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吉,吴 锐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要健全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加强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基础软件等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方面,开始强调“高质量”,而“高质量”实际上意味着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创新发展有实质的助推作用。因此,科技创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必须能够有助于实现科技的创新目的。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首要目标,[1](p9)促进和提高特定行业和整个社会的知识科技创新能力水平,已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战略部署。但是现阶段,作为产业基础的构成单位和知识科技创新中最为主要的参与主体,企业的创新动力并不充足,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数量和效率也不是很高。究其原因之一,是由于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量的交易费用,它的存在会抑制企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降低知识产权的经营效益,从而挫伤其创新发明的积极性。因此,交易费用视角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降低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提升交易效率提供了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框架和思考路径。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策略,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知识产权的交易量和利用率,激发企业从事知识科技创新发明的动机,这无论是对以科技创新为改革动力的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对我国社会整体的创新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来势汹汹,梳理科技发展史,不难发现科技进步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每一次科学技术上的重大突破,都能为特定国家的快速发展产生极大的助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国家的高速发展,能够有效带动其他国家的进步。在“地球村”中科学技术的更迭本应造福全人类,但是在保守主义盛行的20 世纪初,科学技术的代际领先成为先进国家控制、打压、胁迫其他国家的工具,破坏了全球市场的基础,继而也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重心。给知识产权以财产权式的保护,并不能使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一样获益。任何国家都面临着如何通过塑造“内生环境”而自主发展知识产权来弥合与他国间的技术代差的压力。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促进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智力成果的创新;从经济学上看,知识产权有着较强的正外部性,同时消费和使用有着极强的非排他性,显然只有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才能使智力成果的生产者受益。然而,在科技竞争的背景下,微小的技术进步固然重要,但是并不能成为不同经济体之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科技的迭代才能够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强有力助力。[2](p17-25)在这种背景下,单个团体或个人所能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这意味着传统上通过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属性和内涵的做法已不敷用。科技的迭代不再是通过市场的自发筛选出具有优势地位的知识产权,而是更加强调通过知识产权的布局,从而使得国家的某个领域在将来一段时间内占据生产的优势。
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交易而实现其价值的问题,以此来充分发挥我国规模经济优势。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不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而是为了支撑国家特定行业的有序发展。对于沉默成本较高的制造业,其发展程度直接决定国家的话语权,对于这些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特殊需求。近年来,芯片产业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有序发展的基础,数据经济的便利化、网络社会的成熟化、社会治理的智能化都离不开芯片生产制造的加持。中美贸易战以来,美国于2019年5 月份将华为列入所谓“实体名单”,首次对华为进行了直接的打压制裁,导致华为的供应链体系受到影响,其中主要涉及的便是芯片供给。
关键产业,尤其是基础性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国家维持自身经济安全的关键因素。特定产业因关键技术而被国外“卡脖子”,会直接影响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因为被排除在关键设施之外会影响上下游企业的有序发展。保护主义式的贸易政策已经成为科技竞争下的主流,美国不再会让关键技术助推他国的快速发展。以芯片为例,成熟制程与先进制程之间面临着完全不同的环境,如果进行市场的分割,那么后发国家很难实现真正的追赶超越。长期以来,微软制造自己芯片的英特尔一直在努力,经过数年的延迟,直到现在它才真正从具有14纳米功能的较早制造技术过渡到较新的10 纳米工艺。如果我国不能将创新发展与广大的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联系起来,那么创新终究难以实现。
要清楚地理解交易成本,首先就需要了解交易的概念。对于交易这一概念,学者康芒斯将其作为最小的经济分析单位,是有形物体所有权的转移,并将其分为买卖、管理和限额交易。[3](p73-76)在交易的基础上,科斯率先提出来交易费用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界定,指出交易成本是行为人为获取利益在信息搜集、双方谈判、契约达成以及监督执行等环节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费用。同时也指出,作为市场的代替,企业内部同样存在管理费用。学者威廉姆森将研究领域拓展至了市场经济中所有组织的交易活动,并用“经济世界中的摩擦力”来描述交易费用,提出交易费用是在制度运行中所产生的,不同的制度会对应不同的交易成本。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是一系列的制度成本。[4](p407-408)通过学者们的探讨和研究,可以看到,在现实的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存在于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交易过程中与物质相关的活动,所消耗的是生产成本;而与人相关的活动,所消耗的便是交易费用。[5](p4)
企业作为特定产业的基础构成单位,是市场经济活动和知识科技创新中最为主要的参与主体,频繁地与外部市场进行着交易活动,同时其内部也进行着交易活动。有交易便会产生交易费用,故而企业在外部市场中存在交易费用,同时在其内部也存在交易费用。[6](p21-27)正如科斯所指出的,作为市场的代替,企业组织内部存在所有者与管理者、管理者与监督者、领导和职工等多种不同于外部市场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活动会使得企业内部产生管理费用等交易成本。企业内外部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所处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不确定性,行为人能力的有限性;交易活动当事人作为经济人,会采取欺诈等不当手段谋求自身利益;因交易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无法完全正确预测未来事件;信息优势者具有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的可能。现实情形中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费用在企业的内外部交易活动中客观发生且不可避免。
由此可见,作为特定产业基础构成单位的企业,其内部和外部交易活动中会产生交易费用。同样地,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类型的交易活动,在其交易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量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存在会抑制企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降低知识产权经营效益,从而挫伤企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换言之,降低交易成本可以提高企业创新性知识产权在市场上获得上下游行业有力支撑的可能性,并通过规模经济得以产业化,最终助推科技的迭代化发展,将知识创新转换为生产力。
交易费用无法彻底消除,但可以通过一定途径降低。在达成和履行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交易方式,而不同的交易方式所对应的交易费用的类型和数量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可选择性使得交易成本具备了机会成本的属性。这意味着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策略的不同,会使知识产权的交易成本产生差异。总之,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活动有着密切关系,[7](p9)其保护程度会对创新产生影响,[8](p7)降低交易成本能够促进特定产业的知识创新活动发展,因而如何有效减少交易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前述,作为特定产业的基础构成单位,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一定量的交易费用。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对于降低交易成本至关重要。结合相关理论,其交易费用可以从企业组织的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来考察,即外部市场型知识产权交易费用和内部管理型知识产权交易费用。
市场中的组织为达成与外部其他组织的交易而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费用,可以称为外部市场型交易费用,这也是最为常见和最为明显的交易费用类型。关于市场型交易费用的构成,代表性观点有:学者科斯将市场型交易费用区分为发现相对价格成本、谈判与签约成本以及其他成本;学者埃格特森提出,市场型交易费用包括寻找、谈判、订立和监督等支出。从科斯、埃格特森等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市场型交易费用主要产生于信息搜寻、谈判与签约、监督履行等环节之中。
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结合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自身发生的不同阶段,其市场型费用可以分为三项主要内容,即:交易前的搜寻信息费用;交易中的谈判和签约费用;交易后的监督履行费用。
1.信息搜寻费用
信息搜寻费用是指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前这一阶段,交易当事人为了获取与之交易相对方的信息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交易伙伴搜索信息的费用、广告费、展览费等直接费用;以及交易双方之间的邮寄费、电话费和销售费等沟通费用;此外还有调研费用和初步评估费等交易费用。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为例,其信息搜寻成本主要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为确定合适交易对象进行的信息搜寻支出。同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授予的专利数量逐渐增加,专利领域出现重叠交叉,这大大增加了其中的信息搜寻成本费用。
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搜寻费用受到较多因素影响:其一,不确定性。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种可能因素会使未来情况充满不确定和不可预期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当事人若要对未来事项进行判断,则需要尽可能收集信息,很明显这会消耗一定的费用。例如,对于专利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若要对交易的专利技术在未来有无被替代可能、其价值在未来是否会被削弱等不确定事项进行判断,便需要收集大量相关信息,这必然会使知识产权交易面临高额的搜寻信息成本。其二,信息不对称性。知识产权交易活动能否顺利进行,首先需要对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内容等信息掌握和了解,以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交易对象。但是,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使得作为劣势地位的一方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若想要掌握全面有效的信息,则必然会耗费不少的时间、精力与金钱,产生一定量的搜寻费用。例如,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许可为例,其一般是销售额确定许可费,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许可方无法完全掌握被许可企业的准确销售额,若许可方想要获取相关信息,显然会付出不少的代价和费用。
2.谈判与签约费用
谈判和签约成本费用,是指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这一阶段,交易中各方当事人为达成合意,在谈判和签订中发生的各项花费和支出。具体而言,主要有谈判费用和签订费用。第一,谈判成本。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过程中,当寻找到合适的知识产权交易对象后,为达成一致同意和合意,双方会进行多个来回的谈判,协商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条款内容,其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称为谈判费用。例如,知识产权的交易,对于其相关费用如何划分、权利范围如何界定等,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多次的协商和谈判,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谈判费用。第二,签约成本。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过程中,签约成本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为拟定和达成知识产权交易条款而支出的费用。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部分的知识产权交易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一般而言,涉及的管理机构越多,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签约成本就会越高。例如,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的转让需要办理登记程序;专利权的许可,则需要办理备案程序等。
这些费用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首先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再加上未来环境充满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无法对未来事件做到完全预期,即使能够将未来可能的情况进行预期并做出适当的安排和应对,但这些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此外,作为经济人的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对协商的顺利达成造成阻碍,加大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谈判和签订费用。
3.监督与执行费用
监督和执行费用,是指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后的这一阶段,出现违约或纠纷情况时,为协商和解决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执行人随时都会出现违约可能。所以,为了预防可能的违约情况,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会加强监督管理,对其中的交易时间与地点、交易标的物的质量与数量等,进行必要的监视和检查。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行为,必然会引起费用增加,产生更多的交易费用。
知识产权交易中监督成本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即交易的一方参与主体作为经济人,在对自身利益追求的驱使下,可能会出现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另一方参与人就会采取必要的监视和检查等行为,其中所消耗的就是监督费用。例如,为确保知识产权出资行为的按约履行,便会对出资方进行督促和监察,从而产生一定的监督费用。
如前所述,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会产生交易费用;同时,其内部也发生着与市场中不同的交易活动,交易费用也不可避免。企业内部的这些支出,可称为管理型交易费用。一般而言,企业内部与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管理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维持和组织运行的成本、检测和制止成本。
1.维持与组织运行费用
维持成本,是指组织在设立、维持或变更组织设计时发生的费用。企业内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活动中,维持成本主要体现为企业为了保护其自身现有知识产权、维持现有知识产权有效性所发生的一系列关于人事管理费用、技术投入费用等的成本支出。
组织运行费用,是指在组织正常运行中因保护和维持自身现有知识产权,在进行决策执行、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时所支出的费用。具体而言,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交易活动中,组织运行费用主要体现为:企业为制定和执行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决策、考核员工绩效以及代理费用等的消耗。例如,企业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交易活动,其相关的决策执行、转移办理等环节过程,都会产生一定量的组织成本。
2.检测与制止费用
检测费用,是指企业为确保已有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因发现他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即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权利人,对市场进行检查以排除未经同意的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以及为进行维权而发生的检测费用与举证费用等支出。
制止费用,是指企业为确保已有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有效性,维护交易活动的完成,制止未经同意的他人擅自使用自身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费用。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其侵权行为的实施非常简便,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费用昂贵的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显然消耗的费用是巨大的。
例如,由于信息流通受阻或地域限制等,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受到保护的权利人,有时会无法及时发现侵权行为,检测和举证也需要消耗较大的时间、精力和财力;[9](p8)当然,若想要制止侵权行为,所要支付的法律救济费用也是相当昂贵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交易费用存在于企业的内部和外部交易过程中。即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成本费用,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察,外部市场型交易费用和内部管理型交易费用。企业的外部市场型知识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前的搜寻信息费用、交易中的谈判和签约费用、交易后的监督履行费用;内部管理型交易费用则主要包括与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相关的维持成本、组织运行的费用、检测成本和制止成本。由此可见,创新发展驱动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必须考虑到对企业内部管理予以适当指引。
显然,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阻碍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的效率,减少和降低交易量,抑制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效益,挫伤企业从事知识技术创新的积极性,[10](p9)降低特定行业和整个社会的知识科技创新能力。所以,基于交易费用视角,选择合适的制度就有特别的意义,有效的制度与策略能够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活动的数量和效率,提高知识产权利用效益。
“协同”是对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机整合,以开放统一和共同目标为导向,采用正式或非正式的连结动态方式,基于多因素交织的复杂创新网络,[11](p8)能大幅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费用。因此,构建“政府、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保护策略,能够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使各创新单元充满创新活力、[12](p13)各主体有机联系,最终促进特定行业和整体社会的知识科技创新能力。[13](p4)
1.第三方硬约束协同保护
无论什么形态的社会和国家,都是以现实立法和法律适用为出发点,以立法和适法所形成的法律秩序为中心。第三方硬约束是指从国家政府层面出发,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硬法”达到“硬约束”,主要采用立法、司法、执法等协同保护手段,构建知识产权第三方硬约束协同保护。
(1)巩固统一立法。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统一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会使得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信息搜集、协商和谈判,产生更多的交易成本费用。因此,需要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协同保护制度与完备的法治体系,加强立法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尽可能地协调和统一法律条款和行政法规,统一具体的实施标准,[14]以便有效降低因法律规定的差异而导致的谈判和监督等交易成本费用,提高知识产权交易效率。与此同时,可以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做出原则性规定,迫使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强制揭示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费用;采用强制禁止性规定,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减少监督费用;对于交易中欠缺的条款,采用“默示条款”方式,填补不确定性。此外,还需要清楚界定和有效统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度,以及相关的专门性实施操作条款,明确权利人与使用人的权利范围,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和履行成本等交易费用的发生。
(2)加强执法协作。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执法行为,存在各地区差异较大、行政壁垒突出等问题(其中存在各地区间的差异如浙江省与陕西省,也存在地区内部的差异如浙江省内部等)。所以,目前应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指引下,构建高效统一的执法协同保护系统,以降低交易成本费用,提高知识产权交易效率。可以采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在系统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框架体系之下,构建高效统一的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构,加强执法的法定性与合作性,积极推动执法协同的实践发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完善网络维权等低成本执法行政服务途径,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利,[15](p15)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执法环节。此外,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执法的高效性和惩罚性,以此威慑和预防违约与侵权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减少维持和检测等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费用的产生。总之,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同保护,降低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维持和检测、监督执行等交易费用,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率。
(3)确保司法合作。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司法标准不统一、司法合作不紧密、司法治理不均衡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维护、检测和制止等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应构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合作协同保护,包括加强地区间的合作如推动浙江省与陕西省的司法合作,以及加强地区内部的合作等形式,促进由单维度的司法保护逐步向多维度的司法保护发展,加强司法的保护力度,[16](p4)降低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维持和检测、监督执行等交易成本费用。
2.第三方软约束协同保护
第三方软约束侧重于体现社会的公共性,关注多元利益诉求,涵盖了社会及个人,具有复杂的多元性、参与性和灵活性的特征,能够使广大意志得以表达,确保主体间的有效沟通。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方软约束,主要利用市场、舆论、国际组织、行业民间组织、习俗习惯等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达成以“契约精神”和“有约必守”为原则的契约形式,构建面向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17](p6)等社会组织,降低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费用成本消耗和支出,引导和调节交易关系和行为活动。
(1)发挥中介机构功能。利用信息登记和服务中介机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信息搜寻成本较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登记和服务中介机构,通过中介组织机构对信息进行收集调查以及确认公示等,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大大降低交易双方当事人信息搜寻的风险和成本费用的支出,有效提高知识产权交易效率。例如,专利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它是处于政府、大学、科研机构等之外的服务组织,浙江省就有多家专利代理中介机构。由于专利技术的整个交易过程会涉及繁多的专业性复杂环节,专利中介服务组织机构能够对相关信息进行专业的调查、收集、确认和公示,从而有效降低交易双方当事人搜寻信息的成本费用支出,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构建交易中心体系。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体系由多方力量协同参与,它能够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降低成本费用。例如,对于浙江省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通过整合和协同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将多个流程和环节进行有机系统整合,以此优化交易环境和办事流程,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交易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由于其调整对象和关系具有社会性、时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征,所以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活动实践中,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征和所处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强制性的第三方硬约束基础上,辅之以柔性的第三方软约束,构建一个开放动态的适用我国的多元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制度与策略,从而尽可能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水平,降低交易成本费用,提升特定行业和整个社会的知识科技创新能力。
构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制度策略,能够减少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增强企业组织经营效益,提升企业从事知识和科技创新的动力。
1.优化组织结构
优化组织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策略,可以降低内部的维持与组织运行交易费用。优化组织结构,即通过对与知识产权保护交易相关的企业核心战略、职责、业务流程、组织标准等的创新设计,达到和实现组织架构优化与升级,提升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具体包括,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营造协同合作的公司文化,培养跨部门间的认同与尊重;将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策略纳入企业的核心战略规划中,并确保落实和实现目标;通过互联网技术等加强研发与法务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技能等。其实这在浙江省等地的企业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好体现。概言之,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能够提升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企业为保护和维持现有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有效性而在决策执行、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过程和环节中发生的内部维持费用,减少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相关的决策制定执行等的组织运行费用。
2.完善部门合作
其一,完善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寻求对科技和知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企业在拥有一定的创新成果以后,需要积极主动地申请和保护,这样可以减少知识产权纠纷,降低检测与制止等交易费用。其二,增进知识产权被侵害时企业内部的协同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能力。一方面需要提高重视,促进跨部门协同合作的及时达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内部网络与数字化技术,加强法务与研发部门的协同合作与有效沟通,降低和减少法律救济的费用成本。在现阶段实践中浙江省等地企业可以逐渐利用数字技术优势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能力。
由此可见,完善“政府、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制度和策略,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所处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协同和有机整合各种资源和各方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使各创新单元充满创新活力、各主体有机地系统联结。在构建外部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制度上,应从国家政府层面出发,基于立法、执法、司法手段完善第三方硬约束;通过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加强交易中心体系等完善第三方软约束。同时,通过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减少其内部的维持与组织运行交易费用;完善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部门协同合作,降低检测与制止等交易成本费用,提高知识产权交易效率。
知识产权交易费用存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交易活动各个过程环节中。企业的交易费用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察,外部市场型知识产权交易费用和内部管理型知识产权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视角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和思考路径,选择合适的保护制度就有特别的意义,有效保护制度和策略能够尽可能降低交易费用。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和交易效率,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组织经营效益,促进其创新发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提升特定行业和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知识科技创新水平。当然,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活动中,需要根据问题的特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所处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在基于第三方硬约束上,辅之以柔性的第三方软约束,并适当加强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策略,从而尽可能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减少和降低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