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
——基于垃圾分类智能化实践的思考

2022-12-31 02:34王泗通
江苏社会科学 2022年5期

王泗通

内容提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人工智能亦成为政府乃至社会主体破解垃圾分类困境的重要手段。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垃圾分类领域显现高价值的同时,也会引发居民过度依赖智能化、基层自治空间不断压缩以及社会结构可能解组的风险。归根结底,上述风险主要缘于居民过度追求技术“傻化”导致自主性缺失、政府强化使用权限控制衍生“虚拟科层”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主动性”引发信任危机等。由此提出政府应着力于打造“技术-个体-组织-社会”的社会结构,构建增强居民社会风险感知意识、形成多主体协作化解社会风险机制、推进防范社会风险政策实施的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治理策略体系。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坚持科技赋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2]习近平:《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8年11月1日。。垃圾分类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实践,智能化已成为破解垃圾分类困境的重要手段。智能软件、智能设备、大数据等新兴智能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垃圾分类领域。然而,由于人工智能是一种尚处于探索阶段的革命性、颠覆性技术,它在推动人类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又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与社会形态结构,进而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风险[1]苏竣、魏钰明、黄萃:《社会实验:人工智能社会影响研究的新路径》,《中国软科学》2020年第9期。。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形成的“智能技术范式”容易侵蚀人的自主权,人或将沦为技术的“附庸”[2]孙伟平:《人工智能与人的“新异化”》,《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人工智能有助于重塑政府科层组织之间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但也容易对组织的地位和边界带来重大挑战[3]赵金旭、孟天广:《技术赋能:区块链如何重塑治理结构与模式》,《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年第3期。。还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技术失控容易造成社会冲突问题[4]任剑涛:《人工智能与“人的政治”重生》,《探索》2020年第5期。。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探讨人工智能应用的社会风险成为亟须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为此,本文试图以垃圾分类智能化实践为切入点,在厘清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可能表现及其生成逻辑的基础上,着重探索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治理策略,以此探讨人工智能如何更好地应用于社会治理,进而达成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的根本目标。

一、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可能表现

垃圾分类制度的强制推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垃圾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及末端处置等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由此垃圾分类智能化应时而生,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替代垃圾分类各个环节的劳动力,以降低垃圾分类的人力成本,提升垃圾分类的效率[5]周冯琦、张文博:《垃圾分类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的特征及其优化路径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一方面,以推动居民深度参与垃圾分类为目的,应用辅助居民垃圾分类的智能化软件和硬件,可以减少引导和监督垃圾分类的人员,还可以降低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以助力政府精细管理和实现社区精准治理为目的的应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可以实现分类用户、分类设备、社区治理、政府管理之间的无缝连接,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管理。正常而言,个体主要通过组织嵌入于社会,即形成“个体-组织-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智能技术的嵌入,就形成“技术-个体-组织-社会”的新结构[6]邱泽奇:《技术与组织:多学科研究格局与社会学关注》,《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4期。。由于人工智能是颠覆既有认知的新技术,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以及社会层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认知都需经历漫长的过程。随着试点城市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智能化引发的社会风险也随之显现。具体而言,垃圾分类智能社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引发居民过度依赖智能化的风险

垃圾分类在社区成功推行的关键在于能够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意识和垃圾分类行为[7]王泗通:《垃圾分类何以能在单位社区持续推行——以“单位人”为研究视角》,《求索》2020年第4期。。因此,既有的破解居民垃圾分类参与困境的策略,多是鼓励社区采用多样化措施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营造“全民参与”的垃圾分类氛围,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垃圾分类[8]徐林、凌卯亮、卢昱杰:《城市居民垃圾分类的影响因素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7年第1期。。已有辅助居民垃圾分类的智能化软件和硬件的主要作用,也是帮助居民熟悉垃圾分类规则,引导居民自觉参与垃圾分类。如垃圾分类智能APP,主要具有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功能,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引导居民准确分类;垃圾分类智能垃圾箱能够自动识别垃圾类型,将居民投入的垃圾进行智能分类和压缩;垃圾分类智能机器人则扮演社区垃圾分类督导员的角色,不仅能够引导居民有序参与垃圾分类,而且还能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实时监督。

随着智能化软件和智能化设备的应用,很多垃圾分类智能化试点城市居民理所当然地将人工智能技术当作方便人类日常生活的新技术,对其产生了过于依赖的思想倾向。一方面,很多居民认为既然垃圾分类智能化是破解垃圾分类困境的重要手段,政府就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垃圾分类智能化软件和硬件的研发和应用,实现社区垃圾分类各个环节的智能化,有效解决社区垃圾分类难的困境。另一方面,不少居民认为人工智能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都为人类提供强大的助力,因而以人工智能替代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角色和作用,不仅能够提升垃圾分类效率,而且还能让居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社会日常生产工作。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思维逻辑,直接导致居民深化垃圾分类事不关己的心态,进而加剧了社区居民垃圾分类参与困境的严重性[1]董飞、扶漪红、吴笑天:《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现实困境与实践进路》,《城市发展研究》2021年第2期。。

2.压缩基层政府自治空间的风险

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的大数据管理已成为政府精细管理的重要方式,政府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能够使得数据分析逐渐摆脱人的直觉判断,有助于提升政府智能决策水平[2]黄飞宇、王杰:《智能化组织“绩效—学习—变革”系统演进过程研究》,《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同样,垃圾分类智能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实现垃圾分类的大数据管理,如上海智能“芯”、杭州“两网融合”、宁波智慧平台等,都是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的重要实践。大数据管理主要依靠“互联网+”对垃圾分类各个环节进行前端数据采集、终端数据传递、后端数据分析,进而实现垃圾分类的“可视化”管理;而且还借助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分析结果的实时下达和实时决策,并由此建立自上而下的垃圾分类智能化考核问责机制。就实践而言,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府垃圾分类管理效率,尤其是强化了市级政府对基层政府垃圾分类推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市级政府既能够依靠大数据平台较为便捷地了解基层政府垃圾分类推进计划以及推进效果,又能够根据基层政府垃圾分类计划的推进进度及效果针对性地对基层政府下达“精准”的垃圾分类政策,还能够对其已下达的“精准”垃圾分类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实时监督。

但现实中,无论是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推进,还是垃圾分类已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基层政府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律和社会秩序稳步推进和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基层政府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推进和已有问题解决带来了严峻考验[3]林志刚、彭波:《大数据管理的现实匹配、多重挑战及趋势判断》,《改革》2013年第8期。。再加上环境治理政绩已成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重要指标,很多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尽快获得环境治理政绩,都会不断强化对下级政府环境治理政绩的考核问责。因而,不少实施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的试点城市,都会借助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将垃圾分类考核问责日常化,即每天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抽查各个基层政府的垃圾分类推进情况,并在当天通过大数据平台反馈相应问题,要求基层政府对相应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这直接导致基层政府疲于应付上级政府的垃圾分类问题“派单”。这一点在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权限设置中也能得到相应的验证,即很多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在设计大数据平台管理权限时,都设置市级政府能够直接对接主要社区,进一步压缩了基层政府的自治空间。

3.导致社会结构解组的风险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既被社会结构赋予能动性,又被社会结构所束缚,而组织为人嵌入社会提供重要载体并实现了人与组织、人与社会的多重互动[4]邱泽奇:《技术与组织:学科脉络与文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214页。。换言之,个体的理性行为形成了多元化组织,组织有序行动是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又是个体理性行为以及组织有序行动的最终结果。因此,社会结构是个体和组织的中介,对个体行动和组织行动具有引导性和制约性,同时个体行动和组织行动又能够调节和重塑社会结构[5]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李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7页。。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持续引发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转型[1]王锋:《智慧社会环境下的政府组织转型》,《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得社会中很多由人承担的工作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人工智能演变成虚拟的“社会主体”,甚至在部分领域人工智能的作用要远超于人的作用[2]孙宏文、李长胜:《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结构的演变与空间建构》,《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这可能导致原“人-组织-社会”结构被解组,出现“智能技术-人-组织-社会”的新结构。

垃圾分类智能化过程亦是如此,政府更多考虑如何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垃圾分类有序管理以及劳动力的替代,居民更多考虑如何将垃圾分类交由人工智能技术。因而在本质上,人工智能技术在垃圾分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大多数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府及居民认为智能化是垃圾分类发展必然趋势,从而导致原本维系组织和社会的行为准则,并不能维系当前垃圾分类智能技术应用后的社会行为,即大多数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在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的同时,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垃圾分类智能化可能对既有社会结构造成一定风险,而是单向地不断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但如果从社会风险角度重新审视垃圾分类智能化,就会发现如果不能有效规划垃圾分类智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很有可能会影响社会运行的基本秩序,最终导致整个人类社会结构出现解组的风险[3]谢新水:《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赋能、技术自主性叠加与监管复杂性审视》,《浙江学刊》2020年第2期。。

二、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形成机理

从社会风险感知理论可以发现,人对社会风险的感知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心理反应过程,该过程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及人自身因素的综合式影响。很多时候,人在判断新兴事物的社会影响时,有可能会出现个人的感知偏好[4]孙壮珍:《风险感知视角下邻避冲突中公众行为演化及化解策略——以浙江余杭垃圾焚烧项目为例》,《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垃圾分类智能化的根本目的,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帮助政府实现垃圾分类的有序推进,辅助居民培养良好的垃圾分类行为。因而无论是政府还是居民,在本质上更多关注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了垃圾分类智能化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一方面,居民主要关注人工智能能否代替人的劳动来实现垃圾智能化分类,对人工智能产生过度依赖心理,使得居民自主性逐渐缺失;另一方面,政府更多考虑利用大数据管理建立“可视化”的垃圾分类管理机制,从而衍生出“虚拟科层”,造成基层政府因大数据管理权限较低,自治空间不断被压缩。垃圾分类智能化改变了居民行为逻辑和政府科层管理机制,进而使得垃圾分类“个体-组织-社会”的社会结构被重构。更多人的作用被人工智能替代,可能引发人与智能的社会冲突。

1.技术“傻化”:人工智能导致居民自主性缺失

先进技术如何推广使用一直是个难题。对于许多先进技术而言,不同人群对其的适应需要一个过程,这就要求越是先进的技术在具体推广应用中越是需要“傻化”的操作[5]陈阿江:《技术傻化的社会学阐述》,《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技术“傻化”也就逐渐成为先进技术的发展方向,甚至演变到人工智能的出现,“去人工化”更是成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傻化”方向。人们愈发追求更为简便化的人工智能技术,语音识别、视图识别等都是更为简便的智能化技术操作方式[6]王春超、丁琪芯:《智能机器人与劳动力市场研究新进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年第2期。。垃圾分类智能化亦是朝着更为简便的技术应用方向发展,即从智能技术应用于辅助居民垃圾分类的初衷来看,智能软件和智能设备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简化居民垃圾分类的难度,甚至还能对居民投放的垃圾进行一定的二次分拣。这些“傻化”的智能技术,在便于居民使用的同时,还能解决很多人工难以解决的难题,如垃圾分类智能机器人不仅能够始终如一地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分类,还能时刻监督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并及时根据居民垃圾分类好坏适时进行信息反馈。

然而,随着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逐步完善,居民却逐渐产生将垃圾分类中的主体角色让渡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思想倾向。一方面,很多居民在逻辑上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身就是为了减少人的劳动投入,进而提升人的劳动效率,如果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替代人实现“自主”垃圾分类本就是技术进步,而这种技术的进步恰恰是人类追求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另一方面,垃圾分类的“去人工化”逐渐成为居民默认的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居民回归了以较为冷漠的态度看待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导致越来越多的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的意识不断降低,进而致使居民在垃圾分类智能化过程中的“自主性”逐渐缺失。故而,随着垃圾分类智能化的逐步推进,以人为主体还是以人工智能为主体推进垃圾分类就成为当前最大的难题。从既有垃圾分类智能化发展趋势来看,居民的垃圾分类自主权不断被人工智能技术侵蚀,垃圾分类智能化逐渐沦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附庸,进而导致很多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政府只能不断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扩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达成依靠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社区垃圾有序分类的根本目标。

2.权限控制:大数据管理衍生“虚拟科层”

科学技术在征服和改造自然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这激发人们将科学技术应用到社会治理,以期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进而形成以技术为核心的技术社会治理体系[1]刘永谋、李佩:《科学技术与社会治理:技术治理运动的兴衰与反思》,《科学与社会》2017年第2期。。人工智能作为新兴的科学技术,其在政务领域的应用和拓展,使得政府治理呈现出明显的技术化特征;特别是大数据平台应用于政府治理后,政府逐步推进科层管理组织改革,成立专门进行大数据管理的机构,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大数据管理中心等[2]易龙飞、陶建钟:《政府治理的技术依赖倾向及其风险管控》,《江海学刊》2020年第3期。。但是由于当前大数据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这些专门的大数据管理机构在推动大数据平台应用于政府治理时,并没有可供参考的经验,多是“摸着石头过河”。政府使用大数据管理的目的也是想要借助智能技术提升管理效率,但在具体设计大数据平台时,却依然按照科层制设置大数据管理权限,进而达成政府不同层级之间的“上下控制”关系[3]刘永谋:《技术治理的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因而从现阶段大数据管理本质来看,大数据管理依然没有消除科层制的权力不平等弊端。

垃圾分类智能化中的大数据管理亦是如此,很多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在探索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时,不但没有达成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趋向平等化、合理化的基本目标,反而衍生出“虚拟科层”,使得上级政府不断强化对下级政府的“管控”,尤其是对下级政府垃圾分类的日常问责考核。加上已有政府科层制形成的压力型体制,不仅逐渐弱化了下级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角色作用,使之成为辅助建议的角色,直接导致下级政府权力逐渐被架空,下级政府只能不断回应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导致作为推动垃圾分类最后一环的基层政府,疲于应付上级政府的考核问责;甚至有些垃圾分类试点城市的基层政府出现做得差干脆不做的“撂挑子”行为。然而,受科层制的影响,越是上级政府越难以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具体细致的社会需求。上级政府利用大数据管理平台不断强化对下级政府的“监控”,势必造成下级政府难以有效传递社区居民的真正诉求,最终可能会出现对社区“控制失灵”的问题[4]陈福平:《智慧社区建设的“社区性”——基于技术与治理的双重视角》,《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3.角色替代:社会结构重构引发信任危机

无论是以辅助居民为目的的智能技术,还是以精准垃圾分类管理为目的的大数据平台,在本质上都是承担了原本理应由人担负的职责,这就使得已有社会结构中人的角色作用逐渐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社会角色理论指出,虽然每个人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但是因为每个角色都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组织化形成特定的社会角色行为规范体系[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60—161页。。即角色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性,是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在社会关系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又决定每个人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2]任志峰:《角色理论及其对集体行为者的可行性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正因为每个人都按照各自所扮演的特定角色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才确保了社会的有序运行[3]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七版,邱泽奇、张茂元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页。。而垃圾分类智能化对人和组织作用的替代,直接导致既有社会结构的重构,原本由人类群体所演变出的社会秩序受到人工智能的挑战。伴随着人工智能对人的角色的替代,人工智能甚至扮演着“社会组织者”的角色,原有基于人们互动和需要形成的社会规范和组织模式受到了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替代人在垃圾分类中角色深度的延伸,在垃圾分类相关主体未能对人工智能形成深刻、全面、正确的认知之前,很有可能会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从表面来看,可能表现为人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危机,即人工智能在垃圾分类中表现出要超越人的作用,这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垃圾分类的全部智能化,致使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垃圾分类中被边缘化。从深层来看,人工智能介入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后,无异于重新塑造了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可能导致人由原来的组织化转变为智能化,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可能被智能化所“控制”,就有可能无法厘清究竟是人塑造了人工智能还是人工智能塑造了人,最终导致重构的新社会结构面临社会解组的困境。如垃圾分类智能化所构建的智慧管理平台,旨在依托人工智能实现对垃圾分类的智慧化管理,使居民与社区、居民与政府以及社区与政府的组织模式转换为依托大数据平台的立体互动模式。这一互动模式稍有不慎就会使得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更多停留在平台上的互动上,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居民及社区等社会主体有序参与垃圾分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原则。

三、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治理策略

从技术研发应用层面上看,人工智能的“研发不透明”特征,使得在研发过程中存在“黑箱效应”[4]谭九生、范晓韵:《算法“黑箱”的成因、风险及其治理》,《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再加上人工智能还具有“技术主观性”,在实际应用中很容易脱离监管,出现“技术失控”问题[5]唐钧:《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应对研究》,《教学与研究》2019年第4期。。技术一旦失控,就会对人的生存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威胁,尤其是人工智能在改变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改变人与社会和组织与社会的关系,即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与物的关系问题就会转变为人与“人造物”的关系问题[6]张成岗:《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发展、风险挑战与秩序重构》,《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如何将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整个社会结构,重构“技术-个体-组织-社会”的新结构,并能主动适应垃圾分类智能化的新趋势,成为化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根本所在。因而,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治理策略,不仅需要改变居民的风险感知,提升居民应对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能力,而且还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来化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此外,更要利用政策的强制性特征,规范垃圾分类智能化的推进及应用过程,实现借助政策构建防范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长效机制。

1.能力提升:增强居民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感知意识

居民之所以很少关注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根本原因在于垃圾分类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大多数居民对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只有碎片化的认识。如与居民垃圾分类联系较为紧密的智能APP、智能垃圾桶、智能机器人等智能技术,在居民的认知中仍处于可控范围。然而,很多地方政府在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过程中,很多智能技术信息并没有做到完全公开透明化,一些用于管理和监督居民垃圾分类的智能技术信息的分享多限于政府管理者,致使居民被置身于“信息茧房”。而“信息茧房”会导致居民难以详尽地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因而也就无法准确判断人工智能技术是否存在社会风险,进而容易造成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区隔。如居民无法直接接触大数据平台,其所设置的智能监控、智能决策等技术,在居民没有感知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已经对居民构成隐形的“宰制”[1]唐庆鹏:《在工程与人文之间: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本质及发展原则》,《人文杂志》2021年第2期。。随着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开发和推广,具有“技术主观性”的人工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重塑居民的意识和行为。2017年,牛津大学通过对300多位人工智能科学家的调查发现,预计在45年内,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有50%的机会超越人类;在120年内,能够实现替代所有人类的工作[2]《数百位专家预言:人工智能45年内将全面胜过人类》,2017年6月5日,http://www.sohu.com/a/146233641_624616。。

当然,阐述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并不是为了否认人工智能技术在垃圾分类领域的积极作用,而是引导居民正确认识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更为谨慎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就当前而言,有关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讨论中,无论是政府还是居民,都不能过高、过快地估计人工智能技术的积极作用,而是需要理性地认知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类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控制能力最终取决于对智能技术的认知深度,以及对人类及智能技术未来关系的思考。在政府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的背景下,需要政府和居民高度重视对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预判与防范,构筑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防范文化,使得参与垃圾分类的居民既能对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高度警觉、敏感,又能在主观、心理上接受垃圾分类智能化的应用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最后还能在更高层次上对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治理有着清晰明确的思路。

2.机制创新:形成多主体协作化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机制

随着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主体更加多元化,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唯一主体,同时也是被治理的对象;社会主体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对象,也是治理的重要参与者[3]李滨、施曲海:《新时代现阶段的社会治理研究——权力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关系》,《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权限控制,使得拥有更多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权限的主体能够对使用权限较少的主体进行“虚拟控制”。如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平台,虽然垃圾分类相关的各层级政府、社区、居民等主体都拥有大数据平台的使用权,但是从不同主体的使用权限来看,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政府相比于社区和居民而言,拥有更多的管理权,上级政府相比于下级政府而言,拥有更多的控制权。而且越是上级政府越是可以借助大数据平台实时管理和监督下级政府垃圾分类的推进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而下级政府在大数据平台中更多的是接收上级政府的决策,接受上级政府的问责。显然,当前大数据管理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放大了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虚化了居民等社会主体的权力。

针对大数据管理平台导致政府对社会主体治理权利的“挤出”难题,相关部门应通过机制创新,重新界定政府在大数据管理平台中的权利,强化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保护,并提升社会主体对大数据平台的应用能力和监督能力,进而实现政府与社会主体围绕共同的治理目标,协同推进大数据平台的应用[1]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因此,政府在推进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过程中,需要赋予社区、居民等社会主体监督其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权利,进而形成吸纳政府、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化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机制[2]陈奕青、张富利:《大数据环境下的国家治理与风险应对》,《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多元主体协同合作化解风险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政府恪守职责,规避因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权限过大对社区、居民等社会主体的“隐形支配”;同时,还能使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趋向扁平化,地位趋向平等化,特别是社区、居民等主体能够更加透明地实时了解政府垃圾分类的推进情况,推动社区及居民逐渐由被动参与垃圾分类转变为主动参与。

3.制度优化:推进防范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政策实施

人工智能作为新技术出现后,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还促进了原社会结构的变革。尤其是人工智能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分工体系,使得社会内部边界变得愈发模糊,原本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类面临着极有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的风险。当人工智能普遍进入人类社会时,维系原社会结构的规范体系就会面临严峻的挑战。从人类社会的运行逻辑来看,人类社会的有序运行需要遵循两种规范:一是道德规范,即社会确立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道德标准,主要通过对人思想意识的引导,对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引导;二是制度规范,即社会对负面行为进行制约与惩罚,主要采用严格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进而达到对人行为方式的塑造[3]何哲:《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风险与治理》,《电子政务》2020年第9期。。相较于道德规范,制度规范的强制性特点,使其能够对人的行为形成较强的约束力。政府在推行或实施很多公共事务时,为了确保公共事务的有效落实,都会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公共事务中的相关主体能够依规而行。因此,垃圾分类智能化的应用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建立防范社会风险的制度体系。

政策又是制度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可以通过建立防范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政策体系,规范垃圾分类智能化的应用。具体可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首先,界定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研发边界,即智能化的根本目标在于辅助居民形成有效的垃圾分类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将垃圾分类“托付”于人工智能技术,进而从源头上确保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边界不会对人的地位和组织边界带来挤压。其次,确立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的尺度,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在垃圾分类中所扮演的角色,确保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后,人的主体性、自主性等特性仍可体现,特别是要打破人类过于依赖人工智能技术的思想倾向和行为倾向。最后,提升政府面对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中的不规范、乱作为、不自律等问题时的应对能力,强化社会主体对政府智能化应用的实时监督,确保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实现依靠完善政策体系建立防范智能化社会风险的长效机制。

四、结论与讨论

从垃圾分类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垃圾分类领域人工智能应用逐渐从单一环节的智能软硬件向垃圾分类全部环节延伸,呈现出全过程整合、平台化管理的趋势。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深化,进一步丰富了垃圾分类的推进手段,从而为最终破解垃圾分类困境提供了可能。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垃圾分类领域显现高价值的同时,却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社会风险,如可能引发居民过度依赖智能化的风险,加剧居民认为垃圾分类事不关己的发展态势;同时,垃圾分类智能化中的大数据平台使得政府管理“可视化”后,基层政府面临着自治空间逐步被压缩的风险。人及组织对人工智能的依赖加深,特别是人工智能表现出远超人的智慧,可能导致“个体-组织-社会”的社会结构存在解组风险。归根结底,这一风险主要还是由人对人工智能新技术存在认识不足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首先,居民过于追求人工智能技术“傻化”,特别是居民简单地认为由人工智能全部替代人的作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导致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主动性缺失;其次,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本为打破科层体制壁垒、提升垃圾分类管理效率,但在实践中却尚未完全跳出科层体制的弊端,反而通过使用权限的控制衍生“虚拟科层”,致使科层体制末端的基层政府自治空间不断减少,基层政府甚至疲于应对大数据管理平台下达的决策或任务;最后,人工智能的“技术主动性”使得垃圾分类中人的作用被人工智能所替代,引发社会结构重构中人与人、人与组织及人与智能之间的信任危机,最终可能导致既有社会结构的解组。

然而,垃圾分类智能化似乎已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人工智能更是成为政府、社会各主体破解垃圾分类困境的重要手段。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要求政府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体而言,针对“技术-个体-组织-社会”的新结构,建立由技术到个体到组织再到社会的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防范体系,才是破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关键所在。个人层面上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感知,告知居民智能化并不是解决垃圾分类问题的唯一手段,只是扮演辅助居民垃圾分类的角色,进而提升居民对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应对能力;组织层面上需要构建多主体协作化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机制,有效规避上级政府或部门领导权力过大问题,并积极吸纳社会主体参与垃圾分类智能化应用的监督,进而依靠政府与社会主体共同努力,化解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社会层面上需要构建融入人工智能的新的制度体系,以强有力的政策规范垃圾分类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从而最终形成防范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长效机制。诚然,上述3个层面的垃圾分类智能化社会风险的防范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垃圾分类智能化的社会风险,但是该防范体系的成效还需在实践中予以检验和适时调整。

相比于其他新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在表现出较高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风险的争论。已有研究主要聚焦于人工智能技术的信息安全、伦理冲突以及角色替代等风险,特别是在哲学领域对人工智能的伦理性、道德性展开了深度的讨论,认为人工智能技术将会极大地挑战既有的伦理体系,甚至可能会颠覆人类对技术的认知。然而就当前实践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快速地推动各个领域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表现出巨大的推动作用,激发人类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社会治理,以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1]邱泽奇:《数字社会与计算社会学的演进》,《江苏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政府治理已经成为政治活动最突出的特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当代政治已经产生深刻的影响。当前,公共事务治理智能化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不可逆以及社会风险确实存在的背景下,需要更加警惕公共事务治理智能化存在的社会风险,尤其是要警惕人工智能的“技术主观性”问题。人类社会在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过程中,不仅要确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底线,将以人为本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基本价值导向,而且还要能够形成“感知—思考—行动”的人工智能应用架构,并在融入人类社会经验、社会习俗的基础上,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的可控,甚至研发应用前就能建构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