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典型非法改装行为快速识别技巧及治理建议

2022-12-30 05:11:12文图邹彪邓新源刘学军罗云智
道路交通管理 2022年12期
关键词:栏板货箱载货

文图|邹彪 邓新源 刘学军 罗云智

货车超限超载问题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顽瘴痼疾,而伴随超限超载最突出的违法行为就是货车非法改装。本文梳理了当前货车最为常见的8类典型非法改装情形,并结合作者常年执法工作经验,总结快速发现非法改装货车的技巧,并提出治理工作建议。

一、典型非法改装货车及识别技巧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 3.4规定,非法改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或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货车非法改装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加高货箱栏板/加装篷布盖增大载货空间

识别技巧:1.挂车栏板超过6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轴自卸货车栏板超过1500mm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2.货车栏板高度与驾驶室喷涂高度不一致的,或使用活动栏板、加装液压升降栏板、驾驶室未喷涂高度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3.车辆行驶证无蓬布盖、实车有的,且通过加装篷布明显增大了载货空间、或货物装载超高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如图1)。

图1 货箱上加装篷布增大载货空间

判定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4.6.3规定: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0mm;《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4.7.6规定: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二)重型厢式、仓栅式车辆加装自卸装置

识别技巧:行驶证签注车辆类型无“自卸车”但车辆货箱安装液压举升功能或自卸装置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该类型车辆目视货厢与轮胎间距较大,侧防护与挡泥板固定在大梁上,后部下方有用来支撑移动的“移位顶”,在执法检查中,可查看挂车底部前端或侧面,是否有液压油箱、液压油管、液压控制阀、液压油缸等。该违规情形常见于重型厢式、仓栅式半挂车,因车厢高度可远超栏板货车的600mm高度限值,将其车厢顶部拆除形成顶部开口式货车,用于超限超载装载砂石等货物,而加装自卸装置可提高运输效率。按照我国现行《公告》管理相关规定,厢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装置,简而言之,不存在“厢式自卸货车”“厢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同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要求: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如图2),亦不存在“仓栅式自卸货车”“仓栅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

图2 厢体内部隐藏液压油缸

判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3.8: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三)仓栅式货车拆除顶棚杆

识别技巧:仓栅式货车存在顶棚杆被拆除、或可徒手拆除情形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将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拆除,或改成可拆卸式顶棚杆,可超过货箱高度装载货物,或增加装载货物种类。实际中,拆除顶棚杆的有部分拆除式、侧插式、整体收集式等类型。

判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3.6规定: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四)“巨型”集装箱货车

当前海量的物流运输车存在非法改装嫌疑,该类型车辆登记类型主要有集装箱半挂车、集装箱全挂车、平板自卸半挂车,通常使用定制车箱(非标准集装箱),尺寸严重超过机动车外廓尺寸限值,宽度可达2.8米左右,安装货箱后车身长度可超过挂车原车身长度数米;部分半挂车通过改装焊接箱体(罐体),与半挂车成为同一整体的行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识别技巧:1.因标准的集装箱车辆通常无需用篷布遮挡风雨,所以外观上车辆尾部像集装箱车但侧面是用篷布覆盖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如图3)。2.挂车带有阶梯式物流车,车厢为整体形状,厢体长度、宽度明显超过底座,且与底盘使用焊接等固定方式连接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3.挂车或车厢宽度超过2550mm,汽车及挂车后悬超过3500mm(中置轴挂车除外),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半挂车长度超过13000mm、其他挂车长度超过13750mm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

判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3.10规定: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11.3.13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对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即合格证发证日期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的平板式载货车辆,其载货部位(平板)可以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但载货部位上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4.1.1.2,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下表规定最大限值。

图3 伪装的“巨型”集装箱货车,内部为“工”字型框架结构

表 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mm)

(五)使用大规格轮胎

识别技巧:1.对比转向轮与其他轮规格,凡是规格不一致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2.比对《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或警务通查询的轮胎规格与实际轮胎规格,凡是规格不一致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通常情况下,货车前后排轮胎规格通常是相同的,部分车主为增大装载能力,同时考虑到成本问题,将部分轮胎更换成更大规格;执法实践中,可发现货车轮胎存在前后、左右轮胎规格不一致。

判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7.7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9.1.1规定: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

(六)加装钢板、使用大规格钢板

识别技巧:1.执法实践中,发现同位置钢板弹簧片厚度、规格、式样等明显不一致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2.同一车辆不同位置钢板弹簧片厚度不一致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3.钢板弹簧片数量与《公告》或登记证书不一致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

判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7.7规定: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

(七)平板自卸车改高栏板/厢式货车

这种车辆通常为6轴半挂汽车列车,栏板高度超过600mm,甚至超过1500mm。厢体通过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或采用焊接箱体(罐体)与半挂车成同一整体等方式与平板联结;且大部分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识别技巧:行驶证为重型平板半挂车,实车为高栏板车(栏板高度超过600mm)或者集装箱车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图4)。

图4 重型平板车改装成厢式自卸车

判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3.13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八)特殊结构货车改重型栏板货车

识别技巧:行驶证为特殊结构货车或挂车,但未喷涂栏板高度,且货箱栏板超过1500mm,顶部开口,装载砂石、煤炭等货物的,为非法改装重点嫌疑车辆。如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可通过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在线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比对车辆照片和参数。

判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规定,特殊结构货车指专门运输特定物品、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气瓶运输车;特殊结构半挂车指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二、治理工作建议

(一)加强机动车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

掌握一定的机动车构造及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对提升发现和查处非法改装车辆能力具有较大意义。各地公安机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采取到车辆管理岗位随岗、轮岗培训,邀请专家或业务骨干集中授课,定期组织执法经验分享等方式,加强对车辆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查缉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提升路面执法装备的科技水平

当前,路面执法民警普遍配备移动警务系统,但功能仅限于车辆尺寸、外观、使用性质、核定载质量、注册登记时间等基本信息,对与非法改装车辆相关的公告参数、年检情况、钢板弹簧片及轮胎规格等数据无法及时查询。建议进一步拓展移动警务系统授权,实现路面执法环节及时查询、比对车辆登记、年检等信息功能,使非法改装车辆无处遁形。

(三)加大对非法改装源头的执法打击力度

路面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终究只解决面上的问题,关键是要开展对非法改装源头的执法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非法改装源头的倒查机制,对路面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非法改装货车、或非法改装车辆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倒查其生产、销售、维修及安全技术检验等环节相关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案件移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货车生产、销售、维修及安全技术检验等企业及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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