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也是全体职工群众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回应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有益经验,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每一项都和广大职工息息相关,深入理解其新精神和新规则,对于单位、企业、职工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来看看新版工会法的变化及其解读。
原条文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新条文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解读:
新版工会法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明确规定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从法律上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工会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政治保证,为工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凸显了把职工思想政治引领作为工会的重点职责,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对工会工作的重大意义。
原条文
“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新条文
“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解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必须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是群团工作和群团组织的本质属性、基本定位和工作主线。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要求,全国总工会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国工会围绕“增三性”“去四化”进行工会改革。本次修改将“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工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不断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把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原条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新条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
解读:
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权和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整体,二者紧密联系、相互支撑。在实践中要一体谋划,共同推进,本次修改对工会基本职责的扩展,顺应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为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原条文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社会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新条文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解读:
本次修改把社会组织作为新增加的一类重要主体,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用工主体类型更全面、更准确,明确了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原条文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新条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解读:
新的工会法在克扣职工工资基础上增加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更加全面地体现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避免在实践中引发克扣工资和拖欠工作之间区分的纠纷。
原条文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新条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解读:
新版工会法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事项中,增加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规定回应了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工会拓展维权服务范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增条文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解读:
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平台+个人”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灵活用工模式,本次工会法修改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的法律依据,积极回应了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兴起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的变化,针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的新情况,通过立法的形式,消除了近年来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建会资格的意见分歧。
新增条文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解读: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部署的重大改革,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本次修法将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律化,明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律地位,为各级工会在履行政治责任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抓住契机完善机构设置、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推动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