地位,但社区民众在信息获取、收入分配、金融资本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弱势群体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常常不能做出理性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其利益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害,因此信息增权是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手段。(42)左冰、保继刚:《从“社区参与”走向“社区增权”——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旅游学刊》2008年第4期。为消除社区民众的质疑,文化旅游公司应主动向村民或社会定期(以月为单位)公开基本经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资产的构成,明确文化资源资本所占的比例;企业接待国内外游客总数;企业就业人数;企业门票总收入;企业演出演艺收入等。这样既提高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又保障了社区民众的知情权。二是建立健全财务信息监督制度。文化旅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社区村民参事议事机制,并接受政府、群众的监督(43)李忠斌、李军、文晓国:《特色村寨建设中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参与主体权责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16年第1期。,其具体做法是成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影子公司,企业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接纳村民的文化产权股份并接受影子公司的监督。该影子公司由出资方代表、政府代表、村民代表、村干部代表组成,其中村寨方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代行文化资源产权方权力,行使开发决策、利益分配、文化保护等协调、纠偏的职责,以维护文化产权和保护村民利益。三是公布具体的补偿标准。在西江苗寨调研中,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不清楚,甚至表现出质疑的态度。出现这一情况的关键在于信息透明度不高以及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为此在民族文化补偿金评定与发放过程中,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反馈与咨询机制,及时沟通、解答村民的质疑,并找到相应的补偿依据,同时定期发放问卷了解村民对现有补偿方案的满意度,并根据村民的建议在可能范围内做出改进,及时消除信息沟通障碍;另一方面向全寨公开每户村民的补偿金额,以及这一补偿金额的评定依据,细化到文物建筑类以及行为规范类的加分、减分和家庭总分,这样就可以及时消除村民的疑虑,为民族村寨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五、结语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特殊性在于以社区民众生产生活基本聚落为基础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要素的整体性开发,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是传统村落的主人(44)李军、胡盈:《旅游共同体:传统村落旅游利益分配正义的新视角》,《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每一成员为民族村寨旅游这一整体性开发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以及因此而承担了发展成本。这种贡献体现在:一方面少数民族创生的文化资源具有内在的经济价值属性,这是民族村寨得以成功开发的根本前提,也是各参与主体获得持续旅游利益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是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整体性与再生性,可以说村落的每一个体都为文化旅游吸引物的生成及文化再生产做出了贡献。与此同时,当地民众要承担旅游开发所产生的一系列发展成本,例如物价上涨、环境污染等,甚至为保护传统文化或村落旅游发展牺牲了自我发展机会。也正因为如此,开发商应当对民族村寨全体民众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这不仅是对其贡献的认可与肯定,也是对其承受发展成本的弥补。

西江千户苗寨作为整体性旅游开发的文化资源,所有的西江人都有份,从道理上说西江的旅游开发人人都应该受益,但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对没有获利的那部分西江人是不公平的。(45)陈志永、潘盛之:《“差价策略”:西江苗寨旅游市场的经济人类学分析》,《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因为“所有人为村寨的建设和保护出过力,应该家家受益”。基于这样的补偿理念,景区治理主体采取了一系列经济与非经济补偿措施,前者主要是根据门票总收入的18%发放补偿金;而后者主要包括政策支持、提供就业及可行能力补偿等措施,由此形成了备受赞誉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西江模式。从补偿的实践效果看,较好协调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民族村寨旅游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但同时也存在忽略非遗文化要素、忽略空间区位差异、补偿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下一步的补偿方案中应当从完善补偿评价体系、效率与公平同时并重、补偿信息公开透明等方面加以优化。以西江苗寨为个案探讨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价值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西江苗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文化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另一方面有利于以文化资本化运作为契机加快西江苗寨振兴的步伐;最后,西江苗寨作为西南地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代表,归纳总结其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补偿的典型做法与实践经验,可以为其他区域民族村寨旅游利益分配提供可资参考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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