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侦查工作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2022-12-31 08:33季昊龙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研判资料

季昊龙,宋 军

(山东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系,山东 济南 250200)

随着平安城市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得到普及应用。视频侦查依托视频监控系统的广泛应用,现已成为高效打击频发犯罪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视频侦查尚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在视频侦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譬如: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视频侦查获得的视听资料证据存疑,难以与诉讼活动对接;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过分依赖,弱化了侦查人员掌握传统侦查措施的素质能力;等等。视频侦查作为一项新型的侦查措施,必须要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以指导视频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将其延伸至诉讼活动中。

一、视频侦查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服务于侦查工作的称呼尚未统一,存在“视频侦查”“刑事视频侦查”“视频监控应用”等诸多提法[3]。视频是一种有时效性和连续性的动静态影像,包括动态的视频资料和静态的图像资料,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承载客体记录、展现出来,如电子监控设备的存储器、显示器等物质媒介。侦查则指明此项活动的目标和意义。视频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侦查机关或享有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机关。视频侦查的媒介必须是借助于视频监控与图像识别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其它信息捕捉技术,并以数据库为依托,构建视频图像资料录入程序。视频侦查的方式主要包括视频图像资料的采集、关联、比对、碰撞和分析应用。视频侦查的目的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服务于案件侦破和推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视频侦查是法定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及人员,借助视频监控系统及其它各类信息捕捉技术,将所收集到的各类影像信息进行关联、比对、碰撞和分析研判应用,以发现和查证犯罪事实,推动诉讼进行的一项侦查措施。

二、视频侦查工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视频侦查作为“科技强警”的重要手段,已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各级各地公安机关视频侦查主要囿于视频侦查技战法。在公安部举办的视频侦查技战法比赛中各地公安机关呈现出的技战法达百余种。各地公安机关视频侦查规范化的操作体系不统一,总结出来的各种视频侦查技战法也大都立足于当地具体个案的实情,对其它案件及地区的指导意义较低,缺乏可推广性。视频侦查的操作不能像辨认、讯问、搜查等传统侦查措施一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系列工作体系指导,导致视频侦查在实战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亟待建立一套规范化的视频侦查工作体系,提高视频侦查的效益。视频侦查工作体系的构建有利于规范视频侦查工作,使视频侦查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指导侦查人员准确运用视频侦查,实现“能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刑侦工作目标。

三、视频侦查工作体系构建的步骤

视频侦查工作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以侦查需求为导向的原则,明确构建任务,将相关的规划工作做到实处,扎实的体系基础是视频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决定性条件。一套完备的视频侦查工作体系理应包括视频影像资料的收集、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选定信息的提取、选定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研判结果的应用等步骤。

(一)视频影像资料的收集

收集各类视频影像资料是视频侦查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视频影像资料收集工作开始之前,务必要提前划定需收集的视频影像资料的范围,譬如:在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汽车、摩托等交通工具出入现场,遇到此类案件需要收集重要路口、高速路出入口、省道国道卡口处等视频影像资料,为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轨迹刻画提供支持。

为了降低侦查人员的工作难度,提高视频收集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可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划分视频影像资料的收集范围: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可先收集案发中心现场及周围的社会监控点以及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视频监控点、智能卡口的视频影像资料,在后续的视频资料分析研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视频资料有瑕疵或者关键影像信息缺失之处,可再进行补充收集;对于重、特大刑事案件,不仅要重点收集案发中心现场及周围的视频影像资料,还需要收集案发现场的各类出入口影像资料,甚至是围观群众手持拍摄设备摄录的影像资料。

(二)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

信息通常以某种载体的形式体现出来,而如何挖掘载体承载的信息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认为信息可以消灭事物的不确定性[4]。没有信息一切都没有意义。而视频监控设备的存在就是对视域内各类信息的存储输入,是海量信息的综合体,是社会现象的客观反映。然而,辅助案件侦查中所需要的信息,仅是海量视频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是与案件关联性强的[5]。因此,对视频影像资料只进行一次收集过滤显然是不充分的,有必要以案发现场的人、事、物、时、空等五项要素为基准,对所收集的视频影像资料进行第二次精准过滤,为刻画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

加藤弘之是建立近代日本学术、思想的领袖之一。他出生于1836(天保7)年、但马国出石藩(今日的兵库县)甲州流兵学师范的家庭。1843(天保14)年,8岁便开始修习文武。1845(弘化2)年,10岁时进入藩校弘道馆。1852(嘉永5)年,17岁随父到江户,学习甲州流兵学,并进入佐久间象山的兰学塾,这是一间研究西洋学术、讲授西洋知识的学塾。返乡一趟之后,1854(安政元)年,19岁时再到江户,跟坪井为春学习兰学。后因父亲过世而归乡,但1856(安政3)年,21岁时三访江户,继续于坪井的学塾学习。1860(万延元)年,25岁时充当蕃书调所手传一职,在此首次学德语。

视频监控设备对海量社会信息的输入是以时间轴为基准的,并且是24 小时全天不间断地输入,其蕴含的信息是广阔复杂的,而案件的发生多是瞬时性的,有些视频监控设备受到安装角度、安装距离、设备老化清晰度不高、环境光线过强或过暗的影响,可能没有完全录入案件发生信息。因此以时间轴为基准从海量社会信息中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筛选过滤,显然是耗时耗力的巨大工程,不仅会过度消耗侦查人员的精力,削弱其专注度,导致侦查方向模糊不定。

在对视频监控中蕴含的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第二次筛选过滤时,要以人为基准,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必须以人为中心,才能把信息转化为情报,才可以发布指令,否则就是简单的统计,针对性不强。辅助的筛选基准因素还有事、物、时、空要素。社会属性是人的根本属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必然会与相应的人、事、物关联,必然会进入和离开一定的犯罪空间,必然会有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和犯罪后的逃离时间。在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过程中,人、事、物是点性的考量因素,凌乱地散布在案件的海量信息之中,时间是线性考量因素,将零散的点性考量因素通过时间轴串联起来,空间是面性考量因素,将案件相关信息实现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二次筛选过滤,提高筛选信息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由以往多人长期观看筛选的劳动密集型视频侦查措施转化为技术密集型视频侦查措施。

(三)选定信息的提取

在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第二次精准筛选过滤后,下一步就是对所选定的视频影像资料进行提取。视频影像资料的提取方式与原存储的物质媒介形式是密切相关的。视频影像资料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等各类笔录类证据不同,其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才能得以保存,因此侦查人员对视频影像资料的提取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对视频监控系统等其它视频捕捉媒介的拍照录像。在拍照录制前要提前准备好录制设备,对其存储空间进行清理,保证录制内容的完整性。在拍照录像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清晰度,并标明所录制的视频影像资料的来源,附上提取人的签名,同时要注意校对视频监控时间和北京时间,注意二者是否存在时间差。此外,还要保持录制的连贯性,不存在刻意删除、剪辑、篡改视频影像资料的现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录制设备,务必要加入文字说明,注明更换录制设备的原因。二是使用大容量的移动存储设备对原视频监控中的影像资料拷贝。这是当前侦查人员提取视频影像资料最常见的方式。在拷贝的过程中要标明原存储视频影像资料的来源和存储时间,同样需要附上提取人的签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拷贝的过程进行配套录像,保证所收集的视频影像资料的证据能力。三是直接提取原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存储设备。此种提取方式的采用率并不高:一方面,直接提取原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存储设备会导致视频监控器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有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主体不明确,除了侦查机关以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医院、个体商店等都有权在私人领域或者半公开领域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直接提取原视频监控系统中的存储设备很难得到被提取主体的理解与支持。

(四)选定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

对所提取的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是构建视频侦查工作体系的核心步骤。当前侦查机关内部并未建立专门分析研判视频影像资料的队伍。大多是抽调分析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结合懂电脑、熟悉计算机业务的年轻侦查员或辅警,临时组建分析研判队伍。临时组建的分析研判队伍,大大降低了视频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弱化了视频影像资料综合分析研判的核心价值,严重制约视频侦查工作的打击效能。任何事物或现象机理运行和研究的起点在于对系统要素的清晰明确,视频侦查也不例外[6]。视频影像与侦查人员侦查思路的完美结合,共同构成视频侦查措施。因此,视频侦查工作的核心价值在于选定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是关键,熟悉相关的计算机业务是基础,涉案视频库的建设是保障,这三项要素共同决定对选定信息综合分析研判的质量。

首先,在对选定视频影像资料的分析研判工作中,专业的分析研判队伍不应由临时抽调的侦查人员组成,而是由侦查思路明晰、案情敏锐的特定侦查人员组建。从组建好的队伍中确定负责人,对选定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总体负责。同时分析研判队伍需要把握好人才入口关,重视对侦查人员侦查思路的培养,从侦查的角度看待视频影像资料,并将其应用于选定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之中。其次,分析研判队伍也要重视侦查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视频侦查人员必备的计算机业务能力是保证视频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最后,公安机关需加强视频侦查涉案视频库的建设,将分析研判的结果和相关依据汇入公安系统涉案视频库,为后续个案视频影像资料的分析研判提供参考,提高视频侦查的效益。

(五)研判结果的应用

研判结果的应用关键在于全面。犯罪嫌疑人必然具有社会属性。研判结果应用越全面,犯罪嫌疑人破绽被挖掘的概率就会越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也会越准确。当前侦查人员对视频侦查研判结果的应用存在过度依赖和保守封闭两种极端现象。过度依赖指对于没有视频监控的案发现场或者视频影像资料的研判结果不明朗,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部分侦查人员就会手足无措,只能静候研判结果,不能诉诸于其它侦查措施。保守封闭指部分侦查人员对视频侦查分析研判的结果不信任,认为视频影像资料总会存在各种人为篡改和剪辑之处,对视频影像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存疑,对最终的研判结果也产生质疑。

随着刑事犯罪活动愈加复杂化、专业化,公安机关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职责的压力也随之增大[7]。视频侦查作为一项新型侦查措施,它与其他侦查措施在碰撞中融合并进,发挥侦查破案的效能。

四、视频侦查工作体系应用注意事项

虽然视频侦查在警方破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视频侦查并非完美无缺。为使视频侦查工作体系更充分发挥效能,在应用过程中要注意:与传统侦查措施相结合;保证视频影像资料的证据效力;发挥视频侦查预防功能。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结合

视频侦查人员确定视频影像资料的收集范围,除了需要参考案件严重程度外,还需要考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两项传统侦查措施与视频影像资料收集工作的开展顺序问题。对于视频监控点位覆盖不完备的案发现场,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必定是先于视频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的。视频侦查人员要参与到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中,根据两项工作反馈的案件信息,合理划定所需要收集的视频影像资料的范围,对案件相关信息材料进行第一次过滤,既可以节约有限的侦查资源,也可以明确案件的侦查方向和初步划定视频影像资料收集的重点所在,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对于视频监控完备的案发现场,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工作和视频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则可以同步进行。视频侦查可利用视频影像资料展示出嫌疑人作案过程的直观性,及时指导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工作,三者之间互通有无,保证各项侦查措施的协同推进。

1.视频侦查与现场勘查结合

视频侦查和现场勘查的结合应用是侦查实践中最常见的结合方式。侦查人员通过视频监控中记录的犯罪嫌疑人进出案发现场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活动轨迹等,划定中心现场勘查的重点,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将现场勘查的重点延伸到外围现场,扩大现场勘查的范围,全面固定犯罪证据。反之,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反馈回来的案件信息,确定视频侦查中的重点人、事、物、时、空,降低视频影像资料筛选研判的难度,明晰侦查方向。譬如:某市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一户人家被技术开锁侵入,室内大量现金和金银首饰被盗。侦查人员在对室内中心现场勘查过程中,并未提取到有价值的微量痕迹物证,犯罪嫌疑人戴手套和脚套作案,有大量的反侦查经验,案件侦办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侦查人员遂转变侦查思路,调取了案发前几天小区入口处的视频监控,发现有一名男性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多次在小区附近溜达闲逛,并蹲在小区绿化带旁吸烟张望。发现这一重要线索,侦查人员立即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绿化带旁的烟蒂,对其进行DNA 和唾液鉴定,最终在公安系统信息库中比对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通过对视频影像资料的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勘查的重点,对其中的微量痕迹物证进行针对性提取,有利于突破现场勘查中的侦查僵局,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推进。

2.视频侦查与调查访问的合成作战

调查访问是侦查机关依靠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总是有可能被群众所感知[8]。因此,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访问工作,可以获取案件相关的可疑人员或者可疑迹象,明确视频侦查的重点所在。同时,在人类有限理性的制约下,案件知情人的记忆能力、辨认能力和表达能力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通过视频侦查和调查访问的结合应用,可以将视频影像资料的分析研判的结果与调查访问的情况相互印证,保证办案质量。

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视频侦查三项工作的结合,归根结底是主侦措施与辅助措施选择的问题。结合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仰观天象寓意于高处的监控设备,收集其记录的视频影像资料;俯察地理寓意于现场勘查,以案发现场为基础收集证据;中知人事则寓意于调查访问,向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获取情报。然而,犯罪现场是一切案件侦办工作的原点,它的本质就是各类信息源的载体,不论是仰观天象还是俯察地理,亦或是中知人事最终都要合一,回归犯罪现场,为案件侦办工作服务。

(二)保证视频影像资料的证据效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确定最佳的提取方式,以保证视频监控中记录的视频影像资料符合2012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法定证据形式,是保证视频影像资料具有证据能力的关键。视频影像证据兼具物证、电子物证、视听资料的属性,对视频影像资料取证可参考电子物证证据定位。

侦查人员提取视频影像资料的方式存在瑕疵,会导致所提取的视频影像资料不能经受法庭质证,最终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譬如:侦查人员在提取过程中未注明提取影像资料的来源和时间;提取视频影像资料的主体身份不合法;提取影像资料的设备存在问题,导致视频影像资料的清晰度降低,难以辨认犯罪嫌疑人;所提取的视频影像资料不连贯,可能存在剪辑、粘贴等情况,使本来具有极强证明力的视频资料、电子物证“办理”成非法证据,影响诉讼活动的继续推进。因此,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尤为重要,既要通过理论学习、实训操作提高在职民警的证据意识,更要从根源注重公安队伍新生力量的证据意识养成。公安院校承担着培养公安力量的使命,可以在公安院校学生培养过程中,使课程实训贴近证据提取实战需要[9],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教学的方式,多渠道引导学生树立证据意识。

(三)发挥视频侦查预防功能

视频侦查发现和查证的犯罪事实并不局限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在对选定信息的分析研判过程中,不应当拘泥于案后视频的研判,而是创新视频主动侦查技战法,对收集筛选的视频资料进行分析研判,对视频影像资料中记录的可疑人员、可疑行为进行事先预防控制。视频侦查亦可以通过侦破预谋犯罪,实施对预谋犯罪的行为超前遏制,或对可疑人员及现行犯罪的同步控制,实时联动警力资源,在线指挥警力追缉抓获现行犯罪,从而实现最优化的视频侦查打击及预防效能。譬如:盗窃案件中,视频监控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事先的密谋踩点行为;爆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寻找公园等偏僻地区的试爆行为;等等。视频监控中记录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也应当纳入侦查人员对视频影像资料的分析研判工作中,达到视频侦查预防犯罪优于惩治犯罪的目标。

五、结语

新事物在产生初期,具备传统事物所不具备的独特价值,容易受到追捧,由于产生时间短,必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又容易受到各种非难。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犯罪形势严峻,视频侦查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辅助侦查机关实现“能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目标,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视频侦查工作体系的构建和应用,可最大程度规范视频侦查工作的操作流程,最优化视频侦查的打击效能。

视频侦查操作过程中,视频侦查理论尚处萌芽阶段,视频侦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司法机关认可度低。有些案件的报发案间隔时间长,后期在对视频影像资料的调取过程中,经常存在因提取时间久远,前期录制的视频影像资料被自动覆盖或进行大压缩比的有损压缩保存,导致视频侦查工作难以继续推进。因此,与视频侦查相配套的法律规定必须要进一步完善,进而实现“科技强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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