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光 谢剑虹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2.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05)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之一。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存在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实效性不强等问题。2019 年1 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培育和认证制度。”同年4 月,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建设实施程序、支持管理措施,旨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形成一套有力的“组合拳”,极大地调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热情,使职业院校和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切实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总结分析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有助于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活力,有利于产教融合企业良性循环发展。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主要从政策和学理两个方面来阐述。关于政策方面的内涵,在《实施办法》中就明确指出:“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1]。关于学理方面的内涵,周凤华[2]、刘晓等[3]均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能深入育人活动,在办学中起到重要的主体作用。欧阳河等从“产+教”的融合角度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就是“将商品生产经营与相关联的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4]。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第一,从属性上辨析。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从事企业活动为主,参与教育活动为辅,其性质还是企业,虽然没有办教育的资质但可以从事教育活动。所以,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收益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属性,收益性是指企业要考虑的个体利益,而社会性是指企业要承担公共利益。第二,从类型上辨析。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校企合作企业中的一种不同类型的企业,首先它是要通过遴选产生的,需要具备遴选的基本条件,即满足“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具备6 项条件之一”等条件。经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再认定。第三,从功能上辨析。一方面其要深度参与人才培养中,特别是在实践教学方面提供资源。另一方面是要在实践中积累校企合作方面的优秀经验,结合行业特点,形成特色,成为校企合作企业的典型代表。以点带面吸引更多的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校企合作中来。
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已明确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职业院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自此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双主体得以进一步确立。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是一种异质的主体[5],学校和企业分别属于社会再生产链条中的两个不同部门。如果“双主体”的权责界限模糊,会导致双方利益不对等,影响合作的效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诉求是获得为自己所用的人才,会在遵循市场规则和规律、追求经济效益的情况下进行权衡。然而,学校是由政府主导,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人才培养的规律,追求社会效益。在双方发展愿景、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价值目标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下,要在两个不同的组织间开展合作,双方就必须在体制机制、组织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激励、评价考核、监督问责等方面的划清权责界限。
各地校企合作水平参差不齐。根据教育部先后公布的两批87 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立项名单,从区域和类型两个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区域间的差距明显。根据立项名单数,东部地区有59 个产教融合型企业、中部地区有12 个、西部地区有11 个、东北地区有5 个。在立项数量上四大区域存在显著性差异,东部地区立项数量超过其他三个地区的数量总和。从各个区域的平均立项数来看,东部区域平均立项5.90 个,中部区域平均立项2 个,西部区域平均立项0.92 个,东北区域平均立项1.67 个,全国平均立项为2.81 个,反映出东部地区远领先于中部、西部和东北部三个地区,而中部地区又较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要多,表现出明显梯度效应。从各省市来看,北京居首位,达到20 家,其次是上海,达到10 家。
第一,产教融合型企业被立项建设后,在培育的过程中谁来监管、谁来认证其是否达到建设要求,应有进一步明确。第二,过程管理灵活性有待加强。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相关政策还停留在宏观政策制度层面上,还不够具体,针对不同的情形操作的灵活性不够。
为增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归属感和使命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责任。赋予其具有依法参与办学的权利,确保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从边缘走向中心,增强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话语权。企业享有的权利包括: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参与人才培养的决策;优先遴选、录用毕业生;知识产权成果;企业导师待遇;学费分成;国有资产使用等。企业承担的责任包括:投入教学所需的设施和设备、提供专门的企业师资、提供实训实习岗位等。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职业教育的规模、程度和发展速度也千差万别,导致不同地区的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投入也存在着差别。不同专业对校企合作企业的规模和类型需求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制定认证与激励政策体系时,不能采用同一标准,不仅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还要不同专业间的差异。基于上述考虑,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和激励应实施不同等级的标准,采用阶梯式认证与激励体系,可以释放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积极性,能形成不同层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体系,做到“精准办学”,通过分层分类管理,做到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示范效应。具体而言,认证标准可划分为“三层十九类”,“三层”是指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十九类”是指十九个专业大类,如农林牧渔大类、资源环境与安全大类、能源动力与材料大类、装备制造大类、交通运输大类、财经商贸大类等。
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就需要数以万计的教师队伍,而教师的素质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师资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中承担重要的教学工作,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有着紧密的联系。学校和企业要在人才培养中发挥“双主体”作用,需要一支教学能力过硬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相对校内教师,企业教师操作经验丰富,但在知识传授的方式方法、学生管理、教学基本功等方面有待加强。而校内教师虽然教学经验丰富,但一般没有行业背景,实践经验不足。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在顶层设计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培育体系,有计划、有步骤选择部分德技兼备的优秀生产技术人员,通过培训完成对于新职能的适应性优化,使其由单纯的生产职责转变为生产和教育双重职责。国家相关机构对培训后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并以此作为产教融合企业验收的标准之一。同时,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需要建立校内教师和企业教师相互融合的机制,促进双方取长补短。
深化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是新时代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市场、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为保障评价公平性与专业性,使参与办学的各利益方对评价结果认同,满足各利益方的利益诉求,各层级的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构建一套专门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一是制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遴选办法。根据行业的特点,遴选非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中,具有教育评估资质的组织或机构作为评价主体,明确评价主体的权责,以及评价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二是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维度包括学生的价值诉求、企业的价值诉求、学校的价值诉求、政府的价值诉求四个维度。三是实施动态评价管理。教育主管部门搭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价管理平台,分年度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实施动态评价管理,注重过程评价,根据预设的建设计划,按年度进行评价。在评价的结果出来后,应及时地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在产教融合中,要考虑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参与校企合作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具体而言,在合作初期主要会产生场地的租赁费、场地的布置费、设施设备购买和培训费等固定成本。在合作中期会有原材料和器材的耗损、对教师和学生的激励奖金、企业外派教师的劳务费等可变成本。在合作后期会有学生流失的沉默成本、学生实习管理成本和学生顶岗实习薪资待遇等[6]。为了弥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发生的高额成本,以及化解不确定的收益风险。一是政府建立采购第三方教育服务的制度。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允许并鼓励职业院校通过采购第三方教育服务的形式,来补偿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成本。通过调研和专家论证确定购买第三方教育服务的内容,比如这种服务可以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中师傅的劳务费、硬件或软件的使用费等。为确保所采购的第三方教育服务的质量,政府部门在招标前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流程。同时,加强对采购的第三方教育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第三方审计对其绩效进行评估。二是针对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放开收费和招生的自主权。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针对基础设施好、社会认可度高、产教融合型企业投入资源丰富、办学成本高的专业,可以适当增加投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根据投入情况,进行学费的分成。例如山东省对于校企合作办学的专业全省统一出台指导性的收费标准,建立多元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