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磊 刘丛丛
拐卖人口犯罪不仅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而且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2021年发布的《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显示,2018年世界148个国家发现并报告了近五万名人口贩运受害者,而这种犯罪的隐蔽性意味着实际被害者人数可能高得多。(1)参见:《2020年全球人口贩运报告》,载联合国网站2021年2月2日,https://news.un.org/zh/story/2021/02/1077142。可以说,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免受人口贩运的影响,(2)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Global Report on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06,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Sales No.E.16.IV.6,p.5.我国也不例外。新中国从成立之初就保持对人口拐卖行为的严惩力度,于20世纪60年代初见成效。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拐卖犯罪案件死灰复燃并呈现上升趋势,并逐步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3)参见谭晨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载严励、岳平主编:《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439页。进入21世纪,我国继续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严厉打击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22年2月,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更引起了各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如何进一步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妥善保护受害人的各项权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在对于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实际状况、现有立法和司法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之上,提出有效惩治和应对我国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建议。
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对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展趋势的正确评估为前提。关于我国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统计都得出了近年来此类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的结论,这为我们正确制定应对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
理论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趋势的统计,主要是通过对于判决书的分析、个案调研以及对于其他法律资料的统计三种途径。
1.通过对于一定时期的判决书统计案件发展趋势。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通过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权威机构公布的2007-2021年间3668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裁判文书的研究显示,我国2007-2021年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从整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下降”的发展趋势,陆续出现了3个高峰,且新高峰值总是高于旧高峰值。2014-2019年间此类犯罪案件数量居多,但是最近三年的案件数量却在直线下降。在此基础上,该项研究得出结论,即随着2022年专项行动的开展,此类犯罪定然会受到重击与遏制。(4)2007-2021年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数量统计如下: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70件);2010年(189件);2011年(185件);2012年(96件);2013年(155件);2014年(461件);2015年(362件);2016年(508件);2017年(452件);2018年(381件);2019年(386件);2020年(229件);2021年(52件)。参见《3668份判决书看拐卖妇女、儿童案》,载微信公众号“小包公”,2022年3月11日。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相关的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及统计分析后撰写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08-2017年,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在2013-2014年间增长幅度最大。从2016-2019年3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均逐年下降。(5)参见“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案例数据分析报告》,载网易新闻2022年2月11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VUKGI4I0514C1NH.html。
2.通过个案调研统计案件发展趋势。“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拐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调研”项目课题组在2004年对于21名被拐卖/拐骗妇女的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被拐的14人 ,90年代被拐的5人,2000年以后被拐的2人。(6)该项目组的研究报告最终形成了王金铃主编的《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该书中记载了课题组所采访的21名被拐卖/拐骗妇女的情况,笔者通读该书后总结得出上述数据。在接受项目组采访时候,时任安徽省肥东县某官员表示:“云南姑娘到肥东大概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以前户口管得严,还有粮油统购统销,出来没饭吃,生存都困难。”(7)参见王金铃主编:《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68页。时任山东莱阳市某村村支书表示:该村有十七八个云南来的女子,最早是1985年、1986年左右,被人贩子贩过来的,他们来的时候大的十七八岁,小的十四五岁。(8)参见王金铃主编:《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70页。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中的被害人小花梅也是于1998年被人以介绍对象、看病为由带至东海县出卖,后辗转流落到徐州丰县。(9)参见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载澎湃新闻网2022年2月23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818393。
3.通过对儿童寻亲网站上的案例统计案件发展趋势。有学者针对中国最大的反拐寻亲公益平台“宝贝回家”网站上面的647名被拐后寻亲成功的儿童的案例的研究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经历长期低发以后开始死灰复燃。20世纪80年代(222人) 和20世纪90年代 (302 人) 基本对应了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最高发的二十年,合计占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总数的80.99%。近年来由于公安部门打拐力度的加大和社会各界反拐意识的增强,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呈现低发态势,当下中国儿童安全环境趋于好转。(10)参见李钢、王会娟、谭然、付莹:《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特征与形成机制——基于“成功案例”的管窥》,载《地理研究》2017年第12期。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研究成果中直接对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趋势进行说明,但是并没有明确说明研究的依据。如有学者称:新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蔓延于80年代,在90年代达到顶峰,进入21世纪后,则逐渐开始减少。到了今天,人口拐卖的现实案件已经相对较少,网上更多的是在那个时代丢失了孩子的,父母苦苦寻找的求助帖。(11)参见陆土根:《乡土中国里的隐秘:“二十年人口拐卖”》,载知乎网2022年2月23日,https://zhuanlan.zhihu.com/p/337762911?ivk_sa=1024320u。也有学者称,近年来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人民法院审理的拐卖案件数量近年来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2)参见黄忠良、翁文国、翟彬旭:《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基于 1038 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实务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展趋势的统计主要体现在最高司法机关在新闻通报会的通报,或者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中:
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时称:在持续高压严惩态势下,此类犯罪案件数量自 2012 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4 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978 件,与 2012 年审结 1918 件、2013 年审结 1313 件相比,下降幅度明显。(13)参见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载《人民法院报》2015 年2 月28 日,第1版。
2022年3月2日,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也表示,我国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20世纪80、90年代,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14)参见《公安部部署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载澎湃网2022年3月2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933718。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此也予以印证,报告显示“2000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14458人降至1135人,年均下降11.4%;起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由155人增至328人。”(15)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3月16日,第2版。
综上,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的统计,都基本表明了一个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逐步增多,到八九十年代达到高峰,这20多年案件的数量占到了拐卖犯罪的绝大多数。进入21世纪,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打拐力度的加大,新发生的拐卖犯罪逐步呈现下降趋势,这也是我们正确制定未来打击此类犯罪策略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立法,最早是我国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随着时间的发展,由于拐卖类犯罪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妇女和儿童,有相关人士呼吁提出,要从刑法上强化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1991年《决定》),增设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这五项罪名。
1997年修订《刑法》将1991年《决定》的内容纳入进来,在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将原有的绑架妇女、儿童罪作为加重情形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范围。在第241条、第242条第2款与第416条第2款分别保留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同时还在第262条设立了拐骗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新设立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同时,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将已满14周岁的男子排除在了拐卖犯罪的对象之外。由此,我国《刑法》中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主要包括六个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16)此外,和拐卖犯罪关联的犯罪,也就是拐卖妇女、儿童后还可能实施的犯罪包括:(1)卖淫类犯罪,如《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4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规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2)《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3)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如《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和《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的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此后,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较大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加重对收买方的刑罚,从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即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存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了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12月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2007年公安部正式成立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这是我国设立的专门负责打拐机构,2008年又成立了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26个部委参加。2009年4月9日,公安部开展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3年3月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以下简称“2013《行动计划》”),2021年4月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以下简称“2021《行动计划》”),指明我国“反拐”未来十年方向。
2022年2月,徐州铁链女事件引发了学术界和舆论界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否应当提高的争论,(17)参见车浩、罗翔:《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要不要提高?》,载微信公众号“北大法律信息网”,2022年2月8日。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及相关联犯罪的广泛关注。(18)参见陈怡帆、潘俊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法之争》,载微信公众号“红星新闻”,2022年3月3日。。在此次舆论风暴的影响下,我国更加重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公安部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19)参见何春中:《公安部部署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始》,载光明网2022年3月2日,https://m.gmw.cn/baijia/2022-03/02/1302827042.html。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要“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犯罪,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强化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20)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3月16日,第2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指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继续从严从重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21)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3月16日,第2版。
为了配合推进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22)《两高一部敦促拐卖妇女、儿童嫌犯投案:7月前自首可减轻处罚》,载光明网2022年4月30日,https://m.gmw.cn/baijia/2022-04/30/1302925564.html。我们也相信,经过各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此次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将有一大批相关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如前所述,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高峰出现在20世纪80、90年代,由于随后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此类犯罪的发生整体呈下降趋势。也就是说,此类犯罪整体来说处于旧案存量较大,而新案增量较小的状态。所以,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可以针对犯罪存量和犯罪增量,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式来分别进行。
近年来,我国针对腐败犯罪就是采取“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方式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对于腐败犯罪的存量和增量,党中央围绕“减少存量、遏制增量”问题,先提出“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然后要求“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再到强调“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体现出党中央严厉惩治腐败、去存量遏增量的态度始终不变、决心始终不减、尺度始终不松,(23)参见韩亚栋:《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政治斗争》,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9日,第1版。经过不懈努力,迄今为止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24)参见张洋、吴储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载《人民日报 》2022年4月14日,第1版。所以,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可以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大力减少存量、坚决遏制增量”的策略进行。
就再犯可能性来说,人贩子实施的拐卖犯罪很可能具有重复性,而收买者实施的收买犯罪很可能是一次性。也就是说,人贩子在实施一次拐卖行为后一般还会再次甚至多次实施。而对于收买者来说,因为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娶妻得子、传宗接代,所以不论是收买妇女作为妻子,还是收买儿童进行收养,收买一次,满足了结婚、传宗接代的目的即可。除非该妇女、儿童被收买后基于各种原因而脱逃、离开,导致收买人娶妻得子目的没有实现。由此,在明确了人贩子的再犯可能性大,而收买者再犯可能性较小的前提下,针对拐卖类犯罪和收买类犯罪来说,其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的工作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拐卖类犯罪要减少存量和遏制增量并重。由于人贩子有重复实施拐卖行为的可能,所以对于拐卖类犯罪来说,不仅要减少存量,发现和挖掘已经发生的旧案,而且要遏制增量,避免发生新案,这又包括两个方面,即遏制老手人贩子再次实施犯罪,以及遏制出现新手人贩子并实施犯罪。
第二,对于收买类犯罪主要减少存量,同时遏制增量。由于收买类犯罪一般具有一次性,所以对于收买类犯罪,主要任务在于减少存量,同时兼顾遏制增量。实践表明,收买妇女儿童的现象往往发生在同一地域,如某一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收买的成功与否,以及购买后是否会受到制裁,都具有趋同性或者传染性。所以,对于收买类犯罪存量的挖掘和积案的严惩,对于遏制增量、避免新案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拐卖类犯罪和收买类犯罪的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密切关联、互相影响。首先,两类犯罪之间密切联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排除掉部分人贩子拐骗成功但是尚未出卖的案件之外,大多数拐卖类犯罪和收买类犯罪同时成立。那么只要挖掘、发现了拐卖类犯罪的旧案,实际上也就同时发现了收买类犯罪的旧案;遏制了拐卖类犯罪的新案,同时也就遏制了收买类犯罪新案,反之亦然。其次,减少存量与遏制增量互相影响。不论是拐卖类犯罪还是收买类犯罪,对于存量(旧案)的挖掘都体现了社会对于此类犯罪的零容忍,只要实施此类犯罪必然会受到惩罚,也就会起到遏制增量(新案)的效果。如果对于存量不能及时发现和减少,就会降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体现社会对于此类犯罪的适度容忍,严重不利于对于增量的遏制和新案的发生。
第四,当前减少存量主要通过司法途径,遏制增量要通过司法和立法途径。徐州铁链女事件引发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太低,是否应当提升的问题。主张提高刑罚的观点是为了更加严厉地打击收买类犯罪,通过减少买方市场来遏制拐卖类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即使现在通过立法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也只能适用于修正刑法之后新出现的犯罪,而不能适用于之前已经实施的犯罪。而对于当前大量存在的积案(也就是存量犯罪)并不能直接发挥作用。所以,对于存量犯罪来说,只能主要靠严格司法来实现。而对于遏制新增犯罪,则既可通过立法提高法定刑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司法也就是严密法网来实现。
在理清了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并明确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减少存量,同时坚决遏制增量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
自从2007年以来,国务院已经发布了三个反对拐卖人口(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各部门互相配合、统筹协调,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近年来已经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这三个行动计划,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我国反对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也正是由于各部门严格执行了行动计划的各项内容,才取得了预防和打击妇女儿童犯罪的全面成效。例如,2021《行动计划》既包括了反拐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也包括了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以及保障措施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在指导思想上,2021《行动计划》明确反拐行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采取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在此基础上提出六个方面具体措施:一要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二要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三要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四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要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25)参见《国办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 加强源头治理 始终保持打拐高压态势》 ,载《新华每日电讯》2021年4月29 日,第4 版。
特别是2021《行动计划》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1)强调加强法治反拐,推动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立法规划。新立法的通过也将完善反拐的法律依据和措施,引起全社会对于反拐的重视;(2)强调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开展意味着我们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发挥震慑效应;(3)强调形成科技反拐和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高科技的应用和全民的参与,将布下反拐的天罗地网;(4)强调加大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买方市场的整顿对于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客观来说,2021年《行动计划》的内容从宏观到微观,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措施,从预防到惩治,从任务分工到保障措施,从打击犯罪到妥善安置,从国内措施到国际合作,从专项斗争到完善立法,较为全面详细地规定了反拐的各项工作。事实上,也已经包括当前舆论中讨论的关于完善反拐立法,加大对于收买犯罪的打击力度等问题。所以,应当说,我们的反拐工作已经拥有了相对完善和全面的指导性文件和计划,当前的重点是继续严格执行、切实落实该行动计划的各项内容,才能持续保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高压状态,取得反拐行动的最终胜利。
如前所述,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数量整体下降的情况下,我们的工作重点在于通过严格司法大力发现和挖掘存量。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打拐专项行动和已经发布的《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简称“《敦促自首公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我们还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现行规定,对于收买妇女儿童后实施相关罪行的,严格执行数罪并罚。
1.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保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压状态。2022年3月1日开始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是当前我们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要举措。公安部要求,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特别是强调,要在快破现案的同时,要多破积案。在常态化侦破拐卖儿童积案的同时,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全力组织开展攻坚突破。要督办大案,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26)参见《公安部部署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载澎湃新闻网2022年3月2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933718。此次专项行动是2009年4月9日公安部开展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以后,时隔13年公安部再次部署“打拐”专项行动。与以往的“反拐”行动主要是侦破现案相比,此次专项行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提出在快侦快破拐卖现案的同时,全力侦破拐卖积案,强调在侦破现案的同时要多破积案,特别是侦办一批久侦未破的重大案件。(27)参见柴归:《时隔13年,公安部再部署“打拐”专项行动的三个特别细节》,载《潇湘晨报》2022年3月2日,第1版。公安部此次专项行动强调工作重点在于多破积案,大力减少案件存量,这既是在评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做出的正确判断,也是2021《行动计划》规定的行动措施“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而且2021《行动计划》是10年行动计划,所以以后根据案发情况,还可以在适当时间再次实施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回顾2009年的打拐专项行动,在短短11个月里,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4922起、拐卖儿童案件355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4466人、妇女8070人,被解救儿童、妇女已妥善安置。(28)参见《中国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八千多起》,载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2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3-02/2145893.shtml。所以,在科技手段日益发展,民众法治意识更为觉醒的今天,我们也可以期待,此次打拐行动也将取得丰硕的成果。
2.发布《敦促自首公告》,通过区别对待促进嫌疑人主动投案。作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一部分,2022年4月24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敦促自首公告》,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尽快投案自首。事实上,我国之前发布的类似敦促自首公告还有很多,如之前对于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嫌疑人,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等都曾经发布过敦促自首公告,都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29)参见王卓:《敦促自首公告发布两月:震慑和感召效应日益显现》,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2018年10月23日,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1810/t20181023_181942.html。而且即使是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在2010年12月30日也已经发布过类似的公告。(30)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限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令相关犯罪人员三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可以预见,此次再次发布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敦促自首公告》,对于发现积案,大力减少存量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此次《敦促自首公告》具有以下特点。(1)敦促自首的对象包括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2)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在期限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这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关于自首规定的再次强调和提示。同时,还规定了对于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认定,以及成立立功的规定。(3)强调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该公告较为重要的一条,也是促使嫌疑人考量是否投案的关键因素,如果不及时投案将会面临从严处罚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首,同时继续实施相关犯罪的,才从严惩处。(31)如2021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中规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如果仅仅拒不自首,而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则不符合从严的条件,这是不同于以往敦促自首公告的一点。事实上严厉打击拐卖犯罪角度来说,为了敦促更多嫌疑人投案,不应当强调“继续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活动的”才予以从严惩处,而是只要不自动投案,都应当从严惩处。(4)规定任何为在逃人员提供帮助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知悉在逃人员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根据此公告的上述内容,并结合以往其他犯罪相关公告发布到后的效果,我们可以预计公告发布后将有不少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敦促自首公告》的上述内容实际上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条。《敦促自首公告》强调对于在法定期限投案的嫌疑人要从宽处罚,而对于拒不投案的嫌疑人要从严处罚,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重要体现,对于推动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鼓励民众举报、控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33)参见张磊、刘丛丛:《敦促自首公告中“从严惩处”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30日,第5版。
3.严格适用现行刑法,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行动计划》明确规定:“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贩子的打击力度”。此前的2013《行动计划》对此的规定是“完善有关法律,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一个重要变化体现为从“完善有关法律”调整为“完善法律适用制度”。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解决具体问题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34)参见房文翠、陈雷:《法律适用的内在约束力研究——以法律方法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 4期。所以此次调整后,国家对于收买被拐卖人的打击方式从完善立法转移到了完善司法和执法。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的打击力度。
(1)对于收买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的适用数罪并罚。通常来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收买者往往会对妇女、儿童进行强奸、非法拘禁等侵害行为,对此《刑法》第241条规定,要进行数罪并罚。但多位学者的研究表明,实践中对收买人按照收买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并不占主导。有学者针对2014至2021年间的477份的判决书进行研究后发现,总体而言,收买后再实施强奸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的,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轻缓,为一年左右,从而更加顺理成章地适用缓刑。(35)参见晓焱:《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司法实况的概要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观察对象》,载微信公众号“研说法”,2022年2月5日。也有记者梳理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文书发现,在刑罚方面,将收买被拐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因而刑罚较重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绝大部分判决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量刑普遍偏低,且缓刑的适用率较高,约占7成。(36)参见《400余份判决书背后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载红星新闻网2022年3月3日,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6936534。这说明,虽然立法者对于此类行为规定了要数罪并罚,但是司法者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适用。所以,基于对于收买者进行从言惩处的需要,就要对于此类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提到对于收买者的打击力度。
(2)严厉打击阻碍解救拐卖妇、女儿童,和怠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实践证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经常在某些重点省份和重点地区,在这些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原因,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事件容忍度较高,村民(居民)和相关部门政府部门的人员对此习以为常,甚至“实际上到那一片哪个村里谁家的媳妇是买来的都跟明镜似的”。(37)参见陈丽媛:《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应对重点地区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全面复查》,载《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2月23日。当地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当地陈规陋习和熟人社会的压力而怠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且,在有关部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时候,附近居民或者村民往往会阻碍解救,对于此类行为基于各种原因也没有被认定为犯罪,这就严重纵容了当地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现象的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也表示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38)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3月16日,第2版。所以,在严厉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同时,对于其他人阻碍解救的行为,以及当地国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解救职责的行为坚决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以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适用,在当地形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阻碍对于他们的解救,和怠于履行解救职责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的共识和氛围,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经过近年来的坚决打击,虽然从整体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数量在下降,但是基于各种原因的拐卖和收买现象还大量存在。当前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及严格司法在推动减少增量、挖掘积案的同时,也将形成全民反拐、有拐必打的氛围,对于遏制增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不可否认,我们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从以下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1.将拐卖的对象由妇女儿童扩大为所有人口,平等保护所有人口的合法权益。对于拐卖的对象,我国经历了一个从人口到妇女儿童的变化。1979年刑法中,我国规定的是拐卖人口罪,但是后来由于拐卖类犯罪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妇女和儿童,为了从刑法上强化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1997年刑法中将该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样虽然强调了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却忽视了对于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保护。建议将拐卖犯罪的对象恢复为所有人口。
(1)拐卖犯罪侵犯的是人的尊严,应当对于所有人群同等对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取消拐卖人口罪,将拐卖犯罪的对象限制为妇女、儿童,属于人为地制造立法漏洞。拐卖人口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无论被拐卖对象的性别具体如何,均不应当被区别对待。(39)陈怡帆、潘俊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法之争》,载微信公众号“红星新闻”,2022年3月3日。而且随着社会多元性发展的要求,不仅成年男性,还有一些双性人以及性别不明群体都可能成为拐卖的对象。如1992年4月一例拐卖人口案件,其中被害人系双性人,该罪能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所以,有必要将成年男性、双性人以及性别不明群体都纳入到该罪的保护范围之内。(40)参见谭晨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载严励、岳平主编:《犯罪学论坛》(第四卷·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447页。
(2)强迫劳动罪和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能完全评价贩卖成年男性的行为。虽然实践中贩卖男性主要是为了强迫劳动和买卖器官,但是强迫劳动罪和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并不能对于拐卖男性的行为进行评价。首先,这两个罪只能评价拐卖后的侵害行为,而无法评价拐卖行为。其次,这两个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到10年有期徒刑,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罚幅度为6个月到15年有期徒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具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3)是贯彻我国反拐行动计划的要求。我国自2008年以来先后发布的三个反拐行动计划,除了2008年发布的行动计划名称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外,2013年和2021年发布的名称均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说明我们国家的反对拐卖并不只针对妇女儿童,而是针对所有的人口,所以基于和上述行动计划相对应的要求,也应当对于将罪名扩展为拐卖人口罪。
(4)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要求。2000年11月,联合国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简称《禁止人口贩运议定书》),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截至2022年4月1日,已有178个国家和组织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 《禁止人口贩运议定书》是第一个全面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人口贩运犯罪的定义,是联合国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41)参见柳华文:《〈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研究——以人权法为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该议定书是第一个全面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要求缔约国将组织、参与、实施贩运人口的行为罪刑化。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批准加入该议定书,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的一个新进展。作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我国应当比照议定书的规定完善国内法律规定。(42)戴瑞君:《评中国加入联合国〈贩运人口议定书〉》,载中国法学网2010年1月5日,http://iolaw.cssn.cn/bwsf/201001/t20100105_4604614.shtml。《禁止人口贩运议定书》在第2条规定其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在第3条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者。对照我国刑法,一方面保护人口仅限于妇女儿童,不包括成年男子;另一方面即使是儿童,也是未满14岁的男女儿童,不包括14-18周岁的男性儿童,(43)参见贾宇主编:《刑法学》(下册·各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34页。所以从履行我国的缔约义务来说,也有必要尽早恢复拐卖人口罪。
2.进一步完善反拐法律体系,全面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的增长。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中,除了通过刑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之外,还应当完善反拐法律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依法反拐工作当中。对此,2021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法治反拐,强调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推动设立反拐专门立法。
(1)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此次《行动计划》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部分的工作目标中,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在历次《行动计划》中这是首次明确提出“法治反拐基本原则”,将法治贯穿反拐的全过程。
(2)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共同负责反拐法律体系的完善。虽然2013《行动计划》也强调要完善反拐法律体系,但是在该计划中负责该项工作的是国务院法制办,此次行动计划负责部门提升为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共同负责,也就是由国务院立法部门提升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部门共同负责,体现了对于此项工作的重视。
(3)尽快制定反对拐卖人口法。2021《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研究论证对反对拐卖人口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动将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此,国家已经开始考虑将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事实上,我国的历次反对拐行动计划已经较为全面的规定了不同时期的反拐工作规划,近年来的反拐工作也取得丰富的经验,所以在总结以往实践的基础上,尽快通过法定程序将反拐的经验上升为立法,对于提高全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对于反拐工作的重视,推动我国反拐工作全面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4)加强配套立法工作。为了推动反拐工作的全面开展,2021年《行动计划》提出要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安全成长中的作用;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收养有关法规,防止被拐买儿童通过收养渠道“合法化”等。这些配套法律的制定对于预防受害人被拐卖,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