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春强
(作者单位: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
招标采购制度是国有企业采购遵循的基本制度,招标采购已成为国有企业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在激活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规范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降低采购成本提供了保障。
20世纪80年代招标投标制度引入我国,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其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地方政府也结合本地特点,相继制订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是执行强制招标范围。国家招标采购制度体系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施招标采购。目前规定的规模标准是工程采购单项估算金额大于400万元、物资采购单项金额大于200万元、服务采购单项金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必须实施招标采购。
二是遵循招标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购制度体系设计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做到“信息透明”;公平原则是确保投标人“机会均等”;公正原则要求招投标活动要做到“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招投标各相关主体要遵循“诚信原则”,遵守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
三是遵循招标法定程序。国家招标采购制度体系规定了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法律法规对每个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所有招投标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如规定招标人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二次谈判,体现了投标“一次性”要求;关于各环节的时间节点要求,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到开标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售卖不得少于5日、评标结果公示不得少于3日等。
招标采购已成为国有企业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但受“一次性”“低价优先”、周期较长及其他因素的制约,国企招标采购面临着一系列亟须破解的难题。
一是供应链安全问题。企业希望得到稳定的资源供给以及高质量的产品。公开招标“一次性”的特点,中标供应商具有较大偶然性,不可避免带来供应链关系动荡,容易出现“万国牌”,增加了企业后续维护成本、协调管理成本,更难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企业成本下降、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竞争力。特别是在卖方市场情况下,动荡的供应链关系给企业供给安全带来较大风险。
二是保障高效敏捷供应的问题。企业要求供应链能快速响应需求,并能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提高企业市场响应能力。当前招标采购周期较长,程序刚性,对企业市场响应带来较大影响,特别是像中国石化这样的特大型生产企业,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生产装置设备材料缺货成本较高,需要快速供应、敏捷供应,但招标周期普遍要一个多月,无法适应生产建设需要。
三是提升采购性价比的问题。企业希望能够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实现性价比最优、全生命周期总成本最低。采购的产品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包括直接成本节约、间接成本节约,以及推动企业生产优化、技术进步创造效益。当前招标采购是“一锤子买卖”,遵循“低价优先”原则,难免会出现“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劣质低价,或者合格不好用,也会出现“天价中标”现象,给企业利益带来损害。
四是推进创新发展的问题。招标采购一般要设置业绩要求,并倾向于低价优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由于业绩和成本问题,参与投标往往处于劣势,不利于中标。一些科研攻关产品、合作开发产品等采购,没有相应法律支持流程,也需要实行招标,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五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问题。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供应商违规成本较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恶意异议投诉等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正常采购秩序,导致招标人利益受损。如当前异议投诉成本较低,导致招标人处于被动地位,一些投标人只要不中标就提出异议或投诉,导致招标项目暂停,招标人要付出高昂处理成本,影响企业生产建设进度和声誉。
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投资、经营、决策风险,要追求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改革发展中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支持。应聚焦当前招标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发挥国家招标投标制度对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助力国有企业更高质量创新发展。
一是关注《招标投标法》修订。国家从2018年开始启动,目前尚未完成。近年来,中国石化适应企业供应链管理的需要,创新了框架协议集中招标、不同企业联合招标、二阶段竞争性招标等招标采购方式,有效解决了招标采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密切关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积极建言献策,放大创新成果的社会效益。比如,建议加快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发布涉及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品目录清单,对目录清单内产品予以立法保护,分别实行不予招标、招标时保留市场份额、倾斜加分等强制政策;鼓励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优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落实国家鼓励科研攻关自主创新要求,推进科研“放管服”政策,对科研攻关项目急需设备材料纳入可不招标范围;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条件设置时,可以适当向新产品、新技术、绿色低碳产品实施倾斜等。
二是促进完善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优化必须招标范围,扩大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力。比如,可建议对企业长期消耗、关系企业供应链安全和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实施战略采购,与供应商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对市场竞争激烈的大宗通用产品,实施招标采购,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推进技术进步;实施电子招标的项目,压缩招标采购周期,优化招标时间等。
三是建议推进招标资源共享。按照行业、专业规范专家分类,组建统一评标专家库或搭建统一评标专家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专家考核评价机制,扩大专家库资源,供企业共享共用。加快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建立统一的CA认证平台,统一分配各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相关方的身份编码,实现一人一码、一企一码,全国通用,减少各企业重复投资,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
四是推进招标数字化转型。建议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企业推进数字化招标奠定技术基础。整合投标人工商、税务、资质、资信信息,统一市场主体的身份认证,供企业招标时共享应用,提高招标质量。推进招标标准化,建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准化模板,特别是根据行业特点、产品特性建立评标办法通用模型,规范招标条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