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研究

2022-12-31 20:40阳金蓉
对外经贸 2022年10期
关键词:事务审判社会化

阳金蓉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为解决各地法院案件量大,诸事繁杂,人员有限的难题,我国进行司法改革,提出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提高审判质效。通过研究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基本内涵、法理基础、现实依据、实践效果和存在问题以及审判辅助社会化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践行提供借鉴。

一、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基本内涵

(一)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来源和内涵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概念来源于商业经济领域中的服务外包,是指交由外部企业承担原本由企业内部从事的服务活动的过程。服务外包通过有效节省成本、关注核心竞争力来提高企业绩效。将无法替代的核心业务由自身保留,其他非核心业务从第三方机构购买,以此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事实上,不仅是商业领域需要服务外包来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政府机关、法院等国家机构也需要通过社会化服务外包来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深圳市人民法院于2018 年发布的《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适合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交给满足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相应费用的行为。

具体地,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事务的需要,将审判事务划分为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通过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并支付相应费用获得社会服务,借助社会的专业化优势,增强审判辅助人员力量、给与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去应对繁杂的审判辅助事务,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加快案件进展,提高司法效率。

(二)审判辅助事务的分类和范围

审判权是法院的核心权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首先需要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核心事务,从而明确是否可以社会化。

一般来说,审判核心事务是包括开庭审理、文书撰写、合议庭评议、宣判等涉及判断的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事务。除此之外,其他审判事务都是围绕审判核心事务进行,属于审判辅助事务范畴。对于审判辅助事务的具体事项,法律和司法改革的相关文件都未作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辅助事务通常是指与案件实质性审判有关的、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立案审査、分案排期、文书送达、调査取证、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和审计、庭审笔录制作、法律文书印发、扫描装订、上诉移送、文书上网、案卷归档等一系列辅助性事务。

例如,在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过程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又将审判辅助事务细分为核心审判辅助事务和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主要包括调解、组织庭前会议、草拟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等。非核心审判辅助事务主要包括材料收转、保全、排期、送达、庭审记录、鉴定、上诉、归档等。

对审判事务进行细分,可明显看出,审判核心事务涉及核心审判权,对审判核心事务的处理需要具备专业素养和经验积累,直接涉及案件结果和走向,属于法院的审判权范围,是法官的专属权,需要法官处理,不适合进行社会化外包。而审判辅助事务则可以外包给专门的团队进行处理,极大提高专门处理某一项事务效率。且辅助事务对专业要求较低可复制性高,可以弥补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社会化增加人力资源,节约人员招聘和培养成本。

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法律基础和现实依据

(一)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法律基础

目前,关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这是从法律层面对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肯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明确提出,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重点在于“深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建设。”和“推动部分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两大改革措施。并具体提出要“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实施网拍辅助、文书上网、案款发放等审判辅助事务和部分行政综合事务外包。”从该意见内容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意见之一就是:鼓励审判辅助事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利用市场资源去推动法院内部事务的运转。因此,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具有法律和政策指引依据。但是对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具体范围及操作细节,我国法律及最高院的相关文件都未予以明确。

(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现实依据

1.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必要性

(1)解决“案多人少”的现实需要。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2020 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000 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数量达到225 件,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发达地区部分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数已突破600 件,部分西部地区法院也已到达300 件以上。由此可见,法官工作量严重超负荷。需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机制,将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于核心审判事务。

(2)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法官职业精英化的必然要求。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审判辅助事务非常庞杂,法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处理导致精力分散,影响案件效率。通过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将辅助事务交由专人处理,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职”,法官可以将更多时间精力集中在自身的审判核心事务中,研究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能力和自身综合素质,满足法官队伍的专业化需求,落实司法责任制。

(3)精细化分工,通过技术和信息化的优势,实行专业管理,提高司法服务整体质量。

(4)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是司法改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进行深化改革,利用市场化资源对法院部分事务进行社会化管理,探索实施网拍辅助、文书上网、案款发放等审判辅助事务和部分行政综合事务外包。因此,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应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

2.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价值

(1)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将各类的审判辅助工作相区分,购买社会服务,有助于发挥市场主体专业、灵活、高效的优势,实现审判辅助事务各流程的标准化和模块化,加快案件的办理,提高司法服务质效。

(2)促成分工到位,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将审判辅助事务交给专人处理,使法官专注审判核心工作,摆脱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强化学习,提高办案水平,把控和监督案件流程,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扫描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让审判辅助工作规范和高效运行。

(3)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以提高案件的办理质效为目的,充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通过科学划分不同工作类别,购买社会服务引进专业人才,为案件提速增效,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的满意度,有利于培养专业辅助人才队伍。

三、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运行考察

目前,司法实践中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审判辅助程序事务外包,例如:案卷归档和装订。专门人才合同制和聘任制,例如:法官助理、书记员、调解员。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购买社会服务,即法院与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由第三方公司向社会招聘相关岗位人才并签订劳动合同,所招聘人员成为公司员工,派至法院工作,其工作报酬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支付。

(一)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的实践效果

在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过程中,各地法院都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案和措施。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公布了一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示范案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下面以深圳法院和其他几个司法改革案例为例,结合其具体做法,阐述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成效。

自2006 年起,深圳部分法院探索以购买服务方式,将一些辅助类、技术类事务外包给市场主体承担。2018年深圳中院制定了《暂行办法》,并于2018 年9 月起全面实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改革,分领域、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逐步全面推开。深圳中院实现了审判辅助执行类、信息化建设类、文化建设、司法宣传等多个项目的社会化购买,对于减轻法官和法院事务性工作负担,缓解人案矛盾,提高司法质效起到了积极作用。深圳中院的经验做法获得最高院肯定,入选全国第六批司法改革案例,成为示范样本在全国法院推广。深圳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分为法院管理、诉讼服务、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司法公开、审判执行和后勤保障等领域七大类41 项服务。以指导性目录的方式加以明确,实现法院购买服务事项体系化。具体措施是:市中院把审判辅助事务进一步细分为核心辅助事务和非核心辅助事务。对审查证据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专业性强的核心辅助事务,采取配置政法编制和劳动合同制辅助人员方式承担,而文书集中送达、案件信息集中录入、案卷集中整理及扫描等一些重复性、操作性强,适于集中来实施的非核心辅助事务,则剥离出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交给社会专业人士集中处理。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适合社会化服务的审判辅助事务范围,用社会化服务来实现审判辅助工作的再分流,出台了《推进社会化服务实施工作方案》,用向社会公开公正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承接主体,对审判辅助性事务实现社会化服务购买,主要事项范围为:案卷整理和扫描、档案管理、文书送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司法网拍等。这些事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现成本降低、人力资源集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十一批司法改革案例中,也有其他各地法院关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法院的经验做法,例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探索实行“诉讼+公证”模式向外部借力,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科学管理,推进辅助事务外包。与公证处共建“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入驻公证机构人员,设立送达组、调解组、保全执行组等,建立各方面全方位合作,处理司法送达、诉前调解、财产保全、执行辅助等业务。又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推动审判流程,将文书邮寄、诉讼材料扫描等事务性工作外包,购买信息化的技术服务,实现材料流转云柜互联,研发了全国首个“纸质文档智能管理云平台—云柜系统”,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实现一键归档,构建了全方位、数字化、高效率的纸质文档智能电子管理平台,使案卷材料流转全程留痕。打造了苏式智能法院。

通过以上案例所采取的措施,可知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在缓解人案矛盾、实现人力资源集约、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成本、促进服务质效提升,保障审判流程的高效运行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事务社会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人员缺乏稳定性、人员专业程度不足;日常管理与考核相脱节,监管体制和评价体系无法发挥作用;社会化改革经费保障不足;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采取相关措施对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加以完善。

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完善路径

(一)统一招录标准和裁判标准

1.统一招录标准。法院在购买服务前,应先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确定一个统一的专业、学历或技能证书要求,让人力资源公司在招录人员的过程中,按照标准招聘人员。法官助理等直接处理审判辅助事务的岗位,应要求具备法学教育背景,专科学历以上,如此才能胜任岗位需求,较快适应和处理法院工作。这样也可有效节约培训成本。

2.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因审判辅助业务社会化,人员不专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对审判权运行所造成的一系列影响;规范审判辅助业务,形成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对错误追究到具体个人,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方式。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财政保障是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顺利进行的基础。为保障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落实法院省级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大对法院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法院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提前做好预算,对资金进行科学管理和分配,确保专项专用。

(三)出台管理办法,明确和规范相关事项

鉴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为保障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稳定运行,必须制定配套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因此,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具体程序、具体范围、违反规定需承担的责任等。

五、结语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有利于推进案件的顺利运行,是促成法院审判事务优质高效运作的重要举措。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基本内涵、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实践运行考察、完善路径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需从人员招录、监管制度、评价体系和财政保障、制定管理办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希望对审判辅助社会化的深入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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