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视域下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责任伦理研究*

2022-12-31 15:27好,陈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2年11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责任

张 好,陈 燕

(1 南通大学医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1;2 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01)

2015年,“健康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被写入“十三五”规划,自此保护生态环境上升到国家层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1]。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实施《“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提出以“健康优先”为核心要义,坚持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中心,以大健康、大卫生为基本的价值判断和引领,将生态健康与人民生命健康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健康中国建设任务的实现。不同的实践主体有不同的实践形态,健康中国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向度的主体价值观达成共识,构建新的责任伦理框架,以促进“生态-生命一体化健康”目标的实现。

1 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的责任伦理生成逻辑

1.1 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的理论背景

健康中国提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改变传统的“以治疗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过去单以疾病为进路已经无法解决社会现存的慢性病高发、老龄化等问题。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健康的高度重视,为了实现人民健康的总目标,需要以“生理-心理-道德-社会”框架为基础,构建新的认知框架。健康中国战略的落脚点在“人”这一关键课题。“大健康观”提倡广泛、全要素和全方位的健康,不仅涉及人的身体健康,同时包括心理健康、生态健康等,围绕着人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关注各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和解决有关健康的重大及长远问题,以“健康服务全覆盖、优质公平可持续”为目标,大力倡导全民健康建设。“大卫生观”则是针对我国在卫生事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旨在逐步建立起立足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卫生体制,全面构建卫生事业的系统化格局,为“大健康”理念的落实提供外部支撑。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态平衡的失调已经成为引发诸多疾病的重要因素。马克思的生态观主张人与自然具有普遍联系,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目前倡导的“大健康、大卫生”理念遵循人类整体性原则,只有人与自然形成本质的统一,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进而达到生态文明与主体文明的和谐统一。因此,解读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的内涵,是研究实现健康中国视域下各实践主体责任伦理的逻辑前提。

生态文明并不是一个抽象虚无的概念,而是与美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联系的一个概念。它是与人类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相关联的充分表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一个概念。古希腊哲学家们研究自然哲学,形成了宇宙本体论。无论是以水、火、土、气为本原还是数、存在、实体为“一”,都树立了崇拜自然、敬畏自然的观念。如斯多亚学派提出“顺应自然而生活”。哲学研究的对象从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转变为苏格拉底对知识和德性的无限追问。正如苏格拉底称自然万物真正的主宰并不是物质性的本原,而是他的内在目的。中世纪为了证明上帝的存在,鼓吹自然与人都是上帝的创造物,限制了人们对于自然和自身的研究。近现代启蒙运动反对基督教和“祛魅”,文艺复兴高扬人的主体性。如弗兰西斯·培根所提倡的“知识就是力量”,即只要掌握知识,就能够认识世界。人要想做自然的主人,就要先做自然的仆人,即改造自然。人们借理性觉醒,发扬“人类平等而自由”,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谋求人类的幸福。如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道德律令,自然界成为为实现人是目的的工具,将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视为手段,预设了自然为人类所利用的前提,违背了人自身的内在目的性。现代科学技术在启蒙运动的鼓舞下迅猛发展。西方近现代的工业革命,导致一系列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言:改造自然的实践中发生着人的自然化和自然的人化。人的对象化的对象主要就是自然界,即人必定会把他的本质通过实践活动而对象化给自然界。自然界受到人的改造,即被人化,而成为人化的自然界。基于此,现代社会已然明确认识到自然与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做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发扬人的内在价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调生态环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自然基础,也是人类实践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生态环境是自然基础,人民健康是核心内容,健康中国则是战略目标[2]。生态环境的质量越高,人民对生活的幸福度和满意度就会越高。生态健康是人民健康的自然基础和价值归旨。《“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序言指出:“健康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人民健康状态持续稳定,才能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的坚实基础和持续动力。只有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相互依存协调并进,在辩证统一中实现双向建设,才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感性世界的一部分的和谐,特别是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生态文明状态[3]。

1.2 生态责任伦理的历史溯源

伦理学家约纳斯曾指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责任”。责任伦理的概念是指人们在履行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行为过程中对他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责任伦理也可理解为伦理的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主体对伦理的选择,是对其履行伦理原则和规范后果的责任的反思,也是伦理所规定的责任[4]。责任伦理的责任不同于法律上回溯型的责任,而是一种前瞻的预防性责任。现代社会的责任是个人基于主体外在自由的理性责任。“责任”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占有核心地位。他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是人的自律意识的外在展示,是人的善良意志的集中体现[5]。人类的任何行为只有建立在责任、道德意志和道德自律的基础上,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康德的义务论赋予了责任伦理以理性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充分肯定并且发展了康德的思想,认为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人的社会关系中。因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更是社会存在。作为自然存在物,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他人、社会以及自然,因此,“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中,它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6]”马克斯·韦伯认为所有的行为要么基于责任伦理,要么基于信念伦理,衡量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或伦理价值,在于行为的“后果”或“实际影响”[7]。因此,衡量一个行为主体的道德标准在于他是否事先考虑了行为的后果,然后负责任地、恰如其分地规范其实践活动,并且勇于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后现代社会里的个体化责任是指基于主体意志自由的个人,去除了外部结构功利化要求的道德责任。如萨特[8]认为责任伦理是一种自我负责的责任观。他从存在主义哲学本体论的角度理解人的自由。存在主义是一种行动的和自我责任的伦理。在此基础上,责任对象从个人过渡到人人。我国先秦儒家责任伦理以“礼”作为责任的载体,追求“诚”的道德境界。在传统儒家思想中体现的“平天下”,这不仅仅是政治抱负,也蕴含了对于自然的责任。只不过古代人类顺应自然更多的是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之情,即孔子提出的“三畏”,首先表述了“畏天命”。尽管传统儒家思想提出了个体履行责任的必要,但是由于古代责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对于责任履行的限度也不完全一致。王阳明提出追求“成己成物”,赋予责任以内在自主性,将外在规范与内在德性融为一体,使得责任从外在约束转变为内在动力。在现代社会,自由、平等、和谐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儒家“责任本位”的思想引导下,责任主体追求责任与义务的统一,努力实现外在规约与内在德性的统一。

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都割裂了自然观与历史观的辩证统一。因此,需要摒弃人类对自然长期统治历史中占主导地位的等级划分观念以及人与自然二元论的意识形态。人类以怎样的方式对待自然,即在自然中如何实践,决定着自然界的存在,从而决定人类的存在方式。因此,需要从道德责任的角度对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本身负责,这才是生态伦理的第一要务。在这样的条件下,生态伦理的责任对象为改造自然的实践本身,既不是自然存在物,也不是人本身。因为对改造自然界的实践负责,即是对自然界负责,也是对人类负责[9]。无论建构什么样的生态伦理,都需要满足人与生态环境之间正当合理的价值诉求,实现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目标。生态责任伦理是生态行为主体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和改造自然的实践中,对生态责任问题的伦理考量和道德追问。只有厘清生态责任伦理的内涵、价值与实践,才能从实然上实现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才能构建一种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伦理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体论要求。

1.3 生态健康和人民健康责任伦理的辩证逻辑

自然与人类之间本不存在伦理关系,因为自然本来并不属于人类的伦理层面。但事实上从传统社会开始,“天人合一”就被认作为人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境界。作为责任伦理的客体,生态环境与责任伦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辩证互动的,是认识、实践与价值实现的关系。健康中国的建设是大健康的实践活动,而在健康中国的建设过程中,特别需要统筹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观来引领大健康事业之实践。国际社会也提出了“一体化健康”(one health)的科学理念,旨在让人们科学知晓人类、动物和生态系统的健康是紧密相连的[10]。生态健康需要关注生态与健康的密切联系,确保人类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以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人类造成的健康威胁,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类能够在健康的生态环境中持续生活,即构建人与自然“双循环”发展共同体的伦理进路。对于政府来说,需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推进生态文明现代化建设,并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构筑大健康体系,为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提供系统、完备、法治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企业生态责任产生发展的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应该不仅仅满足于自身利益和价值生产,更需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实现生态健康惠及人民健康本身,人民健康的实现依赖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向度的共同努力。但是,永恒的自然同具体的人类相比,它永远处于主体地位,自然敞开无限宽大的胸怀孕育人类。但如果人类过度地利用与破坏自然环境,那么可能会遭遇生态危机。而人类作为生态危机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必须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2 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的责任伦理审视

2.1 生态责任伦理的价值定位

新时代“健康优先”作为健康中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要遵循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的主旨,把健康放在首要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生态健康和人民健康始终立足于人本身,需要将生态健康文化与人民健康文化融为一体,实现“生态-生命一体化健康”的应然性。立足生态整体论,在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生态背景中,推进人类整体利益和生态健康一致性的自觉觉醒。改变传统关注“我”的责任到“我们”的责任再到全球“人类”的责任;改变传统关注人的健康到人的健康与生态健康有机结合的观念。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的繁衍都是持续推进的,人们合理利用先辈呵护的生态资源的同时,需要有效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与利用。代际生态公正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体现了生态责任意识。

2.2 生态责任伦理的具体内涵

在人与自然以及人与未来的关系中,人是唯一具有理性并且能对行为做出选择并承担责任的道德主体。因此,生态责任伦理是指存在着的人,对无能力的自然和未来负责的伦理。人类作为自然的存在,当下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本身就是在为未来世代对自然负责。生态责任伦理蕴含着利他主义精神,个体健康的实现,必须保证不影响和侵犯他人的生活,并且保证对自然界没有伤害性。康德主张“人为自身立法”,强调“为了义务而义务”,揭示人们需要通过对自身的约束从而实现从个体自由到人类整体的自由。约纳斯明确表述了他在《责任原则》一书中所包含的道德原则:“使你的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持地球上人类的真正的生活”,或者“使你的行为后果不破坏未来人类生活的可能性”,或者“不要危及地球上人类持续存在的条件。[11]”他的未来责任观念表明维持人类的存在和使人类过有尊严的生活就是绝对命令。生态伦理责任要求人对环境后果提前负责,体现出人自觉寻求整体性、全球性的责任体系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追求。当今社会科技文明高度发达,多元文化渗透,本土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之间的存在悖论,人类生态伦理评价标准相对混乱,个体生态责任意识缺失,存在对自然的漠视、责任分担不平等或无法明辨责任等现状。人类在权衡对自然的实践尺度和对生态环境行为结果的预见结果和承受能力时,一定程度上缺乏明确的生态评价标准、价值规范和目标。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客体造成了影响,却不知道从实际层面上如何承担具体责任。

3 实现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的责任伦理实践

在普遍责任的指导下,需要进一步分析行为主体在实现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过程中具体的个体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到每个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我国现存的生态责任问题做到对症下药。

3.1 宏观——国家和政府向度

民之所望,政之所为。实现健康中国首先要确保人民健康,而生态健康是人民健康的基础。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从更长远的意义上,它指出了生态健康的民生价值[12]。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定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生态思潮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整体主义价值观,实现代际公正的长远生态幸福。党和国家做好法治规范建设、战略原则制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顶层设计”,通过最大限度减少冲突、增进共识,引导人们遵守制度规范,促进人们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行为与责任共识。

3.2 中观——社会企业向度

对企业而言,生态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在创新科技发展的同时,实现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行为,要摒弃粗放生产方式。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力量,在自然资源、能源的使用上是主体,相应地对自然环境也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企业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积极响应国家和社会的号召,生产过程以降低能耗为目标,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但是,生态环境利益的迟效性与经济利益的即效性会产生冲突,生态环境的共有性与经济利益的私有性也有冲突。因此,完善本土的社会规范,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与追责机制,促进生态环保体制改革,完备生态道德问责。尽管责任伦理讲究“自为”,但从根本上来说,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因此,完善外在的监督与追责机制的建构,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绿色生产。

3.3 微观——公众个体的向度

驰而不息,久久为功。“伦理”的目的是“善”,而“生态伦理”的“善”是人类本性的彰显。从伦理“善”的价值追求角度,人类需要善待自然,善待他人与社会。古希腊时期,就有“理性”即“美德”的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生活是合乎美德的活动。人们应该保持着“善”的生活态度和方式,追求有节制和限度的物质生活,反对放纵和浪费的生活,要合乎中道,中道才是德性。斯多亚学派芝诺认为禁欲主义可以净化灵魂,要顺应自然而生活。到启蒙运动时期,大力倡导人是自然的存在,强调人应该遵循自我意志生活,其目的是追求感官和肉体欲望的满足。当理性沦为个人欲望满足的工具时,物质主义、消费主义将大行其道。康德认为人类拥有理性是为了实现道德目的,人为自身立法,使得人崇高。但这种理性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人类社会,同样适用于人与自然之间。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并且用道德规范自我的实践行为。这就说明,建立在合理的认识和道德的自我调控的基础上的实践行为才是正义合理的。生态责任伦理是人对其生存环境需求所做的自觉认同,个体需要理性审视自我的生活,做出符合自然律令、社会伦理和法律法规的实践。破除支配顺应自然的片面观点,人类只有提高自身的道德自觉,从认识上明晰自身的责任,遵守责任的原则与规范去自觉行动,对改造自然的实践本身负责。康德提出“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13]。生态环境部2020年7月发布的《中国公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14],目的就是为了让公民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以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健康风险防范必要知识,自觉践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高度的生态自觉,并具备一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身健康的行动能力。 因此每个公民都需要站在人类整体的立场上,尊重大自然的存在价值和人的内在价值,兼顾保护生态环境与自身健康,树立生态与健康息息相关的理念,自觉实践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当下以及未来人类的责任,对自然的责任以及对行为后果的责任。人类拥有环境利用者和保护者的双重身份,有能力也有责任去发现自然的价值、善待自然、美化生态环境,发挥实践理性,利用人的道德合理控制欲望,实现真正的自由。

4 小结

实现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和生态责任伦理有着一致的内在要求。生态责任伦理的内在层次属于实践精神,即精神显现行动,行动包含精神,互相促进以达成一体化目标。健康中国视域下,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不同向度的行为主体都应自觉承担责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自身的文明,建立道德自觉、生态自觉,以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相处为宗旨,在生态责任伦理的指引下,在合理利用和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中,构建生态健康与人民健康的价值目标,为最终实现人类及其后代的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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