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2016年4月入职上海某品牌贸易公司。2017年1月10日、2018年1月10日,公司分别向谢某发出两份年休假征询单,谢某在该两份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单上签字确认。
201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6日,谢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15天和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6919.54元,谢某宣称在年休假征询单上签字是被迫的。
仲裁委对谢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谢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谢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谢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与2018年度的年休假,其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谢某也未能证明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所为,故对谢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谢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谢某系自愿放弃年休假,又要公司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两份“年休假征询单”显示,谢某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谢某虽称系被迫签字放弃带薪休假,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故法院认为,谢某系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后再要求公司因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而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缺乏依据。故对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0天、2018年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谢某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无证据证明“年休假征询单”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签署,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高院认为,根据谢某签署的“年休假征询单”等证据,谢某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签署“年休假征询单”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审认定谢某已明确表示放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对谢某关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年休假吗?当然可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例中,劳动者在“年休假征询单”上以勾选的方式表示自愿放弃2017年、2018年带薪休假,并在表单上签字确认,可以理解为“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无需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本案例中劳动者称其签字是被迫的,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被迫”?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4.6)第4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本案例中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阶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指“被迫”的情况下签字,当然其请求无法获得支持。