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军伟,张 博,林 海
(1.铁道警察学院 刑事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2.哈尔滨铁路公安处 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发生了质的飞跃,思想价值观念受到多元文化的冲击。科技的发展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甚至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心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嫌疑人多为惯犯且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在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少,单纯地依靠传统的侦查模式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效果越来越差。对犯罪现场勘查中所获取的痕迹、物证以及言词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嫌疑人在现场进行犯罪时的心理活动,进一步对其完成心理画像工作,为确定侦查范围、侦查方向以及犯罪嫌疑人发挥重要作用。
犯罪心理画像是近年来新兴起来的、服务于侦查实践的侦查分析技术,通过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行为证据的分析揭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因此,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犯罪心理画像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必须要从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概念入手,了解其概念内涵、应用价值、历史沿革以及国内的适用现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犯罪嫌疑人心理画像的实质。
犯罪心理画像一词最早源自美国警察研究文献。犯罪心理画像其内涵,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剖析。道格拉斯等人认为它是“建立在犯罪分析基础之上的个体主要人格和行为特点分析”。该定义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点和心理等进行分析,对其完成犯罪心理画像。[1]这种方式一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部沿用,通过对其进行系统化研究,以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为基础,更加注重收集案件的具体信息,在实践中广泛应用。该定义在犯罪心理画像案件侦破实践的发展基础上提出的,更加注重演绎式方法的应用,丰富了原有的犯罪心理画像理论体系与应用技术。美国布伦特·E.特维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侦查应用技术,通过收集丰富的行为证据作为心理画像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人的心理作出推测,所得到的结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随着案情的发展与证据的完备进行修正。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看来,“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以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2]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状况、行为特征进行全面的阐释,从而开辟了侦查破案的新的技术手段。通过外在的证据形态以及行为表现揭示犯罪嫌疑人有意隐藏或无意表露的犯罪心理、社会背景以及个性特征的分析,达到缩小犯罪嫌疑人的排查范围,进而明确侦查方向。
虽然犯罪心理画像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得到部分应用与发展,但大多数的应用还没有形成科学的体系与操作标准,更有不少专家、学者、侦查员对犯罪心理画像的内涵缺乏清晰的认知,将犯罪心理画像与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痕迹混为一谈。虽然三者均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关,而且在犯罪心理画像的过程中均有涉及,然而三者之间具体内容与范围不同,在侦查中价值体现不同。因此必须弄清楚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更好地理解犯罪心理画像涉及的内容与步骤,并且通过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清晰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1.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画像的两者主、客观关系分析。犯罪心理画像是利用犯罪现场勘查中所获取的痕迹、物证以及遗留的犯罪线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从中发现和寻找隐藏现场痕迹背后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还原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心理特征手段。犯罪心理画像作为一种倒置的推论方法,是一种主观分析手段,所做的只能是最大限度地还原犯罪嫌疑人之前客观存在的犯罪心理,而不可能做到完全等同于犯罪心理。当然,犯罪心理画像是一个动态的刻画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究竟差距有多大,取决于画像之前资料收集的充足性与准确性以及画像人员的专业知识累积。如果现场遗留的犯罪心理痕迹丰富,行为证据丰富,可供犯罪心理画像分析刻画的基础就坚实,所得到的犯罪心理画像结果就越全面、越准确,并且犯罪心理画像可以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推进而补充材料,使画像结果不断得到修正,趋近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2.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画像是依据与结果的关系分析。犯罪心理画像正是以此为依据,通过收集反应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犯罪心理痕迹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具体操作流程是犯罪心理痕迹—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环境—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画像是主观推论的手段,但绝不是凭空猜测、主观臆想的结果,而是建立在收集犯罪心理痕迹、客观分析犯罪心理痕迹的基础上,得到一个合乎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结论。
不同的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犯罪心理状态不同,因此在犯罪和被审查过程中表现出来不同的行为、言语和生理反应,遗留下不同的物证和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不同的行为、言表、物证和生理反应等相关信息,是犯罪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这就是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是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重要依据,一个案件所存在的犯罪心理痕迹越丰富,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依据就越完备,得到的画像即行为人的人物性格特征就越丰满,在进行心理分析时,通过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行为中隐含的心理因素,从而挖掘犯罪心理痕迹。
实物型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其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性的心理特点的现场环境状态、客体物、痕迹等。[3]当现场痕迹物品、现象或者状态的外在表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当时所具备的某些心理特征时,这些痕迹物品、现象或状态就具有了双重属性,即作为反应现场状态的实物痕迹存在,同时作为犯罪心理画像依据的犯罪心理痕迹存在。实物痕迹在实践中大量客观存在,是犯罪心理痕迹的主要载体,对于这样的犯罪心理痕迹,应通过及时、全面、细致的现场勘查工作发现、提取和固定。
犯罪心理痕迹可以储存在现场一定的物品、现象和状态之中。根据埃德蒙·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可知,接触物质必留痕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一定使现场的状态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这些改变,有些是显而易见的,有些则不容易被肉眼直接清晰观察到,但一定是发生了物质之间的接触与转移。通过这些改变了的现场痕迹物品、现象或状态,我们可以分析出作案人的心理活动、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从而刻画出对犯罪人的心理画像。
印象型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被害人、知情人通过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发生的记忆变化,形成能间接地反映作案人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性的心理特点的心理印迹。[3]印象型犯罪心理痕迹的存储方式是被害人、知情人大脑中的记忆,表现在被害人和知情人的陈述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引起了现场客观存在物以整体环境、现场的物质变化,这些变化是现场状态明显、显而易见的实物痕迹,容易被注意到,其行为同时也会因为经历反映在其承受体的脑海记忆中,引起被害人和知情人记忆上的变化,即印象型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痕迹可以还原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言语特征、行为习惯、心理稳定程度,以及再现犯罪过程和现场状态,进而刻画嫌疑人的心理画像。
言表型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反映作案人心理状态的言谈举止、神态表现等。任何一种心理状态都会在人的姿态、面部表情、行为举止、呼吸节奏、脸色等方面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越是想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言谈举止就越自相矛盾,面部表情就越不自然,这些紧张的表现出卖了犯罪嫌疑人。言表型犯罪心理痕迹主要运用于案件的审讯期间,作案人因为不想承认自己的罪行而进行狡猾的辩解与反抗,而审讯人员恰恰要抓住作案人表现出来的畏惧心理、侥幸心理、抵触对抗心理、绝望心情、悔罪心理等,分析其内心真实想法,对其下一步的行为作出预测,有针对性地作出审讯策略。在讯问过程中,侦查员要循序渐进地围绕案件事实对作案人进行提问,当提到某一关键词汇时,注意作案人的表情变化,一些与收集证据、现场状态不符的供述做好标记,在作案人心理松懈的时候再次反复提问,利用其前后供述的矛盾之处层层逼近,攻破作案人的心理防线。
任何犯罪都是特定时间下的产物,脱离时间的犯罪不复存在。对犯罪时间所附着的犯罪心理痕迹的正确解读,往往能够确定嫌疑人的范围,指引侦查方向,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破案的关键。犯罪时间区间是从犯罪起始点到犯罪终点的持续时间。任何犯罪都是一个过程,有时间起点和终点。犯罪时间区间附着犯罪需要。对于犯罪区间的选择,一般来说,主要是为了能安全达到犯罪目的,既能掩盖犯罪动机,又能顺利地逃避打击。作案时间的选择,往往与嫌疑人的自身特点、作案习惯以及被害人的生活习惯有着紧密联系。对惯犯而言,由于在长期的犯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犯罪时间习惯,因此,在犯罪时间的选择上与本身的习惯相联系;从犯罪对象来看,犯罪对象有自己活动的时间段与规律性。
任何犯罪都是特定空间下的产物,脱离空间的犯罪不复存在。犯罪嫌疑人选择某个犯罪空间实施犯罪,与嫌疑人犯罪心理过程及犯罪个性心理有一定的关系。对于报复犯罪来说,犯罪空间选择的余地不大,主要是根据被害人的活动空间而定。而对于其他性质犯罪而言,嫌疑人犯罪空间的选择则非常广阔,但也有自己的规律。犯罪嫌疑人选择什么样的犯罪空间实施犯罪,与个性存在密切关系。对犯罪空间所附着的犯罪心理痕迹的正确解读,对于正确判断侦查方向锁定嫌疑人意义重大,往往成为侦查破案的关键。因此,犯罪嫌疑人选择某个犯罪空间实施犯罪,与嫌疑人犯罪心理过程及犯罪个性心理有一定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不同类型的犯罪,其侵害对象不大相同。一般来说,不同犯罪需要、动机、能力、性格,不同身份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是有区别的。[4]
1.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痕迹。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首要侵害对象,主要分为特定的被害人与非特定被害人。对于特定被害人实施的侵害,一般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对非特定被害人的侵害属于无因侵害,选择非特定被害人只是为了满足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犯罪心理,不存在报复等特定犯罪目的性与目标性。
2.受损物与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痕迹。受损物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之一。受损物同样可以分为特定的受损物与非特定受损物。一般来说,对特定物实施侵害的犯罪人一般是特定的“熟人”。对非特定物实施侵害,既存在特定人,也有非特定人。一般来说,对非特定物实施侵害的犯罪人主要是非特定人,也即“生人”,流窜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
犯罪工具是犯罪嫌疑人为更加便利地实施犯罪行为而准备的工具。犯罪工具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强度越大,犯罪工具的威力就越强。反之,犯罪工具的威力就越弱。报复杀人或杀人灭口的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威力大,杀伤力强。犯罪工具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能力关系密切,不同能力的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不同,使用的效果也不同。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使用了枪支,证明犯罪分子有射击技能,曾经受过射击训练,或者是射击爱好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使用了爆炸工具,证明犯罪嫌疑人懂得爆炸知识,曾经受过爆炸方面的训练,或者是爆炸方面的爱好者,或者是有条件的接触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证明其必然懂得熟练开锁技术。
20 世纪70 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部将犯罪心理画像的技术运用得炉火纯青,并且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犯罪档案,在实践中不断扩充与运用,为侦查人员广泛使用,具有明确侦查方向,缩小嫌疑人范围的作用。我国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运用上还没有形成体系,国外建立的犯罪档案和中国国内的犯罪情形又不完全相同,不可以生搬硬套,因此有必要总结国内案件侦破中的资料,逐步建立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指标体系。
根据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暴露出的各种各样的犯罪心理痕迹,以及对于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推测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必要对这些心理痕迹与心理状态进行总结与记录,并按照心理痕迹的种类以及反映出来的内心状态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完善心理痕迹数据库,进行案件之间的比较研究,概括出其中的规律及共性,建立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指标体系。
郑州市公安局建立的犯罪心理画像协会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研究,揭示出嫌疑人独特的人格特征,也为全国更好地开展犯罪心理画像理论与实践研究及成立心理画像专门机构建立了很好的基础。该协会总结运用心理画像破获大宗案件的经验,将心理画像与中国案件侦查思路相结合,在实践中作出探索与创新。协会的组织与创办可以借鉴国外心理画像协会创办的流程与工作,将犯罪心理画像协会定位为独立的跨学科团体,为犯罪心理画像工作的各类专家提供组织和交流的平台。协会中吸纳社会学的专家学者,如侦查学、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将社会学领域中的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揭示犯罪现场某些痕迹、物证的存在,还原案件发生的过程并且对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作出评估,揭示其独有的成长背景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
犯罪心理画像的适用对于案件的侦破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犯罪心理画像的目的就是通过现场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痕迹与行为表象,揭示出犯罪嫌疑人的本质特征。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又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且随着所经历事情的变化,心理状态也会随之发生不同的变化。因此,刻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有一定的难度,要想比较准确地刻画嫌疑人的内心状态,预测嫌疑人的下一步动向并指明侦查方向,需要具有综合学科知识的心理画像专业人才作为支撑。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理论基础是运用犯罪心理学原理,揭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与人格特点。这个揭示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建立在现场勘查与逻辑分析的基础上的。在犯罪心理画像的适用过程中,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的方法弊端已经逐渐显现,要想对案件的性质、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准确判断,就必须通过心理画像专业人员的分析与判断,重视个案的特征,将归纳式心理画像与演绎式心理画像的方法相结合,逻辑思考方向更多地从一般到特殊进行展开,并随着案件信息的不断补充进行调整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