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的特殊保护制度

2022-12-31 19:17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严永
湖南农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民事行为监护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410006) 严永

“被监护人”指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来“被监护人”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现在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是为应对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补充说明。当然,该款规定是抽象的,对疫情之外的其他情形也适用。

在特定情形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或监护人,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传承。对被监护人这些弱势主体的保护,无论是基层社会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它们从来都没有离场,总在该出手时就出手。如浙江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父亲给自己刚出生十几天的孩子灌食米糊,结果孩子被紧急送进医院抢救。有关部门在调查后发现,孩子的父母都患有精神疾病,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每个月仅靠低保维持生活。在了解这些情况后,当地村民委员会马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人民法院当天作出裁定,由民政部门担任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当即履行监护职责,将两个孩子妥善安置在儿童福利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从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出发,增加了成年监护制度所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方式——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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