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宇哲,吴静标
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综合检验四室,广州市,510663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将需要重点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医疗器械进行抽验[1]。
下面根据近年生化分析仪类检测试剂盒监督抽验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企业改善和提升自身产品质量、为监管机构的监管提供依据和参考。
为了保证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抽样过程一般会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全部需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盖章(超过一页的材料要盖骑缝章)):①企业营业执照;②产品注册证;③现行有效的产品注册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包括更改单以及变更表);④产品说明书;⑤配套的校准物和质控物或者第三方校准物和质控物的品牌相关的声明;⑥适用机型的上机器参数表;⑦检验用样本和辅助材料,包括准确度样本、重复性样本、线性高值样本等。
生化分析仪类检测试剂盒的监督抽验项目主要包括准确度、线性和重复性这3个指标。现将这三个指标的检验要求与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直观的剖析各个问题。
准确度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三种方法:①相对偏差;②回收实验;③方法学比对。
2.1.1 相对偏差法
相对偏差要求:用(有证)参考物质作为样本进行检测,其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在±X%范围内。
监督抽查主要发现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未使用有证参考物质。
参考物质包括:①具有互换性的有证参考物质或国家标准品、参考品;②具有互换性的正确度控制物质;③具有互换性的能力验证(PT)物质或室间质量评价(EQA)物质;④参考方法赋值的临床样本。
抽检中发现一些企业将试剂盒配套的质控物、校准物或者外购的商业质控物、校准物作为有证参考物质。
(2)相对偏差的控制标准、试验方法低于国家/行业标准。
①企业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指标要求为相对偏差±15%(或±10%);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相对偏差±10%(或±10.0%);②试验方法计算3次检测结果的均值的相对偏差;国家/行业标准计算每次检测结果的相对偏差。
(3)计算公式与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描述不一致。
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方法中要求“计算每次检测结果与标示值的相对偏差”,计算公式却是算均值相对偏差。
2.1.2 回收率实验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准确度-回收试验)样本制备方法:选择合适浓度的常规检测样本,分为体积相同的3~4份。在其中2~3份样本中加入不同浓度相同体积的待测物标准液制备待回收分析样本,加入体积小于原体积的10%,制成2~3个不同加入浓度的待回收分析样本,计算加入的待测物的浓度。在另一份样本中加入同样体积的无待测物的溶剂,制成基础样本。
回收率法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高浓度A待测物与国家/行业标准的水平未统一。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测3个不同浓度的高浓度B待测物加入低浓度B标准溶液的回收率;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只做1个高浓度的A待测物加入低浓度B标准溶液的回收率。
2.1.3 方法学比对试验
一般抽检方案都会要求“如果准确度采用比对试验,由厂家提供比对试验产品”。所以抽样过程中,需要生产企业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比对试剂盒的品牌、比对样本浓度段的设置要求。因此此方法最易出现的问题是:未提供比对试验的试剂盒和样本。检验机构可能会随机选择一个有证的试剂盒做比对,并按照比对试验方案搜集比对样本,导致检测结果不符合企业的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一般会将相对偏差法、回收率法、比对试验法中的2种或3种都写进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方便监督抽检及企业内部质量检验的时候有多种选择。监督抽验时会出现同时将所列方法都进行检验,某种方法不合格,另一种方法合格的情况。
线性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相关系数r低于国家/行业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相关系数r≥0.9900;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相关系数r≥0.990;
(2)线性范围的控制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线性范围:5~20 0ng/mL;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线性范围:5~180 ng/mL。
(3)线性范围分段设置不合理。
线性范围为5~200 ng/mL,(5,20)ng/mL范围内计算绝对偏差,(21,200)ng/mL范围内计算相对偏差,偏差计算过程中忽略了高值(200 ng/mL)、低值(5 ng/mL)以及中间值(20~21 ng/mL)这些交叉点,应改为“[5,20]ng/mL范围内计算绝对偏差,[20,200]ng/mL范围内计算相对偏差”或者“[5,20]ng/mL范围内计算绝对偏差,[20,200]ng/mL范围内计算相对偏差”才算合理的分段。
(4)线性范围全程计算相对偏差不合理。
如接近线性下限的值比较小,即使在每个检测结果非常好、相关系数也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于分母太小,相对偏差也有可能不符合。
(5)线性范围下限设置不合理。
太低的线性下限在临床上是没有意义的,反而会增加注册检验和监督抽验过程的难度。
重复性常见问题如下:
(1)重复性样本的浓度值或浓度水平未明确。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只要求检测(不同浓度)重复性样本。
(2)重复性样本检测次数与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重复测定10次,不同企业检测次数10~20次不等。
(3)变异系数(CV)与国家/行业标准不一致。①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变异系数为±15%(或±10%),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变异系数为±10%(或±10.0%),低于国家/行业标准。②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变异系数为±2%,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变异系数为±10%,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但产品不精密度是否真的可以达到此要求,值得深思。抽查过程中,很多产品由于变异系数要求太高,导致监督抽验中产品变异系数达不到要求。
关于以上常见问题的出现,主要的原因有:①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时间早于国家/行业标准发布时间;②国家/行业标准公布后企业未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注册检;③被抽样单位提供的不是最新延续注册版本的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后续一次或多次变更注册后的变更批件未提供;④各地对于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评审缺乏统一规范、评审尺度不一。
(1)督促国家/行业标准的执行。
①企业应及时跟进国家/行业标准更新情况。首次注册检验时,应该尽可能与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一致或者要求更高。对有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在进行延续注册时,根据新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对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更改,以此匹配新标准。对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企业也应考虑产品对标准的符合性。②新标准发布之后,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新标准或者新修订标准进行宣贯。虽然法规要求推荐性标准是不必强制采纳的,应以企业提供的药监局下发的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里的内容为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但是对已拿到注册证的产品,仍然应提高对推荐性标准的重视,及时对照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对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进行修订,提升产品性能指标。
(2)各地统一评审尺度,形成统一规范。
在首次注册检验时,检验机构和评审机构要尽可能地让企业的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保持一致,或者高于标准,即使是该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也应该作为企业编制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尺。延续注册出现新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时,应让企业参照强标更改产品注册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对于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各地也应该统一规范,决定是否需要企业尽量按照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3)企业严格规范产品生产各个过程的管理。
上市后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所以企业依据法规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至关重要。
(4)探索性研究。
检验机构可以利用抽验产品的准确度进行评价,比如说用同一国际/国家标准品进行室间比对,或者用不同国际/国家标准品对同类试剂盒进行比对,也可以不同检验员之间进行操作比对,以期对各个厂家的产品进行质量评价,督促厂家对不符合该项检验要求的产品进行分析、查找问题,企业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质量。
(5)建立参考测量系统,统一量值溯源。
增加对参考测量程序、参考物质、参考测量实验室的评审。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应该将参考物质溯源到可靠的参考物质、选用可靠的参考方法,增加临床数据的可比性,各个企业所用准确度参考物质的溯源过程与国家标准品的溯源过程和标准测量程序尽可能保持一致。
(6)加强国家标准物质研制。
严格与更高级别标准物质的比对,尽可能降低国家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